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与签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约论文,中英论文,马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40年,英国殖民主义的枪炮轰开清政府的封闭大门,中外之间从此开始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条约制度规定之下的商务交往。腐败无能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一个又一个有损于国家主权和经济的不平等条约、章程和合同,其中商务条款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1900年8月16日, 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清政府无力抵抗,唯有乞和。1901年9月7日,十一国公使与清政府代表签订了《辛丑和约》,第十一款订明:“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其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1〕。由于此项规定,故从1902 年开始到1907年止,清政府与各有约国进行修订商约的谈判,实际上参加谈判的有英、美、日、葡、意等六个国家,其中英、美、日、葡等四个国家则分别与清政府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一系列条约是《辛丑和约》第十一款的具体化,补充和扩大了该和约的内容。本文拟对其中最为重要的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及签订作些叙述和分析。
一、中英谈判的初步情况
《辛丑和约》订定后,“对于某一些国家,最后草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有关商约的修订事项。”〔2〕像英、美、日等国即属此类。 1901年9月28日,英国公使窦纳乐通知清政府, 英国已派定总理事务大臣政务处副堂马凯(James Lyle Mackay)、戈颁(H.Cockbun)和德贞为谈判新商约的全权代表,马凯为首席代表。清政府的首席代表是吕海寰,但具体负责谈判的是盛宣怀。赫德是总指挥, 江汉关税务司贺壁理(A.E.Hippisley)、造册处税务司戴乐尔(F.E.Taylor)以及后来加派的代理总税务司裴世楷(R.E.Bredon)则始终直接指导和参加了谈判。
1902年1月11日,中英新通商行船条约谈判在上海正式开谈, 拉开清政府与各有约国逐个进行修约的序幕。谈判伊始,英国代表提出二十四条款,其内容庞杂,大致可以分成两个大方面:第一,扩大外国在华的通商贸易和航行的权利;第二,按照西方列强的制度及利益改造清政府。具体包括:外洋货物牌号宜注册及保护;开放新的通商口岸;整顿矿物铁路章程;洋人入内地长期居住贸易;整顿长江上游和珠江;整顿中国邮政和电报;货物在内地转运时免税,土药加税;统一货币;制定海上律例,并设立商律衙门;修改内河航行章程;切实施实子口税单制度;常关归海关管理;修改推广土货出口三联单镇江章程〔3〕。 以上诸款不仅涉及到清政府的对外贸易,而且也包括政治、财政、司法等多方面、多层次。在所有条款中,“最关键的以及其他条款所必须依赖解决的问题就是厘金。”〔4〕然而, 英人在最初提出的二十四条款中只字不提“加税”,而代之以实施、完善、推广子口税单、镇江章程、口岸租界免厘、内地往来货物免厘。其原因有二:一是英人的兴趣并不在修改税则上〔5〕; 二是英人的目的在于要清政府自己提出加税要求,英人藉此换取加税条件。
对于马凯的二十四条款,清政府外务部、盛宣怀、张之洞以及刘坤一所同意或考虑修改的有:改善珠江〔6〕、 川江航道:统一货币:存票问题;整顿沿海灯塔河内浮标;司法改革;推广关栈制度。
二、裁厘加税
1.原因
裁厘是《天津条约》40年来外人所一直要求解决的问题,也是中外商务不断发生摩擦的一个根由。厘金是旧中国政府对生产运销过程中的商品进行征收的捐税。它本是太平军起义后清政府的应急措施,但太平天国后厘金制度日益发达,成为清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直到1931年被裁撤。厘金制度之所以成为秕政,是因为“清代课征赋税之权集中于地方,由地方政府擅设关卡,擅增税率。”〔7〕
依照约章上的规定,洋商“只要按照1860年的价格交纳5 %的关税,就可以通过三十个条约口岸中的任何一个将洋货运进中国,或者将洋货运出。他们再另付关税的一半作为子口税,就可以运进洋货至内地任何地方和出口土货自内地任何地方。他们还可以在付清5 %的出口离岸税和2.5%的到岸税后,将中国产品从一个条约口岸运到另一个口岸。 ”〔8〕而在中国境内流通的纯粹土货,则要“逢关纳税, 遇卡抽厘”,处于极不利的地位。
洋人为什么要求裁厘?原因有三:第一,虽然从条约上看,洋商交纳过子口税后,应免重复纳税,但实际上,洋货进入内地过关卡时中国官吏查验、留难和勒索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扬子江沿岸的九江,英商们抱怨过境税的横征暴敛以及内地半税单照的无效。”〔9〕第二, 按照《天津条约》的规定,当货物归外国人所有时,方可享受子口税特权。虽然在1898年华商运洋货入内地、运土货出口已完全获得子口半税权,但实际情况仍是大大折扣,中国官吏时常刁难为洋人干事情的中国人。这样一来,势必阻碍了洋货的通畅运行,增加洋货的成本。第三,洋人企图改造清政府的商务制度。洋人对于货物在运转途中遇到的阻碍感到极不能适应和接受,他们希望建立一种制度完善、税率一定的税制。
清政府要求加税的原因有二:第一,清政府希望通过加税来解决财政困难。庚子赔款除付本金还要计息,39年偿清,共计九亿八千多万两,这一巨额赔款使清政府的财政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加税方法既简又便,堪称解救良方。第二,值百抽五的协定税则几十年不变, 而自1858年后物价一直不断上升,5%的税率实际平均不到3%,中国受损太大。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清政府指派盛宣怀、聂缉椝和赫德为代表筹办修改税则事宜〔10〕。二月,盛宣怀上折请增税,统加进口税为15%〔11〕。后因义和团运动而中断,新商约谈判时的加税是其继续。
2.交涉情况
裁厘加税是中英间长达八个月谈判的主题也是难题,“如果厘金被裁去的话,那么拿什么来切实弥补清政府中央和地方的损失将成为又一个关键问题。”〔12〕清政府在谈判中的主导思想是“裁厘”必须首先“加税”,盛宣怀、吕海寰等在谈判时始终坚持英方必须先同意“加税”,然后才能议及“裁厘”。有关裁厘的第一次记录见于戴乐尔给赫德的关于1902年1月27日会议呈文中〔13〕。 但双方一直拖到最后才正式议及。清政府提出:第一,提高洋货进口税至15%,除此之外一切税厘概免;第二,凡华洋商持运照,贩运出口土货,应完税7.5%, 出口厘捐等一切税款概免;第三,专在中国国内售卖的土货要在销售地点征收销场税,裁除中途一切厘捐;第四,在实现以上三条的基础上,清政府同意裁撤各省厘捐局卡,并且中英合同查察违反行为。清政府认为:“洋货在通商口岸完纳一切捐税后,在内地免征任何税捐;土货征税是中国当局的事,同外国人无干。”〔14〕地方势力理应享受到裁厘的好处。
马凯认为清政府的提议没有涉及进口洋货的具体方法,没有完全取消地方督抚对内地土货征收权。他认为提高进口税至15%太高。马凯要6月24日回国,中止谈判。在谈判过程中, 海关洋员充当了“调解者”的角色,裴式楷经常“奔走于马凯和盛宣怀之间,替他们拉拢。”〔15〕裴式楷也提出一个方案,5月30日交给马凯,马凯建议修改采用。 裴式楷修正后的方案要点如下:(1)裁撤所有十八省及东三省水陆厘卡及其他关卡局所,所有转运货物(包括盐和鸦片)概免一切捐税,并不受查验阻滞;(2)洋货进口时完备12.5%税;(3)除指定货品外,对于一切土货不得征收内地捐税;(4)中国政府有权对所指定土货在销售地点征收税捐;(5)修改出口税则;(6)出口土货完纳2.5%的附 加税, 作为裁厘的一部分补偿;(7)洋药应完关税和厘金(改为附加税)不受影响〔16〕。
马凯同意加税至12.5%是以裁撤包括盐厘、鸦片厘金和常关在内的全部关卡为交换条件的。而盛宣怀的裁厘与马凯的相比范围要小,并不包括以上三个条件。6月12日,双方第一次讨论完全裁厘。 盛宣怀表示马凯的三个条件必须由刘坤一和张之洞来解决,他本人作不了主。
张之洞和刘坤一是长江流域的实力派总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清政府和在这一带有利害关系的各国都另眼看待他们。商约谈判涉及的问题特别是裁厘直接牵涉到东南地区的利益。就土药税而言,它是湖北省的收入大宗。盐税也是东南地区的重要财源,在议定庚子赔款的抵款时,张之洞、刘坤一就曾坚决反对以盐课作抵,认为盐务“断不能交外国人代办,此乃干预我财政。”〔17〕现在马凯要把这两项收入裁掉,对于当时的财政状况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张、刘都坚决反对。鉴于此,盛宣怀、马凯、裴式楷一起到南京同张之洞和刘坤一会谈,征求两人意见并解决上海谈判时遗留未决的问题。
1902年7月4日马凯一行到达南京,刘坤一表示盐税由他作主决定。他“保证在加税裁厘以后,对于盐船以外的其他船只决不干涉。”“保证盐务厘卡不影响一般贸易,但决不能裁撤盐卡。”〔18〕马凯对盛宣怀说他决无意思干预中国征收盐税,关键在于盐税让人感到厘金的痕迹,英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厘金。他建议取消“讨厌的厘卡形式”。双方关于盐厘作如下规定:取消盐厘名目,改为盐税,或在产地征收或向销售地征收。
7月8日,马凯在武昌与张之洞交涉土药税。张之洞详细解释盐土征税办法和厘金制度完全不一样。他说虽然有许多稽查盐斤和鸦片的卡子,但它们并不查验别的货物,只稽查鸦片是否贴有印花。各土药卡抽土药税,但不抽厘。听完张之洞的一番解释后,马凯改变主意,同意在条约内规定:仍保留各省水陆边界的土药税所,一次完纳各种税项,并在每块鸦片上贴花,作为完税之据。盐土两项局卡公所均不得对别项货物征抽厘金〔19〕。
关于常关问题,双方达成协议:保留现有的由洋关(即海关)管辖的常关;有洋关而无常关的地方可以添设常关;在没有洋关的地方,对于流转于内地的土货,第一道常关按海关税则征收2.5 %的税额〔20〕。
关于对土货征收出厂税和销场税问题。从字面上讲裁厘应包括:裁去进口洋货、出口土货以及内地往来土货厘金。但是在交涉裁厘加税过程中,清政府代表尤其是张之洞仍想对纯粹在国内流通的货物征内地税。最后规定:裁去行厘,换之以对土货在出产地及最后销售地征税。
裁厘加税是一个复杂问题,牵涉面极广。1902年9月5日签字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中的第八款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它共分十六节,比商约中任何其他款项都要长得多,占整个条约十六个条款一半以上的篇幅,其主要内容如下:(1)裁撤所有厘卡及征抽行货他捐各关局所, 保留沿江、沿海通商口岸以及内地的常关,可以添设常关;(2)进口洋货征至12.5%,出口土货所纳税总数不得超过7.5%,此税一经交清, 货物均全免重各项税捐以及查验、留难;(3)对于只在国内销售而不出洋的土货征收销场税,即于货物销售地点征收税额,具体款目任由中国自定;(4)凡洋商在中国通商口岸或华商在中国各处用机器纺织成之棉布,须完10%的出厂税;(5)土药统捐;(6)盐厘改为盐税; (7)19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裁厘加税,但须经各国允许照办后方可实施,各国不得或明或暗要索政治、商业利益〔21〕。
三、内河航运及其余条款
综观中英商约十六款,客观地分析,其中的第十款以及附件《续议内港行轮章程》对中国的损害最大。虽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内港行轮章程》在给予外国人以内河航运权方面有实质性的扩展,但其对西方列强尤其是英国和日本来说仍“间有未便”:第一,1898年所订定的内河行轮规定是一个“章程”,就国际法上的意义来说,它是一个国内法,不具备像条约那样的契约性和约束力。第二,关于洋轮行驶范围的限制。1898年的内港行轮章程及其续补章程中只允许洋轮“专作内港贸易”,即在一注册线上,只能由一个通商口岸到另一个内地港之间可以往来,定期返回,但禁止随意在内河港口间和通商口岸间行驶。第三,对于轮船体积上的限制。能够从事内港贸易的洋轮限于“非出海式样”。
中英双方在湖北开始讨论内河航运问题。此款项由张之洞和刘坤一特别是前者定夺决定。英国方面以光绪二十四年的《内港行轮章程》以及续补章程中所得到的利益为基础,从上述三个方面向清政府进行要索。
双方经过多次辩驳,最后达成,将以前被清政府否定的在武昌议妥的第十款只留下第一节在正式条约中,将其余归入作为条约附件的章程中。《续议内港行轮章程》包括十条。第十款及其章程的主要内容为:(1)修改光绪二十四年订立的《内港行轮章程》,并附载于条约后; (2)英国轮船船东有权利在河道两岸租凭栈房及其码头;(3)在浅水河道,中国政府如果要禁止小轮行驶,必须知会英国官员,经英人同意,才能禁止英轮行驶该河,但华轮也应一律禁止;(4)各式经过注册的轮船可以“在口岸行驶,或由通商口岸至通商彼口,或由口岸至内地,并由该内地处驶回口岸并准报明海关,在沿途此次所经贸易各埠上下客货,但非奉中国政府允准,不得由此不通商口岸之内地,专行往来。”〔22〕
比较中英商约中关于内河行轮和以前有关此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英国人在新商约中得到新权益:
第一,内河行轮的规定作为正式条约中一个款项的附件出现,虽然还没有正式列入条约,但比起以前仅是个单独的章程而言,是个突破。第二,透过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新商约取消了过去只有“非出海式样”轮船才可航行于内河的限制,虽然并没有明文指出。中英谈判时中国方面忽略了行海商船与内河商船的巨大差别,在以后的中日谈判中,中国方面在此问题上吃亏更大。第三,洋轮不仅可以从事口岸到内地间的贸易,而且同时可以从事兼营口岸间的贸易。即“准许在注册航线上的一处或数处通商口岸靠岸。因此这项规定就给了内港航行轮船得在同一次航程中兼对内地各处和通商口岸贸易的便利。”〔23〕
清政府代表虽然也曾力拒,但终究满足了英国人“欲将成案推广入约”的愿望。英国人“意甚决绝”,并将清政府允准第十款作为英国允许加税等款的前提条件。让英国人批准加税是清政府所最盼望的,清政府很不愿意将九牛二虎之力才谈妥的、自认为于已有利的条款化为乌有,只好妥协。面对中国权利的如此重大让与,几位商约大臣也感到难以平衡:“全约皆无后患,惟次实属疚心,请图补救。”〔24〕在此,暂不论“全约皆无后患”是否正确,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大员也意识到损失巨大,却又无力回天。
整顿矿物章程是马凯在谈判之初提出的二十四项要求的第五款,其目的在于修改重订矿物章程并载入正式商约中。正式约文虽然较为空洞,但英国人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第一,清政府鼓励洋人资本兴办矿业;第二,中国政府日后实质上仍要与英国人商议矿物。与以前矿物章程合同不同的是,清政府此次将酌定章程的权力名义上收归自己,要自行参考他国矿法进行改定。
关于统一律例的谈判。国际法不仅对于外国人在其他国家时应当服从别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将治外法权作为一个例外,西方国家和一些亚非国家订立的领事裁判条约即此类。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1844年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给予西方列强以治外法权,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独立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它越来越遭到众多中国人的反对。在新商约谈判时,盛宣怀曾抗议道:“中国人在英国并没有享受到治外法权”〔25〕。
英国人为了迫使清政府按照它的要求来改造自身,在最初的二十四款中提出“设海上律例,并设商律衙门。”〔26〕当时清政府自身也有此想法,在讨论通商口岸权利时,盛宣怀明确指出:“中国的法律不久即将修订,以与各国的法律更接近。将来外国人如能像日本一样受地方官吏的管辖,即可准给这项权利(即内地居住权)。”赫德认为:“此议亦属甚善,若拟专条定约,应添载云:‘俟律例定妥,衙门开设后即将不管辖各条删除。’”〔27〕根据这个建议,张之洞在1902年7 月17日的武昌纱厂会议上正式提出增加两款入约,其中之一即为治外法权问题,以此作为他答应马凯许多要求的交换。马凯同意将此订入约内。
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款订明:“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弃其治外法权。”〔28〕
仿西法整顿法律,就洋人而言,他们要按照对自身有利的方向来指导和参与清政府改革法律,这是他们改造清政府的内容之一。就清政府中的新洋务派而言,他们认为改革法律是自强的一条途径,“查日本三十年前始创修改法律、管辖西人之谋,商之与英,赖英首允,彼国君臣从此极力设法修改,有志竟成,至今西人皆遵其法,今日本遂与欧美大国抗衡。”〔29〕由于以上错综交织的原因,从而破天荒地在中外条约上订入达到洋人的某些要求后即取消治外法权。
四、总结
1902年9月5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中英新商约谈判历经八个月后双方代表终于在正式约文上签字画押。《马凯条约》为《辛丑和约》后的其他新商约提供了范本,无论是从近代商约史、外交史,还是对外经济史角度考虑,它都留给我们许多启示。
1.关于裁厘加税
裁厘加税是清末及民国财政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来从理论上理解,用增加进出口税以换取裁撤厘卡,整顿乱无章法的国内税制,并使之走向国际化,这应该是件好事。然而实际达成的结果不仅离此很远,而且由于列强间意见的不一致,这一大大减化革新色彩的条款最后也不能实施。
《马凯条约》规定对于仅在内地运销的土货征抽销场税,具体数目由清政府自定。这只不过是:“换一种方法征收厘金”〔30〕。中英商约还规定对于用机器制成的产品不分华洋都要征收10%的出厂税,此税“阻碍土货之发达,暗与洋商以利”〔31〕。因此,即使实行新商约中的裁厘加税,那么受益者是洋货和出厂土货,它们依旧受着协定关税的保护,同时也免去内地征收之烦。而占流通货物绝大部分的纯粹土货则依然受着苛征烦扰。
就改革财政来说,裁厘加税这一方向是对的,但由于列强和清政府两方面复杂原因,它变成抵补赔款的措施。新商约中的裁厘加税条款为后来民国政府正式废厘作了些准备工作,因为这毕竟是在正式条约中规定裁厘。
2.关于中英新商约中的革新内容
中英《马凯条约》中有一类条款值得我们注意,它们包括统一币制、度量衡、整顿律例、实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等等。主持、参加中英谈判的盛宣怀、张之洞、刘坤一是清政府力主新政的第二代洋务派,面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的严重危机,他们痛切的感到“如踏常习故,直无办法。”欲寻出路,就必须变法。盛宣怀在筹备修约上奏中,指出要向各国宣示变法,希望靠改革在谈判中争得一席之地,“不致一味听人指挥,受人侵削。”〔32〕在商约中订立革新条款的同时,清政府也不断颁布上谕,付诸实施。从1902年开始,清政府着手修订《大清律例》和司法管理的改革。
《辛丑和约》后的中英商约谈判与清政府的革新紧密地联在一起,这是以往商约所没有的特点。赫德说新商约“是一个好的条约,如果列强全部接受、中国充分执行该约,其结果将会是改良。”〔33〕中英新商约中的革新内容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司法及文化制度走向国际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确具进步意义。从另一方面看,列强直接参与新政,清政府对列强更加依赖。
3.关于谈判中的主权意识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清政府已被迫开放60年,随着中外之间商务、外交往来的日益频繁,有识之士渐渐吸收和接受西方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的观念,主权意识已非常强烈。他们意识到中国的主权在不平等条约中完全受到损害,而列强总是利用已有条约维护既得权利,并加以扩大。盛宣怀说:“盖各国通商自有常法,修改条约,必期彼此有益。中国则旧约本已受亏,彼本不以各国通例待我,战败以后愈改愈狠,势所必然。”〔34〕
在谈判中,盛宣怀、刘坤一、张之洞等屡屡提及挽回“主权”、“利权”、“财权”、“治权”,可见国家主权、平等观念对他们影响之大。中英商约在某些单个问题上有突破,比如洋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放弃治外法权,这是一种进步。
中英《马凯条约》的条款虽不像《辛丑和约》等以往不少不平等条约那样对中国具有明显污辱性和赤裸裸的侵略性,没有割地赔款,然而它反映了二十世纪列强大大加强对中国经济的渗透这一特点。无论是裁厘加税、内河航运开商埠、整顿矿务还是改革币制,无不揭示列强对中国经济各个领域进行干预范围和程度的扩大和加深。因此我们在看到中英新商约谈判中的新动向同时,不可忘记它依旧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一环。
注释:
〔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007页。
〔2〕马士著、张汇文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三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91页。
〔3〕参阅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三),北京, 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440—2441页。
〔4〕Stanley F.Wright,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Belfast:WM Mullan & son,1950),P.758。
〔5〕同上,第755页。
〔6〕参阅《清季外交史料》(三),第2440—2445页。
〔7〕陈秀夔:《中国财政史》(增订本),台北, 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470页。
〔8〕Sir Robert Hart,These from the Land of Sinim:Essayson the Chiese Question (London,1901)。
〔9〕伯尔考维茨著、江载华等译:《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页。
〔10〕盛宣怀:《愚斋存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年版第149页。
〔1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续录》,上海, 集成图书公司
1909年版第18页。
〔12〕Stanley F.Wright,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P.758。
〔1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编委会编:《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十一编(未刊译稿),海关档案,《商约谈判》,第一章, (二)(7)1902年1月28日戴乐尔致赫德呈文第1388号及第六次会议记录。
〔14〕《商约谈判》,第一章,(三)(2)1902年吕海寰、 盛宣怀交马凯的备忘录。
〔15〕〔16〕同上,(三)(3)1902年6月5日裴式楷致赫德函, 第82号。
〔17〕《张文襄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页。
〔18〕《商约谈判》,第一章,(三)(10)1902年7月4日马凯在南京与刘坤一会谈简记。
〔19〕〔20〕〔21〕《旧约章》,第二册,第105、104、103—108页。
〔22〕《旧约章》,第二册,第108、112—114页。
〔23〕莱特著、姚曾虞译:《中国关税沿革史》,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374页。
〔24〕〔25〕《清季外交史料》(三)第2576、2440页。
〔26〕《商约谈判》,第一章,(二)(7)1902年1月28日戴乐尔致赫德呈文第1388号及第六次会议记录。
〔27〕《商约谈判》,第一章,(二)(2)。
〔28〕《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109页。
〔29〕《清季外交史料》(三),第2565页。
〔30〕《商约谈判》,第一章,(三)(15)。
〔31〕李景铭:《修改税则始末记》,附件八。
〔32〕《愚斋存稿》,第564—565页。
〔33〕转引卢汉超:《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289页。
〔34〕《愚斋存稿》,第564—5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