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治理优化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慈善论文,路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取消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区分,并取消高额原始基金的要求,规定组织都应在设立地提出申请注册。应取消地方性与全国性的分类,并取消高额的原始基金要求,将两类公募基金会归于一类。所有组织的设立审批都归由地方政府负责,并简化审批手续。
将慈善募捐的资格审批权上收至中央,并将活动审批权下放至地方。在取消地方性与全国性的区分之后,所有组织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劝募活动,所以劝募资格审批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来审批。但在涉及到具体劝募项目审批时,由于需要监管劝募主体及劝募活动等各项细节,所以中央机关并不能承担此重任,而应由各地的主管机关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加以审批。
健全我国在基金会财产保值升值方面的规定。我国应增加对基金会超额持股的规定,避免基金会超过其的本职范围或者变成为关联方的工具。同时,还应增加基金会从事不相关营业活动的税收规定,以使基金会更专心地从事符合其宗旨的活动之中。最后,还应规定对基金会保值增值的鼓励措施。鉴于我国的基金会在保值增值方面的能力比美国的基金会差很多,所以,增加一些鼓励性的措施,比如基金会收入方面的减税、基金会经理收入的减税等,都是有效的引导性规定。
改进我国在基金会法定支出方面的规定。我国在法定支出方面的,规定过于概略,需要增加很多制度。首先,我国应针对初创期的基金会和成熟期的基金会做出不同的规定,即针对初创期的组织,出于鼓励其生存和发展的考虑,应设计一定的优惠措施。其次,应区分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与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以使得大型基金会不能规避法定支出,而小型基金会又能得到保护。最后,应建立健全财产估值以及除外规定,增强法定支出规定的可操作性。
应补全行为禁止以及信息披露等规定。我国还应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规定,比如将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扩大到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有亲密关系朋友等,又如详细规定公众向慈善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及慈善组织反馈的规则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各项管理规定有的放矢。
原题《我国慈善治理优化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