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要坚持“三进”_反腐倡廉论文

反腐倡廉要坚持“三进”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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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认真构筑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防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纲要指出,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一批腐败分子已经依照法律和纪律受到惩处,干部作风已经或正在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但是也要看到,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违法违纪案件仍然不断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仍然突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仍然屡禁不止,等等。从整体上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为此,纲要提出了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反腐防腐方针,并以此为基础,初步构筑了从单面到多面、从平面到立体、从线性到网络的反腐防腐体系。

遵循纲要所提出的大思路,围绕“教育”、“制度”、“监督”三个方面,这里笔者谈谈自己的若干认识。

从“小教育”推进到“大教育”

反腐倡廉,无疑应当将教育置于首位。而教育,则应当致力于从“小教育”推进到“大教育”。就是说,要从一般性的反腐倡廉教育转到全面的廉政文化建设,从被动的、零碎的、以“破”为主的反腐教育,转到自觉的、系统的、以“立”为主的文化建设。

应当看到,从现实生活中,贪腐文化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升官发财”、“千里做官为求财”、“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下不为例、罚不责众”、“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等等,包含了目的论、手段论、躲避论、抗拒论等等方面,几乎是成龙配套、自成体系。一些人对这一套全盘接受、顶礼膜拜,并且公开宣示和宣传,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一些人对这一套表面上不赞成,骨子里却很认同,阳违阴奉,“利”无反顾;更多的人,则对于贪腐的认识,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和盲区——以“余斌困局”为例: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收受他人22.5万元,其中9.5万元属于受贿,其余10余万元属于朋友馈赠。但是在同一时期,他将15.47万元用于扶贫帮困,这个数额高于他受贿的数额。新浪网上的调查结果显示:66.3%的人认为余斌不构成犯罪,72.74%的人认为法院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从法律的角度看,余斌无疑构成了犯罪,对余斌的处理也并无不公正,百姓之所以不理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上述贪腐文化所形成的气候,以及此种气候对人们产生的影响。

从另一方面看,在许多腐败现象中,都可以看到“环境污染”所打上的印证。那些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既没有受到希特勒式的指挥,也没有受到本·拉登式的教唆,那么,是什么力量驱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呢?我们看到,一些人在收受不义之财时,已经到了“公开透明”、毫无顾忌的程度;一些人已经将“潜规则”做成了“显规则”,兴师动众、堂而皇之;一些人做坏事如同做好事一般,如同执行公务一般,甚至如同操办喜事一般。因此,全面的廉政文化建设势在必行,改变腐败滋生蔓延的文化气候势在必行,在全社会建立起认同廉政、否定贪腐的一系列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势在必行。维特根斯坦有一句名言:社会变革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人人都来提升自己。同样,建设廉政文化的最有效的方式,也应当是人人都来提升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反腐倡廉中,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从“一般制度”推进到“源头制度”

反腐倡廉,无疑应当着眼于制度。而着眼于制度的题中应有主义,是从“一般制度”推进到“源头制度”。所谓“一般制度”,是指规范反腐倡廉基础工作的制度,它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民主集中制的各种具体制度等等。所谓“源头制度”,是指与组织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司法工作等有关的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程序安排和责任机制。这里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制度建设的重心,是与组织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司法工作等有关的制度,因为上述方面是腐败现象易发和多发的部位。其二,“源头制度”建设的重心,是它的程序安排和责任机制,因为上述制度常常出现的问题,或者是缺乏相应的程序,或者是缺乏相应的责任。因此,今天制度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任务,一是解决程序缺失,二是解决责任缺失。

首先,来看看程序缺失。在我们的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执行中,仍然会看到重实体、轻程序的严重问题。在相关制度或制度体系中,你常常发现仅有实体要求、却无程序要求,或者实体要求很多、程序要求很少,或者实体要求很强、程序要求很弱等问题。在制度的执行中,你也常常看到“走程序”的敷衍了事,“省程序”的马虎草率,“颠倒程序”的拙劣技巧,“事后补程序”的“中国式智慧”等等。殊不知,损害了程序公正,也往往损害了实体公正,还往往为各种贪腐行为提供了空间。例如,在干部提拔任用中,“群众公认”是一个实体要求,“民意测评”则是一个程序要求,二者是互相匹配、互相呼应的。倘若将这个程序“省略”、或“颠倒”、或事后再予以“弥补”,那么“群众公认”就会形同虚设,暗箱操作就会乘虚而入,买官鬻爵也就卷“金”重来了。

其次,来看看责任缺失。在我们的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执行中,存在着重权利义务,轻相关责任的问题。例如,你有这个权利,被侵害后怎么办?常常不明确;你有这个义务,不履行怎么办?也常常不明确。当权利义务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来加以保护时,这种权利义务就容易成为一纸空文。一部(或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应当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权利、义务、责任和问责方法等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才能使系统形成对外高度敏感、对内自求平衡的强大功能。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来说,仅有权利而无义务是不完整的,仅有权利义务而无责任也是不完整的,仅有权利、义务、责任而无问责方法也是不完整的。

从“监督谁”推进到“谁监督”

反腐倡廉,无疑应当完善监督。而完善监督,实现“制约有效”,就要从“监督谁”推进到“谁监督”。

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深刻地论述了权力结构问题,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提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应当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强调要建立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以抑制各种腐败现象。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又提出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制约有效”当作一个突出目标,提到了反腐防腐的重要议事日程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两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其一是“监督谁”,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监督的锋芒应当指向一切权力;二是“谁监督”,因为所有权力都应当相互制约,所有制约都应当切实有效,所以应当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这使人想起了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这个理论包含了两个重要思想,其一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须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其二为:权力只能用权力来约束。很明显,前一个思想说的是“监督谁”,后一个思想说的是“谁监督”,换言之,前者强调了“宾语”、后者则强调了“主语”。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宾语意识”较强,而“主语意识”则较弱。我们常常说要反对、要禁止、要查办、要严惩等等,可是,谁来反对?谁来禁止?谁来查办?谁来严惩?谁来启动反腐的机器?谁来摁下问责的按钮?往往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操作性的描述。许多问题,常常要等到积重难返以后,才借助一次“严打”或“专项活动”来加以解决。例如:在降低行政成本方面,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都作了相应规定,但是事实上行政成本却不断攀升,谁来制约?在维护财政预算严肃性方面,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预算确定以后不得任意改变,但是事实上财政预算往往屡改不鲜,谁来制约?在制止公款吃喝方面,仅中央就已经发了几十个文件,有关规章制度简直不可胜数,但是事实上公款吃喝风远未刹住,谁来制约?在遏止公款旅游方面,各级党委政府所发文件数不胜数,有关规定几乎汗牛充栋,但是事实上以“参观考察”之名进行的公费旅游仍然大行其道,谁来制约?

因此,应当正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尚未形成权力对权力的制约链,尚未使每一种权力都受到另一种权力的制约,尚未使每一种强大的权力都受到与它同样强大的另一种权力的制衡,尚未形成胡锦涛同志所说的对权力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即是说,在权力监督问题上,应当将重心从“监督谁”转到“谁监督”,努力实现空间上的事事有监督,时间上的时时有监督,时空交错上的无间隙和无死角监督。显然,在构筑反腐防腐完整体系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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