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的设计探索
张琳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 617000)
摘要 :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是确保作品在互联网渠道的顺畅传播和对版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全面维护的重要设计。该研究从坚实的体系基石、有效的体系主导、完善的体系维护和有力的体系协调设计四个方面完成了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设计的构想,实现对网络版权的全面法律保障。
关键词 :网络版权;预防;体系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共有网民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我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为7 423亿元。这些数据显示,互联网已经成了中国大多数人的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的必需媒介,在互联网访问中涉及各类作品的需求在日益增加,作品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将是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网络版权是指版权(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对其作品享有的专属权利。贝卡里亚曾说过,“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虽然贝卡里亚是立足犯罪对预防做出的评价,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观点拓展到权利保护的所有领域,设计一个优秀的权利保护预防制度体系比做出严厉的法律责任承担模式更加高明。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就是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专门性、全面性的预防制度体系。
1 体系基石:以科学有效、更新发展为要求,以主动适应数字网络技术冲击、带有适度前瞻性的角度完善现有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简称《著作权法》)为核心,国内外多层次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体系。
在《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版权的法律规定中仅仅反映在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分别针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做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于上述权利被侵犯的法律责任。该法于1990年通过,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12年3月启动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工作进展缓慢,至今尚未完成,导致较多与当今互联网社会不相符合的法律规定因修法工作未能完成还在适用,也还有很多新的网络版权保护理念未能在“法律”层面落实为具体的法条加以实施。
由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较弱,目前对于网络版权主要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法律实务保护依据,该条例在2006年颁布之时基本可以适应当时的网络版权保护需求,但在近年来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应用导致的各类新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不断涌现时,已经有些力不从心。
在新高考模式下,更加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而且地理学科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具有一定的实践性,为了将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使其能够运用地理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真正的提升自身地理能力,教师需要开展实践活动,尽可能多的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与此同时,该活动的开还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真正喜欢上地理学科,进而积极主动的学习地理知识。
目前国内银行没有正确认识到产业风险评价的重要性,在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评价时并没有将产业风险评价摆在一个较为重要的位置,而是着重强调对客户自身风险的评价,即使有些银行在进行授信分析时将产业风险考虑了进来,但其权重通常只占到了5%~10%,相比美国美林银行、JP摩根银行所赋予的30%权重,比重太小。在我国当前产业转型升级阶段,产业发展分化的格局逐渐显示出来,过剩产能产业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在这个新经济形势下银行进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时更要关注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对产业风险评价加以重视。
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现有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第一,尽快完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尽早完成修法工作,做好新《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界定中纳入各类互联网平台上已经出现的新型作品(例如:短视频、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游戏电竞直播画面、图片、新闻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等),同时给予相关执法机构对于作品范围一定的解释权,以此应对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需求;建议将网络版权中涉及的相关主体纳入立法中以明确的严厉惩罚性法律责任加以约束。
该研究提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笔者以为应包含以下几类:第一,公安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国自2005年起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 “剑网行动”,该行动是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这一行动至今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但笔者认为不应只是以专项行动作为实际执法的联系,而应在日常工作中建立日常的联系和协调机制,让专技人员的介入成为网络版权的相关案件和执法活动的常态,也可以做到有案件时快速介入、有效打击,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性后果;第二,网络版权监管机构中设置专业技术部门。该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应全部为专技人员,他们应该能够积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做到对互联网中版权管理的全面及时监控。他们的具体工作应分为线上监控和线下执法协助两部分:线上监控工作应做到24小时不间断;线下执法协助工作应配合国家以及地方各分类版权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内容,做到合理分工、有效协调;第三,各类网络运营商、大型互联网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商的专技人员。这一类专技人员主要是协助执法活动的开展,协助的前提是网络版权监管机构与此类人员所属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笔者以为此类合作关系重点应在政策法规制定的技术咨询、执法活动中的技术应用、版权网络预警的链接合作、相关研究成果的优先授权使用等。
笔者以为体系运作的主导在于其操控主体,对于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而言,其操控主体即为网络版权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中央宣传部是全国范围内的版权监管机构,由于我国并未对网络版权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仍由各地版权监管机构来完成。网络版权为版权在互联网时代中新的表现形式,有别于传统版权主要是其重要的载体——互联网的存在。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交换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且不受地域限制,这些特点也是在日新月异的技术更新支撑下维持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网络版权监管机构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务必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介入,才能做到提升对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的主导能力。
第三,加大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衔接。习近平总书记说:“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我国目前已经签订了8部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现在不仅要确保已签订国际条约与国内网络版权立法的统一,还需要在中国作品走向世界的道路上增加与国际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主动衔接。
2 体系主导: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介入,充实、平衡网络版权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提升其体系主导水平
最后,产业升级动力方面因素。从需求层面看,消费者对中药健康产品的需求前景广阔,有利于拉动中药产业升级。从供给看,由于中药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评价难、产业标准缺失或不完善,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进而导致产业创新动力不足,升级的技术推动乏力成为当前制约中药产业升级的关键问题。
第二,做好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清理和完善,提高立法效力层级,避免法律冲突的出现。目前国内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由1部法律、6部条例、9部部门规章、44个规范性文件组成,这一体系相对较为庞杂,极易出现体系内部的法律冲突问题,建议在 《著作权法》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清理现有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做好上位法对下位法的指导,保存部分条例、规章,将现有规范性文件中有必要存留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以此确保体系的稳定。
3 体系维护:清晰网络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制定版权审判指导纲要,完善网络版权司法救济模式
网络版权保护预防制度体系的维护,需要以司法救济为最终保障。我国目前的版权审判规则正在不断细化和完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对外发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但这一文件是由北京市高级法院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侵害著作权案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共通性问题做出的具有结论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并无强制执行效力,且该指南主要是为北京地区范围内法院提供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参考,这将导致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仅可将其作为研究参考,但并不一定在司法实践中加以使用。笔者以为目前国内对于侵害网络版权相关案件还缺乏统一细化的司法认定标准,如可以对侵权数额、违法所得、损失数额等关键信息的认定明确一个可供操作的细化标准,同时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版权审判指导纲要,则可确保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在司法层面的有力打击,这样清晰而统一的后果承担,则可以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做到有力的震慑,实现预防的效果。
我国自2017年8月在杭州市挂牌设立了首家互联网法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又设立了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规定中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诉讼平台建设、在线诉讼的全部程序等诉讼规则。我国的互联网法院中明确将网络著作权、领接权纠纷纳入其管辖范围中,但是我国的互联网法院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属于首创,且现仍为起步阶段,还没有太多的参考和经验总结,在今后还需要逐渐明确互联网法院与传统地方法院之前的管辖界限、以更新的技术做好诉讼平台与相关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数据对接。
4 体系协调:以行业自律模式规范网络版权权利人的行为,以多种教育方式提高社会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
各层次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有效提升网络版权保护的预防效果。笔者以为社会力量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行业协会。目前我国在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还未能在行业领域充分发挥自律领导作用,建议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拓展会员,在网络版权侵权高发领域内结合行业工作内容制定有效的行业自律公约,以对会员行为的内部规范和约束达到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第二,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大众重点是丰富教育方式和手段,提高其对于网络版权保护行为的参与率。教育方式和手段的丰富应该做到线上线下有效结合,既保留传统的知识传播方式和渠道,又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教育宣传优势,只有社会大众全员参与,才可以做到对网络版权的充分保护。
在唐传奇中,常常涉及鬼怪神魔,而这些异时空的生物,在白天往往只是偶然现身于人们的生活,到了夜禁开始之后,街道上空无一人,白昼的花花世界此时便为这些“神鬼所占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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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10(2019)10(b)-0078-02
作者简介 :张琳(1980-),女,辽宁凌源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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