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的历史沿革概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防犯罪论文,联合国论文,历史沿革论文,罪犯论文,概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犯罪现象以来,便一直遭受着犯罪的困扰。
犯罪现象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敌,为了解决这个给全球造成严重危害的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要求采取全球性的战略措施。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解决犯罪及犯人问题方面的合作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时期。
一、第一时期的国际监狱大会(1846年-1858年)
从16世纪现代意义的监狱出现以来,欧洲各国包括后来的美国就一直很重视彼此之间的监狱行刑问题。
在众多监狱理论家、实践家的积极倡导下,19世纪在欧美国家兴起了轰轰烈烈的监狱改良运动。国际社会公认“了解各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必要的”,监狱的理论与实践已越出了国界,具有国际性趋势。主要表现为:刑罚执行的法律与道德、犯罪的一般原因,所有的国家都需要相互勾通、合作、借鉴成功的经验以完善自己的监狱制度。在这种有利的国际形势下,研究如何防止犯罪,如何执行刑罚的国际监狱组织便应运而生了。
监狱改良运动兴起以来,各国深刻认识到“严酷的刑罚不足以制止犯罪,监狱应该首先注重对囚犯的感化。”然而,由于各国之间的监狱制度差别很大,而且,各行其是,哪些具体制度值得推行没有一致的看法。于是,一些有志于监狱改良的人士,其中包括德国的密忒尔迈耶尔、荷兰的斯林格、比利时的丁克别其阿、法国的孟罗斯托夫、英国的何威德斯勒密尔等人,为谋求统一认识,遂以私人组织的形式成定了国际监狱协会。
第一时期的国际监狱协会共召开了三届会议。1846年在德国的佛兰克孚尔特召开了第一届会议,通过了《采取附条件的分房行刑制决议》;1847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二届会议,通过了《少年犯罪问题》和《分房建筑问题》两项决议;1858年在德国的佛兰克孚尔特召开了第三届会议,讨论的问题不仅有行刑、防止犯罪方面的,还有贫民的救济与教化方面的,故该会又称为救济会议。由于私人性的国际监狱协会讨论的问题范围太广且有成效的极少,所做的决议没有权威性,因而会议的威望、影响逐渐消弱,最后也就停止召集了。但是,其历史意义深远为国际社会在监狱领域的合作开创了先河。
二、第二时期的国际监狱大会(1872年-1950年)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国际政治文化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加之各国的犯罪现象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因此,有必要召集经常性的政府级的国际监狱会议,以便共同研讨防止犯罪、执行刑罚的问题。为此,美国国会专门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由美国总统发起国际监狱会议。早在1840年美国人瓦因斯博士,鉴于本国各州的刑法及监狱制度相差太大,于是就组织了美国监狱协会以谋求改革,统一各州的监狱制度。根据国会作出的决议,1871年美国第18任总统尤里塞斯·S·格兰特遂派瓦因斯博士为特使出访欧洲各国商讨重新召开国际监狱会议事宜。从而翻开了国际监狱会议的崭新一页。
欧州各国政府响应美国政府倡议,共同组织了政府级的国际监狱大会。1872年在英国伦敦召开了第一届会议,作出了“设立培训看守人员的学校”的决议。18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二届会议,1885年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了第三届会议,1890年在俄国圣彼得堡召开了第四届会议,189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了第五届会议,1900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了第六届会议,1905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了第七届会议,1910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第八届会议,中国政府派徐谦(1871年-1940年,曾任翰林院编修、法部参事、京师审判厅长、京师高等检查长)、许世英(1873年-1964年,曾任刑部主事)参加了会议。1925年在英国伦敦召开了第九届会议,中国北洋军伐政府派何基鸿(1892年——卒年不详,曾获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后留学德国,曾任司法部参事。)参加了会议。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召开了第十届会议,中国国民党政府派刘克俊(1893年——卒年不详,留学德国慕尼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参加了会议。193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了第十一届会议,195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了第十二届会议。
政府级的国际监狱大会(当时我国的清政府称之为万国监狱会议或列国监狱会议,在1930年第十一届会议上更名为国际刑法及监狱大会)从1872年成立到1950年解散为止,共召集了十二届会议,先后讨论了不定期刑制度,少年犯及少年司法、习惯犯、假释、刑罚个别化、短期自由刑的废除、更生保护、受刑人的法律地位、开放式犯人处遇制度等问题,并做出了有关决议。这些决议具有国际性和权威性,其中《受刑人处遇最低标准》,对第三时期国际监狱的有关文件起了蓝本作用。
三、第三时期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1955年——至今)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它的社会问题委员会对预防犯罪问题十分关注,在1946年强调指出“联合国应在国际经济范围内协调预防犯罪活动”。194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VII决议,建议联合国对国际预防犯罪问题担负领导责任。于是,在1950年8月的第十二届荷兰海牙会议上,第二时期的国际监狱大会作出决议,规定:“国际刑法及监狱大会合并到联合国组织中,改名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随后,在1950年12月1日联合国举行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V决议,决定:“联合国承办国际刑法及监狱大会的工作,每五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的世界性会议,以审议各个时期犯罪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变化,研究防止犯罪的措施,交流各国预防犯罪的有效政策和经验,促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使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迄今为止,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共召开了八届会议。
第一届会议,于1955年8月22日——9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主要讨论了服刑犯人的待遇问题。第二届会议,于1960年8月8日——19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主要讨论了青少年犯罪及监狱犯人劳动、假释与假释后的安置措施等问题。第三届会议,于1965年8月9日——18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研究了犯罪发展的规律。第四届会议,于1970年8月17日——26日,在日本东京举行,主要讨论了工业化过程给人类带来的不良副作用等问题。第五届会议,于1975年9月1日——1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主要讨论了酷刑及非人道或侮辱性的惩罚措施问题。第六届会议,于1980年8月25日——9月5日,在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召开,讨论了犯罪趋势及预防战略问题,我国派当时的司法部副部长谢邦治为首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这是我国自1971年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第一次出席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第七届会议,于1985年8月26日——9月6日,在意大利的米兰召开,我国派当时的司法部部长邹瑜为首的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预防犯罪的新领域,展望了世界刑事司法程序。第八届会议,于1990年8月27日——9月7日,在古巴的哈瓦那举行,我国派遣当时的司法部部长蔡诚为首的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犯罪及对付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等问题。
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历届会议都通过了许多决议,其中重要的决议有《囚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狱政人员的招收、培训和地位》、《监狱劳动》、《防止青少年犯罪》、《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侵犯人身的暴力行为》、《制定青少年罪犯审判和司法最低限度标准》、《预防滥用权力》、《制订囚犯社会改造措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加拉加斯宣言》、《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囚犯的权利》、《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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