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港口的困难与发展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江论文,港口论文,对策论文,困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去年第四季度,交通部组织了十多个调查组对部属企业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对长江21个港口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港口包袱沉重,生产经济不活,港口生存环境较差,港口发展困难多。
如何营造处在双重领导下的长江港口的生存空间,使港口尽快摆脱困境已迫在眉睫。这既是深化长江港口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现经济增长两个转变的必然要求。
从港口内在和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困难看,港口是处在双重领导的夹缝中,背着沉重的包袱负债经营。港口经济的这种生产关系已很难适应长江开发开放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交通部、地方政府和港口应该共同努力尽早使港口走出这种困境。
我们把港口的困难和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如企业债务、人员包袱,企业办社会以及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这类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环境,必须把它放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步骤与进程的大背景下来思考,它将受制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制度,国家投资体制、国家保障体系一系列配套体制改革的影响。二类是属于长江港口理顺体制的改革性问题。如双重领导体制的完善与运作,装卸运输市场的建立与净化;职能权限的重新划分与责任;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改善;各项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等等。如果把前一类问题看作是关系到全局性的,那么第二类问题则属于局部性的。我们在港口调查中,港口反映最迫切、最集中的问题主要有基建投资;港航综合服务包干费;参加交通部统筹保险;征收港口建设费;国家计划运煤的装卸价格;规范运输装卸市场和价格体系;港务管理与收费进一步落实经营自主权。
为什么港口会积累如此之多、久而未决的政策性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这些年来改革的步子仍停留在港航分管、港口双领导的隶属关系的变化上,而没有依靠深化改革,建立和形成符合双重领导体制进行运转的工作机制。相反,却弱化了政府对港口的管理和服务,没有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形成了这种局面。
长江双重领导港口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是属发展中的政策性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抓住当前我国搞活大中型企业、实现经济两个转变的机遇,加快深化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步伐,使港口尽快走出困境继续发展。
1、进一步深化双重领导体制改革, 使其工作机制有效地运转起来。
1984年长江航运体制改革以前,港口管理曾经下放过地方管理,也曾收回到中央政府,但是,均克服不了条块分割的弊端,难以同时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直到1984年港口实行双重领导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条块分割弊端。从地理意义上讲,港口作为所在城市的一个区域,本身就是该城市政府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谁领导,港口行政如果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那么谁也管不了。从经济意义上看,港口又是大交通网络中的一个环节,它为广大经济腹地服务的功能和对外开放的格局,必须超越一个城市的宏观调控的能力与权限。何况运输结构、运输市场在大交通的统筹规划与综合布局中,也非局限在一个城市或地区所能完成的;加之港口的建设和水系支持系统等专业性很强的行业管理,如果不由中央主管部来管,同样谁也管不了。可以说,1984年确立的实行港口的双重领导体制是正确的。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
按照双重领导体制的管理模式,落实好诸如水运关系、港务监督、航行安全监督、水系规划、基本建设投资、港务运作、企业管理、制定改革法规和培育市场等各项政府职能,应在交通部、地方政府、港口三者间进行权限划分,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调整结构,理顺关系,以及组建必要的执行、监督、协调的组织机构,如成立长江航运委员会负责协调的组织机构,如成立长江航运委员会负责协调交通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开创新的管理方式与方法,建立起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从而完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使港口管理的政令、制度、运作和市场达到统一规范。
2、组建长江港口协会,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与指导作用。
通过对港口困难和问题的思考,长江港口行业有必要成立行业协会,这也是一项加强港口管理、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长江港口协会组建的目标应该是一种中介性行业管理的协会,在交通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调控下,由港口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其根本职能:①在有关发展本行业的方针政策上,为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②在行业管理上,主要是制订“行规”、“行约”,搞好港口的自我约束;③从中介立场出发,公正地协调行业内各港口之间以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④在对外国同行的交往中,主要是通过同行业共同协商,提出限制外国企业侵占本行业利益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措施等。
从协会的职能上看,港口协会是为了在港口之间避免过渡竞争,维护共同利益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并向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反映共同要求而组成的。其特点:一是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可以覆盖同行业所有港口;二是港口协会熟悉了解情况,能够为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意见;三是港口协会比较超脱,既可以配合交通部和地方政府贯彻方针政策,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政府干预。
港口目前体制不顺畅,经营自主权不到位,市场体系不完备,缺乏宽松的外部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港口就需要有一个能够维护行业利益、沟通上下、内外关系、协助交通部和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代言人”;就是在体制理顺以后的市场竞争中也同样需要它进行宏观调控,克服行业盲目竞争,制止擅自压价等不正当行为,规范、监督市场竞争规则,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其正常发育。长江航务管理局是交通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的派出机构,虽然负责港口管理,但是,它必竟是代表国家政权对港口行业进行规划、管理和调控的上级主管部门。港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明确以地方为主。因此,长江航务管理局至少从职能上不适合充当港口“代言人”。对照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港口“代言人”应该由长江港口协会担负起来。它可以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交通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调控下完成上述职能。现在我国有许多行业已成立了行业协会,它们在指导企业规范进入市场,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保护行业利益,发挥了很好的行业管理的作用。
3、建立法制体系,走依法治理的道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法制经济。所以,建立港口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依法治理也是必然。我们在港口调查中,听到港口要求加强法制建设的呼声很高,期盼《港口法》尽早出台,以此规范管理与经营的行为和准则,扭转因条块分管而出现的职能交叉、政令不一的状况,保障港口的合法权益,使港口管理从无序走向有序。
建立包括水运和港口在内的法制体系,是一个浩大的社会工程。就港口而言,除全国性的《港口法》外,还需要制订与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定。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港口岸线使用费的征收规定;港区船舶通行规则;港区锚地设置条例;港口航道管理办法;港口船舶系泊规则;港口章程;港口装卸条例;港口行业管理条例,等等。为了使港口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并建立以武汉为中心的长江水运市场创造宽松的环境,我们应该从现在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