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与语言的对应结构_世界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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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人的认识作用中存在着层次结构,而层次结构又分为普遍性层次结构和反思性层次结构。在普遍性层次结构中处于高层次的东西不能再归入低层次。反思性层次结构和普遍性层次结构都必须合乎层次程序的法则——层次律。客观外界也存在着反指性层次结构,人们在认识和语言表达上的反思性层次结构,也正是客观外界反指性层次结构的反映。

人的认识与语言表达是有层次结构的,了解这种层次结构,对于人们思考问题和讨论问题很有益处,特别是面对概念和命题,如果不首先明确其所处的层次,那末人们在思考和讨论问题时就容易模糊不清。本文旨在简要探讨认识与语言的层次结构。

一、什么是层次结构

请看下面的三段论实例:

张华是学生,(1)

“学生”是类概念; (2)

所以,张华是类概念。(3)

在这个三段论当中,语句(1)和语句(2)作为两个前提,分别来看是没有错误的。但是,语句(3)“张华是类概念”作为结论, 无疑是错误的。不过这个三段论在形式上十分明显,它完全符合三段论的规则。那么错误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在“张华是学生”和“‘学生’是类概念”这两个前提当中,两个“学生”概念尽管在文字上没有区别,但是在认识层次上却不一样。可以说前者是对象概念,后者是元概念。在语句(1)中, 如果让客观世界里实实在在的张华本人来置换语句中“张华”这种文字,那么语句(1)依然是正确的。然而,在语句(2)中,如果让客观世界里实实在在的任何人(即使是真实的学生本人)来置换语句中“学生”这种文字,那么语句(2)也明显是错误的。语句(2)中“学生”这个概念乃是指示语句(1)中“学生”这个对象概念的,它是指示概念的概念, 它被称作元概念。

毫无疑问,作为对象概念的“学生”和作为元概念的“学生”,从文字上来看完全相同,然而它们却必须严格地区分开来。如果不区分的话,那就会出现前面所举三段论实例中的错误。可以说,许多重要的逻辑悖论和语义悖论,实际上都是由于混淆了这种应该区分的概念而造成的。概念尽管是人们认识活动中基本的构成单位,但是既已形成的概念本身又成为人们认识作用(action)的一部分。对象概念只是认识外界对象的东西,与此相反,元概念却是认识关于外界对象认识的东西。因此,为了明确这种区分,我们在本文中姑且把形成对象概念的认识作用称作一次认识,相应地,把形成元概念的认识作用称作二次认识。在这种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当中,显然存在着层次关系。作为一次认识的概念即对象概念,它对于外界对象而言乃是认识作用的主体,它对于作为二次认识的元概念而言便成为认识作用的对象了。

为了明了外界的对象、一次认识的概念和二次认识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做如下的图示:

这种认识的结构,就称作层次结构。

认识中具有层次结构的东西决不只限于概念,而且也包括认识的整体。请看下面两个疑问句。

这里有桌子吗?(1)

“这里有桌子”究竟说的是什么?(2)

在这两个疑问句当中,回答问题(1), 是关于外界事态(有没有桌子)的直接性认识,毫无疑问这是一次认识。与此相反,回答问题(2),是在讨论“这里有桌子”这种认识,是对这种认识的认识, 因此是二次认识。显而易见,这种问题(2)乃是哲学问题。

二、两种类型的层次

以上所讲的层次和性质具有不同的层次。请看下面的三个命题。

两个苹果加上两个苹果等于四个苹果(1)

两个东西加上两个东西等于四个东西(2)

一定的量加上同量等于二倍一定的量(3)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这三个命题用以下公式表达出来。

○○+○○=○○○○(1)

2+2=4 (2)

对于任何x而言,x+x=2x (3)

命题是表达认识的。命题(1)、(2)、(3)所表达的认识, 按其普遍性程度(以下称为普遍度)划分,处于不同的层次。这种层次并不是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那样的层次。为了区别开来,我们把这种层次称作普遍性层次;与此相对应,我们把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的那种层次称作反思性层次。

普遍性层次在人们的认识中乃是到处存在的重要关系,可以说成为贯穿人们认识整体的重要结构。请看下面三段论实例和三段论公式的关系。

张华是中国人。

中国人是黄色人种;

所以,张华是黄色人种。这是三段论的实例。

对于任何陈述句p、q、r而言,

((p→q)∧(q→r)→(p→r)。

这是三段论的公式。前后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遍性层次的关系。其原因在于:在三段论实例中所言及的只是张华、中国人和黄色人种这三个事物,而在三段论公式中所言及的却是必须遵守的那种推理规则。就是说,公式的意义的普遍度要高些。

在符号逻辑学当中已经归入元语言的对象语言的初始符号,其语句变项p、q、r等等,跟元符号的公式变项A、B、C等等之间,也具有普遍性层次关系。进一步说,符号逻辑学的定理跟所谓元定理的公理之间的关系,也是普遍性层次关系。例如:

定理:(~p→~q)→(q→p)

公理:(~A→~B)→(B→A)

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遍性层次关系,就是说后者比前者意义范围的普遍度要高。

普遍性层次结构的基本性质在于:处于高层次的认识都是比较普遍的认识,或者说都是比较一般的认识。换言之,普遍性层次关系乃是在普遍度上的类的升级。与此相反,反思性层次结构的基本性质在于:处于高层次的认识乃是对认识的再认识,是同质作用在同方向上的升级。就是说,原先在认识作用中充当主体的东西却变成了新的认识作用的对象,而这新的认识作用又跟原先的认识作用具有相同性质,所以我们说是同质作用在同方向上的升级。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比如作为一次认识的“学生”这个概念,它是指示外界存在的学生之主体,就是说,在“学生”这个概念指示对象的作用中,客观外界存在着的学生成为被指示的对象,而“学生”这个概念本身却是从事指示作用的主体。进一步,这个作为一次认识的“学生”概念在新的认识作用中又被当成了对象,而这新的认识作用仍然是概念指示对象的作用,所以应该说它是二次认识作用。在这种二次认识作用中充当主体的乃是“学生”这个二次认识的概念。由此可见,首先从客观外界存在的学生开始,再到指示这种学生的“学生”概念;进一步,又从这个“学生”概念出发,再到新出现指示这个概念的一个新概念即“‘学生’这个概念”,它对“学生”概念而言是个高层次概念,如此这般的认识作用的升级就是同质作用在同方向上的升级。这种升级的展开就成为反思性认识。因此这种认识作用的升级也可以说是反思性升级。

前面我们所谓的层次是以比较模糊的形式包含着普遍性层次和反思性层次两个方面。把反思性层次从普遍性层次中分离和区别开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要是将“规律”、“现象”、“工人”、“机器”等等所有概念总括起来,就会构成“概念”这个类。“规律”等等概念在“概念”这个类中只是个体概念。从这些个体概念推进到“概念”类的认识作用的升级,就是类的升级;而个体概念和类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遍性层次关系。“概念”这个类概念比“规律”等等个体概念都要处于更高的普遍性层次中,就是说,所有个体概念的总类并不是个体概念。所以结论是:由所有个体概念构成的类的本身并不能再作为个体概念而归入这个类当中。为了不至于造成认识程序的混乱,上述结论应该作为公理使人们接受下来。不过有一种学说,认为“概念”本身也还是概念,所以“概念”也应该归入概念类。众所周知,这种学说对于集合论和数理逻辑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这种学说就没有显著失误吗?实际上,当我们说“‘概念’本身也还是概念”的时候,这里所说的前后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个体和类的关系,就是说它们并不是普遍性层次关系,而是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的关系,即反思性层次关系。前者“概念”属于对象概念,后者“概念”属于元概念。对于前者对象概念,我们可用符号B表示;后者元概念,我们可用符号B'表示。 如下我们举两组例句,再做一下具体分析(图见下页)。

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所谓“对象”,都处在主词位置,它可以是客观实在,也可以是概念实在,它是谓词指示的对象;第二,谓词作为指示作用的主体,都是对象概念;第三,当把对象概念作为主词而另外展开新的判断命题时,它就要转化为元概念,并相对地产生B和B' 的反思性层次关系。

需要看到,“‘概念’本身也还是概念”这个语句是个模糊语句,很容易造成混乱,尽管日常可以使用这个语句,但是必须明确这样的观点:“概念”这个类本身并不是属于这个类的那些个体之一;它只有当被看作概念语词的时候,才能属于概念中的个体概念之一。就是说,在普遍性层次结构当中,处于高层次的东西并不能归入较低的层次;只有在反思性层次结构当中,对象概念才可以进一步转化为元概念。

三、关于层次律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两点认识:

(一)在人的认识作用中存在着层次结构,而层次结构又分为普遍性层次结构和反思性层次结构两种类型。

(二)在普遍性层次结构中处于高层次的东西不能再归入低层次。例如,由若干个体作为要素(元)的类就不能再成为自身的要素。这乃是重要的层次程序法则。

那么,在反思性层次结构中处于高层次的东西是否能够归入较低的层次呢?

在认识作用的反思性层次结构中,主体和对象(即一次认识中的主体谓词B和二次认识中的对象主词B' )虽然都是以相同文字样式的语词来表达的,但是主体和对象并非同一体。主体并不能成为同一作用的对象并非同一体。主体并不能成为同一作用的对象。无论怎样认识,自身都不能操作自身,只能操作对象。例如,二次认识的“学生”概念并不能同时当作一次认识的学生概念,即不能同时当作由自身成为被指示对象的一次认识的学生概念。就是说,反思性层次结构和普遍性层次结构都必须合乎层次程序的法则。这种层次程序的法则跟逻辑同一律一样,都应该作为一条公理而使人们不言而喻。本文将这种层次程序的法则笼统地称为层次律。

以上探讨的是认识中的层次结构,但是层次结构不只存在于认识当中,而且也存在于客观外界。例如,“两个苹果加上两个苹果等于四个苹果”这样的事实,跟“两个任意的东西加上两个相同的东西等于四个相同的东西”这样的事实,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遍性层次关系。那么,在客观外界是否也存在着反指性层次结构呢?(说明:对于人的认识来讲可有“反思性层次结构”问题,但是在客观外界却没有什么“反思”的问题,因此这里有“反指”一词)如果存在,那么它是否也遵循着层次律呢?请看下面实例。

(一)尽管所有锤子都可以在车间用锤子锻打出来,但是任何锤子都不能自己锻打出自己来。就是说,主体决不能在同层次中成为作用的对象,就是说,它们遵循着层次律。

(二)尽管所有发电机都可用电动机带动起来发电,但任何发电机都不能做到自身一面发电一面以自身作为电动机带动起来工作。就是说,在用电开动电动机的作用中,发电机主体并不能以自身为开动作用的对象。

(三)任何镜子都不能映照出自身来。

(四)电子计算机并不能判断自身的工作就是电子计算机的工作。

(五)用数学归纳法并不能证明归纳原理。

(六)无矛盾的公理系统只在本系统当中并不能证明自身的无矛盾性。

类似这种实例举不胜举,它们都证明了:即使客观世界的事物也不能做到自身操作自身。它们都体现着层次律,说明客观外界也存在着反指性层次结构。人们在认识和语言表达上的反思性层次结构,也正是客观外界反指性层次结构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列宁还指出:“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哲学笔记》)

关于层次结构问题,人们还必须理解一个内涵对应规则,它是说:“自身”概念的内涵(意义)范围必须在整体作用上对应,即主体和对象都必须是整体,是主体的整体作用于对象的整体。例如,人们可能有下面的看法:由于发电机是从自身的动力输入轴来带动轮子旋转,所以发电机能够自身带动自身。这种看法并不符合内涵对应规则。这是因为忽略了“整体”作用的范围,所指带动的主体和对象都只是电动机上不同性质的两个部件,而不是电动机整体主体带动自身整体对象。电动机动力输入轴带动电动机轮子的事态,如果说成“电动机自身带动自身”这样的语句,那么“自身”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没有对应于带动作用的整体主体和整体对象。只要考虑到整体作用问题,就会发现电动机从整体上讲并不能自身既是带动的主体,又是被带动的对象。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只有符合内涵对应法则,以上6个实例才没有违反层次律, 而且它们都在证明了“自己不能操作自己”的层次律本身。被经验中的所有事物所证明的、又在人类理性中合乎情理的法则,应该成为公理,据此,层次律就完全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公理。

认识作用和客观外界的作用都是指整体主体对整体对象的作用,可以说,两者就是作用(action)世界的两个领域,它们都遵守着层次律。比如任何锤子都不能锻打自身,跟这种事态的情况相似,任何认识都不能把自身当作相同层次认识作用的对象。

四、哲学上的新探讨

层次结构和层次律实际上是把客观外界和认识世界都看成作用领域,从这种“作用”的角度来看,这些领域都显示了秩序形态。从层次结构和层次律的观点出发来探讨哲学问题,就会在许多方面构成新的观点。

(一)关于悖论问题

悖论是指这样一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状况:如果肯定某个命题,就会得到它的否定命题;如果否定这个命题,就会得到它的肯定命题。比如著名的“理发师悖论”。一个乡村理发师出了一个通告:本理发师为本村所有那些并且只为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试问:这个理发师给不给他自己理发?假设他不给自己理发,则他是村中不给自己理发的人,他应给自己理发。反之,假设他给自己理发,根据通告,他只给村中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则他不能给自己理发。类似这种悖论问题,乃是现代哲学中的重大难题。有人认为:“悖论根本不能消除,它的存在恰恰证明了逻辑矛盾是合理的,证明了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学说的正确性。”这种认识很难成立。如果严格地分析各种悖论,就可以发现它们是由于混淆了层次而造成的,它们根本没有存在的理由。西方现代哲学罗素所提出的逻辑类型论,就是克服悖论的重要方法。

罗素认为,所有悖论的共同特征是自我指称性或自返性。悖论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某种恶性循环引起的。这种恶性循环起源于这样的假定:对象的一个汇集可以包含只能通过这个整体的汇集加以定义的那些分子。举例来说,一切类所构成的类还是一个类。这样的类是“不合法的整体”。如果承认了“不合法的整体”,就会引起恶性循环,导致自相矛盾。为了避免这种错误,罗素提出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原则”,即凡牵涉到一个汇集的全体者,它本身就不能是该汇集的一个分子;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假定某一汇集有一个整体,它便将含有一些只能用这个整体来定义的分子,那么这个汇集就没有整体。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罗素提出了逻辑类型论。

逻辑类型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简单类型论和分支类型论。

简单类型论把类或谓词分成不同的类型:

(1)类型 0:个体;

(2)类型 1:个体的类;

(3)类型 2:个体的类的类;

(4)类型 3:个体的类的类所构成的类。

在分成层次的情况下,假如我们要考察类型n的对象, 只能考虑它是否为类型n+1的类的分子,而不能考虑一类是否为其本身的分子。这样就可以排除逻辑悖论。这种简单类型论在解决逻辑悖论上是有效的,而且为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授受。现在它已体现在多个逻辑系统的形成规则之中。

不难看出,罗素的类型论体现了人们认识和语言表达的层次结构及层次律特点,它具有很大价值,为排除悖论难题起了很大作用,并在后来的数理逻辑研究中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类型论也有很多缺点。按照罗素的类型论,我们可以把集合分为若干个等级,最低的一个等级是个体,个体上面是处于不同层次的集合,每一个层次的集合都只是下一个层次的集合的一个元素。一个集合不能成为处于同一个层次上的另一个集合的成员。个体是集合的成员,集合是集合的集合的成员,如此类推下去。罗素把这个观点应用于哲学分析,认为整个世界就象一座倒立的金字塔,塔的最底层是一些为数不多的、能够被我们感知的个体,只有这些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在个体这个最底层上面的是一层比一层更加抽象的实体,这些抽象的实体是不存在的,它们只不过是人们通过语言创造出来的“逻辑虚构”或“不完全的符号”。罗素把个体和类、个别和一般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和割裂开来,没有认识到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他否定一般而片面强调个别,最后走到把感觉材料看作唯一存在的简单个体,而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泥坑。

(二)关于哲学的高层次思考问题

哲学问题一般地说都是比较难的,其原因就在于它需要在哲学的高层次性中思考问题。哲学问题大体上划分为两种:高度普遍性层次问题和高度反思性层次问题。高度普遍性层次的哲学问题,其特征就在于它的概念都处于高度普遍性层次,比如“物质”、“精神”、“有”、“无”、“存在”、“认识”、“内容”、“形式”等等哲学概念都决不只是言及某个具体事物或者局部情况,而是包括了一切事物或者世界的整体。存在论和认识论作为哲学问题的根本主题,表现为高度反思性层次问题的哲学特征。不言而喻,认识论问题是高度反思性层次的问题。存在论问题则既要直接地以存在一般作为对象,又要必然地追溯到认识问题本身。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主张“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此说不无道理。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人类的精神生活的主要部分是认识,所以也可以说,哲学是对于认识的认识,是认识的反思。

人类精神的反思是人类精神生活达到很高层次的产物。对于认识的认识,即认识的反思,是人类认识达到很高层次的产物。我们说,人有理性,即人能够“思”,这是人所以高于其他动物的一个特征;进一步说,人能以自身的“思”作为认识的对象,从而进行“反思”,达到更高层次的理性思考,则是人类从低层次迈入较高层次的一个特征。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说:“本能的活动分散在无限多样的材料中”,相反地,“智力和意识的活动”把“动因的内容”“从它和主体的直接统一中”分出来,使之“成为它”(主体)“面前的对象”,“在这面网上,到处有牢固的纽结,这些纽结是它的”“生活和意识以之作为依据和指导的据点”。

对此列宁解释说:“如何理解这一点呢?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就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哲学笔记》)人类和自然是对立的统一。但是在开始的时候,人类还不知道它和自然是对立的。它没有把它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所以它和自然界的统一是直接的统一,原始的统一。经过长时期的对立和斗争,人类逐渐把他自己同自然界分别开来。人类精神开始自觉了。自觉的开始就是认识世界。认识世界是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认识这种“认识”,则是人类精神更进一步的自觉,走进高层次的哲学思考。当然,人们还可以把“哲学”作为思考或研究的对象,这就会使理性思维进入更高一个层次,产生了“哲学学”和“哲学史”,它们都可以统称为“元哲学”。这就是哲学领域的层次律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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