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特的“异类现象学”——新实用主义谱系中一个被忽略的环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谱系论文,实用主义论文,异类论文,丹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7
文献标识码:A
一、新旧实用主义关系刍议
一般认为,“实用主义”可以被区分为“经典实用主义”阶段和“新实用主义”阶段。前者的主要代表是皮尔士、詹姆士和杜威;后者的核心构成人物是奎因、普特南、戴维森和罗蒂。对比新、旧实用主义,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差异:在经典实用主义者那里,经验心理学研究和哲学研究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他们自己在心理学方面的建树亦引人注目(如詹姆士的巨著《心理学原理》①,杜威的著作《心理学》②和论文《心理学中的反射弧概念》③等)。而新实用主义者更关心对于语言的研究,并更擅长于通过对于语言形式的反思来切入自身的哲学建构。
笔者则认为,“新实用主义”与“经典实用主义”的这种区别不可一概而论,在当代的心理学哲学家和心灵哲学家之中,的确有人对经典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想进行了实质性的发挥。笔者将以美国当代哲学家D.丹尼特在其名著《被解释的意识》④中提出的“异类现象学”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二、丹尼特提出“异类现象学”的思想背景
从英文的构词角度看,“异类现象学”(heterophenomenology)由“异类”(hetero-)这个词头和“现象学”(phenomenology)这个词根构成,其字面含义是指一种“另类的”现象学。由此看来,丹尼特提出“异类现象学”的思想背景,肯定和“(主流的)现象学”本身颇有关联。那么,丹尼特本人眼中的“现象学”指的又是什么呢?
需要注意的是,丹尼特所说的“现象学”不仅仅是指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而且也包含笛卡尔和洛克的意识研究进路。在他看来,这些思想家研究意识的方式有两个共同点:第一,他们都站在第一人称的立场上对“我的”意识进行研究,并试图以此为基点构建出整个意识哲学的大厦;第二,他们又不因此而成为“唯我论者”(即认为只有“我的”意识才是世上唯一存在的)。相反,他们认为他们对于自己的意识研究是具有普遍性的。譬如说,当胡塞尔对自己的意识结构进行分析时,他也预设其学生一定能够达成同样的分析结果(其前提自然是遵循同样的“现象学方法”)。丹尼特将这两个特点综合在一起,就将这种广义上的现象学研究进路概括为“第一人称复数”立场,其含义即:既从“我”出发进行意识研究,又认定对于“我”的研究可以成为对于“我们”的研究。⑤
丹尼特本人则对这种“第一人称复数”的研究视角颇为不满。他的批评是:既然现象学家们自称可以从“我的意识”进抵到“意识一般”,那么当现象学家们在彼此交流的时候,为何还总是会发生巨大的交流障碍呢?另外,现象学家所谓的“内省观察的绝对可靠性”,似乎也未必那么可靠。比如,在我对我所回忆起来的事实进行呈报时,我可能已经暗自使用了一些推理——而众所周知,推理本身只是一种间接的知识获取方式,因此也是可能出错的。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完全否弃这种“第一人称复数”的立场,转而从一种第三人称的立场(即所谓的“客观的科学立场”)来做意识研究呢?丹尼特认为,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在他看来,存在着一种正确版本的“第三人称立场”(即下文就要详谈的“异类现象学立场”),还有一种错误版本的“第三人称立场”。根据后一种立场,对于科学视角的采用,最终必将使得我们接受下面三种哲学立场中的任意一种:
第一,赤裸裸的消除主义(eliminativism)或者还原主义(reductionism)。即认定:除了他人的外部身体行为(或者同样可被科学观察的神经活动)之外,其内部的心灵活动都是不存在的,或是可以被还原的。
第二,副现象主义(epiphenomenalism)。即认为他人的心灵活动即使存在,其本身也不具有任何因果效力。换言之,只有作为这些心灵活动之物质基础的神经活动才具有因果效力。
第三,不可知论或二元论。即认为对于他人心灵活动是否存在,或其存在的样态为何,是科学方法根本无法抵达之彼岸。⑥
在丹尼特看来,之所以这三种立场都是无法接受的,乃是因为它们在自身的立论过程中,都犯下了这样一个谬误推理:
1.一种严格的科学视角只能够接受严格的客观数据;
2.人类的主观心灵体验无法构成这样的数据;
3.所以,人类的主观心灵体验要么是需要被消除的(消除主义),要么是需要被还原的(还原主义),要么是缺乏因果解释力的(副现象主义),要么是不可知的(不可知论)。
而上述推理之所以是谬误的,乃是因为它混淆了科学解释活动中的两个层次:被解释项(exlanandum)的层次和解释手段的层次。在丹尼特看来,倘若被解释项本身并不天然具有科学理论所要求的数据结构,这也无大碍,因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其它的科学数据中将其重构出来。比如说,“黑洞和基因也不属于科学的数据,但我们已经发展出了很好的科学理论来说明它们”⑦。与之相平行,我们自然也完全可能从其它的科学数据中重构出一种关于人类主观心灵生活的科学理论。由此看来,我们要做的既不是从“第一人称”进抵到“第一人称复数”(笛卡尔—胡塞尔传统),也不是从“第三人称”出发,对“第一人称”进行消除或还原(最激进的科学主义路数),而是从“第三人称”出发,迂回进抵关于“第一人称”的真相。这条新的研究之路,就是“异类现象学”之路。或用丹尼特本人的话来说:
……这是一条中立的道路,它从客观的自然科学及其所坚持的第三人称视角出发,走向一种现象学的研究方法。该方法(原则上)可以公正地处理最私密、最主观的主观经验,但绝不放弃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审慎。⑧
在对这种“异类现象学”的方法论原则进行更为细致的探讨之前,我们先不妨再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审视一下丹尼特提出这条新路的深层理论动机。我们都知道,依据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真理的实质即效用(utility),而效用必须在个体的经验实践中才可以得到检验,而无法在纯粹理论化的静观态度中得到某种“一劳永逸”的确证。从这个角度看,丹尼特所批评的“第一人称复数”的意识研究进路也好,科学主义的意识研究进路也好,都走到了实用主义的反面。具体而言,按照前一种路径,我们可以脱离和外部世界的真实交往,通过纯粹的内省获取关于心灵世界的真理;而根据后一种路径,我们通向意识世界的整条通道则被狭隘化为了经验科学所能够直接获知的那些所谓“数据”——作为这种狭隘化的代价,百姓对于他人意识状态的设定所可能带来的语用功效,却完全淡出了相关理论家的视野。从这个角度看,丹尼特的“异类现象学”所要做的,也就是在两类既彼此对立,却又同样褊狭的意识研究进路——现象学和科学主义/物理主义——之间寻找到一条更符合日常语用直觉的中道。这条中道一方面还是“现象学”的,因为它毕竟要为人类意识现象的独立性进行起码的捍卫;它同时又是“异类的现象学”,因为在丹尼特看来,人类的主观意识现象无法对自身的确定性提供足够的知识论辩护——相反,这种辩护必须以第三人称视角为出发点,尔后再慢慢迂回到第一人称的视角。
三、意向立场、工具主义和诠释主义
我们假设心理学家们正试图通过某个心理学测试来确定某个心理学被试者的主观精神状态。由于此类测试需要在某种客观的、可控的条件下进行,故而此项研究的出发点无疑是“第三人称”的。但这并不是说心理学测验就可以被等同为一般意义上的物理学测验。心理学测验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因此心理学家也就必须预设被试者是有灵魂的,是听得懂人话的。譬如,心理学家得事先告诉被试者,这个测验的要点是什么,他必须得做什么,而不能做什么。如果心理学家发现被试者根本无法理解实验的要点,那么实验就根本无法开始。再譬如,被试者在实验中给予心理学家的报告也往往是以语言的形式发出的——如果被试者发出的仅仅是一些毫无意义的噪音,那么实验本身也就无法获取客观的观察数据。
现在我们就再假定在这样的一个心理学测验中,被试者的主观精神状态无问题,他和心理学家之间亦无语言交流上的障碍。这样,只要测试本身设计合理,那么心理学家就可以通过测试本身获取关于被试者主观精神状态的数据。而所谓的从“第三人称角度获取第一人称信息”,大抵上指的也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读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感到惊讶:“异类现象学”这个名号听似高深,在实质上竟和一般百姓的常识毫无二致——即使是不懂专业心理学的一般公众,也知道如何从别人的外部行为中探测到其内部心理活动,所谓“察言观色”是也。对此,丹尼特本人也并不否认: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描述的方法是很常见的,也没有什么争议。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平淡无奇的结论:我们可以把[记录被试声音的]录音转化为[富有语义的]文本,同时不必放弃科学。⑨
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异类现象学”对常识的这种亲和性,而低估了其思辨深度。我们不妨先反过来想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异类现象学”的道路如此接近常识,为何主流的现象学家不采纳之?为何那些带有行为主义和物理主义倾向的心理学家也不采纳之?这就说明,在他们看来,这条道路看似坦途,却暗藏荆棘、易受攻击。反过来看,丹尼特若要为“异类现象学”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他首先要做的,也就是预先驳倒其论敌对其立论所可能提出的辩驳。
这些辩驳中最典型者,莫过于来自于澳洲哲学家查尔莫斯的“人皮囊论证”(Zombie Argument)⑩了。该论证说的是,我们不妨假设心理学测验中的被试者只是一个“人皮囊”,即仅具人之外观和行为,却毫无内部心灵生活可言。按照这种哲学设定,该人皮囊也能在表面上听懂心理学家对测试的要求,遵循其要求完成实验,给出旁人似乎可以听懂的报告。但是,实际上它根本没有听懂任何东西,也没有富有意向地给出任何报道,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是一台按照机械指令进行运作的机器而已。这样的一个人皮囊没有真正的内在心灵生活,就像看似能够完成顺畅的人—机对话的苹果iPhone-4S手机也是没有灵魂的一样。
那么,为何这个思想实验会对丹尼特的“异类现象学”构成威胁呢?这是由于,在丹尼特的论敌看来,“异类现象学”的方法使得我们无法区分一个真人和一个人皮囊,因为二者的外部表现是一样的。这也就是说,这个方法会使得心理学家冒上“错将皮囊当活人”的风险,因此在知识论上是缺乏担保的。
丹尼特对于这项指控的回复也非常直接:倘若真有人皮囊的话,那么“异类现象学”的方法的确无法将其区别于真人。(11)但这并不等于说“异类现象学”是错误的,因为在他看来,这项指控所依赖的这个思想实验本身却是有问题的。简言之,该思想实验的设计者脱离了人类的生活实践,凭空设想出一种关于“人皮囊”的理论可能性,却不问此类思辨结果在贩夫走卒们的真实生活中能够达成什么效用。殊不知,在一般的公众对旁人的内心本文进行复原性解读的时候,总得假设“存在文本有待复原”(12),而不能假定那是一本没有任何心灵内容的空皮书。
那么,如果一个查尔莫斯式的哲学家硬是要假设我们的解读对象是一本空皮书的话,丹尼特又当如何作答呢?这就牵涉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什么时候应当将什么对象看成是一个具有意向的存在者。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丹尼特进一步区分了三种针对外部对象的解释立场:
第一,物理立场。即把所观察的对象看成是自然法则无目的的构建物。为了理解这样一个物理系统之运作,研究者就得“决定其物理构成(这或许会迫使其下降到微观物理学的层面进行研究),判定那些施加在系统上的种种影响的物理学性质,并运用自身的物理学知识来预言,怎样之输入会得到怎样的输出”(13)。很明显,天文学家对于星系演化之考察,运用的就是物理立场。
第二,设计立场。即把所观察的对象看成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在采纳此种立场之时,“我们会忽略对象物理构成的实际细节,并依照‘它是被设计出来的’这个假定,而去预言:它会按照它自己的设计,而在不同的环境中给出这样或那样的运作方式。”(14)比如,一位军事工程师对于敌军缴获装备的“反向工程学研究”,就必须预设此立场。
第三,意向立场。即把考察对象看成是一个真正富有灵魂的理性能动者。根据这种立场,我们在预报对象的行为时将完成如下的步骤列表:(甲)“决定将面前的对象视为这样一个对象:其行为可以作为理性能动者的行为而被预报”;(乙)“设想出那些信念是该对象最应当具有的”;(丙)“在前述信息的帮助下判定该对象应当具有怎样的欲望”;(丁)“做出这样的预测:该对象会在自身的信念的帮助下,一步步地接近自己的目标”。(15)
不难看出,在面对一个大活人的时候,异类现象学对其所可能采用的只有是“意向立场”,而不能是“物理立场”和“设计立场”。这是因为,若我们只采用前两种立场,人类个体的具体社会行为会变得无法预测。譬如,我们固然可以按照一种德谟克利特式的或拉普拉斯式的观点,将人类仅仅看成是物理微粒的构成物——但这却无法帮助我们理解“自由意志”。换言之,唯有“意向立场”才能够足够充分地对待每一个人类个体的个性和差异性,因为唯有“意向立场”才能够将彼此不同的信念—欲望组合指派给不同的个体。
由此,我们也就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看清了“人皮囊”思想实验的悖谬之处。把张三看成是一个“人皮囊”,也就是等于用一种物理的或设计的立场来看待他们——但这种做法却使得观察者无法将任何信念和欲望归属给被观察者,并由此使得其任何一个行为都失去了理由或动机。很显然,把周遭的人的行为统统视为毫无理由的,非但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任何便利,相反还会摧毁我们的生活基础。
分析到这一步,丹尼特的整套“异类现象学”说辞背后的工具主义预设,已经完全浮出了水面。按照杜威专家泰尔丝的概括,“工具主义”这个词在杜威的经典实用主义体系中指的是这样一个意思:“我们所通常所说的‘真’这个特性(亦即特定的探究所期望获得之结果)在根底上无非即‘能够执行某种功能之事物’。”(16)他的这个定义,也完全可适用于丹尼特的“异类现象学”。具体而言,根据这种现象学,物理立场也好,设计立场也好,意向立场也好,只是我们用来解释外部对象的工具而已。其中哪一个工具是合用的,最终取决于哪一种工具能够在当下语境中更好地预报被观察对象的行为。这样一来,只要根据其中的某个立场而给出的解释语句能够很好地执行相关的解释功能,那么相关语句也就会被判定为“真”的。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异类现象学”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诠释主义观点呢?换言之,对于一个外部对象的内部状态的存在判断,是不是可以被还原为是某种主观诠释的产物呢?
丹尼特的应答则是:诠释学固然在异类现象学的方法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这个哲学立场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诠释主义。通常意义上的诠释主义是和“心灵实在论”相对立的——后者认为,他人的心灵状态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解释的产物。而就异类现象学而言,诠释学成分的存在和对他人心灵客观存在的断定,并不一定要相互抵触,或用他自己的话来说:
我的论点毋宁说是这样的:一方面,信念的确是一种非常客观的现象(就这一点而言,我确实是一名实在论者);但另一方面,这一点也只有在观察者接受了一种特定的预测策略的前提下才会得到揭示——而且,这些信念的存在,也只有通过对于该策略的实行效果的评估才能够得到确证(就这一点而言,我确实是一名诠释主义者)。(17)
看来,丹尼特想收到的理论效果,乃是“鱼和熊掌兼得”:他既要异类现象学的“异类”出发点(诠释主义),又要现象学的“现象”内容(心灵实在论);他既要诠释主义的成分来洗掉“心灵独断论”的思想嫌疑,又需要心灵实在论的成分来摆脱“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的名声。丹尼特的这种四处逢源的“中庸之道”,或许很容易招致“一厢情愿之论”的批评。但如果站在一个更富同情的立场上看待他的这种理论努力的话,那么我们还是能够为之做出一些辩护的。
四、对于“异类现象学”的简要辩护
对于丹尼特理论的最大的忧虑,就在于担心其诠释主义思想会对其实在论思想构成戕害。而在笔者看来,诠释主义思想的介入并不一定会导致对于相关信念归属命题的客观辩护的失效。
我们知道,要在日常生活中对某种信念归属的知识论地位进行辩护,大致有两种方式可供采用:一种是在信息充足的情况下,给出用以预测被解释对象之行为的所有已知条件,以此来完成对于预测结果的知识论担保。这种辩护具有如下形式:
前提一:我们所知道的被解释对象以前(如时刻t[,0])具有的所有信念;
前提二:关于这些信念会导致怎样的后续信念的一般律则性知识;
结论:被解释对象将会得到怎样的新信念。
然而,这种预测方式虽看似客观公正(即没有受到诠释主义思想之“侵扰”),却极不具可操作性。这是因为:
首先,我们极难获知被解释对象所已经具有的其它信念。按照上述辩护模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追溯到时刻t[,0]之前的时刻他所已获得的那些更“古老的”信念,由此再推出他在t[,0]时刻的信念。但这个做法显然会导致无穷倒退,因为我们依然有理由追问解释者关于这些更“古老的”信念是如何来的。
其次,上述模板预设了我们可以知晓“关于这些信念会导致怎样的后续信念的一般律则性知识”。但这些一般性律则究竟是什么呢?假设它们是一些逻辑规则,以使得被解释对象能够从一个信念集中推理出其应当含有的逻辑后承——但这就进一步预设了被解释对象是完全理性的,即其逻辑推理能力是毫无瑕疵的。但在真实生活中,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人其实是少之又少。或者我们也可以假设这些“律则”是事实性的,即关于被解释对象是如何(而非“应当如何”)做推理的心理学知识。然而,纵然我们已经拥有了一种关于人类如何思维的完美的心理学知识,我们依然需要知道被解释者的具体信念体系,这样,我们才可能根据上述一般的心理学理论预测出他将具有哪些新信念。但因为上面已提到的理由,我们恰恰很难确切地知道被解释对象已经具有的所有信念到底是什么。
由此看来,从一种纯粹客观的角度去做信念归属,我们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前提信息匮乏”的麻烦,由此导致整个推理的失败。而更为可行的解决之道,便是采纳丹尼特的建议,在信念归属活动中适当采纳“诠释主义”的策略,即以加入某种主观猜测的方式来缓减“前提信息之匮乏”。其具体操作步骤为:
第一,从第三人称角度,获得关于被解释对象的心理学倾向的归纳知识,即了解其到底是易怒的,还是悲观的,还是麻木的等等。
第二,从第三人称角度,掌握所有描述心理学倾向的词汇的语义学含义(如,“易怒”就是指被解释对象在遭遇刺激时做出激烈反应的概率很大,等等)。这些语义定义往往会用到“余者皆然律”(ceteris paribus law),即不要求表征出相关诠释语境中的所有要素。
第三,从第三人称角度,了解在被诠释语境中被解释者所实际得到的心理学或者物理学刺激。
第四,结合上述三个前提,以便获得一个关于被解释者的心灵状态的预测,由此完成从第三人称视角到第一人称视角的转化。
第五,根据上述预测,进一步预测被解释者会给出怎样的外部行为,由此重新转回第三人称视角。
第六,将上述预测和实际观察做比对,若正确,则继续使用上面的推理模板;若发生偏差,则修正已经获得的关于被解释对象的心理学倾向的知识,甚至修正对于描述心理学倾向的相关词汇的语义学定义——直至由此获得的新预测结果和观察相吻合为止。
这个工作模板和前述第一个模板到底有何区别呢?很显然,诠释者的主观偏好和诠释经验在第二个工作模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具体而言,诠释者对于被解释对象的心理学偏好的知识是基于经验归纳的,而描述心理学倾向的相关词汇的语义学定义也在一定意义上受到了相关语言共同体的语用经验的制约。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诠释者对于被解释者的行为的解释是可能会出错的(因为经验归纳本身是会出错的)——但只要我没有额外的证据来支持这种额外的信念归属方案,那么我就只有暂时接受这种“在表面上得到辩护的”(prima facie justified)信念归属方案,并仅仅在得到额外信息的情况下再去修正原先的预测。(18)
但这种做法本身却并不意味着向相对主义投降:首先,即使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我们也能够通过引入多个诠释者的方式,在统计学方法的辅助下,尽力消除个别诠释者过于离奇的主观偏见(丹尼特本人称此为“多重手稿”的相互修正机制(19));其次,用以支持新的信念归属方案的新证据必须是有客观校准的,以便将个别诠释者进行任意解释的空间压至最小;再次,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第二个模板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唯一可行的信念归属方式。如果有人批评它不够客观的话,那么,谁又能够提出一个比其更客观,却不失可行性的方案呢?
以上的评论主要关涉到的是丹尼特方案的可操作性。而从思想史的角度看,在诠释主义和实在论思想之间进行某种调和,不仅是关于信念归属的实践操作所要求的,其本身就是实用主义者的“标准操作”——在这个问题上,丹尼特只是在遵循杜威和普特南的成例而已。比如,杜威的“真即效用”的真理观,所针对的就是詹姆士的“真即满足”的真理观,因为在杜威看来,更具客观色彩的“效用”(utility),要比更具主观色彩的“满足”(satisfaction)更能够担负起打通个体意识和客观实在之间桥梁的重责。而对于普特南而言,如何调和实用主义内含的解释主义因素(他本人则称为“内在主义”)和科学实在论之间的关系,则是一个得到更多关注的哲学课题。他的解决之道,乃是诉诸一种叫“内在实在论”的新实在论:
在此论看来,构成世界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在某个理论或某种描述之内提出,才具有意义。……在内在论者看来,“真理”是某种(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是我们的诸信念之间、我们的信念同我们的经验之间的某种理想的融贯(因为那些经验本身在我们的信念系统中得到了表征)——而不是我们的信念同不依赖于心灵或不依赖于话语的“事态”之间的符合。(20)
一看即知,丹尼特的“异类现象学”,其实就是普特南的上述这种“内在实在论”立场运用到意识领域后,所产生的一个变型而已。因此,如果说丹尼特的理论带有“折衷主义”色彩的话,那么这项指控也就必将会牵连从杜威到普特南的整个实用主义道统。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将丹尼特和实用主义传统相捆绑的解释策略,一方面既便利了前者对于后者的理论援引,另一方面也成倍增加了丹尼特的反驳者的反驳成本,可谓一举两得。
注释:
①William James,The Principles of Psychology,2 vols.(1890),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1950.
②John Dewey,Psychology,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887.
③John Dewey,“The Reflex Arc Concept in Psychology”,Psychological Review,3,(1896):pp.357-370.
④Daniel Dennett,Consciousness Explained,New York:Little,Brown and Co,1991,以下简称为CE。
⑤CE,pp.66-67.
⑥CE.p.71.
⑦Ibid.
⑧CE.p.72.
⑨CE.p.76.
⑩请参看查尔莫斯的《有意识的心》(David Chalmers,The Conscious Mind:In Search of a Fundamental Theory,New York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顺便说一句,“zombie”这词一般译为“僵尸”。
(11)CE.p.95.
(12)CE.p.76.
(13)Daniel Dennett,“True Believers:The Intentional Strategy and Why it Works”,in David Chalmes(ed.),Philosophy of Mind: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557.
(14)Ibid.,p.558.
(15)Ibid.
(16)J.E.Tiles,Dewey,London:Routledge,1988,p.110.
(17)Daniel Dennett,“True Believers:The Intentional Strategy and Why it Works”,in David Chalmes(ed.),Philosophy of Mind: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557.
(18)请参看波洛克的《当代知识论导论》[John Pollock & Joseph Cruz,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Knowledge(second edition),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1999]第32页。
(19)请参看CE,pp.74-75。
(20)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2月第一版,第55-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