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第十三次经济法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法学论文,三省论文,研讨会论文,第十三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第十三次经济法研讨会于1997年8月6日至1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举行,到会代表122人,提交论文104篇。与会代表通过分组讨论与大会交流的形式,就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简要作一介绍。
一、关于企业改革的法律问题
与会代表十分关注企业的法制环境。有的代表专门探讨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制环境的含义与内容,指出:企业法制环境是指作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中心客体的一切外部法律事物和力量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完备的法律体系、司法工作、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等。有的代表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制环境进行调查以后,概括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对策建议,如:加大对企业债权的保护力度;清理三角债;清理税外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依法规范破产;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彻底查处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等。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近年来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在本次研讨会上,有的学者从制度效率对财产权制度要求的角度阐述了财产权的含义。指出:在财产充分流动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法律的任务不仅仅在于对财产归属的确认,更在于对财产流通中形成的新的权利状况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对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理解应当摆脱所有权理论的束缚,站在更高的角度。制度效率决定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应由以下权利构成:所有权及有关的权利、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股权独立于所有权。
如同历次经济法研讨会一样,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问题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之一。有的代表从国有企业价值定位的高度,分析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模式,指出:国有企业价值目标不宜单一面向市场、或国家、或社会。国有企业的价值定位必须考虑国有企业所担负的国家职能、社会职能和国有企业必须实现的经济效能这双重因素。基于此,国有企业的价值定位应分为三个层次:①国家的国有企业既要追求一定的利润目标,又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②社会的国有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盈利目标服从于社会公益目标;③市场的国有企业追求的是企业的经济利益目标。对这三个层次的国有企业,只能根据其价值定位确定不同的管理机制与方式。
代表们还从不同的侧面探讨了国有企业改革。如:应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制度,变政府审计为人大审计;大力推广社会(民间)审计;改变企业办社会保障的模式,设置社会保障税;在改革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监督与约束;新时期企业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应将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此外,代表们还探讨了股份合作企业是不是独立企业形态的问题,法人可否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问题,乡镇企业升级换代问题以及企业集团许多法律问题。
完善《公司法》是代表们议论较多的问题。有的代表专门对外商投资公司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章对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操作,有的过于严格,不切实际。首先,应在民法或者公司法中确定公司与董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其次应对外商投资公司和内资公司统一立法;最后,应将董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载入公司法,改竞业禁止义务为竞业限制义务。有的代表还专门探讨了转换公司债制度,认为我国对转换公司债制度的价值认识不足,《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有的代表对马鞍山钢铁公司股份制改革后效益滑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国有股股东及其权利不到位,运行不规范是重要原因。
二、关于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和完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归纳如下:
(1)破产法立法体制零乱,立法指导思想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立法。
(2)现行破产法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宣告破产的唯一原因,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借鉴英、德、日等国的经验,将“债务超过”作为破产原因之一。
(3)改革和解整顿制度,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重整制度。
(4)增设资格限制责任制度,以纠正目前企业破产中存在的“换汤不换药、破产不破人”的偏差。
(5)针对那些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应当增设欺诈破产罪、破产逃债罪、过怠破产罪、破产贿赂罪等。
三、关于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问题
有的代表探讨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①从客观上看,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没有分开,造成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官场市场化,市场官场化;②从微观看,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③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不力。
针对这些原因,应采取以下对策:①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使责任利益化,如产权代表以个人财产风险抵押上岗,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离任审计制和个人收入申报制;③建立隶属于各级人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重大决策权,下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时设立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平行的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权;④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穷庙富和尚”的行为;⑤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追偿制度。
四、关于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问题
代表们就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建立的突出问题以及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主要问题有:①立法内容完善和立法体系有空白,近年来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未列举;法律条文抽象、模糊,可操作性差。②在一些地方、部门的法规、规章中,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很浓,造成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而国家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控。③现行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少,经济处罚与非法获利相比相去甚远。④执法机关的设置对竞争法的实施弊多利少,执法的随意性很大。
针对上述问题,代表们提出了如下对策:①尽快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修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反垄断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规范地方和部门立法。②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成立专门的竞争法执法机构,赋予其包括强制执行权在内的较大的权限。③充分肯定竞争法的价值,竞争法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五、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
有的代表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并由国家宏观调控、规制的社会资源分配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
(1)社会资源分配关系。包括确认和调整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分配关系,规范市场为中心的资源分配秩序,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调解机制;确认和调整以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的社会资源分配关系,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形成国家对社会资源分配关系第二次调节的法律机制。
(2)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包括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关系、国民收入再分配关系以及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
以这两种关系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适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特定方式的规定,也有利于在宪法的统帅下,由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造一个完整严密、分工明确、和谐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