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工作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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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9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5647(2000)04—0027—06

西部大开发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其意义是非常深远的。西部大开发离不开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东部先进地区的支持和帮助,更离不开西部人自身的艰苦奋斗。西部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由于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实行区域自治的面积占到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60%以上。因而,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民族工作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工作的历史使命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工作对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有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二是通过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在党的领导下,第一项任务早已胜利完成,第二项任务也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业人口、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文盲半文盲人口、贫困人口等都还占很大比重,地区间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很不平衡。而这些特点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都有集中和突出的表现。这些表现所造成的问题自然构成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解决这些问题也当然地成为我国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工作,先后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召开了两次民族工作会议。在去年9 月30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代表党中央作了重要讲话,深刻地总结了建国50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成就和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江泽民在讲话中指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注: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载《青海日报》1999年9月30日。)与此同时,他还对21世纪前10 年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注: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载《青海日报》1999年9月30日。 )朱镕基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也提出,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这对于缩小各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振兴和发展,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巩固和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都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由此不难看出,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我党在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注: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载《青海日报》1999年9月30日。)正因为如此, 中央强调:“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注: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载《青海日报》1999年9月30日。)这一论断的提出, 不仅表明了我们党在把握当代世界民族问题的走向和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方面取得了新的高度认识,而且也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信心。

面对新的历史契机、新的历史使命,西部的民族工作者和民族理论,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研究和探索在西部大开发中,有关民族发展、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等等方面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民族工作,为西部大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民族工作应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把握好民族工作的重心,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

如前所说,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民族工作都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民族工作自身来说,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工作又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中,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可能表现得更加突出。但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牢牢抓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在民族工作中始终把握住经济建设这个重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工作的中心,包括民族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务于这个中心。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正是这一中心任务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要求。这正如朱镕基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的,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特别是要把经济搞上去。这是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关键是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这是我们解决民族地区所有问题的根本。经济建设上不去,民族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得不到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得不到改善,民族地区的自治与发展,稳定和团结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民族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薄弱性以及人文条件、自然条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加快发展面临的任务又是极其艰巨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的加快发展的重大契机和西部地区现实基础对加快发展的制约因素并存,如何才能加快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呢?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关键是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西部民族地区恰恰在这方面表现的极为落后。目前,民族地区每平方公里拥有的铁路和公路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8.4%和44.3%,而且公路等级低、路况差;在贫困地区还有相当数量不通公路、不通电话、不通邮的村镇。交通、通讯、服务等设施的落后,使得许多国内外投资商望而生叹。因此可以说,没有基础设施建设,就没有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国家已下决心用更大的力量把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搞上去,并在这方面创造了更多、更优惠的条件,吸引外部资金参与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民族地区要利用当前发展的有利时机,通过各种途径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础。二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产业结构是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是否合理,是这个地区能否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今天,产业结构的调整直接关系着西部地区大开发的实施。西部地区必须根据本地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依托优势资源,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具有发展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培养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如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调整畜牧业结构,发展效益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建成一批国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稀土、石油化工等基地,同时要重视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这些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关键。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仅对本地区经济发展举足轻重,而且对全国生态环境的改善意义重大。因此,西部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坚决实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努力改变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的状况,实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新西部的美好理想。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四是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从长远观点看,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必须依靠教育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劳动者素质的极大提高。只有人才加科技,才能把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因此,西部地区的发展应该提高起点,走出一条新的路子;必须科教先行、大力发展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人才。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条件。五是集中力量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当前我国的扶贫攻坚已进入关键阶段,全国农村还有约4000万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必须坚持实施以解决温饱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的扶贫措施,多渠道地增加扶贫投入。同时要加大科教扶贫力度,把治贫与治愚结合起来。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步骤。

(二)应把握好民族工作的大局,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

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已成为世界性的热点问题,由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或解决不好引起的社会动荡、武装冲突、国家裂变和外来侵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中重大的不稳定因素。它不仅为新霸权主义制造单极世界,“西化”、“分化”和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口实,而且也增加了民族问题对于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所以,全党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事关我们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局问题。江泽民同志强调的“民族宗教无小事”,正是对此而言的。

西部的少数民族大多地处边疆国防要冲,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的:“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 284页。)西部是我国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快西部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坚持在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中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在全社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个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使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不断发扬光大。三是在现实生活中,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更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注: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载《青海日报》1999年9月30日。 )四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西部是一个多民族地区,也是一个多宗教地区,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维护西部的稳定,宗教问题处理的好坏至关重要。为此中央要求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要加强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三)应把握好民族工作的着力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区域自治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的民族政策。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西部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来看,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好这一工作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实现地方自治的有机统一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西方某些国家处于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或州,又不同于联邦式的“自治共和国”。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任何一个民族自治地区都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而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总原则和总道路向前发展,自觉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民族都不得以自治为借口,违背宪法的总原则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各行其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但在实践中,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特别是经济自治权,还难以得到保障和落实,中央集权和自治地方要求相对分权的矛盾和问题始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解决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处理好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也就是说既要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整体利益,又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地发展本民族、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体现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

二是国家的法律保障与自治地方立法相结合的问题。1984年5 月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地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全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它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但从十几年的实践来看,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还存在不少问题。作为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应有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还未充分体现出来,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许多规定已名存实亡,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对自治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也是西部大开发的迫切要求。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离不开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保障。从以往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来看,立法偏重于形式,原则性、一般性的内容较多,反映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规定比较少,而且立法范围比较狭窄,对经济自治权缺乏应有的重视。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民族立法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加大立法的力度和速度,通过自身立法来顺应社会发展趋势,规范和解决本地区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问题。当前立法的重点应该是围绕自治权,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自治权来进行,这对民族自治地方今后的发展有着最为重要的意义。

三是自治机关的民族化与民族干部的培养问题。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标志,它包括民族干部、民族语言、民族形式三个方面。其中,干部的民族化是民族化的核心。因为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关键。建国50年来,我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均达到一定的比例。从总体上看,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民族化问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人对干部民族化缺乏正确的认识,把实现干部民族化看成是单纯地改变民族干部在整个干部队伍中的比例问题,把干部民族化同干部民族成份简单等同起来,甚至搞本土化。同时,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自身存在着行业结构不合理,文化素质偏低和专业人员偏少、中高级干部较少、在本民族中很有威望的代表人物断层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必须首先端正思想认识,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当地民族的特点,最理解当地少数民族的心理,具有改变当地落后面貌的强烈愿望,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中,有着其它民族的干部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强调干部民族化,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注意使用汉族干部或其他非自治民族的干部。相反,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该地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奋斗。如果没有各族人民的相互支持,没有各族干部的团结共事,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是难以实现的。其次,要搞好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建设,还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实现干部民族化,固然需要民族干部达到一定的数量,但更需要他们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后者才是民族化之本。因此,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培养更多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的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以更好地推动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

收稿日期:20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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