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河南等部分粮食主产区补贴方式改革的做法、效果、问题及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徽论文,河南论文,主产区论文,粮食论文,做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起,为了更好地调控我国粮食生产和市场,解决农村购销出现的“卖粮难”、“打白条”现象,以及粮食企业亏损日益增多等的问题,我国政府推行了以“三项政策,一个完善”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但由于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根本性变化,国家完全包揽的粮食购销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加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管理中存在问题,这种体制的弊病逐渐暴露出来:粮食主产区长期库存居高不下、价格背离供求、亏损继续发生、企业依赖政府,原有的粮食购销体制已经难以为继。
为了探索新的解决途径,2002年,安徽、河南、湖北、吉林、湖南等省按照国务院28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自身的特点,对粮食流通政策作了大的调整,改变粮食风险基金投向,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补贴办法,起到了稳定粮食购销、搞活市场流通、保护农民利益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
4省或者在全省,或者在试点县市,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如湖北省规定:在全省“打破所有制、部门和行业界限,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搞活粮食流通”。“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收购经营资格,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参与粮食收购、经营”。
安徽省和吉林在试点县市实行“两放开”:即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随行就市,按照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河南省的粮食企业按照保护价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外,也允许其他收购主体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同时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收购主体随行就市,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
(二)新老粮划断,粮食企业自主经营
4个省都明确提出,从2002年3月31日(或4月30日)起,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实行新老库存划断。
对于以往的超储库存,政府仍然按照以往费用包干的方式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给予息费补贴,并利用销售补贴,促进企业促销压库,在安徽省的两个试点县,仍然给予来安县3227万元、天长市4550万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作为老库存的库存息费补贴和销售补贴。在河南,省里仍然把16.8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量为28.89亿元)分配给各省辖市用于按2002年4月30日锁定的市、县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湖北省15.6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中,12.59亿元仍按1999年包干基数、包干办法,继续包干给地方统筹使用。
对于2002年3月31日以后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论是实施价差补贴收购的新粮,还是其他地区企业自主收购的新粮,政府均不再承担责任,企业以市场价格购进,或以市场价格入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对农户实施价差补贴
为了保障农民在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的利益,各个省份都实施了不同方式的补贴政策。按照4省制定的不同补贴方法,可以将已进行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概括为“两种类型,四种方式”:一种是安徽和吉林的与粮食交售数量不挂钩的直接补贴类型;在计算补贴水平方面,又分为按往年交售商品粮数量计算补贴和按计税田亩以及计税常产补贴两种方式。另一种是河南和湖北实行的与粮食交售数量挂钩的价差补贴类型,又分为河南的价内补贴和湖北的价外补贴两种方式。
1.安徽、吉林的直接补贴政策
安徽来安县、吉林东丰县采取按商品粮数量对农户核定补贴的方式。来定县根据4年(1997~2001年)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数量确定常年商品粮数量,再除以全县计税粮食常产总量,计算出综合平均比例,作为固定系数核定乡镇、村、组、户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东丰县将玉米、水稻两个品种的5年(1994~1998年)平均产量扣除农户自留粮,余下的为商品粮,再折算70%为补贴粮数量。两省对试点县确定价差的方法略有不同:安徽计算当年保护价与上年市场收购价之间的价差,为0.11元/公斤,吉林依据2003年新粮集中上市预期市场粮价与保护价的价差水平测算,统一为0.09元/公斤。据此,核定两县的补贴额分别为1780万元(应补贴量为1.6亿公斤)和2184万元(应补贴量为2.45亿公斤)。
安徽天长市采取按“计税地亩和计税常产各占50%”进行分摊。对所有农户核定补贴的办法。即:首先把省里确定的商品粮总量分为两部分,各占50%,即9566万公斤,然后分别除以计税土地面积(87.6万亩)和计税常产(4.8亿公斤),得出109.2和0.2两个系数(109.2为每亩计税土地应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公斤/亩);0.2为单位计税常产应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再根据各个乡镇现有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分别乘以各自的系数,得出各个乡镇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分别应该获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最后,把两个数量加总,即为该乡镇应该获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商品粮数量与补贴价差(0.11元/公斤)相乘(全市为2215.4万元),即得到该乡镇应该获得的粮食补贴总额;乡镇再以同样的办法将粮食补贴资金测算到户。
无论是按计税田亩、计税常产或是商品量数量方式,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不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收购期间或收购之后集中进行(一般为1个月)。这种直接补贴与美国、欧盟的农民收入直接补贴类似。
2.河南、湖北的价差补贴政策
河南省实行价内补贴。即:按商品粮数量确定补贴粮食数量,将它与农业税折实数量和原定购任务结合,通过兑现保护价,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价款内支付给农民。具体方法是:分解2000粮食年度的33.3亿公斤定购粮和2002年农业税折实粮25.68亿公斤,将两项加总,再结合1999~2001年各市保护价粮平均收购量,综合考虑,确定各市按保护价收购夏粮的计划数量,层层向下分解,落实到农户。省里确定的粮食保护价为1.06元/公斤(混合三等小麦)。价格部门根据6~8月3个月市场粮价,确定各地市同期夏粮市场价格。省财政根据保护价与市场粮价之间的差价和保护价粮食收购量计算各地市粮食企业应得到的价差补贴数额。这种与农民实际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的补贴,由于含在保护价粮价款中兑现,称为价内补贴。2002年全省共安排7亿元。
湖北省实行价外补贴。该省对17个主产县市按确定的商品粮数量实施定额补贴。主产县市入围标准是:前3年,中晚籼稻年均产量2亿公斤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晚籼稻年均收购量在0.5亿公斤以上。确定17个主产县市后,再根据其前3年中晚籼稻的收购总量,明确实施价外补贴的粮食总量为15亿公斤,占17个县市前3年中晚籼稻年均收购总量的90%以上。综合考虑预期的市场价和农民收益水平,确定保护价(由于市场放开,实际是目标价格),再根据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把价差补贴的标准确定为0.06元/公斤。按照产量和收购量落实价外补贴粮数量(注:具体做法是:将15亿公斤价外补贴粮分为两半,一半(7.5亿公斤)按照17个省市中晚籼稻的产量份额测算到县市,另一半按照17个县市中晚籼稻收购量的份额测算到县市。两项相加,就是各个县市的价外补贴粮数量。),农民交售粮食的同时,兑现价差补贴。2002年全省共安排7亿元。
无论是价内补贴或是价外补贴,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整个收购期间进行。价外补贴方式下,对于单位交售数量,政府补贴标准和农民所得价差补贴是事先确定的,不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农民实际交售价格是当时的市场价格加上固定的价差补贴;价内补贴方式下,对于单位交售数量,政府补贴标准是保护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是事后确定的,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但农民实际交售价格是由政府事先确定的,与当年市场价格无关。
二、效果
从4省情况看,农民补贴政策执行较好,达到了农民满意、政府满意和企业满意的初步效果。
(一)农民利益基本得到保障
粮食购销放开后,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没有出现卖粮难的问题。价格虽然有所下跌,但通过价差补贴,农民卖粮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地方反映,在2003年粮价持续低迷、多数主产区调低保护价、企业加大促销压库任务的情况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及时给予农民补贴,能够保持农民卖粮收入不下降,已是难能可贵。另一方面,粮食市场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形成,也激发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善服务,争取粮源的积极性,给农民出售粮食带来很大方便。
不同的补贴标准,使得农民的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出现差别。安徽、吉林在试点县市实行对所有农户补贴,只要有承包地,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不论种植何种作物,都能得到补贴。在河南和湖北,只有向国家交售粮食,才能得到补贴。另外,补贴受益程度的差别也比较明显,在安徽两个试点县市,普通杂交水稻收购价格为0.90元/公斤,加上0.11元/公斤的补贴,综合粮价达到了全省1.00元/公斤的保护价水平。河南通过价内补贴,让农户确实按照保护价出售小麦,保证了农户卖粮收入。湖北省的价外补贴改革,由于补贴资金总量小,水平低,即使加上价外补贴,农户中晚籼稻的出售价格也仅为0.92~0.96元/公斤,低于2002年1.00元/公斤的保护价水平,农民卖粮收入有所下降。
(二)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增强
粮食企业收购新粮按照当期市场价格入库,为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创造了条件。企业参与粮食市场竞争的主动性增强,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收购新粮,保持了较大规模的收购量,发挥了主渠道的作用。安徽来安县国有粮食企业收购新粮总量达到1.75亿公斤,比2001年减少10%;河南省保护价粮收购量达到59.5亿公斤,比2001年减少25%;湖北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保护价粮食达到39亿公斤,与2001年持平。
新粮销售顺利。截至11月末,河南省滑县当年新粮已经全部销出,实现了保本微利。新乡市粮食企业收购的新粮也已经销售了50%,计划于下年第1季度全部销售;湖北省粮食企业39亿公斤的新粮,已经销售19亿公斤,接近50%。粮食购销市场放开以后,由于社会上的加工企业、农民经纪人参与粮食购销,形成了多元化的购销主体。国有粮食企业为了掌握粮源,积极改善自身形象,提高服务水平,甚至上门收购,方便农民交售粮食。
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实行新老粮划断,加大了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的动力。安徽来安县粮食企业通过买断身份进行减员工作,减少人员1200人,裁减幅度在50%以上。湖北随州市曾都区粮食局人员由原来的2578人减少到1368人,收购企业也由原来的37个缩减到18个,仅后一项,每年就减少管理费用35万元。
(三)政府基本满意
通过价差补贴,划清了政府与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直接补贴、价内补贴及价外补贴等方式,对粮食生产和市场进行引导,提高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实行价内补贴后,河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说:“过去粮食补贴是个无底洞,这个头疼几十年的老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眉目,早就该这么办了”。以前为了实施粮食保护价政策,全省每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近29亿元。现在仅以7亿元的补贴,就让农民享受了保护价政策。
三、特点和经验
4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之所以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各个方面都满意的效果,主要的经验有4个方面。
(一)增量改革减小了改革的阻力和难度
增量资金确保了基层政府改革的积极性。不论是安徽省的直接补贴,还是河南和湖北的价差补贴,在资金问题上,各省都采取了增量改革,基本格局是“动足中央的,再动地方的,基本不动基层的”,没有给县市财政增加负担。如湖北省仅仅是从中央2002年增拨的1.55亿元中拿出1亿元用于对新粮收购的价外补贴。而河南则完全是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7亿元。安徽尽管在方案中规定,来安县和天长市财政应提供20%的直接补贴资金,但安徽省财政厅实际上全额提供了来安县和天长市所需要的粮食补贴资金。因此这次改革没有给县市财政增加任何负担,确保了县市政府在粮补改革上的积极性。
新老库存划断,降低了改革的难度。4省的改革方案中都明确规定,新老库存划断,政府仍承担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的储存、利息等各种费用,仅仅是不再对2002年以后的新粮承担责任。如安徽省继续对来安、天长两个试点县市给予3227万元和4550万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且一定3年不变;河南省在28.89亿元中仍然有16.8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分配到各市,用于对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湖北省15.5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中12.59亿元依然分配给地方包干使用。这样,一方面,没有涉及粮食企业“老粮、老帐、老人”问题,降低了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通过原有补贴,维持了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转,为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放开后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创造了条件。
(二)协调农发行贷款政策,确保了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继续给予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同时,3省都积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问题。如安徽省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继续做好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湖北省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价外补贴粮,要按照“收1斤粮,贷1斤款”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于随行就市收购的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政策积极提供信贷支持。这样,确保了粮食购销企业能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保持较大规模收购量,发挥主渠道作用,稳定粮食市场。
(三)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发育,保持了粮食市场的平稳运行
粮食市场放开后,由于自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量可能会有所下降,多元化的购销主体的发育就成为保持市场平稳的一个重要条件。安徽和湖北省的改革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湖北省2002年放开了早籼稻和小麦购销市场,促进了多元化粮食市场购销主体的发育。这正是2002年粮食购销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能够保持平稳运行,农民没有出现卖粮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如在枣阳市,有500多个个体粮食加工和购销的个体户,每年消化的粮食总量达1.5亿~2亿公斤,占该市粮食商品量的40%左右。在安徽省天长市,仅登记注册的农民经纪人就达5000多人,他们在2002年的粮食购销中作用明显。2002年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比上年下降了35%,但粮食市场非常平稳,未出现卖粮难现象。
(四)补贴发放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降低了补贴发放的组织成本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县乡村对农户的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对每个农户都建立了相应的档案,并且获得了农户的认可,为粮食补贴的顺利发放创造了条件。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标准,都根据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农业税任务、定购粮等因素确定,从而在补贴发放或保护价粮的分配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这是农户对于补贴发放比较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4省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都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一)如何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
4省的改革,尽管方式不同,但实际上都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就安徽和吉林来说,在把补贴资金由流通领域转移到生产环节的同时,政策目标已经从稳定粮食生产和流通转向到提高农民收入。尽管河南与湖北的补贴资金发放数额到农户当期交售的粮食数量有关,但这种数量却是根据农户计税面积确定的,与农民实际的商品粮数量关系并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改革后,粮食的生产和流通已经完全取决于市场的调节。如何建立国家级的储备吞吐机制,实现国家对粮食生产和市场宏观调控,成为进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如何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目前,尽管各地或明或暗已经允许社会的个人、企业进入粮食购销市场,但从调查情况看,在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然是最大的粮食购销主体,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50%以上。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占比重可能下降,但多元主体的发育是一个过程。在改革政策实施初期,如果市场占有率50%的粮食购销企业不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粮价就可能出现大幅度波动。湖北省放开早稻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2000年湖北省早稻退出粮食企业保护价收购后,价格由1999年0.40元/斤下降到0.28元/斤,产量也下降了92万吨,下降幅度达30%。由于湖北省早稻占粮食的比重仅有10%左右,这种变化不会对粮食市场和农民收入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把占粮食比重比较大粮食品种放开后,如果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农民收入就可能受到很大影响。所以在放开粮食的初期,如何确保粮食企业能够有足够的收购资金,保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地位,是一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三)如何协调好农发行与粮食企业的关系,稳定市场价格
粮食市场放开后,政府不再对企业收购的新粮承担责任,农发行资金风险增大。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农发行存在尽量压低粮食收购价格,降低企业成本的意愿。2002年湖北省农发行在中晚籼稻开始收购时,确定的中晚稻收购价格为0.9元/公斤,但11月农发行发现部分放开地区的中晚稻价格低于自己确定的收购价格,随即要求粮食企业把价格降到0.86元/公斤。
作为粮食市场上最大购销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价格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上其他购销主体的参考价格。如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国有粮食企业2002年中晚籼稻开始收购价格为0.90元/公斤,商贩收购价格在0.94元/公斤左右(因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发给农户价外补贴,所以商贩收购价格略高于前者),11月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把价格下调到0.86~0.88元/公斤后,商贩也把收购价格下调到0.92元/公斤。农发行给国有粮食企业发出的价格信号明显影响着市场粮价。因此,粮食市场放开后,如何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尽量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发行对价格的干预,也是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四)防止各级财政把粮补改革作为财政减负的一个措施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目标,是把通过粮食保护价对农民的间接补贴变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让农民真正能够受益。但在各省改革中,财政部门成为主要的推动者,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改革后财政负担明显减轻。在4个试点省份中,安徽省对于农户的补贴水平是最高的,但两个试点县对农户的实际补贴数量也少于以往对于粮食购销系统的补贴,而且两个试点县均把省、县财政的减负作为改革的一个主要成果。在河南和湖北,价差补贴的数量远远低于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如河南在28.8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了7亿元,仅为后者的1/4,湖北省在15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了1亿元。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初期,由于要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三老问题”,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这么做是可以理解。但如果长期把对农民的补贴维持在现有的水平上,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目标实际上成了减轻财政负担手段,而不是建立新的农业补贴制度。在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比较困难的状况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很有可能把粮补政策改革作为财政减负的一个重大措施,减少对农民价格补贴的幅度,这是需要防止的。
五、政策建议
(一)坚持分省决策,积极推行农民补贴制度
放开粮食购销是一个方向,粮食主销区和部分主产区内销区的市场放开已在进行。这就为改变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方式,从流通环节向生产环节的转移,从支付给企业向支付给农民的调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目前已扩大到20个省市区。通过税费改革核定计税面积和农民税负,为下一步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所以,积极推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目前看,时机是比较成熟的。
粮食产区和销区的情况不同,改革必须分类指导、分省决策,不搞一刀切。中央确定大的原则,各省改革可以有先有后,有快有慢。但改革方案一定要经中央批准,要从制度上保证对地方在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中是否保护了农民利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粮补改革要坚持省长负责制。
(二)坚持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
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这是使目前属于“黄箱”性质的补贴转为“绿箱”政策的一条可行的途径,符合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趋势。粮食购销放开后,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补贴的政策目标。尽管目前我国粮食出现了阶段性的供大于求,但由于我国耕地资源有限、人口不断增长,从长远看,粮食问题不能掉以轻心。我国的粮食生产要保持基本稳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要得到有效保护,首先必须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粮改之后,要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要准确掌握粮情,对粮食生产能力、粮食产量、粮食消费、粮食库存(粮库有多少、农民手里有多少、加工企业有多少)以及国内、国际市场的粮价心中有数,及时预警,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粮情、粮价关系农民补贴的数量,关注粮农,核心是保护粮农的积极性。
(三)坚持市场化改革,将粮食购销放开与对农民的补贴同步进行
放开粮食购销后,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重点是粮食主产区,补贴的范围是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补贴的依据是种粮面积和粮食商品量。补贴的标准,可按过去3年粮食平均种植面积及商品量,以及前3年粮食平均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计算,3年不变,3年后再根据财力情况调整。补贴的渠道,一次性核算到农户,先通过农发行设立补贴专户,再通过乡镇财政所,或是直接发放,或是抵扣农民应上交的税费。
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建议对农民购买良种、农机及农用燃油等投入品给予一定的补贴。2002年中央财政已设立大豆良种推广专项资金和农机、农用燃油补贴,今后可视财力状况扩大范围。对渔民和牧民生态移民转产转业等,也应给予重视。
(四)坚持把粮食风险基金的结构调整作为突破口,鼓励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
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考虑从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中调整。目前,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约700多亿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预期的市场粮价将会明显下跌,农民的利益将会受到直接的损失。所以,原来用于保护农民利益的风险基金一定要调整使用方向,这是改革和规范粮食补贴方式的突破口。
目前对农民直接补贴,只是对农民在放开粮食购销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做一定的补偿,还难以做到对农民收入全面补贴。据测算,按2001年市场价与保护价的差价,每斤粮食需补贴6~7分钱,全国需补贴15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一半。粮食风险基金转移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一开始补贴的面可能要相对窄一些,补贴标准要相对低一些,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补贴面;先从粮食面积补,然后再扩大到计税面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今后,随着改革逐步深入,应在预算上将对农民的补贴单列,将粮食风险基金扩大为粮食生产风险基金,从降低市场风险为主转变为支持生产为主。
(五)坚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
尽管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占比重可能下降,但在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然是粮食市场上最大的购销主体。如果粮食企业退出粮食市场,可能对粮食市场带来很大影响,甚至导致粮食价格在短期内大幅度下跌。一些主产省放开早稻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在放开粮食的初期,一定要保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地位,以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同时,各地在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的过程中,应注意培育多元化购销主体,形成竞争性粮食市场。如可以先放开比重较小的粮食品种,或先在部分地区放开购销市场等,培育社会上的企业、农户参与粮食购销,形成竞争比较充分的粮食购销市场,从而确保粮食市场完全放开后,不会出现卖粮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