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业的“卖方市场”现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论文,卖方市场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教育产业“卖方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是从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对范畴,因而,分析教育“卖方市场”现象也就必须从市场经济理论出发,对构成教育“卖方市场”现象的经济背景、供求关系及其转化等机制要素进行经济学的分析,从而为实现上海教育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顺利过渡提供理论和政策咨询。
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换,对教育来说,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远远超过企业与公司的变革。在商品和服务出现“买方市场”的背景下,教育却依然是“卖方市场”占主导地位,反映了教育改革的严重滞后,也反映了教育理论研究的相对落后与贫乏。
教育“卖方市场”现象是教育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但在我国没有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当这一现象实际地出现了的时候,却无所适从,拿不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层次,对上海教育的“卖方市场”现象进行理论解剖,从而为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提供依据。
1.教育客观上存在着“市场”,也存在着供求关系
如果我们仔细审视一下周围所发生的事,不难发现以下诸多现象和问题。
当孩子要升学的时候,不少人为了选择上哪类学校、哪类专业等问题而苦恼,不少家长叹息,孩子就学竞争太激烈,可供选择的机会太少,多数情况是,只能上那些给定安排的学校。
当家长在有限信息条件下进行教育抉择时,总少不了要考虑孩子的前途、未来职业、报酬、工作和社会地位等问题。其中,就业前景和收入水平预测是家长考虑选择的主要因素,将孩子上学的支出(作为教育投资)与未来收入结合考虑,以作出符合家庭实际的选择,学生及其家长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运用的“报酬率分析”。
在目前小学和初中客观上存在学校之间质量较大差异的条件下,在实行就近入学政策的背景下,不少家长为其子女的选校费尽心机,出于家长的责任性和善良愿望,不少家长宁愿花费数万元的支出作为对孩子选校的“赞助”或“捐资”;另一方面,那些条件较为优越或质量较好的学校,面对如此强劲的择校需求,则变相“抬价”,不规范的收费已引起了广大百姓的不满。
与分数挂钩的招生方式,同时引发了分数的价格问题,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其实在教育——考试分数——收费之间建立了一种过分简单的关系,学生和家长们在分数和收费等面前疑惑了,历来被公认为神圣的教育是不是变了样?人们既对各种不规范的收费,以及与此相关的不正之风深恶痛绝,同时又无可奈何地接受。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其实,广大家长和学生清楚地知道,供求差距如此之大,也许只能通过“配给”式的安排予以解决。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合理?是否将永远地维持下去?有什么办法满足老百姓受高层次、高质量教育的合理需求?等等。
从上述现象中不难发现,教育中客观地存在着供求关系,问题是这种供求关系在当前商品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背景下教育依然体现为严重的供不应求,这是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的短缺经济在教育领域的延续,也反映了教育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
2.教育供求关系和教育“卖方市场”的初步分析
——构成市场基础的价格:教育价格问题
教育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客观上存在着作为供给和需求的供求关系,以及相应的供求市场,也客观上存在着调节教育供求关系的价格和价格体系。
教育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在一般商品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主要信号和机制是价格,市场通过价格的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教育中,没有与一般市场相应的价格关系,这与教育这种特殊产品的性质有关,即教育兼具有“公共品”和“私人品”双重属性,调节一般市场的价格对于教育来说就失去了其基本条件。然而教育“生产”又客观上需要消耗一定的经济资源,包括生产一般商品的人财物资源,而只是由于教育产品的特殊双重性,使教育产品的价格也具有双重构成,即以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为主体的公共教育成本结构、和以非政府来源的教育经费(主要为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投入)为主体的私人教育成本结构,直到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和教育界并未对此进行专门研究,也没有可以参考的、统一约定的教育价格体系,以及相应的价格管理制度,教育没有价格也就成为人们普遍的认同。
其实,教育也有着自身的价格和价格体系,不过,由于教育产品的双重性使教育价格也被分割成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即由政府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形成的教育“公共成本价格”,和由学生及其家长支付的学杂费所形成的“私人成本价格”,两者在支付方式、教育价格形成中的相对独立和分割造成了无教育价格的假象。如果我们把这两个部分合起来作为教育的价格(当然,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教育两者构成比例不同),那么,调节教育市场的价格机制就类似于调节一般商品的机制,两者的相似点与联系通过市场的价格枢纽连接起来。理解这一点,也就不难对政府的教育财政政策、政府通过教育资源制度实行教育宏观调控的可行性,使政府的财政调节手段不流于形式。
——教育“卖方市场”
“卖方市场”是相对于“买方市场”的一个市场经济范畴,“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形成既有体制性的原因,同时,现实社会的供求关系也直接决定了市场的买方性质和卖方性质。
从理论上讲,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从而引起该商品的扩大生产,或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或通过建立新的生产单位,以满足社会对该商品的需求;由生产规模扩大和商品供给的增加而引起的供求平衡、甚至供过于求,又会引起价格的下降,“卖方市场”也就相应地变成了“买方市场”。但存在垄断的条件下、或存在限制新单位(企业或学校)介入的条件下,“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就变得相对复杂,其变化的时间进程也相对的较长,但一般来说,只是转变的难度和时限问题,转变具有必然性。
教育的“卖方市场”问题较一般的商品市场复杂得多。首先,我国的教育体制具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即限制进入。其次,作为教育部门长期以来的固定的、较低的工资政策和预算内外分离的财政制度,客观上易于鼓励教育单位(学校)抱有争取尽可能多的预算外收入动机,而保持或维持教育“卖方市场”的有利地位。因此,学校本身扩大教育机会的动力不足。再次,教育“卖方市场”将学校置于供求关系网中较为有利的地位,高比例的供求差异在缺乏制度性约束和社会约束的条件下极易形成部门不正之风,原属于经济部门中的行业性的弊端在教育界也同样地出现了,在一片讨价还价或关系网中,学校的正常的教育及其管理行为(包括教育经费筹措行为)被不同程度地受到侵蚀,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3.教育市场中各行为主体相对于供求关系的反应
——教育市场中的家庭和个人:需求行为及其对供求关系的反应
相对于不同的教育市场特征,家庭和个人的教育需求及其对供求关系的反应是不同的。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学生与家长的教育选择有限,通常只能按照既定的安排“选择”正规的教育方式,一旦该教育方式满足不了自身的教育需求,学生及其家长往往通过变相的途径,通过非正规的补习课程、家庭辅导等来补偿既定教育的不足。在这时,学生及其家庭的教育支出并未降低,而是通过非正规途径转变为不列入法定统计中的社会其他教育经费支出。其实,这一支出应列入常规教育经费统计,是构成国内总消费支出的一个部分。
此外,对于供不应求的教育机会,会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期望的强弱而异。即使竞争相当激烈,教育机会十分有限,期望较高的家长总会想方设法获取有限的教育机会,只要经济实力或关系网络允许,单个家长的变通行为很快便会成为社会同类群体的追同行为,所谓的走后门、拉关系、贿赂、甚至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便会风行,政府简单的警告与劝说很少起作用。
在条件不利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尽管家庭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居民和发达地区要差得多,但为了更为强烈的教育需求,家长的各种变通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也有的学生和家长只能接受“卖方市场”所确定的安排,抑制自身的教育需求。
——学校作为教育供给方的供给及其行为特征
学校作为教育“产品”的供给方在教育市场的供求关系中起主要作用。在教育“卖方市场”条件下,学校相对于学生及其家长来说,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对民办或其他非政府办学的严格限制,教育的“卖方市场”同样具有垄断性质,因而学校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教育短缺的反应具有内在矛盾的双重性,即:一方面,学校为了增强自身适应社会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需要政府开放教育市场,从而有可能争取较多的高质量生源,并增加经费收入,为此,校长们一致强烈呼吁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教育机会或教育市场的扩大又会削弱竞争,对相应的教育价格(收费部分)会造成降低的倾向,因此,维持教育机会的相对紧张、限制教育机会的扩大则成了学校管理者的另一面。
此外,在“卖方市场”下,学校往往缺乏提高教育质量的动力,学校对改进资源使用效率的要求往往被向上争取政府经费拨款和补助所取代。因此,“卖方市场”与学校办学的低效率挂了钩,两者并非必然的关系,在传统的政府拨款体制上却成为现实。
——政府在教育供求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应当指出的是,政府在教育市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即使在实行教育成本分担的条件下也是如此。这一结论根源于教育产品的双重属性。那种“市场经济就是政府放手”的看法,至少在教育中是片面的和有害的。实践证明政府对教育的干预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应当承认,我国各级政府对教育市场的管理、监控、干预和指导的历史与经验都十分有限。而相应的教育经济理论研究的落后,和以成熟的理论为基础的决策咨询又相当贫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削弱了政府调控教育市场的有效性。但这并不否认政府的作用。
在运用市场经济理论和方法对教育市场的研究与分析中,对市场体制中的政府作用失灵问题从一开始就应给予相当的重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失误或失灵的必然性,而是市场本身所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以及政府的信息渠道、作用的范围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所决定。与市场万能的幻想一样,政府的作用和优势也主要体现在它所特有的方式、影响和效率上。
——社会及其社会舆论和信息对教育供求关系的影响
作为市场,构成教育供求的各个方面必然要面对社会各类信息、社会舆论等对教育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卖方市场”条件下,教育市场信息往往具有封闭性,而由问题和产生的矛盾则以社会舆论的方式对教育和供求双方施加“压力”,从而使教育供求关系和供求双方的行为规范化,可以肯定的是,各类信息和舆论对教育市场的供求至关重要,是不可缺乏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二、教育“卖方市场”的传统特征与现状分析
1.计划体制下的教育“卖方市场”:具有政治色彩
传统的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教育也是一种被抑制的“卖方市场”,居民的教育权利被计划严格安排和分配所束缚,而且,教育被当作上层建筑被统一纳入严格控制的计划范围之内,成为政府意识形态“生产、维系、传播”的工具。
教育浓厚的政治色彩的“卖方市场”特征与当前上海经济社会正在建设市场经济,并已出现一般商品“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的教育“买方市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就是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卖方市场”不具备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制度基础,计划和市场相互排斥、相互隔离。
然而,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的教育的“卖方市场”毕竟具有某种与当前现象类似的东西,这就是相似的供求不平衡;由传统的供求不平衡所造成的问题与计划体制相关,相应的弊端也被某种相对严格的种种措施所控制。除了政治色彩浓厚外,由教育供求矛盾引发的竞争、通过各级各类严格的招生考试规定的学级升迁被自然地、“合理地”固定化了。
2.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卖方市场”:新的特征
与一般商品市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教育的供求关系仍体现为供给不足、需求旺盛以及需求层次的高移化和高层次教育短缺的矛盾十分严峻,是教育市场的基本特征。
为了较为客观地了解上海居民的教育需求,上海市教科院于1998年7~9月对上海市民的教育需求进行了专题研讨和市场调查,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市民对其子女的未来教育期望呈高移化倾向,强烈希望其子女接受高中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而且随机抽样调查与其他各种调研(包括座谈、专家研讨等)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一致。(编者注:三个报告附件“上海居民教育需求问卷调查统计汇总”等因版面有限暂略去,有关数据将择要在信息之窗栏目刊出)
应当指出,居民的教育需求是构成全部教育需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经济部门和社会各部门的教育需求是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社会经济发展与增长是上海教育需求的最深刻原因,从而也是形成高层次教育需求的最大动力。1978年以来,上海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呈现高度增长,近20年间,上海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数年均增长仅为4.06%。如果从近10年的增长格局看,问题更为突出。除教育指标外,反映经济增长的三项指标近10年均高于20年平均数,然而,同期的上海普通高校招生数却呈单边下降,仅相当于20年平均数的58.6%。另一方面,构成高中或高等教育生源基础的普通中学毕业生在近10年却呈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高达6.8%。
正是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高速增长,给本来规模就有限的高等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的教育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供求失衡的矛盾也就日益严重。事实上,从教育供求两个方面看,大力发展上海的非义务教育已具备了必要条件和教育自身的基础,扩大各类高等教育的条件应当说基本具备。
3.影响教育“卖方市场”:因素复杂
首先,必须正确对待由传统体制所造成的卖方市场因素。这也许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当前改革所要解决的难点之一。
其次,改变“卖方市场”现象涉及到政府的教育职能和学校及其领导者的办学权利、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应的利益关系。再次,作为非经济部门,教育历来没有严格的成本与成本核算观念与相应的规定,加之预算管理中的“内”“外”分割加剧了经费筹措中的混乱,出现了各种非规范、非道德、非效率的收费现象。
我们主张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政策,也鼓励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各界(包括家长和学生)对教育的资助与投入,问题是必须尽快制定核算制度及捐资助学的措施,规范教育收费。
三、思考与讨论:政策建议
由于本研究问题的复杂性,对此问题目前在我国尚属探讨阶段,理论研究的滞后与政策实践的有限,更增添了本课题研究的难度。为了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上海特色的教育市场理论体系,我们仅仅作了十分有限的思考、调研与探索。因而,基于此项研究基础上的政策建议也只是初步的。
1.教育市场客观存在,但不同于其他市场
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已明确地证明并揭示了教育市场的存在,而且,教育市场与一般的商品市场不同,也不同于其他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公共品”和兼具“公共品”和“私人品”要素的混合品。因此,支配教育市场的规则也不同于支配其他产品或商品的市场规则。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教育市场及其相应的环境和条件,从而为规范教育市场体系创造条件。
2.解决教育“卖方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教育供给
90年代上海随着一般商品买方市场的出现,教育“卖方市场”现象已不可能继续远离社会大市场体系。解决教育“卖方市场”现象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教育供给,并从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入手,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教育“卖方市场”现象中的作用。扩大教育供给的政策建议包括:
·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逐步提高普通高中在整个高中阶段的比例,从目前的3∶7逐步调整为6∶4,甚至7∶3,为上海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向普及化奠定基础;
·通过大力发展上海高等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进程,作为以质量保证为支撑的发展模式,宜选择采用大学二级学院和在原条件较好的部分本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独立的高等职业学院和各种类型的社区学院;
·逐步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为满足上海经济和科技的进一步腾飞作好高层次人才的准备,与此相应,必须大大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
·加强各层次和各类高等教育的衔接与沟通,从体制上保证人才培养方面的多种渠道和方式的沟通与交叉,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解决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问题;
·正确引导和有效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等。
3.综合治理教育的“卖方市场”现象的主要对策
·规范教育的供给和作为供方的行为解决教育“卖方市场”现象必须抓住影响或制约该现象的主要方面,这就是教育的供给方,即学校。
通过下述途径建立学校行为的规范化的体制基础,包括:
·引导教育的有效需求。鉴于当前上海社会和居民家庭普遍形成的对高层次、高质量教育的有效需求,政府和学校有必要设计能满足这种有效需求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从需求引导出发,使教育消费和教育投资现实地统一起来,为进一步发挥教育在推动上海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扫清道路。
·逐步形成调节教育供求关系的机制。应当看到,在目前立即建立调节教育供求关系的机制还相当困难,但作为一项政府措施,实施与上海市场经济体制同步建设的政策不失为一种面向未来的明智决策。调节教育供求关系的制度性机制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标准与学生直接和间接的资助制度,建立规范化的作为教育价格组成部分的教育收费标准与动态调整制度,通过拨款与特别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实施绩效拨款制度实行政府教育政策导向,确立学校作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开放信息与信息服务。逐步改变各类教育信息的管理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实施教育信息社会化工程,并将此作为改变教育“卖方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使教育信息真正成为学生及其家长教育选择有用参考,提高教育资源的整体效率;同时,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信息和社会对教育的信息反馈,增强教育的自我改进与完善功能,这一点在当前相当薄弱。
·尊重教育的市场调节。认识教育市场、理解教育市场是从理论到实践高度尊重市场教育经济规律的基本前提,当前应特别强调理论研究,为提高教育市场的实践水平提供基础准备;同时,尽可能地避免作为供求双方的行为偏差,提高市场体制下教育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主体作用。避免无谓地是政府还是市场调节教育供求何者重要的争论,理直气壮地确立政府在教育市场中的新的地位和新的形象,充分发挥政府在教育干预中的作用,并不断提高政府监控、干预、指导、协调的质量和水平,使教育这一特殊产品的市场有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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