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形容词的配价分析与方法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容词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三价形容词的确定及其特性
三价形容词的概念是文炼、袁杰(1990)最早提出来的,(注:文炼、袁杰(1990)注(18)指出,Chao Yuan Ren(1968:690)在谈及形容词作谓语时,提到了带同源宾语的形容词(Adjectives with Noncognate Objects),并举了“姐姐大我三岁”这个例子。文炼、袁杰两位先生认为,这里的形容词“大”在句中支配三个成分:“姐姐”、“我”和“三岁”,正是汉语三向形容词的一个实例,并主张这里的一个向也可以介词结构形式出现,如:“姐姐比我大三岁”。)张国宪(1993)作了初步的考察。依据配价理论,要求三个补足语与之同现的形容词是三价形容词。例如:
(1)黑荞麦小你两岁,也奔十九了。
(2)老张高我一头。
(3)他低我三届。每个例子中有两个名词性成分和一个数量成分,分别受价载体形容词(小、高、低)的支配。可以码化为:
S[,1]. N[,1]+A+N[,2]+Q我们把典型的三价形容词规定为能够进入上述框架的形容词。能够进入该框架的形容词通常有:高、矮、大、小、低、长(zhǎng)。这些典型的三价形容词有其明显的特点:
1)语义上具有[+述人]特征,它为占据其空位的N[,1]和N[,2] 指派具有非意志活动的有生主体,语法上表现为表人的专有名词或人称代词。
2)典型的三价形容词的量可以用数值的方式记载, 如“五十公分高”、“矮三厘米”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非三价句式中正向形容词(如:高、宽)可以表全量,负向形容词(如:矮、窄)只能表差量,(注:正向形容词和负向形容词的概念请参看拙文《现代汉语形容词的体及其形态化历程》(《中国语文》1998年第6期)。)但是S[,1]的三价句式中却都表示差量。
3)韵律特征上表现为单音节, 这是因为双音形容词都或多或少地呈现出状态性,具有程度量成分,这势必造成形容词本身的非数值量与句式中的数值量相斥。(注:参看张国宪(2000)。)
S[,1]中的N[,2]也可以借助介词“比”以有标记形式位于价载体之前:
(1)黑荞麦比你小两岁,也奔十九了。
(2)老张比我高一头。
(3)他比我低三届。
这种格式可以码化为:
S[,2]. N[,1]+PN[,2]+A+Q
据我们观察,能够进入S[,2]格式的形容词并不限于“高、矮、 大、小、低、长”等,比如:
(4)北京时间比东京晚一个小时。
(5)这根绳子比那根短两米。
(6)东北大米比本地大米贵一毛五。
进入S[,2]式的形容词还有:宽 窄 厚 薄 深 浅 贵 便宜 粗 细 长(cháng)短 年轻 冷 热 重 轻 快 慢 早 晚 远 近 多 少。
这类形容词与“高”类形容词的特征基本相近,最大差别只是语义上绝大多数的形容词不具有[+述人]特征,由此它们不能进入与之相应的S[,1]格式。比较:
(4)*北京时间晚东京一个小时。
(5)*这根绳子短那根两米。
(6)*东北大米贵本地大米一毛五。
依据标记理论,“高”类形容词是无标记的,“宽”类形容词是有标记的。也可以说,前者是典型的三价形容词,后者是非典型的三价形容词。
综上,无论是典型的三价形容词还是非典型的三价形容词,它们的共同特征可以概括为:1)量性特征上其自身表现为零赋值;2)均可用数值的方式来精确记量。句式与价载体之间是一种“互动”(interaction)关系,这些特性归根到底是句式意义对形容词的基本语义要求。
2 与补足语的组配
2.1 语义组配
三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式由谓词(P)和三个语义角色(X、Y、Z)构成,可以构成语义配置式:P(当事、参照、结果)
配置式中的P为占据语义空位的X指派当事格,表示执行非意志活动的主体成分,其中典型三价形容词选择有生主体,准三价形容词可选择无生主体;为Y指派参照格,表示比较的基准, 参照成分必须与主体成分具有语义上的同一性,属相同语义范畴的事物;而为Z指派结果格, 通常情况下是确定量,以表示偏差的程度。
2.2 句法组配
依据我们收集到的语料分析,在形式类的选择上,三价形容词要求填补其主体成分和参照成分的补足语必须是名词性成分,而填补其结果成分的补足语须由数量词语来充任,以表示量的偏差。
标记特征上,主体成分和结果成分为无标记补足语,参照成分为自由补足语,可以是无标记的(如:S[,1]中的参照成分), 也可以是有标记的,标记词通常由“比”充任(如:S[,2]中的参照成分)。 现代汉语普通话中参照成分采取何种特征形式与其分布密切相关,分布在形容词前为有标记形式,形容词后为无标记形式。
在汉语的历史语料中,参照成分无论是位于形容词之前还是位于形容词之后,都可以是有标记的,位于形容词之前用“比”,处于形容词之后用“于”。如:a.季氏比泰山富。b.季氏富于泰山。桥本万太郎(1987)把它们归入不同的结构类型,前者是逆行结构,后者是顺行结构。(注:今天的山东方言尤其是中部、东部地区的比较句格式还多用“A+形容词+起+B”这种顺行结构。例如沂南:他高起我——他比我高、坐车快起走路——坐车比走路快。请参看曹志耘《汉语方言里表示动作次序的后置词》(《语言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4期)。)从源流方面考察,我们认为S[,1]句式并不来源于b式,它不是由b 式脱落标记词“于”然后再加上数量词构成的,而可能的结论是与动词的双宾句存在着某种历史上的亲缘关系。这点可以从参照成分的构成相异性上得到佐证。从现有的语料看,当S[,1]的参照成分为无标记形式时, 其构成形式受到极大的限制,通常只能选择光杆的人称代词、表人的专有名词和亲属称谓名词,三者的合法感受度为:人称代词>亲属称谓名词>表人的专有名词。而一旦将参照成分换用成其他非光杆形式,会使句子极不自然,合法度降低:
(7)a.班主任大你一旬。
b.班主任大弟弟一旬。
c.班主任大李晶晶一旬。
d.?班主任大金融系三班的李晶晶一旬。
(比较:班主任比金融系三班的李晶晶大一旬)
从(7)a—d句子的出现频度呈斜面状态,处于斜面低部的d句接受度极低。形容词句的这种句法限制,与动词双宾句的近宾也不能是复杂形式,是具有极强的共通性的,而b式则不存在这种限制。
S[,2]来源于a式,它对主体成分和参照成分的选择与a 式一样自由。细究起来,a 式中的形容词可以由两类词充任:一类是量度形容词(这本书比那本书贵);另一类是非量度形容词(他比我积极)。S[,2] 显然是第一类“比”字句后附量度词构成的,如:这本书比那本书贵三块钱。
3 句式对价载体和语义角色的制约
3.1 句式意义
三价形容词句法配价的有序形式为:
S[,1]. N[,1]+A+N[,2]+QS[,2]. N[,1]+PN[,2]+A+QS[,1]和S[,2]是两个语义相近的构造,句中的形容词都跟三个语义角色发生联系,它们对应的概括句式意义为:表示人/事物间的量差。
认知语法认为,一个结构式就是一个形义结合的“完形”(gestalt)。从历史来源的角度审视,S[,1]和S[,2]是不同表达式引申的结果,身上仍带有明显的“源句式”的烙印,表现出其结构在语言形式距离上的差异,所以也必然对应出在概念距离上的语义区别。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这种语义区别主要聚焦为:S[,1]句式偏重于数量意义,S[,2]句式偏重于状态意义。有一个有趣的句法现象可以证明我们的观点,那就是,在表述句里S[,1]中的Q通常是确定量,而S[,2] 则可以是不确定量:
(8)*他高我一点儿。他比我高一点儿。
(9)*他大弟弟好几岁。 他比弟弟大好几岁。此外,3.3的凸现差异也是一个佐证, 是这种概念结构差别的一个极好的注脚。
3.2 句式对价载体的制约
以往的配价分析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向,它只考察价载体对价语的支配能力,试图通过谓词配价能力的描写来推导和说明句子的合法性,而语法结构式对价载体的选择却被忽略或根本认识不清。按照认知语法学的观点,进入句式的任何实例都是对句式的整体意义的例示。因而,价载体作为句式整体意义的组成部分也理应受到制约。
S[,1]是汉语双宾句式的引申, 典型的双宾句的核心语义是“有意的给予性转移”。在句式语义的引申上,双宾句的受事语义表述经历了一个从典型的“给予”类句式中的物质实体(递他这块砖)到“取得”类句式中实体意义相当弱化的价值量(赢了我两盘[棋])的转喻。(张伯江,1999)在我们看来,“他高我两公分”与“他赢了我两盘”无论是句式语义还是形式结构都存在着清楚的平行关系,它们共同偏重数量意义的特征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而S[,1]中N[,1]和N[,2] 的高生命度限制更是对动词双宾句基本语义的直接继承。
我们假设,S[,2]来源于差比句。 差比句式的焦点语义集中在具有程度差异的形容词谓语上,S[,2]中的Q只不过是汉语差比句的引申:
(10)a.他比我高。 c.他比我高几公分。
b.他比我高点儿。 d.他比我高两公分。
(10)c、d中的Q直接导源于差比句形容词后的不定量词语。 从功能上来看,这儿的Q并不偏重于表达数量意义,d句中的“两公分”尽管形式上已不再是不定量的词语形式,但仍可寻觅到它对原义的继承关系: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领悟到“他高我两公分”中的“两公分”只能是确数,而“他比我高两公分”中的“两公分”却可以是虚数。
S[,1]和S[,2]之间的变换有一种单向蕴含关系:S[,1]→S[,2]
这个蕴含式表示:S[,1]可以变换成S[,2],但反过来S[,2] 不一定都能变换成S[,1]。如何解释S[,1]与S[,2]的不对称现象, 一种较好的途径是从句式意义的角度去寻求。比如,在我们收集到的语料中,有一个[+述人]形容词不能进入S[,1]句式:
(11)他小我两岁 他比我小两岁
*他年轻我两岁 他比我年轻两岁对于这类现象,以往只能用约定俗成来解释,而依配价语法的谓词(价载体)至高无上的视点更是无从说明。假如我们从句式语义的角度则可能会得到一些阐释,其中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形容词的词义(年轻:年纪不大,多指十几岁至二十几岁。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第927页)与S[,1]句式整体意义不匹配。因为动词也好形容词也好,作为价载体进入句式,与其他语义角色一样,毫无例外地只不过是句式意义的一个实例(instance)罢了。
3.3 语义角色的凸现(prominence)程度
由于句式整体意义的影响,语义角色进入句式在凸现程度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S[,1][主体,参照,结果] S[,2][主体,参照,结果]就S[,1]而言,主体成分和结果成分是凸现角色, 参照成分相对是非凸现角色;而就S[,2]而言,主体成分和参照成分是凸现角色, 结果成分则是非凸现角色。用配价语法的术语来说,S[,1] 的主体成分和结果成分是必有补足语,参照成分是可有补足语,所以隐去结果成分以后,句子将不成立:
(12)他小我三岁。 →*他小我。而S[,2]有所不同,它的主体成分和参照成分是必有补足语, 结果成分则是可有补足语,所以句子中假如不出现结果成分的话,句子仍然合法:
(13)他比我小三岁。 →他比我小。这种凸现情况表明,不同的句式对语义角色的隐现有不同的句法要求。
4 配价方法的反思
4.1 分析与综合
配价语法属于分析语法,是一种原子的分析方法。它的基本假设是谓语动词(形容词)控制相关的名词,以语义或句法上的依存性来说明句子的合法性。比如:
(14)小王笑了。
(15)小王笑老李。
用配价来说明:(14)中的“笑”表示“露出愉快的表情”,是一价,跟一个名词发生联系;(15)中的“笑”表示“讥笑”,是二价,跟两个名词发生联系。这儿有词义上的依据,可以说明一些现象。不过有些情况较为复杂,如:
(16)他端了两碗饭。这儿的“端”带一个施事和一个受事,是二价,没有争议。但还可以出现在(17)中:
(17)他端了人家两碗饭。“端”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相联系,是三价还是二价?恐怕难以认识一致。假如说成是二价的话,面临着如何处理(17)的问题;假如认定为三价,实际上亦有悖于依据静态的词义来定价的初衷,有“依句辨价”之嫌,这又是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因为配价语法的最终形式是一部配价词典。由此,依据价载体的配价来推导句子的合法性是不充分的。要想说明例(17)的合法性,一个较好的途径是从句式出发来观察价载体与相关名词的组配情况,因为句式意义对价载体的词义有制约作用。沈家煊(2000)注意到动词意义与结构意义之间的交互作用,认为动词进入句式,一般的条件是动词义须是句式义的一个实例,但是动词进入句式又不限于此,当动词义和句式义之间有一种“使成”关系时动词也可以进入相应的句式,常见的情况有两种:a )动词表示的是使句式义表示的动作得以实现的“手段”;b )动词表示的是使句式义表示的动作得以实现的“原因”。寻绎出价载体进入“非常规配价句式”的真正动因,这种作法概括性强,对一些相类或相关的问题作类处理,避免了就单一词语的定价所作的繁复的特殊说明和定价纠葛。
张国宪(1993)为了避免过多的兼价问题,曾用替换框架来过渡,比如,认为三价形容词可能出现的替换框架有四种:
Ⅰa[,1]+A+a[,2]+a[,3] (他高我三公分)
Ⅱa[,1]+a[,2]+A+a[,3] (他比我高三公分)
Ⅲa[,1]+A+a[,3] (他高三公分)
Ⅳa[,1]+A(他高)其实这儿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不同的句式有不同的句式意义,价载体的意义在不同的句式中并不完全等价,因此把框架中的形容词统统都视为三价缺乏心理现实性。
从价载体的语义出发去推导与之相关的补足成分以及句子的合法性是分析路向,而从句式意义出发去考察价载体与补足语的组配以及对价载体的制约是综合路向,二者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对句子的语法现象作出完整的说明。
4.2 描写与解释
配价语法又属于描写语法,要求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价数、价质和价类等,对一些相关的现象无法也不追求作出相应的概括。如张国宪、周国光(1997)分析三价索取动词的变换关系时作了如下的描述:
S[,1]. N[,1]+A+N[,2]+Q S[,2]. N[,1]+PN[,2]+A+Q
孙青收李扬一百元钱 → 孙青向李扬收一百元钱
*政府征收农民公粮 ← 政府向农民征收公粮现在看来还要作一些补充:
他抢了我一百元钱 →*他向我抢了一百元钱配价语法在补足成分的句法配序描写上仅此而已,不作深究。为什么同为三价动词,“收”可以出现在两种句式之中,而“抢”只有S[,1],“征收”只有S[,2],对于这些相关的语法现象缺乏合理的解释和应有的概括。配价语法要进一步深入,就必须加大解释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