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杜娟[1]2004年在《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以下简称《港口法》)正式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港口法》的出台,为完善我国的港口法律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立法原因,《港口法》主要是一部港口行政方面的立法。而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港口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港口法》没有对港口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但并不表明港口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存在。在港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是迫切需要解决和回答的问题。而我国目前对于调整港口横向关系的理论研究还十分缺乏。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选择港口经营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论题,主要针对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本文分上下两篇。 第一篇总论,第一章到第叁章,概述了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性质、以及“喜马拉雅”条款对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 第二篇各论,第四章到第七章,分项探讨了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等若干方面。 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港口经营人的含义,指出其不同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运代理人及装卸工人;以及实践中与实际港口经营人的关系。第二节关于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讨论两个问题:港口经营人的非合同赔偿的权利,以及港口经营人有关处罚规定的效力。 第二章首先指出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概况。第二节重点研究了旅客运输港口业务中港口经营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指出他们是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允诺人与第叁人的关系。在我国,《港口法》生效后,他们之间表现为一种直接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叁章首先介绍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出现及其法定化。第二节研究其对港口经营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指出其在一定程度上可将港口经营民事法律关系置于运输法律体系的保护之下,但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发生作用。 第四章首先介绍了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第二节对各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的港口业务经营者,但当其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时,应享有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和抗辩。第叁节介绍了我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演变。 第五章首先介绍了归责原则的含义、类型及其在运输法律中的应用。第二节指出对所有的港口作业对象,港口经营人均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港口作业侵权关系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章首先介绍了赔偿范围的含义和确定。第二节分析了承运人赔偿范围的规定和理解。第叁节指出了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范围、确定港口经营人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和可预见规则在港口经营人赔偿范围中的应用。 第七章首先介绍了责任限制制度的起源与意义。第二节先介绍了关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争论,接着提出笔者的观点,最后对港口经营人通过合同限制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

刘乔发[2]2008年在《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违约赔偿范围》文中研究说明港口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中转枢纽,在运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至2006年底,我国有1430个港口,3.4万个泊位,货物吞吐量5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9300万标箱。而提供港口货物装卸、仓储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口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

吴春江[3]2007年在《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文中认为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的港口业务经营者,因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差异,其地位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将港口经营人置于海上货物运输这一法律关系中,讨论体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对港口经营人及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阐述了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讨论了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依据港口作业合同等应当承担的责任,并由此引发了港口经营人在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定性问题。本文第二章讨论了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以着名的喜玛拉雅条款为切入口,引出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争议。接着介绍并分析了目前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大学说,主要是雇佣说/代理说、实际承运人说、独立合同人说、及国际上相关学说。文章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明确了不同的运输方式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即,在班轮运输方式下,港口经营人港口的作业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此可以认定为实际承运人,可以援引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抗辩与责任限制;而在租船运输方式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已经不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港口经营人独立作业,根据与承运人的港口作业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的港口经营人能否享受海上承运人的抗辩及责任限制,取决于港口作业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相关的责任限制问题,在第叁章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本文第叁章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港口经营责任的规则原则,阐述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引用案例,具体分析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其次,对港口经营人责任的责任期间及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港口经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别阐述了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权利。文章最后得出总结论,并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现状提出建议。

黄建设[4]2000年在《港口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 ,我国在建立运输法律制度方面已逐渐完善 ,但是在港口方面至今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港口法》一直未能颁布实施。虽然交通部于1978年和 1979年分别颁发了《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试行 )》和《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郭会玲[5]2007年在《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港口经营活动及其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在介绍和评价国际国内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立法的基础上,详细论述和分析了港口经营人的独立民事法律地位,并建议将其纳入运输法律中的履约方;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及运输法律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将港口经营人责任归责原则与之对比分析并提出了应当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文还在对我国相关运输法律中责任期间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应当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协调一致;最后,文章论述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及其在非合同索赔中的权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薛轩宇[6]2013年在《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港口经营中,港口经营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港口经营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运输中重要的利害关系方。分析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仟,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港口法》虽已出台,但此法并未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定,而仅仅是涉及港口的纵向法律关系。因此,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依然是立法的空白。同时,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亦很缺乏。因此,有必要对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民事法律纠纷,为我国的港口立法和港口经营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为此,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港口法的规定及我国国情,就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第一部分对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概念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探讨。介绍了当前对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定位的几种学说。最后分析了对港口经营人进行责任限制的必要性。其次,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同时通过相关判例说明当前司法实践中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模糊,民事责任限制适用混乱的情况。再次,国际公约与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立法以及借鉴。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在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几部国际公约。然后介绍了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规定,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公约与代表性国家(地区)关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最后,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的模式选择,以及内容构建。该部分介绍了当前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的两种基本模式:合同模式与立法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立法模式才是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的最理想方法。然后提出了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构建,包括了立法原则、主体范围、责任期间与归责原则。本文主要从以上方面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港口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促进港口产业的良性发展。

刘力[7]2003年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追求和平相处,协调发展。面向21世纪,人类虽然依旧遭临战争、恐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但和平的祈盼,合作的愿望,发展的追求从不间断。因为这些信念,国际民商事交往得以继续和深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频繁和复杂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伴随其间的便是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大量涌现。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这些争议的一种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运作有赖于各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制,虽然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努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因而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千差万别;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事关私人利益的保障;第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适当行使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各国都在极力地争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而致管辖权冲突于不顾;同时,各国又不得不抑制这种扩张心态,缓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之下的敌对情绪,寻求彼此间的协调与合作。关注人类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理性,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和统一创作了条件。虽然国际社会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努力一直不曾间断,其结果并不如人意,但合作与发展的主流心态必将赋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个全新的视野和开放的空间。本文分为五章,共计20万字。第一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涉及叁个主要问题:一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联系;叁是国家及其财产司法管辖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确定——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从叁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涉及的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一般而言,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传统依据,同时也发展了当事人协商、最低限度接触等现代依据;然后,选择若干能够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分别介绍了这些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叁个层面是从当代四个较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入手展开的,这些条约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的确定方面虽不尽完善,但其协调和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的努力不容质疑。第叁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司法审查——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角度来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本章细分为四节,分别就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冲突及其解决,首先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存在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其次是关于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理论学说与一般原则的论述,最后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进行了理性设计并综合分析了现实解决途径。第五章为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问题研究,立足中国一国四域(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现实,分别就四个法域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从而立足中国大陆就未来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点建议,该建议分叁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标准的立法建议,二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立法建议,叁是关于构建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的一点思考和建议。总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不单关系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还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既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私法中法律的选择,关系到国际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更与有关国家的主权原则密不可分,所以才会出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争夺问题,才会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种努力曾经开始,但永远没有结束。今天,当英美国家发动了对伊拉克战争,我们感慨国家主权一定意义上的虚幻,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环境的无序,但我们不会怀疑人类追求和平共处、合作发展的永恒愿望。我们处在一个合作与发展的时代,合作与发展的宗旨同样也贯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解决当中

李章军[8]2005年在《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承运人责任制度直接调整船货双方之间如何分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都是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的纠纷。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定怎样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与该国国际航运业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叁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这叁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航运发展阶段、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缔结的,叁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造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混乱和冲突,使法律失去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对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并且,这叁个国际公约也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的现实要求。在这个背景下,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了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建议稿草案。尽管运输法草案吸收了叁个国际公约和一些典型国家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合理规定,就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等制度作了详尽的、倾向性的统一规定,但同前面叁个公约一样,该草案也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而且其中许多条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中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想要在这个国际公约的缔结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必须切实加强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既要充分了解发达国家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又要适当地平衡船方和货方的利益,考虑国际民商立法的最新发展方向,以便就承运人责任的各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能

韩燕[9]2003年在《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港口经营中,港口经营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港口经营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运输中重要的利害关系方。分析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港口法》虽已出台,但此法并未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定,而仅仅是涉及港口的纵向法律关系。因此,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依然是立法的空白。同时,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亦很缺乏。因此,有必要对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民事法律纠纷,为我国的港口立法和港口经营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为此,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港口法的规定及我国国情,就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国际上,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存在着雇佣说、代理说、独立合同人说及履约承运人说。文章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主要对港口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期间及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在归责原则方面,港口经营人根据不同的作业对象采取不同的责任基础,可以更好地与运输法律相衔接,并且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保持一致;在责任期间方面,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使其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相衔接;在责任限制方面,港口经营人可与承运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同时,也对于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制赔偿权利的丧失问题进行了论述。 最后,对港口经营人的留置权进行了探讨。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留置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文从港口作业合同的性质出发,对港口经营人享有留置权找到了法律依据。 本文主要从以上方面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港口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促进港口产业的良性发展。

黄建设[10]2001年在《港口经营业务及其法律关系》文中认为对港口经营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主要是针对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货物装卸、港口货物仓储等港口业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港口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 杜娟.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2]. 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违约赔偿范围[J]. 刘乔发. 港口经济. 2008

[3]. 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D]. 吴春江.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4]. 港口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 黄建设. 水运管理. 2000

[5]. 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研究[D]. 郭会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6]. 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 薛轩宇. 广东商学院. 2013

[7].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D]. 刘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8].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 李章军.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探析[D]. 韩燕. 上海海事大学. 2003

[10]. 港口经营业务及其法律关系[J]. 黄建设.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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