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所 普洱镇沅 666500
【摘 要】当前在关系到房地产登记的赔偿案件中,有很多的案件都是因为一方的当事人存有民事欺诈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登记部门在进行登记的时候造成的,使得另一方受到权利上的损害。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算完善,应当怎样分担和衔接一般的民事侵权和行政赔偿是当前我国的司法界面临的一大问题。本文主要是从当前对房地产进行错误登记而划定的赔偿范围、依据以及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产登记;行政赔偿对策;问题分析
一、前言
房地产的登记制度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的行业的重要的职能,是我国的房地产的市场健全发展的必要的保障条件。本文主要针对房地产的登记制度中的抵押登记中的行政赔的偿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我国的房地产的抵押登记中行政的赔偿中尚存的问题,然后又给出了相关的房地产的登记的行政的赔偿制度完善措施,这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是交易中的一方的当事人使用欺诈的手段或者房地产的登记错误而导致另一方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加强房地产的登记的行政的赔偿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对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分析进行分析探讨。
二、房地产的登记部门由于错误登记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据
对房地产进行登记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照相应的权利进行一种行政行为,展现了我国的行政权利在对房地产的物权关系上的干预,这样能够使得房地产的权利人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确认。所以说,房地产有没有进行等级会对其交易方的权利造成比较大的利害关系。在错误登记的时候,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一方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对房地产的相应部门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错误等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方的当事人没有真正将告知的义务履行到位,或者是提供了虚假的不实的信息和材料,房地产的登记部门以及相应的登记机构对这些材料和信息没有进行细致的审核。对于当事人权利受损来说,错误登记不是唯一的原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是导致后果出现的必要的前提,这两种因素混合在一起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笔者将这样的一种违法行政和民事侵权的行为称之为混合侵权行为。因为在实践的过程中,法院经常常只会认为只有违法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受损后果,才会对另一方提出赔偿。但是笔者认为,在当前这样混合侵权的状况下,因为房地产的登记部门在进行登记的时候没有对相应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所以说只是将交易中的一方有欺诈行为就排除登记机构和部门的责任是不公平的。最起码应当由侵权一方和相关的登记部门一起承担。
当前在该混合侵权的行为中关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在实事件中所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国的最高法院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相关的突破。因为公安机构因为没有履行好相应的法定职责,使得我国的法人、公民以及相应的组织受到权益上的损害,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对数额进行确定的时候应当考虑责任没有履行在损害发生过程以及造成的结果中所起到的影响和作用。因为没有履行到相应的职责使得法人、公民以及相应的组织受到一定的权益损害,在损害的构成上会有混合侵权案件十分相似,所以说,上述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能够对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中的混合侵权的赔偿问题具有相应的指导性意义。
三、我国房地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的范围
依照我国的相应法规规定,国家只能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为我国的房地产交易过程有很大的不同,有时候的错误登记不会对相应的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样的状况要是当事人对损失没有及时发现的话,相应的登记部门就不会承担损失。但是有的登记发生错误仅仅是使得当事人对使用权限的期待权有一定的丧失,这样的话房地产的相应登记部门就应当承担责任。
在对登记部门提起赔偿之前,有一些当事人已经就相应的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还已经胜诉了,可是因为败诉的一方没有很好地进行赔偿执行。笔者看来,在理论上应当将其视为当事人的权限已有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没有执行到位而已,所以还不能将这样的一种风险嫁接到国家身上。可是因为我国的公众思维习惯和监督的必要性,在进行案件处理的时候,不应当将已经进行过民事诉讼作为借口来剥夺刑事赔偿。
四、房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的责任和方式
怎样对民事的侵权人以及相应的登记机构职责进行区分,在司法的实践中有几种意见可以供参考。
1、通过协商处理处理
由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行政赔偿的请求,先由相应的行政机构进行损失赔偿,然后行政机构再对侵权人提出相应的最长请求。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有国家层面的保障,这样的做法能在很大限度保障当事一方的权利,但是其自身也存有明显的不足,责任的区分依旧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难点,同时也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来保障行政机关等追偿成功。在国际的赔法中对赔偿机关的责任以及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没有对共同加害人的追偿进行相应的规定。
2、法律途径处理
让法院来裁定行政机关应当担多少责任,从而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也是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比较通用的一种方式。法院在进行案件处理的时候,应当积极考虑到行政机构在相应的损害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起到的作用,从而确定行政机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要是房地产的登记机构有故意的或者是比较大的损失的话,就应当承担大部分的主要责任,这样的做法不足之处是把房地产的赔偿全部由法院来裁定,这样就会使得法院的压力比较大。3、当事一方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寻求补偿,如果其他的方式和方法依旧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时候,就能进行行政赔偿的相应起诉,让相应的行政机关来对责任进行承担。这样方式是笔者比较赞成的,有其合理之处,就国家的赔偿机制来说,其本身就是一种救济的制度,当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的途径或者方式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救济的话,才会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获得国家的赔偿。所以说,在立法的层面,国家赔偿的制度在进行提起的死后,程序是相当严格的,同时赔偿的条款也是比较苛刻的,在赔偿的范围上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因为当时一方的受害权利仅为一个,要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就禁止使用国家赔偿,不然的话就会出现同一个权利得到两次甚至是多次补偿的状况。
五、结束语
经过上述文章对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分析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分析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房地产的登记出现一些问题是必然的,毕竟人总有疏忽的时候,我们应当做的是尽量避免房地产的登记出现问题。在出现问题之后,最好采用协商赔偿的方法去解决。最差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在处理房地产的登记的错误而造成的赔偿的问题时候,应当具体的分析各方的过错情况和违法情形,尽量避免出现登记的机构只撤销相关登记却不赔偿,或者登记的机构承担全部的相关损失的两种极端情况。只有划分好责任才可以止争;只有使得当事人在法律的救济中得到了平等的对待,才能使市场的经济主体合理的使用权利和履行义务。另外,在对登记的错误导致赔偿进行研讨的同时,是否可以通过完善其他的措施来预防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例如异议的登记制度、房产的公示制度等等,这值得我们值得深思。
参考文献:
[1]孟庆霞.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宁夏社会科学,2005(1):32-34.
[2]曲珍英.房产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J].政法丛论,2005(2):56-59.
论文作者:祝伟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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