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安全的基本哲理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哲理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言
在冷战时期各国、尤其是各大国的国际政治考虑和规划方面,国家安全是运用得最频繁、影响也最大的一个观念;而在冷战后世界的国际政治讨论中,另一个观念——国际安全取得了近乎同样显要的地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国际安全受到普遍的关注,并被作为理论研究、实际观察和努力追求的对象,这是前所未有的。然而,仍然有理由认为,目前世界政治格局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基本还是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较多地通行以国家利益为至高原则,国际安全尚未得到更多国家政府和民众应有的足够重视,对其认知也由于大多偏于时政论述和过度倚重社会科学方法而尚待深入和哲理化。
在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乃至一般考察中,哲理化有助于发现和理解国际事态的最深层要素和本质联系,使人比较容易避免“在眼前的不断变动中追随时髦”(注:Kenneth W.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Baton Rouge,Louisiana,1994),pp.1-9.引语见p.8。对在国际关系理论乃至一般的社会研究中过度倚重社会科学方法所作的经典批评,见Hedley Bull,"International Theory:The Case for A Classical Approach",World Politics,V.18,(April 1966).又见John Lewis Gaddis,"History,Science,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Ngaire Woods ed.,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ince1945,Oxford,1996,pp.32-48。)。关于国际政治(乃至所有政治)的哲理化思考,必须会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对于权势和权利、道德和利益、正义和秩序、和平与冲突等人类“永恒问题”的审视,而这些构成了差不多所有集中体现人类主要政治理论成就的经典政治思想家们在学理意义上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有赖于他们而得以形成的各大政治思想传统作为后人从事有关哲理化思考的参照,藉以构设哲理性的定义、范畴、视角乃至范式和“模型”,形成一种构建理论的基本途径(注:近30年来在西方影响很大的罗尔斯著《正义论》,是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诸如此类的原因使辨析、探究和借鉴国际关系思想诸种传统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经典方法内的头等问题”(注:Ian Clark,"Traditions of Thought and Class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Ian Clark and Iver Neumann eds.,Class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asingstoke,Hampshire,1996,pp.6-7.),当代的重要成果之一, 就是经典方法研究泰斗、英国学者马丁·怀特关于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三大类型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著名辨析。这一辨析如果经过恰当的阐发和扩展,不仅适用于认识当代繁杂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最基本分野,把握其意识形态倾向、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注:参见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欧洲》1996年第1期。), 而且也可用于对国际安全的哲理化思考。
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这一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划分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论说国际关系的范式, 即“一种概念图谱(conceptualmap),一种总框架, 用来组建知识结构和分析某些关系模式”(注:范式的这项定义取自GeoffreyStern, TheStructure ofInternational Society,London,1995,p.26。)。本文拟首先借助于悠久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观念,从哲理上定义国际安全;然后展示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两大传统各自对如何实现国际安全的回答,并予以必要的评判。有如前面所述,从本质的层次上看,当今大多数国际安全理论构想和实际主张说到底同这些回答一样,涉及的是同一些“永恒问题”,遵循的是同一些逻辑推理,提供的是同一些政策选择。因而,理解和评判后者无疑将有助于理解和评判前者,并且会促进对当今和未来长时期里国际安全问题的深层认知。至于革命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问题,本文因篇幅所限将只提供非常概要的阐说。不过有一点将加以特别的展示和强调:国际安全当今在定义上的急剧扩展,或者说其种种新方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应归属于革命主义。
国际安全的哲理内涵
何谓国际安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判断什么是安全。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安全是指个体的生命、心灵、躯体及其(就人类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别是暴力的侵犯和损害。如果把所谈论的个体扩大为群体,即扩大为家庭、村社、部族、民族、国家等等,那么安全的含义要复杂得多。再进一步说,如果将所侵犯和损害的对象延伸到其他价值范畴,使之在上述最基本的价值之外还包括个人或社会文明生存所需的其他条件——例如尊严、起码或体面的生活所依靠的经济条件、共同体赖以维系的基本情感、习俗和制度因素,以及体现和维护所有这一切的法律或法理,则安全的含义就更为复杂和宽泛。不仅如此,在谈论个人或其群体的安全时,几乎所有世代、所有文明的人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赋予其道德意义,表达他们关于尊重和维护、或侵犯和损害安全的是非判断与褒贬态度。在如此庞杂并且富含道德评判相对性的安全含义面前, 诉诸“许多世纪里作为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之本”(注:LeoStrauss,"Natural Law",in David L.Sills ed.,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 of Social Science,V.11,New York and London,1968,p.80.)的自然法观念,可以得到一套可称为最简明、最根本、并且富含普遍伦理和法理意味的安全纲要,而它经过同样依据自然法哲理的简单延伸,便可提供一项具有同样特征的国际安全概念,从而构成国际安全思想的哲理基础。
自然法的基本含义同中国古代思想中的“天理人伦”相似。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自然法观念的某种萌芽(注:Ibid.,pp.80-82.)。然而, 首先使自然法成为一个哲学主题的是罗马帝国时期的斯多噶(斯多亚)派,自然法由此被界定和阐发为永恒地支配整个人类的自然理性,即先验的天然伦理原则。一方面,自然法以人对其所有人类同胞的天然亲和倾向为基础,提供评判人的行为的永恒尺度;另一方面,人由于具有理性而能够认识自然法并遵照自然法来行动,因而能够使个人、社会趋于完美(注:Ibid.,p.82;R.J.Vincent,Human Righ 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1986,p.21.)。经过中世纪的继承和变迁,到17世纪初,自然法观念由格老秀斯发展,成为近代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社会政治思想的最初形态(注:尽管如后所述,就其以全人类共同体和人类关系为视角和出发点而言,自然法观念包含革命主义因素。)。格老秀斯强调,人的本质属性是以人“对社会(生活)的渴望”为其根本的人的自然理性,它作为绝对和普遍的根本伦理律令即自然法,指引人们在合理地保存和造福自我的同时发扬固有的群体秉性,与其他人友好交往并结合成和平的有序社会。按照这种哲学理念,自然法规定了人们尊重他人和平生存及幸福的义务,以及自身和平生存及幸福的权利(注:Grotius,"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in Michael Curtis ed.,The Great Political Theories,V.1,New York,1961,pp.320-322.格老秀斯之后的较长时间里, 自然法观念总的来说具备越来越强烈的终极法理意味,并且颇大程度上被着重强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的“自然权利”观念所取代。参见Strauss,"Natural Law",p.84。)。
具体地说,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基本内涵归结为五大项,它提示了人的安全的哲理界定。这五大项是:不侵占他人所有,包括本节开头谈到的一切基本价值;将所侵占的以及可能由侵占所生的利得归还原所有者;信守承诺;补偿由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某人罪过施以恰当的惩罚(注:Grotius,"The Right of War and Peace",p.321.)。在由人组成的群体内部,只要人与人之间互相履行这五大义务,就将导致所有相关的人无虞侵害,无虞剥夺,安享公平的社会秩序的出现和可信赖的社会交往的开展,并且使人们以符合道德理性的方式共同和平地生活。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充分安全的,而由他们组成的所有群体只要同样互相履行这些义务,则每个群体也将是充分安全的。很明显,根据大多数政治哲学家在众多相关场合都视作当然的个人—国家、个人集合体—国际社会(或国际体系)之比拟(注:大致说来,个人—国家这一比拟只有在现实主义思想传统对待伦理道德问题时才不被采用,因为其基本信条之一,在于国家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从属于国家维护安全和谋求权势的政治需要,因而同个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并非一致。关于这一点, 最详密、 最卓越的历史兼理论阐说当推 Frederick Meinecke,Machiavellism:The Doctrine of Raison d'Etate and Its Place in Modern History,London,1957。),前一种安全相当于国家安全,后一种安全则相当于国际安全。不仅如此,无论是对格老秀斯自然法观念的上述展示,还是对其国际关系思想的总体论说(注:时殷弘、霍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待刊论文)。),都表明他所关注的多半是国际安全。此后,洛克对格老秀斯的自然法观念进行了深刻的个人主义改造:自然理性的根本内容从人的社会亲和性与先验道德义务。转变为个人自然权利。由此,安全可得到它最明确、最简洁也最基本的哲理界定:个人安全即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无虞侵害和剥夺,只要其实际行使不侵犯其他人同等的当然权利;国家安全依照个人—国家之比拟,即国家安享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选择国内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它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同等的当然权利;国际安全即在国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社会处于类似洛克式“自然状态”的那种和平、有秩序和较有道德的无政府状态(注:洛克式“自然状态”即在自然法约束之内的“绝对”自由状态,有理性支配的无政府状态。参见Locke,"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in Curtis ed.,The Great Political Theories,V.1,pp.172-174.)。
当代杰出的英国国际关系理论家海德利·布尔提出的一项国际秩序定义,实际上可被认为是用当代话语表述的、最基本的国际安全的哲理规定。按照他的看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希望的秩序并非个人或群体关系的随便哪种稳定模式,而是一种导致特定的预期结果、促进某些目的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在此类意指目的性或功能性社会安排的秩序中,最重要的是为维持社会生活本身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目的,它包括:(1)社会成员的生命多半免于暴力伤害或毁灭;(2)其承诺和协议多半得到遵守和履行;(3)其所有权多半保持稳定。同理, 国际秩序的不可或缺的基石,或者说国际安全的起码标准,包括类似的三条,即国家免遭外部暴力侵害,国际承诺和协议得到遵守,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得到保持。与此同时,布尔还更多地从国际安全而非国家安全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另外两项标准,并在论说序列上将其置于优先位置。首先是国际社会本身的保存,这既意味着阻止超级强国图谋霸权,将国际社会转变成“普遍帝国”,也意味着防止所谓超国(Supra—state)、跨国(trans—state)和亚国(Sub—state)三个层次上的行为实体破坏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主要角色的地位及其特别权利(注:在历史上和当今时代,这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天主教廷、神圣罗马帝国、联合国组织、跨国公司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等。)。其次便是国际社会的和平,但这并不是指确立普遍永久和平,而指“只在特殊情况下保持和平……被破坏的国际关系的平常状态”(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New York,1977,chapter 1.p.18.)。显而易见,在现代历史上,这些哲理规定所提示的起码程度的国际安全比追求较高程度的国际安全更经常地成为国际最重要的问题,当今世界在某些重要方面也是如此。
现实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机制及其评判
如何实现国际安全?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分别构成了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对现实主义思想家来说,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国家间争夺权势的斗争。然而多数现实主义者明白,过度或无限制的国际权势斗争将损毁国家及其利益本身,损毁它们在其中独立生存的主权国家国际体系。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懂得国家的根本利益即国家安全不仅取决于国家自助,也取决于国际安全(注:关于对限制国际权势斗争和争取国际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关切,可参见 Hans Morgenthar,Politics among Nations,New York,1948; Edward Gulick,Europe's Classical Balance of Power,New York,1967。)。
现实主义者中间最早就国际安全提供思辨哲理的是17世纪英国大思想家霍布斯,尽管他只是附带地谈及对国际政治的理论性看法。霍布斯式“自然状态”论构成其政治哲学的前提。在这种公共权威(也因而是文明社会)产生以前的假设性状态中,人与人在体力和智力两方面的平等使他们拥有同等的可以互相毁灭的能力,其结果是每个人对暴死于他人手下的巨大恐惧以及对他人意图的最坏猜疑,进而是为个人安全进行的绝对戒备和斗争。这同由物质欲望和名誉追求而引起的另两大类争斗一起,使得自然状态必然是普遍和无休止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其中没有法律,没有道德,没有文明,“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注:霍布斯:《利维坦》第13章,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5、96页。)出路何在?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就在于订立社会契约,将一切订约人的几乎所有自然权利(即自然状态中每个人为抵抗别人以保全生命而对每一事物、包括对别人生命的权利(注:Lawrence Berns,"Thomas Hobbes",in Leo Strauss and Joseph Cropsey eds.,History of PoliticalPhilosophy,3rd edition,Chicago,1987,p.402.))统统交给他们相约建立的“利维坦”——一个对个人来说无比强大、无比威严的公共权威,用对这种公共权威的绝对服从换取国内秩序和安全。像霍布斯学说的所有研究者都注意到的那样,按照个人——国家之比拟,在国际无政府状态或者说类似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中,国家安全仅能勉强依靠基于国家自助的国际权势斗争。霍尔斯自己就在《利维坦》中写下了关于这种状况的一段名言:“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注:霍布斯:《利维坦》,第96页。)一句话,公共权威的建立似乎不过是将自然状态中的绝对斗争由个人关系领域移到国际关系领域。由此,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可靠途径似乎是各国相约建立世界政府,用废弃主权、独立来换取普遍永久的安全与和平。
我们确有理由批评霍布斯(1 )漠视或混淆了国际体系状态与他的自然状态的重大区别;(2 )极为简单化地将秩序产生的原因仅仅归结于对政府权威的畏惧,从而实际上忽略了无政府国际体系内存在着某种秩序;(3 )很大程度上将这一体系中的国家同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混为一谈,由此使人容易推断国家也极易受外来暴力损毁,除非建立世界“利维坦”(注: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p.46-50.早在18世纪,国际法大师普芬道夫和瓦特尔就明确指出:国际无政府状态对主权国家来说, 并非如自然状态对个人而言那么不可忍受。 参见 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12。)。然而,霍布斯本人不仅从未表示需要世界政府,而且还在《利维坦》的核心篇章中对自己关于自然状态的基本观点作了两处虽不显著但应予注意的保留。首先,他说“我也相信整个世界决不会普遍出现这种状况(自然状态)”,“就具体的个人来说,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在任何时代都没有存在过”;稍后,他又相当明确地说“但由于他们(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用这种办法(即互相防范、随时准备战争)维持了臣民的产业,所以便没有产生伴随个人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注:霍布斯:《利维坦》,第95、96页。)这两处保留使人们以为在霍布斯那里,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并不完全排除国家经久生存和国际起码安全的可能性。事实上,霍布斯至少隐约地认识或设想到国际安全的机制在于均势,不管它由于国际政治更为基本和常在的冲突性质而多么不稳定。他承认国家间可以有权宜性的暂时合作,一国有时有必要同别国结盟或背弃联盟,特定时期里众多自私的国家为打败共同敌人甚至能结成相当广泛的大联盟;而他作为生活在大联盟时代的人肯定理解这种大联盟(它历经多年,终于挫败了哈布斯堡西班牙的欧洲霸权图谋)所起的构造均势的作用(注:Michael W.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Realism,Liberalismand Socialism,New York,1997,pp.126-127.)。
霍布斯之后的一两代,即路易十四扩张和西班牙继承战争时期,均势论真正形成并且开始流行(注:Herbert Butterfield,
"TheBalance of Power",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Cambridge,Mass.,1966,pp.139,141.还可参见F.H.Hinsley,Sovereignty,2nd edition Cambridge,1986,pp.199-200。)。 它的主要特点是着重于国际层次上力量对比的全局构造,着重于国际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对现实主义思想传统而言,均势提供了国家安全的头等保障,更构成了国际安全的主要机制。从国际体系角度看,均势的功能在于保持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相互承认主权和独立为根本原则的现代国际体系,即维持这一体系的安全和根本稳定,而从单个国家的角度看,则在于确保体系内各国(主要是各强国)的自主生存。当然,这两项功能还有其“无情的逻辑延伸”即阻止霸权(注:最早的欧洲国际体系史专家希伦(A.H.L.Heeren)在19世纪初所言,引自Gulick,Europe's Classical Balance of Power,p.31。)。用19世纪初著名的外交思想家和实践家根茨的话说,如果“国家体系要存在并依靠共同努力来维持,它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就决不可强大到能够强迫全体其余成员国的地步。”(注:Ibid.,p.34.均势的上述定义和功能,主要依据爱德华·古利克对20世纪以前欧洲均势思想的经典概述。参见Gulick,Europe's Classical Balance of Power,chapter 2。其他重要著作家的论述与之大同小异, 例如 Martin Wight, Power Politics,Leicester,1978,chapter16;Henry Kissinger,Diplomacy,New York,1994,pp.17-24;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第11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除了均势的定义和功能外,传统的均势论还有一项关于均势之生成机制的核心内容,可称为均势自动生成论(注:对均势自动生成论的详细陈述、分析和批评见时殷弘《制衡的困难——关于均势自动生成论及其重大缺陷》,《太平洋学报》1998年第6期。),即一国优势及其霸权追求必然地(自动地)招致其他国家单独和联合的制衡努力,均势格局由此得以生成或恢复。也就是说,国际安全本质上依靠一种自在的机制,据此可以说其实现和维持是自动的。
均势论久经历史检验,证明它所提示的那种阻止霸权的国际力量分布确是起码程度国际安全的首要保障。然而,且不说均势往往孕育着新的超级强国优势及其霸权欲望,它有时不能不通过战争来实现,甚至某些情况下还导致牺牲个别小国的独立生存(注:历史上几次瓜分波兰是这方面最为恶劣的例子。),从而其国际安全功能的履行需打折扣。对于均势自动生成论,则应予以严肃质疑和批评。这一观念由来已久,世代沿袭,很少受到怀疑。然而,历史考察表明,它在自己的合理成分之外存在着重大缺陷:历史上对霸权或其追求的反应远非总是制衡,它们还包括(也许更经常)容忍、规避、屈从和“搭车”;实际情况至少有时与其提示相反,即制衡努力或均势力量并不总随霸权威胁的增大而增强,它们也可随其减小而增强;均势自动生成论忽略了霸权或其追求国往往会提供利得,来使别国宁愿“搭车”而不制衡,也忽略了霸权或其追求的具体形式除了军事强制甚至武力征服,还可以是主要依靠政治、文化和经济影响的“包容”或“束缚”,从而远不那么容易使其他国家产生制衡意愿。理论上的分析能够显示,在国际体系层次上倘若力量对比显著偏向霸权觊觎国,或存在多极格局、包括超强国家与几个大致自主的次强国家并存的局面,制衡(特别是联合制衡)至少是不容易的。不仅如此,国际体系中格外严重的“无功受禄”和“公共财货”供给不足问题,以及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引起或加剧的利得与代价分配方面的矛盾,进一步表明了合作反霸的困难。在单个国家层次即国内状况层次上,有关一国制衡能力和制衡意愿的多种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会增添制衡的困难,甚或促使一国根本不做制衡努力。总之,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中的国际安全机制(或者说最具现实主义色彩的国际安全机制)确有其可靠性,但可靠程度往往有很大局限。
理性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机制及其评判
对于理性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来说,如何实现国际安全这一问题,同它对现实主义传统来说一样非常重要。而且,倘若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各自被赋予的关注程度进行对比,那么完全可以肯定后一类安全在理性主义传统中占有更突出的、甚至是中心的位置。之所以如此,多半是由于它在价值取向和基本思考方面尤其侧重追求普遍持久和平和设想其实现途径,并且更为兼顾国家个体利益与它所理解的国际社会总体利益(注:关于在17世纪至19世纪的欧洲兼顾、平衡和协调国家个体利益与国际社会总体利益的思想传统, 可参见Hinsley,Power and
thePursuit of Peace,pp.159-164;见时殷弘、 郝莹《利奥波德·冯·兰克的国际关系思想》,《欧洲》1998年第4期,第7-8页。)。 理性主义国际关系信念的根本是格老秀斯式的人类理性即社会亲和性观念,以及将国际体系当做洛克式自然状态那样的国际社会——虽无至高的超国家政府权威,但有多重整合纽带和共同规范。在理性主义者那里,国际安全机制主要意味着逐步接近或一举实现普遍持久和平的机制,其特征在于国内社会变迁与国际关系改造并举,政治经济举措与法制伦理构建结合。
格老秀斯之后至20世纪前期,关于国际安全途径的理性主义观点有三大最有影响的代表,那就是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国际观、边沁肇始的19世纪英国自由国际主义和20世纪的威尔逊主义。它们与当今西方主流国际关系思想的类同非常明显。启蒙思想家们多半认为,如果各国君主大大减少或停止对通商的干预,允许尽可能自由的贸易,促进共同利益的和平经济法则,就大有希望取代制造国际纷争的冲突和权势政治。不少启蒙思想家还认为,必须建立立宪政体或民主政体,因为包括中等阶级在内的民众大都生性热爱和平,由其意志控制政府能保证国际安宁。秘密外交、同盟谋略、宫廷争夺、领土取让以及同所有这些密切相连的均势政策, 都被当做旧制恶俗遭到启蒙思想家们的抨击(注: Felix Gilbert,To the Farewell Address:Ideas of Early American Foreign Policy,Princeton,N.J.,1961,pp.59-66.)。 应被认作英国自由国际主义先驱的边沁国际关系思想在上述各方面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大致相同。除主张为大大减少军备和列强争斗而放弃殖民地外,他的新创造主要在于后来大体重现于威尔逊主义中的一套国际政治“民主化”、和平化改造逻辑:要规范国家对外行为,防止和化解国际纷争,就应建立国际司法议会;该议会依靠理性而非武力运行,而公众舆论是理性力量的主要体现和最有力的制裁武器;为保证各国公众对国际事务有公平合理的判断,各国须实行和保障新闻自由,并且废除秘密外交(注:Torbjorn Knutsen,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Manchester and London,1992,pp.134-136; Hisley,Power and the Pursuit of Peace,pp.81-87.)。边沁之后,经科布登、布莱特到格莱斯顿,19世纪英国自由国际主义的安全与和平理念基本上一脉相承(注:参见Alan Bullock and Maurice Shock eds.,The Liberal Tradition:From Fox to Keynes,London,1956,Part Ⅲ,sections 1,2,5,Part Ⅳ,section 3.Part V,sections 5,6,7。)。
1917年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世界权势重心随之移往大西洋东岸。与此同时,威尔逊主义正式问世,并且成为当时非常吸引人心的思想旗帜。总的来说,威尔逊是从一套与现实主义权势政治观相反的国际关系理念出发,要求废止传统的欧式国际政治运行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改行一套新规范和新机制,以此实现从未被欧洲列强真正当做政策目标的普遍持久和平。威尔逊认为,普遍持久的和平与安全首先有赖于普遍确立民主制度。在国内政治的民主化之外,还须实施国际政治的“民主化”,即用公开外交取代秘密外交,用民族自决取代强权政治。普遍和平与安全还有赖于用自由贸易原则支配国际经济,尽可能消除一切贸易壁垒。最后并且最令威尔逊着迷的是建立一个世界性组织,其主要功能应在于保证世界政治法制化,以此提供普遍的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他认为,人类理性及其指导下的世界舆论在国际关系的上述改造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新的世界秩序和国际规范说到底,必须以历来被现实主义权势政治观排除在国际关系领域之外的个人道德为准绳(注:关于威尔逊的国际关系思想, 参见 John Vasquezed. ,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nglewood Cliffs,N.J.,1986,pp.12-21;N.Gordon Levin,Jr.,Woodrow Wilson and World Politics,Oxford,1968,chapters 1,2;Kissinger,Diplomacy,chapter 9。)。
这里毋需多谈威尔逊贯彻他的多数原则的实际决心多么有限,也毋需多谈威尔逊主义反映了美国的世界霸权欲望、特殊利益抱负和美利坚民族未免狭隘自大的政治文化传统(注:关于这两点的论述参见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20世纪回顾·国际关系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125页。)。需要做的是,从威尔逊集大成的经典理性主义国际安全思想中选择某些要点,予以简短的评论。对其中那种在当今被称作“民主和平论”的断言,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严重质疑:所谓民主国家的公众同所谓专制国家的领导人相比,并不特别忌惮战争的损害或代价;不管是在民主的还是非民主的国家,大众都有可能怀抱极端意识形态(特别是极端民族主义)的或宗教的狂热,从而支持侵略战争;反过来说专制国家领导人有可能害怕对外战争,因为国内的反专制力量可能由于战争的激发而得以释放或强化。即使仅就民主国家互相间而论,民族主义、宗教偏见、国家重大利益间的严重抵触等等因素,可以同民主国家里一些有助于互相间和平相处的机制和政治文化一样起作用。还有,即使承认近两个世纪来民主国家互相间确实极少战争,仍可不无理由地认为民主国家数量过少,不足以作出足够可靠和普遍的结论;或者,它们之间的战争所以异常罕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某些同国内制度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国际政治原因。况且,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危机实际上并非罕见(注:John J.Mearsheimer,"Back to the Future:Instability in Europe after the Cold War",in Lynn- Jones andMiller eds.,The Cold War and After,pp.184 -187.又见JoanneGowa,Ballots and Bullets:The Elusive Democratic
Peace,Princeton,N,J.,1999; Samuel P.Huntington,"The Errors ofEndism",in Richard K.Betts eds.,Conflict after the Cold War,Boston,1994,pp.37-40。)。 关于那些可被称作“商业和平论”〔或用当今自由国际主义者喜用的术语称作“(经济)互相依赖和平论”〕的经典理性主义断言,不仅18世纪后期的大现实主义者汉密尔顿以其哲理和历史事实做了值得人们注意的驳斥(注: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1961,No.6(esp.)pp.56-59.), 而且当今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互相依赖既可能促进国际协调、也可能引发或加剧国际争斗,他们提出了较为严肃的批评(注:例如见Susan M.McMillan,"Interdependence and Conflict",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Review,V.41,Supplement 1,May 1997,pp.35-40,40-42。 参见卢梭论互相依赖加剧国际冲突:Steven Forder,"Classical Realism",in Terry Nardin and David Mapeleds.,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Ethics,Cambridge,1992,p.79。 )至于被威尔逊主义奉作国际普遍安全之根本保障的世界组织,其首要功能更难经得起历史检验和逻辑推敲。此类世界组织的基础在于国际集体安全,而国际集体安全实际上基于这样的假定:在国际安全方面国际组织的所有或绝大多数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共同利益、共同认识和共同行为(注:换用杰出的国际安全理论评析者伊涅斯·克劳德的话说,它是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口号移用于国际关系,认定“任何国家对任何国家侵略性地和非法地使用武力就将遭遇所有国家的联合武力”。它“被广泛地视为国际无政府状态和世界政治这两端之间的中间站”。参见Inis L.Claude, Swordsinto Plowshares,New York,1964。转引自Phil Williams et al.eds.,Classic Reading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elmont,Calif.,1994,pp.210-211.)。然而,设想所有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国际现状有利或正义,设想它们将本国利益等同于由普遍安全来定义的国际共同利益,或者时刻愿意将本国利益从属于维持普遍安全的需要,并且甘愿承受由此而来的战争危险,显然有违常理。同时,要相信它们会为集体安全体制而“放弃对国力要素的传统控制”,由此“在最为关键的政策领域放弃主权”(注:Ibid.,p.215.),同样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不仅如此,集体安全的另一项前提——可动用来维持现存秩序的国际集合力量占有压倒性优势,以致足以威慑或击败侵略国——不符合一种实际上并非罕见的情况,即侵略国占有国际力量总和的很大一部分。换句话说,即使假定其他所有条件都已具备,威尔逊主义的集体安全也难以遏阻或挫败真正的强国或强国集团的侵略行动。还须指出,在威尔逊主义及其思想先驱所主张的国际安全机制中,还有着(或可以引申出)用包括战争在内的手段来变更所谓专制国家国内体制、使之“民主化”因而和平化的意味。这可以说是为和平而发动战争,为国际安全而损毁国家安全。这样的国际安全按照本文前面论说的定义是自相矛盾的,在国际政治实践中甚至往往会是很邪恶的。
然而,对理性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机制构想所做的否定不应过头。从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冷战后大国间战争的发生概率,经济发达国家互相间关系的和平稳定程度,国际和睦、公正的实现范围、区域和世界性国际组织在促进安全与和平方面的作用大小等角度看,“民主和平”、“商业和平”以及“法制和平”这三种观念远非全然谬误,虽然检验这些观念的时间尺度仍远不够长,起重要作用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一方面,必须批判西方主流思潮在冷战结束后洋洋得意地提出的“历史终结论”,另一方面也须认识到自由国际主义取得了局部成功和有限认证,从中去思考一系列应予探究的重要问题。当今由“民主和平论”大加阐发的那类观念的理由,无论是传统性地集中于民主制的制度约束,还是再加上自由民主型政治文化的行为效应和民主国家的集体认同感(注:主要参见Maichael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Affair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12,(Summer 1983),pp.205-235; ibid.,V.12,(Fall 1983), pp. 323 -353;
BruceRussett and Harvey Starr,World Politics:The Menu for Choice,5th edition,New York,1996,pp.171-176; Thomas Risse-Kappen,"Collective Identity in a Democratic Community: TheCase of NATO",in Peter J.Katzenstein ed., The Culture of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 NewYork,1996.),都有一定程度的逻辑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如果主要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而论,传统和当今的“商业和平”、“互相依赖和平”一类理念,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特别是比较容易解释(当然还需考虑其他重要因素)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互相间有着经久的互相协调与广泛合作关系,为什么战争和军事强制对它们中间大多数(甚至包括大多数正迅速走上发达道路的国家)的吸引力总的来说显著跌落(注:主要参见Karl W.Deutsch et al.,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Princeton,N.J.,1957; Richard Rosecrance,The Rise of the Trading State,New York,1985;John Mueller,Retreat from Doomsday:The Obsolescence of Major War, New York,1989。)。至于国际组织的国家安全作用, 只要考察一下某些比较成熟、内外环境也比较有利的区域安全组织,或者是冷战后的联合国,就会发现,有所选择的有限集体安全、维和行动及多边军备控制是可以实现的。审慎地说,国际安全机制在某些方面正曲折地沿着理性主义传统所示的方向发育成长。
革命主义视野与国际安全范畴的急剧扩展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因篇幅限制,对革命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问题将只予以非常概要的阐述。革命主义强调的是蕴含在国际关系中或被掩盖与扭曲的人类关系,重视超越国家疆界和民族分野的人类共同体、超越国家利益甚至国际社会利益的人类幸福、超越任何特殊伦理的人类正义。在革命主义思想家看来,国内与国外并无真正的区别,不存在有真正的独特主体、独特性质的国际关系。
因而严格说来,在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国际关系思想所包含的安全概念当中,对革命主义者有意义的和可用的至多只有国家安全,而且这只是在革命主义者掌握了国家政权、面临抵御外部敌人以完成和巩固国内政治变更的情况下,才仅仅具有政权安全和革命主义事业安全的意味。如果实在要将原来意义上的国际安全用到革命主义者身上,那么它就大致等同于世界安全、人类安全,而且其中具有强烈的道德内涵,即涤荡所有人间非正义,或者说是革命主义者所认为并重视的那些人间非正义。这样一种“国际安全”定义,比急剧地扩展从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观念导出的国际安全定义,更不用说与现实主义传统的国际安全概念——各国独立生存和主权国家国际体系根本稳定——相比,显得异乎寻常地丰富。在国际关系理论界,这一定义或内涵的扩展实际上是由革命主义传统的当代典型理论表现之一——20世纪70—80年代勃然兴起的“世界秩序”学派首先发动的(注:该学派的理论思想见Richard Falk, A Studyof Future Worlds,New York,1975;Idem,The Promise of WorldOrder,Philadelphia,1987;Lynn H.Miller,Global Order, 2ndedition,Boulder,Colo.,1990;Institute for World Order,Peaceand World Order Studies:A Curriculum,4th edition,New York,1987.)。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和平运动和关于人权、生态环境、南北关系等全球性问题的运动的一大思想反应和意识形态提供者,世界秩序学派倡导从人类共同体的视野,统一地考察当代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问题和当代世界的非正义问题。前者指现存世界秩序中工业和科技的急剧发展给人类造成的严重威胁,即核战争危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聚积和扩散、人口危机、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后者指日益加剧的南北经济差距,以及国家和其他力量对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类群体的权利)的压制和破坏。世界秩序论者不仅实际上将安全范畴扩大到包括人类生活和人类价值的多个基本方面在内,而且还本着强烈的道德主义,要求自觉地追求理想的世界秩序,特别是主张根本变革主权国家国际体系(注: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第15页。)。
在世界秩序学派之后,属于西方自由国际主义主流的一些学者开始借用着眼于人类共同体的视野来考察世界政治,尽管他们并无革命主义的强烈激进倾向和广泛正义关怀。1983年,美国著名国际政治经济学家理查德·乌尔曼在颇有影响的《国际安全》季刊上发表《重新定义安全》一文,明确提出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安全概念应予扩大,使之包容非军事性的全球问题(注:Richard Ullman,"Redefining Security",International Security,.V.8,(Summer 1983).)。1989年初,杰西卡·塔克曼·马修斯在更为显赫的《外交》季刊发表同样题为《重新定义安全》的文章,强调国家安全(据该文含义一定程度上还有国际安全)必须将世界资源、环境和人口问题包括进来(注:Jessica Tuchman Mathews,"Redefining Security",Foreign Affairs,V.68,(Spring 1989).)。该文受到广泛注意和呼应,例如,《生存》杂志于同年底发表了《气候、生态与国际安全》和《战略的人口学成份》两篇文章(注:Neville B rown,"Climate,Ecology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Survival,V.31,(Nov./Dec.1989);Sam C.Sarkesian,"The Demographic Component of Strategy",Foreign Affairs,V.68,(Spring 1989).)。 此类论著大多体现了一种紧迫感,那就是在种种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面前维护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利益和优势,但国际安全的种种新方面也由此提出,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接受和重视。不仅如此,冷战结束前后迅速突出起来的国内和跨国性种族/民族冲突与难民和非法移民潮进一步扩展了国际安全的内涵。所有这些,加上近20余年来先后受到世人广泛关注和担忧的石油危机、国际贩毒、恐怖主义活动、爱滋病流行、亚洲金融危机、核武器扩散、电脑黑客袭击等事态,使得国际安全的含义和所涉范围大为扩大,以至于许多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和政策制订者都难以把握。这既是世界政治变迁的结果,也是人们对此变迁及其复杂性有了起码认识的表现。就后一点而言,着眼于人类共同体的革命主义视野无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全球安全
如上所述,国际安全的内涵在当今已经变得异常庞大和复杂。不仅在国际关系方面、而且在人类跨国联系甚而人类同自然的关系当中一切包含威胁、危险甚或非正义(不管是对国家和国际社会来说,还是对跨国群体和整个人类来说)的问题几乎都被囊括进这个概念。实际上,通过对内涵进行合理的划分,可以用两个概念来代替这种庞杂的国际安全概念。一个是原来意义上的国际安全,它可以用基于自然法和理性主义传统哲理的方式来定义,它意味着在主权国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社会处于和平、有秩序和相对正义的状态(其中当然包含着现实主义传统哲理在各国独立生存和主权国家国际体系根本稳定意义上的国际安全);另一个是全球安全或世界安全,它很大程度上涵盖着靠革命主义的人类共同体视野来发觉、认识和定义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当今和未来可预见的世界上,国际安全的有效追求途径既包括现实主义传统中的均势和经典外交机制(注:这里的经典外交机制指国家间在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由外交对话、谈判和协商实现的互相妥协来缓解或规避冲突。参见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第31、32章;参见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第420—424页。),也包括理性主义传统所示的某些尚待仔细辨析和严肃验证的机制,它们涉及国际/跨国层次的互相依赖和组织体制以及国内政治。至于全球安全的有效追求途径,则更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大量探究。但无论如何,国家安全、国际安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际/跨国合作是全球安全的必备条件。这三类安全互相间既密切相联和互为前提,又往往会有大大小小的抵触。在对待这些抵触时,应当从三大原则出发:(1 )国家个体利益与国际社会总体利益间尽可能兼顾和协调;(2 )人类共同体利益与国家个体利益或国际社会总体利益间尽可能兼顾和协调;(3 )在确实难以充分兼顾和协调的场合,这三类利益或三类安全应有的轻重缓急次序,当依具体情况而非抽象原则来确定,同时较多地注意到这么一项需要——人类共同体利益或全球安全尚无足够有力和独立的权威代表,因而需予格外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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