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实现形式与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所有制论文,股份制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对所有权的改革在不断推进。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1] (第3页)。在这段关于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论述中,突出强调了股份制的地位和作用,认为这种股份制中不仅要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还要有非公有资本的参股,实际上是强调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一改革思路既是在以往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以往改革思路的发展和提升,又比以往的提法更加明确和具体,体现出了具体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意义。明确提出将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正是对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在认识上的突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理论的发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观我国1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公有权实现方式经历了由封闭到开放,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在改革实践中尤其在国有经济改革历史性难题的破解中展现出突出优势,同时也存在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对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进行总结和分析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演进及其优越性
实行股份制改革,将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这一理论认识上的重大突破将使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改革走上一条规范和正确的道路,有利于公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强调将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拓宽了公有制的实现范围,而且在企业层面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企业制度创新,使所有权到位。同时,股权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建立起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也有利于在企业制度上与国际社会接轨,加强对外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拓宽资金来源和利用国际资本。
自从提出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迅猛发展。尤其是将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2001年国家统计局调查全国4371家重点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包括514家国家重点企业,181家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93家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以及3000多家省级重点与试点企业)进行的跟踪调查统计,截至2001年底,所调查的重点企业中已有3322家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改造面为76%[2] (理论版),2002年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为3468家,改造面接近80%[3] (第58-59页)。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包括大型和特大型重点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回升,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2002年底,全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636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2.3倍。国有资产由1997年的12.5万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5.46万亿元,增长23.7%。通过政企分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涌现出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等一批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我国目前由重点企业改制形成的3468家股份制企业,国家投入7701亿元资本,使其所支配的资本达13304亿元,扩大了将近一倍[4] (第216-217页)。同时,在改革过程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是为了致力于解决公有制主要是国有经济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产生的,与经济体制模式及其改革的进程紧密相联系。经济体制改革前,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把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直接混为一谈,尤其是国有企业无权无责,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种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忽视了企业自身应有的地位,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约和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公有资产的有效增值。
公有制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经济改革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就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集体经济改革的探索较早展开而且形式更为灵活多样,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国有经济改革则一直在探索之中。先是搞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放权让利,之后是利改税,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范围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制和租赁制,然后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这些改革措施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改变了企业的行政附属关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基本上是在原有框架内进行的,没有改变原有的资产关系和产权。除了上述问题仍然相当程度存在外,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中间委托链条缺乏有效的监督,公有权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从资金来源上讲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功能较差,过多依靠国家和财政拨款而没有严密有效的监督,资金预算软约束问题极为明显地存在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低下。随着改革的发展,变革产权关系与公有权的实现方式成为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股份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而提出。早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所谓股份制即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不同投资者的资本设立公司,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投资者及公司运作架构,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对投资者支付股权,投资者以其所持股份参与公司经营,公司运作由公司经营集团具体操作的投资经营制度。“股份制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科学的产权制度,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和完善起来的。股份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产权关系和证券市场。”[5] (第25页)作为资本组织形式的股份制并不具有基本制度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必须借助于股份制这种形式。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相互参股,形成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这将是我国的股份制经济在股权结构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实行混合所有的股份制,有利于集中社会各个方面的资金,实现资本的集聚,满足大型工程和建设项目对巨额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把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人才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有利于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调动广大劳动者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政府职能主要转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正是由于混合所有的股份制所具有的这些优势,因此,在我国许多地方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一部分,成为搞活国有经济的主要途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浙江省,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股份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大幅度增长,年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占60%以上。有的经济学家估计,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占我国总体经济的40%左右。如果再经过5至10年的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大约能达到80%左右[6] (中版)。
股份制企业的公司产权结构,一般拥有公有股(包括国有股或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股(股票上市公司由股民持有的股份)这三个部分。在职工股中,又分为核心层、骨干层和一般职工持股。这样的股权结构,既能壮大公有资本,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又能使企业具有稳定的职工队伍,形成较强的凝聚力,还能使企业具有集聚资本和接受股民监督的功能,有利于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在实际生活中,各个企业由于成长历史、行业特点的不同,股权结构不尽相同。实践证明,实行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国有企业按照这种产权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能够迅速摆脱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弊端,显示出无限的活力。集体企业按照混合所有的股份制进行改制,能够有效摆脱乡村政权的干预,迅速做大做强。私营企业引入股份制,经营管理能够很快跳出家族式束缚,迅速提升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水平。
总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朝着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的方向发展,可以达到殊途同归。可见,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营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产权组织形式。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突破与公有财产权的实现是辩证统一的
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体现了股份制的优越性。同时,这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突破与公有财产权的实现并不是相背离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首先要明确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集体经济相互组合形成的新的组织等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制经济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我们分别采用过的承包制、租赁制,都可以看作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因为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较好地处理了投资与经营、所有权与占有的关系。
在股份制企业中,从投资与经营关系来说,投资者向公司投入资本即获得公司股权。投资者只要密切关注该股权变化,并以股权参与公司的有关决策、经营与分配,即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所有权,而不必事必躬亲地关注公司的各项具体经营活动。而对于公司和管理层来说,它只要严格依法并依章程进行经营,维护股东利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即可。这样一来,公司与管理层就不必过多担心投资者对公司的干预。从所有权关系来说,投资者投入公司财产即获得股权,股权则成为财产所有权,公司由于人格化,也应拥有自己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它是以股权交易为代价而取得的对公司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从公司存续期间来看是完全的所有权,而从清算的角度看则只是公有权)。
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与公有财产权实现形式的一致性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的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股份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他们对股份制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制时,马克思指出,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7] (第496页)。马克思把合作工厂看作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股份制的发展是有利于和促进着社会主义的实现和推进的,因而马克思把股份制企业和合作工厂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8] (第498页)。就是说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是中性的,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这种企业制度下,完全可以利用它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劳动者持股比例和持股人数的增多,可以促使广大劳动者更加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有利于增加人民收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
作为法学概念的所有权,本质上是客观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形式。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西方法学理论的演进中,所有权逐渐为更广泛的产权概念所涵盖。即所有权同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项一起,通过法律和契约,构成了具有复合性、可分性、可交易性的产权,从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股份制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纵观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三个社会化过程,即产品社会化、劳动社会化和产权社会化。而产权社会化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如果说,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形式,那么,产权制度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形式。可以说,以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有可能是马克思当年所期待的“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行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9] (第11页)由此可见,以股份制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在此基础上应赋予特殊的规定性。按照经济学与法学原理,所有制与所有权都是一种财产概念,也就是说,所有制与所有权都与一定的财产相连。而对于一个企业,包括一般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来说,它需要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但远不限于财产,它是一定的财产与经营者、企业职工和经营模式的结合体。严格来说,这样的组织形式是难以用所有制来界定的,即使对国有企业的提法也是需要斟酌的。抽象了对企业的所有制与所有权,这两个的含义就可以具体到企业财产上。
在股份制企业中,由于公司财产是投资者投入的,从原始来源来说它属于投资者,而一旦公司成立后,这种财产便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又由于公司在接受投资者投资时向其支付了股权或股票,这可以认为是投资者财产的转化物。投资者持有股权与持有财产的性质是完全等同的。因此,原公有或原国有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即为公有或国有,原私人机构投资持有的股权即为私有。这样一来,就企业本身而言并不具有所有制性质,而从股权来说,却将公有制的财产实实在在的具体化了。这种股权属公有机构持有即为公有,属私人机构持有即为私有,公有股权增值公有经济便得到发展,贬值或减少公有经济便遭受损失。而且,股份制的一个最大好处在于股份流动性强,持股人可以根据自己或企业的需要,增值或变现股权,从而体现自己对企业与经济的调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份制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实现公有制,但它本身并不代表公有制。
三、股份制的现实困境与其作为公有制改革方向的深化
几十年经济发展以及近20年的企业改革经验表明,原来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体制是不成功的,既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也使国有投资者精力过多地陷入企业事务。国企改革,实行股份制,“它将使资产重组,使资产流动起来,使国有资本主要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企业,强化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更加合理,使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加完善”[10] (第43页)。因此,股份制是一种完善的集合投资制度。但是,尽管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突出方面: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没有进行真正的股份制改造;部分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甚至国家股管理主体缺位(实际上多个部门都在行使国家股所有权,而无人真正负责),由于缺乏来自所有者的负责任的监督导致国家股股权代表虚设,没有实现企业机制上的根本转换;还有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其流动、组合、重组困难重重等方面。因此,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与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人甚至称为“形似神不似”。可以说,将股份制作为公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当前仍然处在攻坚阶段,必须全方位地深化改革。当前,深化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解决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问题,主要方向就是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治理结构规范化,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要从以下方面深化改革。
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之成为公有制的主体形式,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经济的现实还处在不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因此,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必然会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这将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趋完善,走出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而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相互参股、融合、混合,有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核心就在于没有解决好企业的独立法人财产权问题,导致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着眼点与突破口就是要通过建立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就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因此,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做好各类产权的保护工作,形成有效的产权流动机制。产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功能,确立现代产权制度将为产权功能的发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提供可靠的保证。应当注意,在我国国资管理与国企改革中,形成了从国资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与一般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性质上说,这三层机构都代表国有经济。推行股份制需要对这三层机构的性质职责进行必要的界定,妥善处理他们的相互关系。在三层机构中,国资管理机构按三方的方案确定出资人,即投资者,他所持有的股份体现了国有资产的利益。这一机构应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并对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据公司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189家,这些企业都具有一定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性质,但他们都是由过去的大型企业集团转过来的。对这类企业如何改革,以及地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管理的与上述189家类似的企业也需要继续探索。此外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可以是国家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也可以是授权经营的。他们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关系可以是持股关系,也可以是委托或信托关系(这要依受托管理资产的方式而确定)。对目前一般的国有企业,要在股份制改革中将原企业财产物化为股份。如果参与其他投资者,则按投资转让股份,如仍由国有机构持有股份,则通过股份与持股机构发生关系。其股份由国资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便由该机构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如股份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有股份的则这类企业与国资管理机构不再具有直接关系。
把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要求绝大多数企业都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成为股份制企业。在同一企业里,既有国有股、集体股,又有个人股、外资股、法人股等等,各类所有制的资本具有平等的地位,按照股权的多少,享有不同的权益。国有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股东会,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会产生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管理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三者之间形成制衡机制,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如果多数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独资或国有一股独大,股东会和董事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权力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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