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农民力量创新农民组织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关于建立农民协会与参与发展农村经济的调查报告_农民论文

依靠农民力量创新农民组织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关于建立农民协会与参与发展农村经济的调查报告_农民论文

依靠农民力量 创新农民组织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参与式方法创办农民协会发展农村经济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协会论文,农民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调研报告论文,力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安徽省霍山县地处山区,也是贫困县。1999年以来,采取参与式方法,组织农民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办农民协会,相信农民,依靠农民,为了农民自己谋利益,发展农村经济,取得显著成效。从我们调查该县桃源河乡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有些问题,也亟待研究解决。结合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精神,提出以下调研报告。

(一)

霍山县桃源河乡,有17个村(场、厂)、195个村民组、2.2万人,总面积119平方公里。桃源河乡是一个贫困乡。全乡2002年人均收入仅1450元,其中有628户2416人相对贫困,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始终在温饱线下徘徊。1999年以来,在中荷扶贫项目的支持下,采取参与式方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了交通项目7个、卫生项目3个、教育项目2个、小灌区工程项目7个,到户林业项目实施9个村,创建农民自助组织8个(其中竹农协会4个,妇女鞋业协会1个,茶叶协会3个)。各类项目的实施,解决了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差、饮水困难、交通不便等问题,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提高了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社会性别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农民创建自助性的协会组织,农民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分配,提高了农民的自治能力,形成了市场优势,为提供农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1.创办农民协会,建立“农户+协会+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

霍山县桃源河乡有竹场面积11.3万亩,其中毛竹园面积5.2万亩,蓄积量800万根,人均毛竹园2.5亩,几乎是山山有竹、户户有竹,毛竹收入占全乡农民收入的40%左右。但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毛竹市场价格低迷,农民出现了卖竹难问题,增产不增收,农村贫困问题又突出起来。

为了能把毛竹就地加工,然后再销售出去,既解决卖竹难问题,又能提高毛竹附加值,实现竹农增收,当地乡镇政府紧紧抓住中荷扶贫项目扶持的机遇,在参与式扶贫思路的指导启发下,选择大岭村进行尝试。首先对大岭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脱贫目标,特别是对毛竹产业的生产、开发、加工等,多次组织乡、村、组干部、党员、群众、贫困户、妇女等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参加的座谈活动。采用问题树、因果关系分析等方式进行参与式讨论,让参会的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广泛深入地分析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寻找脱贫致富的新途径,得出了发展竹材加工业是该村脱贫致富唯一捷径的科学结论,竹农达成了共识,对以原竹直销为主体的传统粗放型毛竹经营模式的种种弊端有了较深的认识,一致同意联合起来,依靠农民自己,以有技能的能人为带头人,互相协作,共闯市场,共担风险,共同保护自己的利益,早日踏上致富之路。2000年11月26日,通过村民自愿参与,民主选举成立了霍山县第一个以毛竹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农民自己创办的协会——“大岭竹农协会”,并由协会组建了会员入股的股份制竹加工作坊,形成“农户+协会+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

2.农民充分参与,建立自主经营决策的运作机制。

(1)坚持农民自愿、为会员服务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协会会员入会必须自愿申请、且必须交纳股金和会费。协会建立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会员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加入。协会建立“农户+协会+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帮助会员解决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以求得到农民增收的效果。如毛竹深加工及其销售问题,为保护会员的利益,便于使协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协会同入会的会员户签订了毛竹购销合同。凡会员的毛竹优先收购,每根高于非会员户0.2元。部分会员可参与做工,在做工方面优先贫困户、适合女性做的工序优先女性。协会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

(2)广泛讨论制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由全体会员认真讨论制定,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章程》中明确规定协会是一个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农民自助经济组织;明确了会员条件、资格,即凡是本村竹农均可入会;明确了会员和股金的征收份额;明确了协会的利润分配比例,即协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盈利在扣除税金、机械、厂房折旧、工资后按“三三四”比例进行分配,即30%作为协会各项费用,30%作为协会积累或滚动发展基金;40%作为股金分红;此外,还规定了协会的宗旨和目的。

(3)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的决策机构。

通过召开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一般理事会成员5名,监事会成员3名,再分别从中产生一名会长,一名主任监事(女性)。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都具备懂经营、善管理、责任心强、且愿意带领竹农共同致富等条件。他们当中既有村、组干部,又有当地生产大户,还有女性,他们起着组织和带动的双重作用,是协会的领导核心。

3.以加工业为载体,以协会为依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协会主要是组织竹农将当地的毛竹资源就地加工升值,把资源强势变为经济优势,并为竹农提供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协会成立两年多来,以竹加工作坊为载体,以优质服务和广阔的市场为保障,以带动更多的农户脱贫致富为根本宗旨,规范协会运作,建立健全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兑现向会员承诺的有关事项,使协会规模不断壮大,效益越来越明显,逐步步入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会员已由创立时的100户增加到现在的124户,参加竹加工作坊生产的农户已由原来的31人增加到现在的114人(其中固定工人65人,领料加工工人49人)。协会总资产达10万余元。会员每户以入股方式筹集股金100元,共吸纳会员100户,其原则是贫困户优先,两女结扎户优先。会员遍及全村14个村民组,入会农户占全村农户的21%,入会农户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的26%。入会贫困户37户,占全村贫困户的67%。

大岭竹农协会成立后,全乡及周边乡镇的产竹大村纷纷前来参观学习,在借鉴大岭竹农协会创办农民专业组织经验的基础上,全乡又先后成立了建华竹农协会、桃源河竹农协会、三源竹农协会、桃源妇女鞋业协会(以竹衣和布料为原料),入会会员共达500余人,其中女性302名,贫困户156户,占会员户的31.2%。大岭竹农协会为他们做了大量的培训、服务工作,大大推进了全乡竹业开发进程,加快了竹农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

竹农协会的成立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社区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

1.竹农卖竹难问题得到了解决,促进了毛竹生产的发展。

两年多来,竹农协会生产加工毛竹15万余根,毛竹均价7.16元,比周边地区市场价格高5~10个百分点。由于竹加工作坊的正常运行,毛竹市场价格一直稳中有升,竹农不再为卖竹难而发愁了,毛竹收购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由于毛竹收购价格稳定,销售渠道顺畅,提高了竹农对毛竹园培育管理的积极性。夏季毛竹垦复、毛竹园埋青施肥覆土等培育措施,由原来的政府行政推动变成了现在的群众自发行动。近两年该村每年抚育、垦复毛竹园都在2000亩以上,每三年就使全村的毛竹园循环垦复抚育一次。

2.提高了毛竹附加值,增加了竹农收入。

从生产销售情况来看,每10元毛竹原竹可生产30~35元竹加工产品,附加值提高了3倍以上。几个协会生产的产品主要有:寿司卷、餐帘、方格笼、竹针、竹筷、杯碗、药棉棒、羊肉串棍、茶叶包装盒等五大系列二十多个品种,产品远销国内外市场,很受市场欢迎。两年来,仅大岭竹农协会总产值达到50.2万元(其中2001年18.2万元,2002年38万元,利润15万元)。累计发放工人工资17.7万元。据统计,参加竹加工的固定工人平均月工资325元,工人年最高工资4100元,管理人员年最高工资3460元,女工月最高工资达606元,女工年最高工资达到3768元。参加竹农协会生产会员年人均增收1800元,全村54户在册贫困户中有7户参加竹加工生产,人均增收1300元,当年全部脱贫。因病、因灾导致的贫困户家庭既参与劳动,又照顾家庭,不需外出务工就可脱贫。

3.提高了农民的劳动技能,增强了妇女的参与意识。

参与式方法的核心是人力资源的开发,着力于人的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组建协会的过程,是一个交流、沟通、对话的过程,让农民把自己的意愿、心声、想做的、想得到的目标表达出来,然后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内容或信息,作出正确判断后付诸实施。参与的过程是农民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平等协商、集思广益的过程,参与式讨论的关键能抓住人的主观思想意识、把握参与主体的心态,能把参与主体暂时不愿做的事变成主动愿意做的事情,能把愿意做的事做得更好。竹加工作坊的组织者、生产者都是农民,除外出劳务,很少出门。进入协会以后不仅开阔了眼界,学到了技术,提高了技能,而且使他们觉得在这种参与过程中实现了自身价值,同时还培养了他们的协作互助精神。参与式方法的运用能造就、挖掘地方小能人。每个协会都有一个产品生产的能人。如鞋业协会是以一位农民的专利产品为生产品种组织联合的。

通过参与式方法组建农民协会,广大竹农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特别是妇女、贫困户等弱势群体有了平等的参与选择机遇,参加管理、生产的意识空前提高。现在参加生产的妇女人数已达302人,参与率达60%,其中大岭协会在竹加工作坊做工的114名工人中就有81人是女性,参与率达71%。其中机械加工、质检、保管等重要岗位全部由女性担任,每个协会的理事会、监事会中都有2名女性,其中鞋业协会90%以上都是女性参加。

4.解决了剩余劳力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竹农协会采取作坊式分散加工和计件加工的方式连接会员,如寿司卷编织,男女老少都可以加工,鞋业协会更是如此,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老、弱、病、残和妇女劳力就业问题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协会联系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皆宜,使相当一部分人空闲时间参加协会生产,从而避免了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的发生,使社会治安状况日趋良好,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5.参与式方法的运用减少了扶贫工作的盲目性。

贫困地区农民往往因为找不到合适的脱贫项目,难以致富。参与式方法就是在扶贫项目人员的协助下,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让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户分析自己、家族和社区的自然资源与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现状、问题、需求、发展机会、制约因素和克服途径,帮助贫困户选择合适的发展项目,进而增强农户对扶贫项目实施的信心。最大限度地适应区域和贫困农户的现实条件,满足受益群体的需求。让男女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户对项目规划和行动方案产生归属感、责任感,由过去被动的项目执行者变成自觉的实践者。从而减少扶贫工作的盲目性,也有利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

通过对安徽省霍山县桃源河乡创办农民协会两年来的实践情况调查,我们感到,农民创办协会,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步伐的必然要求,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虽然农民创办的协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但反映了一些重大体制和机制问题,有几点启示和思考。

1.还权于民,依靠农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动力源泉。

长期以来,农民如何种地,如何生产经营,常常受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个土地承包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潜能,很快就解决了中国十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核心是还权于民,让农民拥有粮食生产自主经营权、产品支配权和收益分配权,由为政府干变为为自己干,形成了内在的动力机制。近些年,为了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的收入,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往往代替农民决策、干预经营管理和分配,例如今天要求农民种烟,明天要求种果,其结果是,“好心”未必办成好事。特别是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商品生产多元化,投资主体、产权主体多元化,市场多变化的条件下,只有让农民有了充分的生产自主经营权、产品支配权和收益分配权,才能变“要你干”为“我要干”,形成利益驱动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采取参与式方法,建立农民自愿入会和退出,以利益为纽带的,以自主决策管理为核心的协会,还权于民,依靠农民,把发展经济变成了农民自己的事情,是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关于人民是建设的主体,是事业成功的保证,实现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目标的思想。

2.在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非农化的过程中,发展农民协会是其内在要求。

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以转移大量的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关键。但是,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基数太大,转移需要较长的时间。据资料,我国1978~1998年年均转移农村劳动力1.24个百分点[1],2001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力1.7亿,并以每年600万人的速度增长。很大一部分农民将长期滞留在农村,需要以农业和自然资源为基础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技能不多,转移难度大;第三方面,转移的过程中,青壮劳力特别是有一定文化的青壮男劳力易转移出去,留下老、弱、妇、病等在农村,形成庞大的弱势群体。建立农民自助性质的协会,可以组织农民发展以农业和自然资源为基础、劳动密集型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作坊式的农林牧产品加工业,连接千家万户,形成群体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制和双层经营体制,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日本、德国、芬兰等都长期依靠农民协会,组织分散的农民发展农业。

3.参与式方法创建农民协会有利于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各协会在生产和运作过程中,乡镇政府改变了过去行政上的强迫命令等做法,强调参与意识,强调农民的自愿参与和对项目的选择,真正赋予了农民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决策权,使农户体会到协会是自己的组织,使农民感觉到政府是在按客观规律办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同时,竹农协会的运作,既使社区经济得到了发展,又使贫困户增加了收入,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工作。往年欠缴税款农户由于在协会做工,增加了收入,不再拖欠税款,也减少了干群矛盾,融洽了干群关系,使竹农感到政府是在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农民高兴,干部舒心。桃源乡的一位副乡长深有体会地说,以前辛辛苦苦干了不少蠢事、傻事和错事,费力不讨好,现在工作好做多了。

4.村民委员会与农民协会是不同的组织,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与农民协会具有不同的功能。村民委员会是依法形成的政社性基层组织,按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要求,行使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基层党组织通过积极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制定村民自治规范等实现党的领导权;村民自己办理法定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按照民主的要求来设置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村民自治的过程和结果最终要接受司法审查。而农民协会是以利益为纽带的经济互助组织,村民行使的是经济自主权。农民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农民遵循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原则,可以就一种产品的生产或经营形成合作关系,往往以能人和技术为核心带动。也具有社区的一些作用和功能,主要是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带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性质。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

5.农民协会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是协会各自独立,缺乏整体竞争力。各协会有定单就生产,没有销路不敢盲目生产;大批量的生产又做不了,生产规模小。没有统一的主导产品,生产不统一,质量也就上不去,销售时各要各的价,各找各的路子,有的销往初级市场,有的销往城市,有的托亲代友销售,有的通过外贸,没有统一的销售网络和畅通的销售渠道。因此,急需组建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产业协会。如建立竹农总会,由总会收集需求、供给、价格、市场信息,指导生产、销售,把大家联合起来,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样做与国家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可能行政成本更低。国家应从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区服务机构,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的战略高度,采取有效措施,从组织领导、财政、金融等多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根据WTO的农业政策框架,政府予以支持也是适当和必要的。

二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地位不明确,不利于向外融资、承揽订单,拥有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目前协会发生的经济行为,多以个体户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要么法律责任不清,要么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于协会的保护和发展。有的乡村干部提出到工商登记为企业,也有的人提出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但农民协会既不是企业,也不是社团组织。按企业对待,无论是进入门槛,还是税收,农民都很难承受;按社团对待,农民不可能像城市社团一样,只是开展一些非经济活动,农民协会应是一种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应在政府的支持下,建成一类独特的农民经济组织。国家应制定《农民协会组织法》,确立农民协会的法律地位,保护并促进其发展。

至于协会运作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协会与会员的利益联结不稳固等问题,在创建的初期是必然的,需要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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