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能力的有效形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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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经营离不开资金支持。信贷市场作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可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信贷融资必须具备信贷市场所要求的完全履约的信用能力。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信任是交易的基础,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担保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信用能力对于企业融资及市场交易的成功十分重要。

一、企业信用能力的内涵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是指能够履行与他人约定的事项而取得的信任。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履约行为。信用交易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一种市场交易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现金交易。

企业在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行为就是一种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信用交易行为。信贷关系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借贷关系,信贷过程就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资金授受过程。企业作为借款人为了获得银行信任必须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在借贷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借款人到期偿还债务资金的可信程度是实现交易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借贷双方对此条件有明确的约定。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界定

信用能力是指在信用交易过程中能够得到债权人确认的债务偿付责任的承担者应付未来违约的可能性或弥补由于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偿债能力。可理解为有债务责任或者能够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履行其偿还未来债务的能力。企业信用能力是履行信贷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信用能力,信贷过程就有可能中断。银行对于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是由信贷市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信贷市场上银行让渡资金是有条件的,其基本要件:一是贷款企业要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二是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的承诺。如果银行在企业不能证明其偿债能力而已向其发放贷款,或者当企业故意不归还贷款,信贷市场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企业信用能力包括自生信用能力与辅助信用能力。自生信用能力是指企业以其依法拥有并可独立支配的现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对所负债务作出信用担保的能力,是企业独立拥有的而不需要依靠外部力量的介入就可以获得。辅助信用能力是企业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而获得的信用担保能力。由于第三方对企业作出的信用担保要以企业的反担保为前提,在企业不具备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很难成立。自生信用能力是企业履行债务信约信用基础,是企业获得银行认可的必要条件;辅助信用能力是协助企业履行债务的外部力量,当企业自生信用能力不足时,辅助信用能力也可以增强银行对于企业的信任度,从而促成信贷契约的订立。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违约损害

企业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要受到银行的严格监控,无论是自生信用能力,还是辅助信用能力,都是以履行企业债务、赢得信用服务为目的。由于信贷市场需要分阶段完成交易过程,银行利益只有等到信贷合约到期时才能实现,一旦借款企业违约,信贷活动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风险并直接损害到银行利益,企业如何履行信贷契约以及如何证明其履约的信用能力,备受学界与业界的普遍关注。

经验证明,企业违约的情形可分成被迫违约、故意违约两类。被迫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履约。由于信贷市场具有不对称信息,导致借款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选择投资项目时的激励效应(道德风险),二者都会损害银行利益,降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能力的评价,使得银行为了减少借款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不得不限制某些借款企业的贷款需求。故意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成功并完全有能力归还贷款,但没有还款意愿,如果违约成本少于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就有可能违约。不管借款人违约属于何种情形,最后受到损害的并不仅仅是银行利益,而且还包括借款企业的利益,由于银行的限制将会导致不但借款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借款企业投资机会也将随之丧失。银行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往往需要借款企业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借款企业一旦违约,今后信贷融资的信用能力将难以获得银行认可。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条件

(一)必要条件

根据现代经济学和民法学基本理论,财产所有权是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所有权,企业信用能力就成了无源之水,一切都无从谈起。法律上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对于拥有私有产权或法人产权的企业来说,它们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及合法占有,具备了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企业具备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并不等于这种信用能力已经得到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或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企业信用能力的转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

(二)内在因素

企业信用能力形成的内在因素包括企业要有信贷融资需求和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两个方面。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信贷支持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推动力量,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信贷融资,只有在企业存在寻找资金来源的内在需求并提出信贷申请之后,银行才会对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在确信可以排除违约风险之后才会进行资金投放,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寻找融资来源的实际需求是信贷融资的第一步。银行在了解企业的借款需求之后,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必须评估目标企业资信状况,而资信审查重点就是借款企业合法资产(特别是权益资本)的构成,以及各类资产的价值量。企业信用能力不仅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有关,而且也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的自有财产(权益资本)价值量有关。只有在企业所有者依法实际拥有的财产达到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程度,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才具有实际意义。为了防范违约风险,用以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企业所有者的财产价值量必须大于(至少不小于)企业希望得到的贷款本息总和。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虽然道德风险阻止了企业真实信息的直接传递,但企业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可以被看做企业向信贷市场传递的关于企业信用能力的一个真实信号,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号作出自己的判断。

(三)外部条件

企业具有信贷融资的内在需求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还不一定能够形成信用能力。企业信用能力形成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条件,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信用能力的转化需要依靠企业以外的一定机制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信用能力形成的外部转化机制是建立在企业财产所有权基础之上并对企业债务的履行产生强制性法律约束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财产所有权界定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财产价值评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使得企业履行债务的能力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同时也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了法律保障,通过担保的设定,企业财产所有权才正式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

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信贷融资担保制度还不够健全,企业信用能力证明问题与企业履约问题研究同等重要,我国信贷融资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颇为周折,至今的完善程度还不高。尽管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在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上已经有法可依,但因社会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私有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仍然滞后,在我国民法典尚未正式制定之前,应该通过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并予以保护。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路径

(一)担保法律制度

现行有效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形式有助于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信贷融资担保的实践来看,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适合于在信贷融资条件下对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质押与抵押同属于担保物权,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而抵押必须不转移占有。在实践中,质押多用于动产,抵押多用于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经济学意义上,质押和抵押二者对于设定担保的特定担保物的实际价值没有根本的区别。

(二)抵押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其特征有:(1)抵押权设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的方式,或者说抵押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2)抵押设定在特定的财产即抵押物上。(3)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相一致。抵押担保设定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信用能力有了具体的量的规定。(4)抵押物不转移占有。银行因抵押设定而使其债权有保障,且企业履行债务的信用能力得到认可,同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固定资产发挥了企业生产要素和充当贷款抵押品的双重作用。(5)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由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替代债务人承担代偿责任的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保证定义上看,似乎与企业将其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无关,但融资担保实践中,第三人的代偿责任最终还是要回转到债务人身上,因第三人为债务人作出保证担保是由于债务人能够满足其提出的反担保条件,愿意向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一般都是债权人认可的,并具有充分的信用能力。保证担保是为增强债务的偿还能力而附设的另一个一般担保。由于保证担保是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或者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时,给予银行对于提出保证的第三人的资产拥有一般追索权的约定,因此,它可以起到增强企业信用能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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