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分析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分析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析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学论文,研究对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8214(2007)01—0004—04

自从1807年施莱廷格提出“图书馆学”一词至今,图书馆学诞生已经近200年的时间了。200年当中,图书馆学已经在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和专业教育三方面,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学科研究内容体系结构。[1] 这其中,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一直是图书馆学界最关注的核心问题。从最初的“执行图书馆工作任务时所需要的一切知识和技巧的总和”[2] 4到2004年柯平教授提出的“知识资源说”,[3] 对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经历了从单纯的技术到图书馆事业,从经验总结到理论创新,从表象概括向本质规律这样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这种认识过程在客观上推动了图书馆理论研究的深化以及图书馆学科体系的发展,使人们对图书馆学的认识能够不断接近图书馆学的科学本质。因此,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会长期进行下去。

1 研究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意义

主体与客体,是认识论范畴的一对概念。科学认识主体——研究者所要认识的客体,就是研究对象。任何一个学术体系在成为科学之前都存在于“非科学”这个集合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科学也是一些知识或学问,它包括各种技艺与形而上学及它们之间形成的各种相互关联。[4] 科学之所以能够脱离非科学的集合,是因为科学认识主体在认知过程中抓住或自以为抓住了它的科学内核,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式”这些构成一门学科的最基本要素。这其中,“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奠定的基石与研究的起点,对学科的构建和发展方向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研究和确立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树立图书馆学科学地位的必然要求。

人类是在实践中去认识客观世界的,每个研究个体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时空背景下对特定的客观存在进行认识。研究背景的不同和研究客体的不同,使得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科学知识体系就有了科学部类、学科门类和具体的学科之分。科学部类之间、门类之间以及学科之间相区别的内在根据,就是研究对象的不同。在如今科学知识体系的发展日趋分化、又日趋综合的趋势下,不同的科学部类、学科门类、学科在研究内容上有着很大程度的交叉融合,这就更加要求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5] 研究和确立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使图书馆学独立于学科丛林的必然要求。

在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体系框架中,其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最终由研究对象来体现,其基础理论最终由研究对象来概括,甚至其研究范式和方法,最终也由研究对象来决定。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都要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然而研究方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将它作为一种认识工具,研究方法的选择要以适合研究对象为标准,研究对象决定研究方法。正如恩格斯所说,方法是“对象的类似物”。[6] 关于图书馆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最终都要归结于研究对象这个理论研究的“元问题”上来。研究和确立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保持图书馆学研究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

2 确立和表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原则

关于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我国图书馆学界曾创造性地提出过“要素说”、“规律说”、“矛盾说”、“交流说”等观点。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仍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事业说”、“信息资源说”、“知识集合说”、“可获得性论”、“知识资源说”、“知识组织说”等观点在其中最具代表性。诸多学术思想的存在,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图书馆学界的学术繁荣,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于认识和确立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缺乏一致的视角和统一的原则。此外,揭示和发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固然是最重要的,但对这个问题进行科学表述,也关系到图书馆学为整个科学领域所认知和认可的程度问题,因此也应受到重视。笔者抛砖引玉地提出确立和表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原则(下文简称“原则”),希望能为学术大家们开辟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丝借鉴。

2.1 要保证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将图书馆学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这是确立和表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根本任务。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论及,“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7] 研究对象是“科学部类之间、门类之间以及学科之间相区别的内在根据”。如果关于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不能将该学科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那要么是研究者的认识不准确,要么是这个知识体系根本就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保证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关系图书馆学“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各学科对于研究对象的认识都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使得本来就不断变化的各学科日趋综合交叉,这就更加要求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要能够区别于其他学科特别是邻近学科,否则图书馆学就会失去自我。

诚然,图书馆学界的学者都充分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一直致力于使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更加接近于图书馆学的特有属性。但遗憾的是,许多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其表述不具有图书馆学的明显特征,往往使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外延大于图书馆学的外延,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图书馆学的属概念,而没有表征其种差,使图书馆学不能区别于其上位学科或相近学科。信息资源、知识集合、知识资源等表述也许概括出了图书馆学研究的本质,但却不能将图书馆学和其他同样研究信息、知识的学科区别开来。因此,保证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不仅是对研究的要求,而且也是对表述的要求。

2.2 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图书馆

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图书馆学作为一门科学也是客观存在。所不同的是,社会现象会发展变化甚至消失,但科学却一直存在并永远不会消失。人对于科学的认识可以逐渐深化,但科学这种客观存在却不以人的认识为转移,除非这门“科学”被最终证明不是科学。因此,如果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局限于图书馆这种现象,那么图书馆学就有随着图书馆的消失而消失、从而被证明不是科学的危险。

在图书馆学的学科建设过程中,学术研究和专业教育中遇到过一些实际困难,许多学者据此提出更改学科专业的名称,主张不能再以图书馆这样一个机构的名称来命名一个学科。但学科的名称可以更改,科学的研究对象却是客观和稳定的。如果我们把对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局限于图书馆,那么无论学科的名称变得多么动听,这种“换汤不换药”式的做法也只能是一种对于科学精神的背离。因此,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图书馆学的科学本质,而不是简单在“学科包装”上做文章。

不可否认,我们关于图书馆学研究最初来源于对图书馆的认识,但这只能说明图书馆是我们认识图书馆学的起点,却并非图书馆学的科学本质。图书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封闭走向开放和虚拟,由保存文化发展为传递信息和进行社会教育,图书馆的形态和功能不断发生变化,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却应该是客观的和稳定的,而且应该能适用于一切需要该知识的事业领域,其表现出来的变化只是研究者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入。在确立和表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时,要对图书馆学的科学本质进行抽象,对其内涵做出准确的把握和说明。

2.3 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不能等同于图书馆学的研究内容

“如果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不针对图书馆,那图书馆学研究什么?”这样的疑问貌似对上述原则的有力质疑,但其实在我们以往的研究中,我们往往把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混为一谈。研究对象是科学得以成立的学术内核,它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而研究内容往往是由研究对象派生出来的,一个学科的研究内容既取决于其研究对象,也取决于学科所对应的社会现象、社会实践。从理论基础的层面上来讲,研究内容可以用本学科的理论做基础,也可以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做基础,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例如图书馆经济、图书馆建筑、图书馆用户服务等图书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除了以图书馆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之外,还要有经济学、建筑学、心理学、市场营销学等相关学科理论的指导。如果将这些研究内容都纳入到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范畴,无疑是缺乏科学根据的,同时也会造成各学科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复。换言之,各学科的研究内容可以有交叉,但研究对象绝不可以有交叉。

图书馆学的研究内容强调的是其协变性,要求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也要求与时代背景相适应;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强调的是其科学性,而科学的东西是无需突出“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和继承性”的。[8] 只有将图书馆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区分开来,才能抓住图书馆学的科学内核,才能保持图书馆学的可持续发展。

2.4 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表述为一种社会现象

尽管图书馆学有向综合性科学发展的趋势,但到目前为止,图书馆学的社会科学性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既然是社会科学,就要研究社会现象,因此图书馆学应该是探寻某种社会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理论或知识体系。这种社会现象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事物,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行为。如果把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表述为一种社会事物,那么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很容易回归到“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图书馆”的老路上去,从而同第二条原则相违背。考虑到图书馆学同时具有“应用科学的性质”,因此将图书馆学研究对象表述为一种社会行为应是优先考虑的命题形式。

3 目前国内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主要学术思想及分析

我国图书馆学界关于研究对象的探讨无疑是深入而严肃的,目前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凝聚了研究者的智慧和心力。依据上述原则,笔者对这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3.1 图书馆事业说

这一观点最早由我国当代著名的图书馆学家刘国均先生提出,[9] 由于一直得到吴慰慈、黄忠宗等名家的力主而成为最具影响的学术流派。吴慰慈先生在其《图书馆学概论》、《图书馆学基础》等著作中提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事业及其相关因素。[2] 10这种观点在认识对象上突破了单一图书馆机构的局限,上升到图书馆事业这一更高层次,拓宽了图书馆学研究领域,丰富了图书馆学理论,客观上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其表述形式也很好地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概括全面,定位细致,从而影响了几代图书馆人的学术研究。当然,无论是事业还是因素,这一观点仍然把图书馆学的研究视线聚焦在图书馆领域,而且太过全面的概括也容易使人对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产生误读,这使该观点不能完全符合“原则”。

3.2 信息资源说、知识集合论、知识资源论

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图书馆学家切尼克(B.E.Chernik)在《图书馆服务导论》一书中提出了“图书馆资源是一种信息资源的论述”。90年代末,我国的徐引篪、霍国庆等学者提出的“信息资源说”,认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动态信息资源体系及其过程”。[10] 自2000年,王子舟先生相继发表和出版了《知识集合初论——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探索》、《知识集合再论——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阐释》和《图书馆学基础教程》等一系列著述,“知识集合论”从而形成。[11-13] 2004年,柯平先生发表了《知识资源论——关于知识资源管理与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一文,开创性地提出了“知识资源论”。这几种观点立足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广阔背景,系统而深入地探究图书馆学研究的基本元素,对图书馆的本质也有了更加深刻的把握,对于从图书馆现象层面上来概括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传统模式,无疑是一种超越。然而,虽然从表述形式上不再局限于图书馆,但一经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三种观点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同一种思维范式,即:图书馆的本质是信息资源体系(或知识集合、或知识资源)→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资源体系(或知识集合、或知识资源)。因此,这三种观点其实还在围绕图书馆来确立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仍然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图书馆。此外,从表述来看,这种为图书馆寻求属概念而不是全同概念的方式,也极易使图书馆学和其他同样以信息资源(或知识集合、或知识资源)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如文献学、出版发行学)混淆起来。

3.3 可获得性论

从1998年到2003年,梁灿兴发表了《图书馆的核心问题与研究对象新见》、《可获得性论的知识自由和知识共享阐释》等多篇文章来阐述可获得性论。从知识自由共享角度将该观点定义为:“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14] 该学说的研究视角可谓新颖,站在“知识共享”的高度,从用户角度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进行探讨,突出了图书馆学的人文特点。“可获得性论”无论从内涵还是从语言表述上来说,都突破了(或正在努力突破)图书馆这种社会现象长期以来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束缚,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有了一个崭新的视角。然而,正像医学的研究对象不能表述为“保护健康”,军事学的研究对象不能表述为“保卫和平”一样,用一种目标性的命题形式来表述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同样是不可取的。同时,实现“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的手段包括很多研究内容,这同样也把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等同于图书馆学的研究内容。

3.4 知识组织说

知识组织(Knowledge Organization)作为一个概念和思想产生得较早。1929年,著名分类法专家布利斯(H.E.Bliss)先后出版了《知识组织和科学系统》、《图书馆的知识组织》两部著作,从文献分类角度对组织知识的思想进行了阐述。著名图书馆学家谢拉(J.H.Shera)也分别于1965年和1966年出版了《图书馆与知识组织》、《文献与知识组织》两部论著,对图书馆的知识组织表现及作用进行了初步研究。[15] 将“知识组织”作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来对待,却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图书馆学界。当时,刘洪波教授针对“知识交流说”的不足提出了“知识组织说”。上个世纪末,王知津教授连续发表《从情报组织到知识组织》、《知识组织的研究范围及其发展策略》、《知识组织的目标与任务》等文章,对知识组织的内涵进行了细致阐释,认为“知识组织应建立在知识单元的基础上,将无序的知识组织起来供人们使用,这就是图书馆学的研究领域”。[16-18] 蒋永福先生也是“知识组织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图书馆是对客观知识进行专门组织和控制的社会组织,知识组织理论应当成为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19,20] 无论分析内涵还是表述形式,“知识组织说”都最接近“原则”,但对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是否应该把握在“知识”的层面,笔者将在下文结合自己的观点予以分析。

4 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信息检索需要的信息组织

结合对各家观点的分析和借鉴,笔者也斗胆提出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并把它具体表述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信息检索需要的信息组织”。

首先,图书馆学研究的社会现象(社会行为)是“组织”。这一点从上述大家的观点中也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信息资源说”中的“信息资源体系”表明这种信息资源是经过组织的;“知识集合论”“知识资源论”中“知识集合”和“知识资源”的重要特征就是有序性,说明也是经过组织的;“可获得性论”中“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的具体表述,更说明组织不但是一种结果,而且是一种过程(“体系化”就是组织的过程)。即使从图书馆的层面来确立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我们也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图书馆的本质特征是组织——图书馆所建设的资源,无论是文献还是信息或知识,都是经过组织的,这是图书馆区别于书库或书店的根本所在。古代藏书楼虽然没有履行为用户服务的职能,但它之所以也能被称为图书馆,就因为它所藏的文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分类组织;网络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虚拟图书馆虽然都强调其服务职能,但它们之所以能区别于一般的网站,原因也在于它们将对信息的组织作为存在的依据。换位思考,如果一个网站的建设注重信息组织,我们同样可以认为这是图书馆学的科学理论在起作用,而事实也的确如此。

其次,图书馆学所研究的“组织”行为的客体是信息。上文提到,笔者认为“知识组织说”最接近“原则”,但将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定位到知识层次却是值得商榷的。信息和知识是一对具体属种关系的概念,虽然知识的内涵更丰富,但信息的外延却更大,对知识的组织同样也是对信息的组织,但对信息的组织却不一定是对知识的组织。因此,我们只有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定位在信息层面,才能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学科的渗透力才会更强,才能够将元数据、搜索引擎这些信息层面的组织方式纳入到图书馆学的研究范畴。蒋永福先生认为,“图书馆是对客观知识进行专门组织和控制的社会组织,知识组织理论应当成为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这说明“知识组织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图书馆。当然,知识组织应该是图书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对图书馆事业和工作的更高要求,但如果从这样的角度来定位学科的研究对象,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再次,图书馆学所研究的信息组织是有特定目的的,这种特定目的使图书馆学和其他学科的所研究的信息组织相区别。在社会生活中和学术研究中,信息组织行为十分普遍,撰文立说要经过信息组织,言语表达也要经过信息组织。因此,一定要明确图书馆学所研究的信息组织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组织的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一般意义的信息组织是为了信息存贮或信息交流,而在此基础上,图书馆学所研究的信息组织的直接目的是信息的检索需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息存贮或信息交流。

必须重申,图书馆学作为一门科学是客观存在,是永恒的。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包括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都是努力揭示和认识这种存在,认识过程会逐渐接近但永远也不能触摸到图书馆学的科学本质。然而,图书馆学的学科体系却是人为建立起来的,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科学理论的认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价值观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这也使得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会有不同的出发点和不同的视角。笔者依据一定的认识原则,探究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并把它具体表述为“基于信息检索需要的信息组织”,也只不过是诸多认识中的一种,然而对图书馆学科学内核的追求仍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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