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业自律价有关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自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屡屡发生,并迅速向各行业蔓延。这种两败俱伤的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界定并研究治理措施的同时,加强行业内部协调,制定行业内部自律价也日益成为众人热衷的一个话题。
一、自律价与制止低价倾销
无论在何种市场竞争环境中,价格竞争作为最直接有效的竞争手段,历来被参与竞争的企业首选。这本来无可厚非,问题是目前有些行业的价格竞争已经走到极端:从手段上看,定价已低于其生产成本或进货价格,属舍本销售;从目的上看,在大市场的圆饼已无法做大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目的只能是掠夺别人的市场;从后果上看,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三方面构成的是恶性的低价倾销行为。
从客观上分析,造成这种恶性低价倾销现象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一是某些行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供大于求,产品库存加剧,一些企业因无法忍受大量资金的沉淀而被迫“放血”;二是某些行业中盲目上马的企业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上不了档次,为与大企业抢市场而竞相压价;三是某些小厂以低成本制造,以短期牟利为目标,不惜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甚至假冒伪劣,扰乱了市场。对由于这些因素引发的低价倾销行为,关键是要从市场的治理整顿入手,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名牌,同时,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实行限产、压库、促销、保价。
从主观因素分析,我认为行业内部缺乏自律的价格协调机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当客观因素培育了低价倾销的土壤,滋生了恶性竞争的可能时,行业内各企业之间不能及时进行有效的协调,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有效的行业内部价格约束机制,致使大多数企业在降价中非但没有扩大市场份额,反而受竞争对手降价的刺激而被迫陷入不断降价、恶性竞争的“怪圈”之中,客观因素在主观意志容纳下生根发芽。
在这方面,日本企业有许多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一方面,日本企业均具有极强的竞争意识。为了争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保本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日本企业之间的竞争通常异常激烈,有时甚至达到“过火”的程度。然而,另一方面,鉴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在某些场合,尤其是在面临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往往表现出极强的团结协作精神,除政府的产业政策引导和适度的行政干预外,日本的行业团体(如行业协会)在这中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进所属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帮助成员企业经营资源(如生产、销售、技术等)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了市场的配置和价格的协调功能。在日本国内市场上,当激烈的竞争有可能损害各方利益时,一些合法的手段(如萧条卡特尔、中小企业同业组合卡特尔等)或行业通行的“惯例”就开始发挥协调作用,以免“两败俱伤”,在日本国内存在着一种有形或无形的协调企业利益关系的机制。
由此想到,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治理,除政府的依法干预外,我国也应该进一步重视行业内部的协调约束机制。在低价倾销面前,行业内部更应加强自律,要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价,以行业自律价来约束企业的价格行为,对违规者要有相应的惩罚,就目前市场状况来看,它是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自律价与“倒逼成本定价法”
行业自律价是以本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制定的一种价格。由此引出了一个争议,即实行行业自律价与现代企业定价法中的“倒逼成本定价法”是否相矛盾?
“倒逼成本定价法”,亦即以市场为导向,倒推回企业,层层算出每个生产环节所应承担的成本,再通过一系列的挖潜革新、增加产量等途径来降低成本。实现成本倒逼,是现代企业科学的定价理论。那么,制定出行业最低限价即自律价,是否会限制企业正常的低成本竞争?
“倒逼成本定价法”立足于现代企业营销理论,是一种有效的竞争定价策略。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即低成本是能够被逼出来的。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实施环境做一番分析:成本的降低立足于两条,一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二是产量的增加。从产量增加的角度看,“倒逼成本定价法”主要是通过单位产品中的固定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不断减少的特性,主张通过增加产销量来使单位产品成本不断下降,达到预期的成本目标。这种后果的产生,对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要求十分高,要求产销量能随价格的下降而明显上升。而实际上,在行业内部低价倾销出现之时,反映的已经是产品过剩和需求饱和,在这些行业内部,其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已十分小了,即使以低于成本的这种极低价格去抢占市场,也只是从别人碗里抢食而不可能做大市场的圆饼。可以想见,这种产销量的增加将是极其有限的。而从劳动生产率提高角度分析,很显然,这是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短期内对成本下降一般不会产生明显的作用。更何况,从科学的定义上来理解,“倒逼成本定价法”也并非是指从低于生产成本的售价中去倒逼那事实上无法实现的低成本,更多的还是从薄利多销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在竞争性市场中,企业虽然有自主定价的权力,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其客观规律的,在决定价格水平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生产成本是最基本的因素。生产成本是生产者为组织生产而事先垫付的资金,它必须能在其产品的售价中回收、得到补偿,这样简单再生产才能维持下去,而要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则更需要有适当的利润。“倒逼成本定价法”是一种科学的定价方法,它是按市场可以接受的价格去逼成本,尽量降低成本,但绝不是制定亏本价格;而低价倾销则是亏本销售,自律价是为了制止这种非法竞争行为,防止企业搞亏本销售而由行业内部协商制定的一种价格水平。因此,从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来说,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
三、自律价与大企业规模优势发挥问题
目前对实施行业自律价的另一个争议问题,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如上市公司),过去一直依靠规模效益创造优势,赢得市场份额,在行业内部实施自律价后,担心优势难以发挥。
买方市场背景下的行业自律价毕竟有别于卖方市场背景下的商品限价,限价压抑的是市场供不应求情况下的乱涨价,而行业自律价控制的是供过于求情况下的无序减价。在实行行业自律价后,企业不能再以无限制的降价争夺市场,这自然引出限产问题。限产在现阶段对行业整体而言,自然是一种进步。因为它可以避免重复生产、减少库存积压,但是对具体企业,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而言,自律价无疑有可能使他们失去许多机会:例如,在中国三轮农用运输车市场占有相当份额的山东时风集团公司自实施行业自律价以来,已经两次受到处罚,罚款金额高达百万元,由于受到干扰,企业生产、销售大幅度滑坡,集团自1984年生产农用车以来,第一次出现产量和利税均为负增长。
对待上述情况,我认为问题的关键还出在对行业自律价的具体制定上。很显然,制定行业自律价首先应该从有利于行业的协调和发展出发,而不是阻止行业的进步。科学、合理的行业自律价应该既能约束企业行为、规范行业价格、制止恶性竞争,又能充分起到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的作用。而目前行业自律价的制定尚缺乏合法的定价依据和正确的约束条件,致使行业自律价或者成为规模经济的障碍,或者成为某些行业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定价权的借口。制定行业自律价的总体要求应该是:自律价的测定、发布和监督检查,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为主进行,政府要加强引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应在兼顾本行业内不同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间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作用。在行业自律价的具体制定上,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科学地确定定价成本。行业自律价中的成本,应该是本行业的平均成本,这一点无可非议。我们可以在政府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定期、定点的成本监测或不定期、不定点的成本测定,获得某一商品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和行业平均销售成本,这个成本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行业内部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而及时做出调整和修订。
二是行业平均成本要有合理的浮动幅度。在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为进一步鼓励、支持行业内先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可以根据产品本身及行业内部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考虑以适当的行业平均成本加允许下浮幅度为依据。相应地,行业自律价也应给予先进企业一定的竞争空间,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提出成本及自律价的下浮幅度,由国家有关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后公布,至于行业内哪些企业能享受下浮,则应由国家有关部委和本行业共同商定,切忌以单一的自律价搞一刀切,影响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是实施行业自律价应有针对性地选择行业推行,国家行政机关应更多地尊重行业自己的意愿,不能借此过多干涉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利。行业自律价制定以后,各有关方面更要注意不能让行业自律价演变成行业垄断价,不能让自律价限制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进而侵犯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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