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围城”的独生子女:概念、规模与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围城论文,概念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走过了人生的幼年期、童年期和少年期,开始进入到成家立业的青年期。不少人已经开始走进“围城”,结婚成家,为人父母。社会舆论、大众传媒和研究人员也开始关注这一现象。但在看待和讨论独生子女的婚姻与家庭现象时,许多人往往以“目前我国约有8000多万独生子女”这种数字为背景。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独生子女婚姻将是今后中国婚姻的主体”。上海最近的一项调查报告也宣称“上海将进入独生父母阶段”。但实际上,现有的关于成年独生子女及其婚姻和家庭的研究,都缺乏对已婚独生子女的规模、特别是双独婚姻的规模等等问题的分析和探讨。
虽然各种大众传媒不断有关于独生子女婚姻现象的报道,但学术界对于这一现象的系统研究却十分少见。现有文献中,涉及到第一代成年独生子女的经验研究只有很少的几项。1996年,苏颂兴对上海市近千名青年独生子女的社会适应状况进行调查,内容涉及到独生子女的恋爱与婚姻,但遗憾的是,其研究的结果中却基本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注:苏颂兴:《上海独生子女的社会适应问题》,[上海]《学术季刊》1998年第5期。);笔者曾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对湖北省四个城市600多名在职青年进行调查,重点了解青年独生子女的成家立业等方面的状况。但其已发表的两篇成果也仅涉及到独生子女的职业适应和生育意愿两个方面,对于独生子女婚姻及家庭方面的众多内容尚没有涉及(注:风笑天、王小璐:《城市青年的职业适应: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风笑天:《城市青年的生育意愿:现状与比较分析》,[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夏桂根对1997—1999年江苏吴江市六个镇的独生子女婚育情况进行了调查,描述了独生子女婚姻在同一时期婚姻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独生子女的通婚现象等内容。由于该研究的调查样本只涉及到一个县级市所属的镇,其结果对于独生子女更为普遍的大中城市来说缺乏相应的代表性(注:夏桂根:《吴江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婚育状况调查报告》,[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2001年第3期。);最近的一项专门研究是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对上海市近2000名已有子女的独生子女及其非独生子女所进行的调查。该研究得出了这些已为人父母的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以三代同堂为主、子系小家庭的经济依赖性更强、恋爱观念更开放等结论。但分析表明,该研究的结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注:陈建强,包蕾萍:《“独生父母现象”及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载《2004年上海社会报告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的主要目标有三方面:一是对与成年独生子女的婚姻、家庭现象有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区分;二是依据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一项大型抽样调查的结果,从宏观上分析成年的、已婚的、有子女的独生子女的可能分布和“双独”、“单独”、“双非”家庭类型的大致比例,以便为认识这一现象的规模和范围提供经验的基础;三是对最近上海研究所得到的一些结果提出质疑,并力图通过分析来澄清某些误解,以增加人们对这一现象和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与已婚独生子女相关的概念
探讨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姻、建立家庭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各种新现象和问题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用一定的概念对这些现象进行界定和标识。上海的研究用了三个相关的概念:一是用“独生父母”的概念来指称已结婚生子的独生子女;二是用“独生父母家庭”的概念来指称“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人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三是用“独生父母现象”来指称与作为父母的独生子女以及与由这样的父母所组成的家庭有关的现象。笔者认为,这三个概念均不太合适。
首先,“独生父母”的概念一方面含义不够明确,容易使人产生歧义,误解成“独生子女的父母”。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就是它虽然简单,但却与其来源“独生子女”的概念之间并不具有理所当然的逻辑联系,二者不能同等看待。“独生子女”一词,指的是那些“由父母终身所生育的唯一的孩子”。而“独生父母”一词,显然不能照样取其“由父母终身所生育的唯一的父母”之意。实际上,这一概念在语言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比如,该文在描述其研究对象时写道:研究对象是“已经结婚生子的独生父母”,并且“为了取样的方便,将研究对象主要设定为上海市各区托幼机构的独生父母家长”(注:陈建强,包蕾萍:《“独生父母现象”及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载《2004年上海社会报告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既然有“已经结婚生子的独生父母”,当然应该还有“尚未结婚生子的独生父母”。但什么是“尚未结婚生子的独生父母”呢?既然尚未结婚生子,又何以能够称为父母呢?其实,“尚未结婚生子的独生父母”所指称的对象不就是“未婚的独生子女”吗?至于文中所说的“独生父母家长”就更难理解了。究竟是谁的家长呢?独生父母的家长吗?独生子女的家长吗?实在太混乱了。其实作者所指的是“自己本身是独生子女的那些家长”。而这些人不就是“已结婚生子的独生子女”吗?为什么本来如此明白的概念,非要用一些混乱不清的概念来指称呢。因此,笔者认为,还是用“未婚的独生子女”、“已婚的独生子女”和“已结婚生子的独生子女”的概念比较合适。
同样的,“独生父母家庭”的概念也使人们很难从字面上理解其实际含义。它是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所组成的家庭还是父母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另一方是非独生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由于这两类家庭在某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差别,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笼统地将两类家庭都称为“独生父母家庭”既不准确,也有所不妥。
最后,用“独生父母现象”的概念来指称与上述二者相关的现象,同样含糊不清。应该看到,与已婚的或是已为人父母的独生子女所相关的现象,和与由这两类人所组成的婚姻或家庭相关的现象,既相互联系,但又互不相同。因为现象的主体不同,一种是作为个体的已婚独生子女,或者已为人父母的独生子女。而另两种则是由这种个体所构成的新的婚姻和家庭类型。用研究方法的术语来说,这是三种不同的分析单位。在社会研究中,分析单位不同,意味着研究所能回答的问题就不同。比如,当我们将已婚独生子女作为分析单位——即分析单位为个人时,我们可以探讨的问题将涉及到他们的婚姻期待、婚姻调适、生育意愿、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已婚独生子女与已婚非独生子女在上述各方面的异同等等。当我们将已婚独生子女所组成的家庭作为分析单位——即分析单位为群体时,我们可以探讨的问题将涉及到这种家庭的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生活方式、家庭社会支持网络等方面内容,涉及到这类家庭在上述各方面与其他类型家庭的差别,以及这类家庭形式的出现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等等;而当我们将独生子女所构成的婚姻作为分析单位——即分析单位为婚姻这种特定的社会产物时,我们可能关注的则是这种特定的婚姻本身,个人或家庭只是作为描述和说明这种婚姻的变量。此时我们可以探讨的问题将涉及到有关婚姻缔结、婚姻形式、婚姻冲突、婚姻质量、婚姻解体以及此类婚姻与其他类型婚姻的异同、此类婚姻对社会的影响等等。
人口学上,已有学者使用“单独婚姻”、“双独婚姻”、“双非婚姻”的概念来指称和区分与独生子女有关的不同类型的婚姻组合(注:郭志刚等:《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与“四二一”家庭》;宋健:《“四二一”结构:它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杨书章:《中国独生子女的现状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刘鸿雁等:《独生子女对中国未来婚姻结构的影响》;均载风笑天主编《中国独生子女:从“小皇帝”到“新公民”,[北京]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受其启发,笔者建议采用“双独夫妻家庭”的概念来指称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由于这一概念界定的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因而就可以明确地将这类家庭与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而另一方是非独生子女的家庭,以及夫妻双方都是非独生子女的家庭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这一组概念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它们都包含了已生育的夫妻和未生育的夫妻两种情况。
总之,用“已婚独生子女”和“已婚生子的独生子女”来指称个体,用“双独婚姻”、“单独婚姻”、“双非婚姻”来指称成年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不同的婚姻组合,用“双独夫妻家庭”、“单独夫妻家庭”以及“双非夫妻家庭”来指称由不同的婚姻组合所构成的不同类型的家庭,是合理且科学的选择。有了这些概念,我们对进入婚姻的独生子女以及他们所构成的各种类型的婚姻和家庭的划分就比较明确了。
二、已婚独生子女的比例及其“双独”、“单独”、“双非”家庭的分布
1.成年独生子女的规模 应该明白,8000万这一数字是从70年代末到目前为止的全部独生子女的总量,它代表着从0岁到接近30岁的近三十个年龄组的所有独生子女。这样平均来看,每一岁年龄组的人数大约只在300万人左右(实际上每一个年龄组并不都等于平均值)。如果将目前18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看作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那么,这一批人的总量(包括城市和农村)可能只在3000万人左右。就是说,目前已成年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8岁到28岁的独生子女)大约只有3000万人,而不是8000万人。此外,由于城市独生子女是独生子女整体的主要部分。因此,我们可以暂时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城市独生子女上。而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到1986年时,城市这一部分独生子女的规模还不到2000万人,而其中已婚的、已生育的独生子女就更少。这是我们探讨这一现象时应明确的一个重要前提。
2.在职青年中独生子女的比例 由于成年独生子女是分布在整个(城市)社会的多个年龄组中,并且是与非独生子女混在一起的。因此,为便于讨论,我们可以将问题简单化:如果从目前城市18—28岁的在职青年中随机抽出100个人,其中会有多少是独生子女?这些独生子女中结了婚的又会有多少?在已结婚的独生子女中,有多少是和非独生子女结的婚,又有多少是和独生子女结的婚呢?要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十分严格的抽样调查。但由于现实社会中这一总体的抽样框不易获得等原因,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任务。在本文中,我们将尝试利用笔者2004年在全国12个城市对1786名在职青年的实际调查结果来对上述情况进行估计(注:2004年笔者在全国12个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城市中随机抽样调查了1786名不同职业的青年。具体抽样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城市的抽取。为了尽可能增加样本代表性,抽样设计中考虑到两种标准。一是空间上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二是从城市性质和规模上分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最终抽取的12个城市是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南京、兰州、新乡、厦门、桂林、鄂州、金华、安顺。第二阶段为单位的抽取。采用系统抽样方法,选取了企业、行政机关、教育、卫生、商业、服务业、交通、建筑、邮电、金融、大众传媒、公司、公检法、市政等15类单位。第三阶段为调查对象的抽取。每个调查单位抽取10名年龄在1976年及其以后出生的青年职工,尽可能兼顾到性别平衡。各地调查均由社会学专业的教师和经过培训的学生实施。资料收集采取“集中填答问卷,当场完成,当场检查,当场回收”的方式进行。填答问卷的时间约为20—30分钟。不能集中填答的单位,则分别进行,但都在同一个半天内完成。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860份,收回有效问卷1786份,有效回收率为96%。)。
先看看在职青年中独生子女的比例。笔者2004年的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青年在城市在职青年中的比例大约为35%;但不同年龄组独生子女的比重有所不同。详见下图和表1:
表1 不同年份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比例%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9182 1983 1984 1985 1986 合计
独 17.0 19.2 33.9 38.4 45.8 53.3 49.0 39.5 29.1 27.5 24.1 34.6
非 83.0 80.8 66.1 61.6 54.2 46.7 51.0 60.5 70.9 72.5 75.9 65.4
按一般的理解,独生子女的比例应该随时间推移而逐步增加,但实际调查结果表明,从1982年开始,这一比例却开始下降。原因何在呢?笔者分析可能有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本次调查的样本中排除了独生子女占较大比例的大学生群体。而大学生目前的年龄正好处在18—22岁,即恰好是在1982—1986年之间出生。特别越是大城市,独生子女的比例越高,上大学的比例也越高。由于样本中缺少了这一部分人,因而样本结构发生改变,导致该年龄组中独生子女的比例出现下降。第二方面的原因则可能是样本中1982—1986年出生的青年里,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从农村进入城市参加工作的。由于农村青年中非独生子女的比重很大,这样也导致该年龄组中非独生子女比例的增加。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因素的部分影响。
表2出生年龄段与城乡生活背景的交互分类%
出生年龄段Total
城乡生活背景*
1976-1981
1982-1986
1 城市60.546.4
57.7
2 镇 22.626.5
23.4
3 农村16.927.1
18.9
Total100.0
100.0 100.0
N=1767X=26.935 df=2 P=.000
*城乡生活背景指参加工作以前生活的社区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同的城市和在不同时期中,这种比例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因为各种社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这一比例,实际的情况远比一条直线要复杂。笔者2004年调查的结果,也只能是对这种比例的一种粗略的估计。
3.已婚独生子女的比例 笔者2004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所调查的482名已婚青年中,独生子女青年为121名,占24.9%,非独生子女青年为361名,占75.1%;这即是说,目前已婚的独生子女在同龄的城市已婚青年中的比例大约为25%左右。更简单地说,就是平均每四个已婚城市青年中,可能只有一个是独生子女。当然,这是从调查样本所推论的总体来说的。对于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的具体城市来说,这种比例显然也是会有所变化的。比如,像上海、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中,已婚独生子女的比例可能会明显高于总体平均值,而像安顺、鄂州这样的中小城市中,已婚独生子女的比例可能又会低于总体平均值。夏桂根2000年曾对江苏省吴江市六个镇的已婚青年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1997、1998、1999三年中,独生子女青年初婚人数占当年初婚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5.2%、16.6%、27.4%(注:夏桂根:《吴江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婚育状况调查报告》,[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2001年第3期。);与笔者的调查结果和上述分析比较接近。至于有子女的独生子女的比例,笔者的调查虽未直接涉及,但可以通过除去调查当年结婚的人数来间接地进行估计,这一比例大约在23%左右。
4.“双独”、“单独”、“双非”家庭的比例 调查表明,在给出回答的470名已婚青年中,属于“双独夫妻家庭”的有38人,占8.1%;属于“单独夫妻家庭”的有136人,占28.9%;属于“双非夫妻家庭的有296人,占63.0%;从独生子女单方面看,在给出回答的已婚独生子女(共118人)中,与独生子女结婚的接近三分之一(38人占32.2%),与非独生子女结婚的超过三分之二(80人占67.8%)。
人口学者郭志刚等人曾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推算了2011年城镇三种婚姻比例的期望概率,结果如下:“双独夫妻”家庭5.9%;“单独夫妻”家庭36.8%;“双非夫妻”家庭57.3%(注:郭志刚等:《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与“四二一”家庭》;宋健:《“四二一”结构:它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杨书章:《中国独生子女的现状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刘鸿雁等:《独生子女对中国未来婚姻结构的影响》;均载风笑天主编《中国独生子女:从“小皇帝”到“新公民”,[北京]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与笔者调查结果的分布结构基本相同,分布的具体比例也比较接近(见表3)。其推算的“双独夫妻”家庭的最高比例是在2030年,达到34.2%。
表3 三种类型家庭的比例%
双独夫妻单独夫妻双非夫妻
家庭家庭家庭
郭志刚推算结果 5.9 36.857.3
笔者实际调查结果
8.1 28.963.0
以上调查数据和分析表明,目前独生子女的婚姻还不是青年婚姻的主体。双独婚姻和家庭还不到总体的10%,单独婚姻和家庭大约在30%左右,而双非婚姻和家庭占了60%左右。从未来的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中不可能出现一个时期中全都是独生子女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的状况。真正由双独所组成的婚姻和家庭始终只是同一时期构成的婚姻和家庭的总体中的一部分。按人口学者的推算,其最多时期也可能只会占到同一时期婚姻和家庭的三分之一。
了解了上述各种分布,可以帮助我们将所讨论的问题置于一定的背景中。特别是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分析和看待独生子女的婚姻和家庭现象。实际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成年的独生子女、已婚的和有子女的独生子女的人数都远远达不到8000万这一数字,特别是双方都为独生子女所组成的婚姻和家庭的比例也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三、对上海研究结果的质疑
目前,除了人口学者从宏观的人口结构、婚配比例上讨论独生子女婚姻及其影响的论文外(注:郭志刚等:《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与“四二一”家庭》;宋健:《“四二一”结构:它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杨书章:《中国独生子女的现状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刘鸿雁等:《独生子女对中国未来婚姻结构的影响》;均载风笑天主编《中国独生子女:从“小皇帝”到“新公民”,[北京]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直接描述和讨论这一现象本身的经验研究还不多。公开发表的只有近期上海社科院课题组的结果。遗憾的是,该研究的结果和分析中均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有问题的结果又被某些权威媒体进行宣传(注:参见《人民日报》(华东版)提供的数据,2004年7月29日。),误导了人们的认识。因此,本文将就这一部分集中对其结果和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该项研究的基本结论是:作为父母的独生子女的“1、家庭结构以三代同堂为主,隔代抚养非常普遍,近一半的独生父母家庭的儿童照料由祖辈照管;2、子系小家庭的经济依赖性更强,如筹办婚礼的资金上,父母全包和资助大部分花销的比例高达47.2%,比非独生父母高出12.1%,小家庭的成立更多依附于原来的大家庭;3、育儿模式上更依赖新型媒体网络的力量;4、恋爱观念更开放,这反映在他们的恋爱时间更早,对婚前性行为成更宽容的态度;5、育儿观念上个人趋向更为明显。”(注:陈建强,包蕾萍:《“独生父母现象”及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载《2004年上海社会报告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1.关于已婚生子的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 上海研究在得出“家庭结构以三代同堂为主,核心家庭退居其次”这一结论时,所依据的数据是:“50.5%的独生父母……是三代户,49.5%的独生父母……是两代户”。实际上,在抽样调查中像这种小到只有1%的差别,是不足以支持上述结论的。根据这一数据或许得出他们的“家庭结构中大约一半为三代户、另一半为两代户”的结论才是比较恰当的。但实际上就连这样的结论也不合适。因为还有一点被研究者忽视了:该研究所得到的“独生父母”的三代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也可以算作是“非独生父母”的三代户的!因为该研究中的“独生父母家庭”指的是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对那些父母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非独生子女的三代户家庭来说,既可以将其算作独生子女一方,也可以将其算作非独生子女一方。正是由于该研究的分析单位是作为个体的“已结婚生子的独生子女”,而在讨论家庭结构时,作者又用的是作为群体的“独生父母家庭”。所以,不同分析单位的混用导致了该研究结果中无形扩大了独生子女三代户的比例。
另外,如果结论只说到研究结果本身,也就罢了。但如果要在这种基础上进一步引申,认为已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的这种家庭结构将使得现代都市社会中“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发生改变,形成“家庭结构以三代同堂为主、三代直系大家庭超过核心家庭成为主要家庭类型,核心家庭可能成为次要的家庭模式”的结果,特别是得出“家庭变迁的反向化发展”的结论,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上海的研究只是一项对特定对象的抽样调查结果,它反映的最多只是在上海这个城市中、在那些有上幼儿园孩子的独生子女身上的情形。至于其他城市会不会如此、其他年龄段的独生子女会不会如此,则需要有进一步的经验证据的支持。
2.关于小家庭的经济依赖性 上海研究中仅根据“筹办婚礼的资金上,父母全包和资助大部分花销的比例高达47.2%,比非独生父母高出12.1%”的结果,就得出结论,认为独生子女小家庭比非独生子女小家庭“在经济上依赖性更强”。这似乎也有些不妥。我们并不怀疑上海调查所得到的上述客观事实,但我们却不能同意其根据这一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一方面,小家庭对父母的经济依赖性决不是“婚礼的经济来源”这样一个单一的指标所能完全涵盖的。除了婚礼的花销以外,还有诸如购房款、购车款、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支持等众多方面的内容。只有当我们有证据表明,已结婚生育的独生子女在所有这些方面,或在大多数方面都表现出比非独生子女更强的对父母的依赖时,我们才能有把握地得出这一结论。另外,依赖性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客观上得到父母的经济支持更多并不能说明其主观上就一定是依赖性更强。事实上,上海调查的数据结果既可以被看作是独生子女小家庭经济上更加依赖父母的表现,也可以被看成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们更加积极主动地给子女的小家庭提供经济支持的表现。
3.关于育儿模式上更依赖新型媒体网络的力量 尽管上海调查的数据表明,已婚生子的独生子女曾使用互联网查询育儿知识的比例、以及知道育儿网站的比例均高于非独生子女,但其调查数据同时也表明,网络是他们育儿知识最不重要的来源(网络以不足10%的比例排在育儿知识来源的最后一名)。研究者自己也承认:“网络的影响还很有限,独生父母的主要育儿知识渠道仍然是书报杂志、长辈传授和电视广播。”(注:陈建强,包蕾萍:《“独生父母现象”及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载《2004年上海社会报告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因此在结果中列出这一条也是不恰当的。
4.关于恋爱更早、观念更开放 上海调查表明,“独生父母的初恋平均年龄为22.2岁,非独生父母的初恋年龄为22.8岁。”所以研究者得出结论,已婚生子的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恋爱更早。从表面上看,已婚独生子女初恋的年龄的确比非独生子女小半岁。这一差别似乎的确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但是事实上,这一结果的出现更可能是由于样本中独生子女总体上比非独生子女总体年轻的缘故。即研究者实际上是通过将一群出生于1968—1978年的人(样本中的独生子女)与一群出生于1963—1973年的人(样本中的非独生子女)进行比较而得到上述结论的。由于不同的年龄意味着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人生经历,因此,要得出这一结论必须对同年龄的人进行比较。笔者利用2004年的调查数据,经过对20岁到28岁的全部9个年龄组中两类青年初恋年龄的均值进行比较和统计检验,结果没有一组二者的初恋年龄存在显著差别。与此相联系,研究结论中的“观念更开放”以及第5点“育儿观念上个人取向更明显”的结论,实际上也很可能是不同年龄、不同代际所造成的影响,而非两类父母的不同所造成的影响。
5.关于更早步入为人父母的生命阶段 上海调查根据“和非独生父母相比,独生父母的年龄偏轻,30岁以下的年轻父母占到36.9%,在非独生父母中这一比例只有22.9%。”的结果,得出了“独生”父母比同龄“非独生”父母“更早步入为人父母的生命阶段”的结论。这一结论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上述结果所反映的只是该研究所调查的样本的实际结构。如果要得出上述研究结论,需要进行比较的是两类父母“第一次生育孩子时的年龄”,而不是目前调查时二者的年龄。只有当已婚非独生子女第一次生育的年龄均值比已婚独生子女第一次生育的年龄均值要大时,才可以得到上述结论。实际生活中,那些已结婚生育的非独生子女很可能结婚生育的时间比同龄的独生子女更早,只是因为该调查所抽到的这个孩子已经是他们的第二个甚至是第三个孩子了。所以,十分显然的是,他们现在的年龄肯定比那些已婚生子的独生子女的年龄要大。
上述分析表明,当这一批独生子女开始进入婚姻围城时,我们对他们的探索和认识还很不够。虽然目前在大众媒介中常常可以看到对这一批人的婚姻生活的报道,但要真正系统的、客观的、科学的认识这一现象,以及回答与这一现象相关的各种问题,则显然还需要我们做更深入、更广泛、更扎实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