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指导思想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民主法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实践证明,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
一、邓小平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的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就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把民主法制建设提到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看待,他反复强调,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抓社会风气好转,抓社会治安,抓反腐败,抓打击刑事犯罪等都离不开法制。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中,郑重地向全党发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
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同专制、人治是根本对立的。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首先和主要表现在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也表现在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不合乎这个要求,不具备这个特征,就不是全面的社会主义,就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甚至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二、确立了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之路
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作为现代化的政治文明,有其普遍性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搞法制建设,不同于其他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搞法制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背了四项基本原则,就背离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向。在我国,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违背这一根本指导原则。这一条是立国之本,绝对不能动摇。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中国问题的关键在党,依法治国的关键同样在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一大特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下加速依法治国的进程。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结合我国当时的状况,将有法可依列在第一位,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从此,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向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法制建设的关键。对此,中央予以了高度重视。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法制思想,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目标,并且列入了“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载入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强调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是邓小平同志一贯的作风。惟有此,才能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政法队伍素质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腐败问题,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治。他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一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对腐败,不是假的。二是要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重申了这一原则,“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要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必须开展法制教育。如果在一个没有法制观念的社会里,我们是不可能真正实行法治的。他说:“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同志从战略高度重视法制教育,提出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思想。在邓小平同志的这一理论指导下,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显著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法律队伍的建设,指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近年来,正是在邓小平同志的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法官、检察官、警官的考核、考查和录用制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不很充分,这种状况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发展方式、具体制度和措施,解决民主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过程。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民主发展要一步一步前进,不能搞大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设计,逐步推进和实施。
邓小平法制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只有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