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物权法中的空间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马栋[1](2020)在《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物权法》出台后,第七十四条成为了地下车库确权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至今,居民居住环境更新快,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纠纷日渐增多,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小区地下车库所采用的“约定说”确权规则不免曝露出短板,满足不了实际的司法需求。《民法典》物权编对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进行了结构性拆分,但并未改动法条中的具体内容,继续沿用“约定说”这一确权规则。约定说虽然遵循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采用约定说的前提并未清晰确认;再者地下车库物权权能存在缺陷,譬如是否能登记以及如何登记并没有可以统一参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关于地下车库的确权各执一词,给小区地下车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带来了诸多不便。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采用的是“约定说”。通过对《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小区地下车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体系解释可知,我国当前对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着地下空间权制度缺失、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模糊和地下车库所有权权能不足等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和诉讼实务的层面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裁判规则的混乱。以146个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我国当前司法裁判中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多达8种,其中约定说独占鳌头,登记说、共有说、成本分摊说、土地增值税抵扣说和建筑面积分摊说等各自占有较少比例。各类确权规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有所区别,适用效果也各有优劣。结合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争议的具体背景,可以考虑充分借鉴其他确权规则的思维与方法以完善约定说之适用。为完善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解决地下车库权属争议纠纷,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地下车库的确权规则的立法完善出发,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体系,健全小区地下车库登记制度。其二,回应地下车库确权纠纷的司法困境,从实际操作层面规范地下车库确权纠纷中确权规则的适用,在地下车库确权裁判中,需要明确约定说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进行分摊且地下车库的建设费用不由业主承担的情形下才可以运用约定说的规则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段忠汝[2](2020)在《我国空间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空间权作为近代一项新型的权利制度,其产生于工业化、城市化大步发展的背景下,用于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人地矛盾问题。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正在加速发展,面对人多地少的国情,我国正积极探索空间立体开发利用,但与之相关的立法还很不完善,无法对空间立体开发利用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本文对空间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分析空间权理论及域外空间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关于我国的空间权立法构想,使这一权利制度辅助解决我国的土地利用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空间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对空间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基础是城市化导致的人地矛盾;土地所有权观念的变化、物权客体的价值化共同促成了空间权在法律中出现。在对空间权理论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论文得出结论,空间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用益物权,空间地上权与地上权仅有量上的差异,而无质的不同。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土地空间的利用和立法现状。土地资源紧缺、经济要求资源高效利用、人口数量众多迫使我国必须积极探求高效利用土地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土地上下空间利用已十分普遍,在未来仍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然而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建设却严重落后,难以满足实践上的需要,尤其是民法的规定严重滞后。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土地资源高效利用,调动社会立体利用土地的积极性,我国必须加快推进空间权制度建设。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域外的空间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其判例法的传统,多采用判例和单独空间法的模式规定空间权;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空间权表现为空间地上权形式,基于民法典传统,多采用在用益物权一章规定空间权制度的模式。通过分析域外的空间权制度,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并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形式建立我国的空间权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了建议。首先,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突出其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其次,应当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以指导实践;再次,应当明确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空间和行使空间,以保障其主体的权利;最后,应当建立空间相邻关系处理规则,引入空间相邻关系约定制度。
谢帅[3](2020)在《论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房地产市场突飞猛进,私家车保量大幅上升,开发商、业主和第三人之间因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停车位“只售不租”“只租不售”等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宏观,不够清晰,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凸显,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极易成为危害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2019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物权编二次审议稿,但其中有关停车位权属的规定较物权法并未调整,社会反响强烈。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研究。本文先以一则案例引出所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正文第一部分,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界定和权属理论争议入手,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概念、分类,分析有关停车位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如主从物论、必要的配套设施论、添附论、独立物论等,以及停车位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得出停车位既不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从物,又不属于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的添附物,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这一结论;此后,分析登记所有说、面积分摊说、成本分摊说、容积率说、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等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学说,发现以上学说均不能作为判断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来解决停车位权属争议这一普遍性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停车位权属制度现状,发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明确了“停车位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约定归属停车位的范围”,以及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作为开发商法定之义务并进行详细规范。第三部分,分析物权法制度下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权属规则的不足,提出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切入点,从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方面对其权属界定进行理论思考:一是地面停车位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面独立多层停车楼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专有部分,建筑物屋顶平台停车位属于共有部分或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开发商因建造行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二是停车位可以通过约定归属的方式,由业主继受取得其所有权,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停车位不得约定由开发商所有;三是在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归属时,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面独立多层停车楼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物屋顶平台停车位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或为顶楼特定业主专有。第四部分,结合前文分析,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停车位归属经验做法,从完善我国的住宅小区停车位“专有或共有”“约定归属”“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之规则以及地下空间权、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五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期为相关问题研究提供参考,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争议和“只售不租”“只租不售”等房地产市场乱象。
张凤丽[4](2018)在《论空间权的独立性》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独立的空间权制度一直没有建立。立法没有明确空间权的独立性,而是将其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空间权不再"寄生"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提高空间的利用效率,发挥空间的物权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陈本寒,谢媛[5](2018)在《论物权法上空间权的类型与立法模式》文中指出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土地法必将演进为空间法,空间权将成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空间权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空间权是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客体是除地表当然附属空间之外有独立价值的一定空间,应根据我国物权法现有的权利体系构建空间权体系。关于物权法上空间权的立法模式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两大争议,形式上我国应采取民法典物权编与空间权单行法双线并行的模式规定空间权制度,实质上不宜将空间权认定为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应将土地法全面空间法化后根据各空间权的性质分别纳入不同的制度中予以规制。
韩宇娜[6](2017)在《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下空间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它被人类的利用和开发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面貌和形态,直到近现代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学科与现代土地建设发生紧密的联系。工业革命促使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地下空间领域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并大规模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引起了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发达国家(地区)关于地下空间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政策已经相当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巨大,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却滞后于经济建设的需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地下空间权立法体例,完善地下空间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地下空间发展进程需求所决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推进提供有效的立法保障措施。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地下空间权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和框架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地下空间权的性质认定。第三部分为域外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与启示,通过对英、美、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比较与分析,总结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经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地下空间权立法体系不健全和具体制度不完善层面梳理阐述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的建议。首先,明确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指导原则;其次,确立地下空间权的独立地位;最后,从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制度构建、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提出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前文阐述的关键问题,得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结论,进一步概括指出笔者对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建议。
贾宏斌[7](2016)在《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当今,地下空间资源民用开发建设迅猛发展,相比域外先发国家及地区在立法上已由平面土地立法向立体空间立法转变,采用以纳入民法典或制定专门空间法的方式,确立地下空间的所有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利用权利私法保护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以依法有序发展的制度瓶颈。面对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制度体系缺失、《物权法》规定过于抽象、地方性立法较为片面、宏观管理制度不成熟等制度局限,寻求一种物权制度来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的需要和立法的期待。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地下空间利用权”概念,但已认可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为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基于此,从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及法律制度解决路径来看,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属于空间权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又因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行使和运行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其复杂程度较比空间权体系中其他权利要高出许多,对于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既是丰富和推动空间权制度向前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大量矛盾纠纷的当务之急。将地下空间利用权定位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并不违背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等原则,既具有民事立法基础和法理依据,又迎合着现实生活实践和司法裁判所需,还具有与相关公共权力相衔接的优势条件,未来我国通过构建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必将带动整体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地下空间资源依法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地下空间利用权主体与一般民事权利主体相比,特殊性在于一般情况下,主体要具有驾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因素的能力。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既区别于全部地下空间,也不同于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而是可用于开发利用的地下“典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内容包括着权能、边界、救济三个方面。面对错综复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更需要在权利静态法律关系基础之上,对其权利运行的动态运行予以把握。通过对于域外先发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进行借鉴分析,从而提炼出适用我国国情发展实际需要的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变动、公示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基础,完善权利运行的制度构建,用以化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集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为土地平面开发到立体利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地下空间利用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浩大工程,如何在法律制度构建上扬长避短,促进地下空间利用发展,不仅需要私法上的规范,也需要公法上的规制,更需要满足司法的需求。这就要求,在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中,也要对其在整体法律制度下的运行环境作以思考,使法律规范在优化配置地下空间资源中发挥最大效能。我国应当考虑未来利用《民法典》制定或《物权法》修正的时机,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采取将地下空间利用权通过单独设立章节,纳入《民法典》物权篇之中的立法模式,确立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用益物权法定地位。通过复合立法、专项立法、整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建立健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体系,以回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
梁多纳[8](2016)在《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趋势愈演愈烈,人口不断增长引起的土地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科学合理利用是解决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来已久,但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地下空间建设实践中出现很多规划管理不到位、权属争议不明确等问题。尽管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已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利用,但如此简单的规定并不能适应翻繁复杂的现实实践中的需要。本文通过四部分内容,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缺失,借鉴发达国家在地下空间立法实践上的具体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法律传统,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提供建议。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研究背景、意义,法律学界对地下空间权研究成果的综述、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现状分析与不足,通过对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的沿革以及对我国现行中央层面及地方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说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空间权制度建设的历史及现行规定的特点进行比较,论述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借鉴价值。第四部分是结合前三部分的分析论述,对于我国的地下空间权制度,提出完善国家层面的立法,完善有关地下空间权设立、取得及流转的规定,完善地下空间权登记制度及其他配套法规等三点建议。
徐进[9](2014)在《地下空间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土地的利用分为三种,一是地表利用,这是最常规的一种利用方式;二是地上空间的利用;三是地下空间的利用。从300万年前的竖穴到21世纪的隧道与地铁,人们的生活始终与空间紧密联系着。空间权产生于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各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一新兴权利及其相关理论研究的产生。我国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自改革开放以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断升温,关于地下空间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是最先提出空间权概念的国家,其对空间权的法律制度及开发利用建设等方面都较为成熟。继英国之后,美国也产生了空间权观念。美国的空间权通过判例予以最先确定,在美国的判例中对空间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别法正式将矿业权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这种以立法方式将空间权予以规定的方式不同于英国和美国。在日本,由于住宅、交通、环境等问题的出现,促使日本进行城市交通设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日本的土地向立体化利用方向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确立了空间权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台湾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的转变,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地价不断上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1985年在其判决中首次承认了空间地上权。这也是空间权在台湾的一次重大突破。我国1995年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地下空间权。自1995年至今,我国的地下空间法律制度已经经历了将近二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在这些年中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我国在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方面应当充分借鉴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空间权法律制度,吸取他们在建设中的经验及教训。目前,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实践看来,完善地下空间权相关立法的紧迫性突出地反映在地下工程的规划、报建、原有设施的联通等方面,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发利用的最大障碍。鉴于此,深入分析地下空间权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类整合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原因、目的和意义,概括了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重点分析了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具体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指明了路径。正文部分,由五个部分组成,其表述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等。第二部分是关于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包括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关于地下空间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有关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期能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及实践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深入分析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制度及其开发利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地下空间的权属登记没有配套制度、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属、地下空间管理主体不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合理规划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确立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付坚强[10](2013)在《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化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逐渐尖锐并难以调和,具体地表现为,由于城市面积的急剧扩张,大量农业用地遭到挤占,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传统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外延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必须向集约型转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存量巨大的土地空间已经成为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如果我们能对土地空间进行合理的开发和有效的利用,必将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的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纵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把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若干大中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土地空间权的开发利用,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连土地空间权的概念还没有在学界形成共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因此,对土地空间权的理论和实践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无论是古代、近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土地无疑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从古至今,任何社会制度的变革无不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土地制度的变革深刻地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土地制度的内容丰富,但是土地权利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论文在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土地权利制度发展演进的基本规律,即土地权利制度,无论在政治学意义上,还是经济学和社会学意义上,都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土地权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呈现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土地权利的具体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动。论文指出,土地空间权的产生和确立符合土地权利变动的历史逻辑。土地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上一定范围内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一定范围的地中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任何一项新的权利或制度的产生或变革皆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土地空间权也不例外。工业革命以后,城市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大,由此导致城市人口暴涨,从而导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为解决此问题,人类就寻求土地的立体化利用,向土地上下空间争取资源。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建筑技术的进步为人类社会大规模利用土地空间资源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动因。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客体的价值化以及从重视物的所有向更加重视物的利用转变的现代物权理论共同构成了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论文探讨了土地空间权的现实动因和法理基础后,紧接着全面梳理总结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空前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和主要内容。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都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第二,两大法系国家的土地空间权制度也都是在所有权社会化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的现实要求下产生的。第三,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土地空间权的成文法制定,但是对空间权的具体称谓和立法体例不同。我国应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土地空间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实际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走的是外延式发展道路,城市规模呈“摊大饼”式向外扩张,因而城市面积急剧扩张,与此相对应的就是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土地资源的极端稀缺性迫使我们要走内涵式城市化发展道路,因此积极向土地的上下空间拓展生存空间,寻找资源是今后我国土地利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已经十分普遍。我国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在改革开放前以人防地下工程建设为主要形式。近十几年来,除了人防工程以外,其他形式的土地空间利用形式也日趋丰富。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都相继开始了城市地铁、地下商业街为主体的土地空间开发利用。对土地空间权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健全的空间权法律制度为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实践需要,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土地空间权利制度建设是我国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我国土地空间权的构建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要体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其次,土地空间权制度主要体现为物权制度,因此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要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最后,我国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构建既要参考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又要考虑现实的国情。土地空间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是对某一类权利的统称,而且其中的各种权利种类差别很大,有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有的是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土地空间权中的各种权利需要在不同的法律中分别进行规定。基于债权性质的土地空间权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合同法的调整而加以解决,因此土地空间权制度主要应由物权法加以规定。在具体的法权构造上,由于空间所有权仅具有学理意义,不具有立法论上的意义,故我国在土地空间权的制度体系中无需确立空间所有权;另外,由于空间役权相对简单,可以由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加以调整,因此我国土地空间权的立法形式应当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主体方面,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并无限制性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样具有广泛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取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空间,而且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必需占用的空间范围以外的其他空间,两者原则上是不能重叠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其权利的设定需要登记,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登记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实际上就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而言,主要有空间的使用收益权、物权请求权、相邻权和处分权。就义务来讲,主要有支付空间出让金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空间的义务、保护环境义务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是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权利。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其消灭原因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同,即权利存续期限届满、权利被依法撤销及权利主体抛弃权利等。近年来,随着土地的立体化开发利用情形不断增多,在我国,围绕土地上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时有发生。空间使用权争议发生后,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不理想: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另一方面,案件判决结果没有起到对土地立体利用应有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论文在实证研究部分,选取了近年来在土地空间利用领域三类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解剖分析,旨在对论文中所构建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进行验证。同时,通过案例的研究,也进一步揭示了我国建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试论物权法中的空间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物权法中的空间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和理由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0.4 研究方法 |
0.5 地下车库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1章 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立法分析 |
1.1 地下车库权属的现行规定 |
1.1.1 《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
1.1.2 《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1.1.3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1.2 地下车库权属立法存在的不足 |
1.2.1 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缺失 |
1.2.2 小区地下车库法定确权规则-“约定说”的缺陷 |
1.2.3 地下车库登记确权制度混乱 |
第2章 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司法案件分析 |
2.1 146个司法裁判的分类统计 |
2.2 司法判决书中不同确权规则分析 |
2.2.1 当事人约定为标准的确权规则 |
2.2.2 不动产登记说 |
2.2.3 规划确权说 |
2.2.4 建设成本分摊说 |
2.2.5 土地增值税抵扣说 |
2.2.6 容积率与建筑面积分摊 |
2.3 司法裁判文书中不同确权规则归纳与总结 |
第3章 完善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的建议 |
3.1 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的立法完善 |
3.1.1 在《民法典》框架下构建地下空间权法律体系 |
3.1.2 健全小区地下车库的登记制度 |
3.2 地下车库确权纠纷的司法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2)我国空间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空间权基本问题之梳理 |
第一节 空间权产生的基础 |
一、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基础 |
二、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空间权的定义 |
第三节 空间权的体系构成 |
一、空间所有权 |
二、空间利用权 |
第四节 空间权的性质 |
一、域外对空间权性质的认定 |
二、我国学者对空间权性质的认识 |
第二章 我国城市土地空间立体利用及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利用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土地空间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空间利用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空间利用的法律位阶低 |
二、民事立法欠缺 |
第三章 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空间权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空间权制度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域外空间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关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节 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原则 |
第三节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空间与行使空间 |
第四节 建立空间相邻关系处理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界定及权属理论争议 |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概念及分类 |
1、地面停车位 |
2、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 |
3、建筑物屋顶平台停车位 |
4、地面独立多层停车楼停车位 |
5、人防地下停车位 |
6、非人防地下停车位 |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 |
1、停车位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2、停车位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 |
(三)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学说争议 |
1、登记所有说 |
2、面积分摊说 |
3、成本分摊说 |
4、容积率说 |
5、业主所有说 |
6、开发商所有说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制度 |
(一)德国 |
(二)美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五)我国台湾地区 |
(六)简析 |
1、将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视为开发商法定之义务 |
2、停车位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关系明确 |
3、约定归属之停车位的范围明确 |
三、物权法背景下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之反思 |
(一)物权法中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权属规则的不足 |
1、共有或专有之规则 |
2、约定归属之规则 |
3、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之规则 |
(二)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权属界定的理论思考 |
1、停车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2、停车位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
四、完善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权属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专有或共有之规定 |
1、明确地面停车位属于共有部分 |
2、明确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属于专有部分 |
3、明确地下停车位属于专有部分 |
(二)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约定权属之规则 |
1、明确约定的主体范围 |
2、明确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停车位之所有权不得约定归属 |
3、明确未约定及未明确约定归属之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或特定业主专有 |
(三)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之规则 |
1、引入法定停车位 |
2、明确业主之优先权 |
3、引入增设停车位 |
(四)完善我国的地下空间权制度 |
(五)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空间权的独立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空间权概述 |
二、存在的问题 |
(一) 空间权的范围不明确 |
(二) 空间权与空域权相互冲突 |
(三) 空间权能否单独转让 |
(四) 物权登记中空间权很难确权 |
三、将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空间权独立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 |
(二) 为登记机关实行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
(三) 空间权能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 |
(四) “一体说”不适宜新时代中国对空间权的利用 |
四、结语 |
(6)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 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 |
1.1.1 地下空间权的概念 |
1.1.2 地下空间权的特征 |
1.2 地下空间权的权利法律关系 |
1.2.1 地下空间权的主体 |
1.2.2 地下空间权的客体 |
1.2.3 地下空间权的内容 |
1.3 地下空间权的性质和价值 |
1.3.1 地下空间权的性质 |
1.3.2 地下空间权的价值 |
第二章 域外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与启示 |
2.1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 |
2.1.1 德国——确立了"一般地上权"制度 |
2.1.2 日本——确立了"区分地上权"制度 |
2.1.3 我国台湾地区——确立了"空间地上权"制度 |
2.2 英美法系国家地下空间权立法 |
2.2.1 美国——确立了"独立的空间权"制度 |
2.2.2 英国——确立了"土地的开发权"制度 |
2.3 域外地下空间权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2.3.1 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法律体系 |
2.3.2 确立地下空间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独立地位 |
2.3.3 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登记制度 |
第三章 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3.1 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健全 |
3.1.1 缺失统一指导性的全国专门立法 |
3.1.2 缺失系统规范性的地方立法 |
3.1.3 缺失可操作性的相关立法 |
3.2 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内容不完善 |
3.2.1 缺乏健全的权利构成要素的规定 |
3.2.2 缺乏全面的权利取得流转制度 |
3.2.3 缺乏完善的权利归属登记制度 |
3.2.4 缺乏统一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
3.2.5 缺乏规范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章 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的建议 |
4.1 确立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原则 |
4.1.1 公益事业优先原则 |
4.1.2 空间可持续发展原则 |
4.1.3 空间无害利用原则 |
4.1.4 空间科学规划原则 |
4.2 确立地下空间权的独立地位 |
4.2.1 "总则"中引入"空间"概念 |
4.2.2 地下空间权在物权法中独立成章 |
4.3 完善有关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
4.3.1 修改完善地下空间规划法律法规 |
4.3.2 修改完善地下空间管理法律法规 |
4.4 完善地下空间权的权利法律关系 |
4.4.1 明确权利主体 |
4.4.2 明确权利客体 |
4.4.3 限制权利内容 |
4.5 完善地下空间权的权利变动制度 |
4.5.1 地下空间权的取得制度 |
4.5.2 地下空间权的登记制度 |
4.5.3 地下空间权的消灭制度 |
4.6 完善地下空间的管理规划制度 |
4.6.1 统一地下空间的管理部门 |
4.6.2 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主体 |
4.7 完善地下空间权的权利救济制度 |
4.7.1 建立权利物权的保护机制 |
4.7.2 建立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
4.7.3 建立权利的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创设缘由 |
一、空间权体系的构成发展 |
(一)空间权体系的构成 |
(二)空间权制度的演进 |
(三)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探索 |
二、空间利用权的功能定位 |
三、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内涵界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性质定位 |
一、地下空间利用权是独立性用益物权 |
(一)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性用益物权的理论依据 |
(二)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性用益物权的立法基础 |
(三)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性用益物权的现实需要 |
二、地下空间利用权与相关物权的辨析 |
三、地下空间利用权与相关公共权力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构成 |
一、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主体 |
(一)域外地下空间利用权的主体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主体的确定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客体 |
(一)地下“典型空间”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物 |
(二)地下“典型空间”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 |
(三)地下“典型空间”作为权利客体的司法体现 |
(四)地下“典型空间”的划定准则 |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内容 |
(一)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权能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边界 |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与变动 |
一、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 |
(一)域外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制度梳理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的构建 |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设定的规则及相关内容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变动 |
(一)域外地下空间利用权变动典型制度梳理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流转 |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消灭 |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 |
(一)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的效力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的种类 |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的方式 |
(四)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的程序 |
(五)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的异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运行环境的再造 |
一、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运行的规制缓和 |
(一)公共事业地下空间利用的民营化 |
(二)我国地下空间征收与补偿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运行的管理模式 |
(一)我国地下空间利用协同管理 |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地下空间权的概念之探讨 |
二、关于地下空间权的性质之探讨 |
三、关于地下空间权制度构建之探讨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二章 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现状分析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及制度形成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 |
二、20 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
三、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 |
第二节 中央层面地下空间权制度 |
第三节 地方层面地下空间权制度 |
一、上海市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 |
二、深圳市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 |
三、广州市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不足 |
一、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位阶较低 |
二、地下空间利用的民事权利立法滞后 |
三、我国现行地下空间权的权利范围较窄 |
第三章 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空间权制度建设具体经验 |
一、美国的空间权制度建设 |
二、英国的空间权制度建设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空间权制度建设具体经验 |
一、德国的空间权制度建设 |
二、日本的空间权制度建设 |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空间权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域外空间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域外空间权制度比较分析 |
二、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对我国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国家层面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 |
第二节 完善有关地下空间权的设立、取得及流转的规定 |
一、地下空间权的设立 |
二、地下空间权的取得和流转 |
第三节 完善有关地下空间权的登记制度及其他配套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9)地下空间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研究创新点 |
2.地下空间权的基本理论 |
2.1 空间权的相关理论 |
2.1.1 空间权的产生 |
2.1.2 空间所有权与一物一权主义 |
2.1.3 空间使用权的类型 |
2.2 地下空间权的产生、概念和特征 |
2.2.1 地下空间权的产生 |
2.2.2 地下空间权的概念 |
2.2.3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特征 |
2.3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
2.3.1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主体 |
2.3.2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客体 |
2.3.3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内容 |
2.4 地下空间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2.4.1 地下空间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 |
2.4.2 地下空间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4.3 地下空间使用权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
3.国内外地下空间权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英美法系国家地下空间权的立法 |
3.1.1 英国立法开创了分割土地所有权先河 |
3.1.2 美国立法确认空间权可作为独立的物权存在 |
3.2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地下空间权的立法 |
3.2.1 德国立法确立了“地上权”制度 |
3.2.2 法国立法将地下空间规定于“行政财产”之中 |
3.2.3 日本立法确立了地下空间权公共利益至上原则 |
3.2.4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包裹”立法确立了空间地上权制度 |
3.3 两大法系的地下空间权立法比较研究 |
3.3.1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不同 |
3.3.2 两大法系都曾采纳过绝对土地所有权理念 |
3.3.3 两大法系均注重规范地下空间的利用问题 |
3.4 两大法系的地下空间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3.4.1 两大法系对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的启示 |
3.4.2 我国应当注重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问题 |
4.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物权法》对空间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
4.1.2 地方性立法中对地下空间权的规定较为片面 |
4.1.3 法律未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客体范围明确界定 |
4.1.4 法律未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定性 |
4.1.5 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登记没有配套制度作支撑 |
4.1.6 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属存在较大争议 |
4.2 我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地下空间的管理主体不明确 |
4.2.2 地下空间的确权存在问题 |
4.2.3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合理的规划 |
4.2.4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缺乏激励机制 |
5.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
5.1 确立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宗旨 |
5.1.1 保障权利人利用地下空间的权利 |
5.1.2 促进地下空间利用的有序、高效和可持续 |
5.1.3 促进地下空间开发的节约和集约 |
5.2 确立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原则 |
5.2.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
5.2.2 统一规划原则 |
5.2.3 鼓励开发原则 |
5.3 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制度 |
5.3.1 应尽快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土地的分层范围 |
5.3.2 明确“地下空间权”的客体范围 |
5.3.3 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 |
5.3.4 应尽快建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制度 |
5.3.5 明确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所有权权属 |
5.4 完善地下空间权的开发利用制度 |
5.4.1 引入地下空间权开发的激励机制 |
5.4.2 界定地下空间管理主体 |
5.4.3 应将开发地下空间纳入城市主体规划之中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和内容 |
1.2.1 研究范围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动态 |
2.1 关于土地空间权缘起的研究 |
2.2 关于空间及空间权的法律属性研究 |
2.3 关于土地空间权与其他土地物权间的关系研究 |
2.4 关于土地空间权的构成体系研究 |
2.5 关于土地空间权的立法实践研究 |
2.6 对现有研究的简单述评 |
第3章 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 |
3.1 基础理论 |
3.1.1 现代物权理论 |
3.1.2 土地产权理论 |
3.1.3 地租地价理论 |
3.1.4 土地可持续利用理论 |
3.1.5 公共干预和管制理论 |
3.2 基本概念 |
3.2.1 土地 |
3.2.2 制度 |
3.2.3 土地制度 |
3.2.4 权利和土地权利 |
3.2.5 空间权 |
第4章 土地权利的历史演进与空间权的生成 |
4.1 土地权利的初始形态 |
4.1.1 罗马法上的土地权利 |
4.1.2 日耳曼法上的土地权利制度 |
4.2 近代土地所有权绝对理念和制度的确立 |
4.2.1 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概览 |
4.2.2 近代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 |
4.3 现代土地所有权社会化理念和制度的勃兴 |
4.3.1 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兴起 |
4.3.2 土地权利的社会化立法 |
4.4 土地权利的演进规律及空间权的生成 |
4.4.1 土地权利的演进规律 |
4.4.2 从平面的土地立法到立体的土地立法:土地空间权的生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土地空间权的理论阐释 |
5.1 土地空间权的内涵及其体系构成 |
5.1.1 土地空间权的内涵 |
5.1.2 土地空间权的体系构成 |
5.2 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动因 |
5.2.1 人地矛盾突出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直接动因 |
5.2.2 科学技术的进为土地空间权的产生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 |
5.2.3 现代社会对土地立体利用的广泛实践催生了土地空间权的产生 |
5.3 土地空间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
5.3.1 所有权社会化理论 |
5.3.2 物权客体的价值化理论 |
5.3.3 从重视物的所有向更加重视物的利用转变的现代物权理论 |
5.4 土地空间权与相关土地权利辨析 |
5.4.1 土地空间权与土地所有权 |
5.4.2 土地空间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5.4.3 土地空间权与土地发展权 |
5.4.4 土地空间权与地上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土地空间的利用及立法现状 |
6.1 我国城市化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
6.1.1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现状 |
6.1.2 我国城市化发展与土地利用 |
6.2 我国土地空间资源的利用 |
6.2.1 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促使城市土地的立体化利用 |
6.2.2 我国土地空间的利用现状——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例 |
6.3 土地空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
6.4 我国土地空间的立法现状 |
6.4.1 专门针对地下空间的立法 |
6.4.2 地上和地下空间统一立法 |
6.5 我国土地空间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6.5.1 有关空间利用的法律位阶低 |
6.5.2 地下和地上空间的一体立法未受重视 |
6.5.3 土地空间的民事权利立法滞后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空间权制度 |
7.1 德国的土地空间权制度 |
7.2 日本的土地空间权制度 |
7.3 美国的土地空间权制度 |
7.4 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空间权制度 |
7.5 总结与启示 |
7.5.1 各国(地区)土地空间权制度的不同之处 |
7.5.2 对我国土地空间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我国土地空间权的制度构建 |
8.1 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 |
8.1.1 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
8.1.2 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
8.1.3 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又要顾及中国国情 |
8.2 我国土地空间权的法权构造 |
8.2.1 对学理上土地空间权的性质与体系构成之述评 |
8.2.2 我国土地空间权的物权法构造 |
8.3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8.3.1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
8.3.2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
8.3.3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 |
8.4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登记 |
8.4.1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8.4.2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8.5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与消灭 |
8.5.1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
8.5.2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8.6 本章小结 |
第9章 土地空间权案例研究 |
9.1 某冶炼公司诉地铁公司案 |
9.1.1 案件基本情况 |
9.1.2 案情分析 |
9.1.3 基于土地空间权理论和制度对本案的判断 |
9.2 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案 |
9.2.1 案件基本情况 |
9.2.2 法院审理 |
9.2.3 基于土地空间权理论和制度对本案的判断 |
9.3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纠纷案 |
9.3.1 案件基本情况 |
9.3.2 基于土地空间权理论和制度对本案的判断 |
第10章 主要研究结论及立法建议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持或参加的项目与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试论物权法中的空间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研究[D]. 马栋. 湘潭大学, 2020(02)
- [2]我国空间权法律问题研究[D]. 段忠汝.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3]论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D]. 谢帅. 安徽大学, 2020(07)
- [4]论空间权的独立性[J]. 张凤丽.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5]论物权法上空间权的类型与立法模式[J]. 陈本寒,谢媛. 财经法学, 2018(03)
- [6]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D]. 韩宇娜. 天津工业大学, 2017(09)
- [7]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D]. 贾宏斌. 吉林大学, 2016(03)
- [8]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D]. 梁多纳.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9]地下空间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徐进. 新疆师范大学, 2014(03)
- [10]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D]. 付坚强. 南京农业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