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_社会管理论文

我国版权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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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的版权保护体系一般是集合三方面的力量构建的:即法律、政府和行业协会。法律是版权保护体系的基石;政府是版权保护的宏观规划者;行业协会是版权保护的主要组织。欧美国家法律制度较健全,版权方面都有专门的版权法对其作出规定,政府也会在宏观上进行管理。而非政府组织在欧美国家的版权保护体系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一方面代表和维护行业利益,另一方面也行使管理职,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并提倡自律。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从版权经营角度来讲,企业是主体;从版权治理角度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版权管理角度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中国政府在版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培育版权市场主体,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保护中的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从事的,包括:授权作品需求者使用作品,对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及以组织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是保护著作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实践的产物,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及集体管理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对于什么是集体管理有着不同的界定,集体管理的范围也有宽有窄。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而学术定义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韦之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这一定义反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著作权”的特征。而中国国家版权局许超则是从集体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对其下了定义:“著作权保护机构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基础上以自己名义向作品使用人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人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人提出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等内容。”

归纳起来,“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采取信托或者部分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向潜在使用者发放许可,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并按照既定的原则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集体行使著作权的方法。而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监督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并且在必要时代表著作权人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组织,通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这类组织大多称为协会。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集体管理体制,并能体现出高效率、信托授权、管理的财产权为小权利以及设立的行政许可制等基本要素。然而从现实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终没有摆脱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影响和束缚,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呈现以下问题:(1)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 且是由国家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行政管理色彩较重,缺乏市场服务机制。(2)从实际运作来看,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和垄断性,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单方规定,且制定依据和制定程序缺乏透明性。集体管理的作品信息和业务信息也缺乏透明性。结果导致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用者对集体管理组织缺乏认同感。同时,由于没有建立适当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诉讼纠纷不断。(3)由政府指定现存或者筹备中的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某一方面权利的法定集体管理者,导致该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当然的垄断者。(4)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制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在我国由于著作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人们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权利观念。(5)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特别是与集体管理相配套法规缺乏。

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改革发展的价值取向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是以保护和强化个人私权,而不是突出公权力管理为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私权自治和合同自治应该适时反映在现实的法律制度建设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改革正是要祛除政府管制色彩,还原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私权自治和运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色,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促进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1)建立开放多元的管理体系。通过市场规律来促使著作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能够更具有自主性和竞争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上,不应采取现行的许可制,而应朝向准则主义的设立方向迈进,倡导开放的版权管理,建立开放、多元的管理制度体系。鼓励民间自发组织参与集体管理事业,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无须限定于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形态,也可引进公司制度,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基础。通过市场竞争体现出集体管理的高效率性和公正性。(2)尊重私权自治和合同自治。版权属于私权,在任何涉及版权的工作中,都应贯穿宪法以及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尊重私权,尊重市场规律。就版权法治的理念而言,权利管理原本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权利人可以选择任何方式来管理、处理自己的作品与权利。集体管理组织所提供的并不是一种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使的普遍的社会公益服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仅仅是私有的、个体的财产。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尊重著作权人有自由选择适合的集体管理组织及管理方式的权利。是否委托他人管理,是否采用“集体管理”,包括是否使用这一名称,是通过信托、还是代理方式将权利交付他人管理等等。首先是权利人自己说了算。只在侵权或冒犯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时,政府才能出面干预。具体而言,只要坚持尊重他人权利,产业发展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权利管理的组织形式、法律关系等可以多种多样,任何权利人和使用者都能拥有自己的选择自由。尊重著作权人的选择自由,也是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在管理、运作方面,更注重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以争取著作权人的委托,在集体管理业务市场竞争上,赢得胜利。(3)祛除政府管制色彩。 对集体管理体制中行政角色重新定位。政府对集体管理中的过多行政权力介入,一方面势必会束缚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手脚,另一方面也会破坏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间的平衡关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统得过死,维护自身部门利益是行不通的。当然,协调市场导向与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是,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版权事务,更不意味着政府毫无限制地干预版权的拥有、交易等私人事务。版权战略中政府主导的定位是,政府是切实履行其保护与服务职能,积极制订、实施版权战略与政策,为版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版权产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政府行为的作用应该是辅助私权、辅助市场,而不是任意主导市场。政府应该扮演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站在中立的立场,维护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平衡关系。主管机关应首先尊重各集体管理组织的自律运作,但在其无法有效运作或有不当或不洁行为时,要依法律进行监督。(4)建立共享版权数据信息库,构建公共性、大众化版权信息数据库。建立国内“版权信息高速公路”。版权产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产业,诸如新闻和文学作品、音乐、戏剧、电影和录像、广播和电视、摄影、软件和数据库、视觉艺术和形象艺术、广告服务和版权集中管理等,都是版权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最大受害者。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等的,一方为信息优势方,另一方为信息弱势方。信息优势方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获得不法利益,而信息弱势方则受到损害,因而信息弱势方需要法律的保护。版权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二者都会对版权市场和版权产业造成极大破坏。要克服版权产业的信息不对称,必须从版权产业的自身特点出发,综合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行之有效的方式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的公示制度,完善权利信息制度。可下设版权企业库、专家人才库、版权信息资源库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应用数字与网络科技,建立与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类似的著作权信息查询系统,方便使用人查询及利用作品。建立版权普查机制由国家版权局牵头、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全国性的版权相关信息调查与统计。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确保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公开性、透明性。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

今天,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如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和如何应对知识冲突,正在成为人们十分关注并不断寻找妥善应对之策的难题。而中介机构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目前国内的版权中介机构尚未在政府及企业的版权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究其原因,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政府或企业对这类机构和服务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接受社会服务的观念;二是中介机构本身支撑能力不强,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全面拓展版权中介服务领域,丰富版权服务内涵,使版权中介服务形式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服务内容由粗放向精细化方向转变。服务方式上,打造版权代理、版权咨询、版权评估、版权法律诉讼等完整的版权中介服务链条。服务内容上,将动漫、网游、手机通信等新兴版权领域的代理纳入版权中介服务领域,丰富并完善版权服务内涵。建立涉及文字、音乐、美术、视听、软件等各类作品的版权交易市场。初期阶段,政府应以活跃、繁荣为主,规范、管制为辅。具体操作层面可考虑由各地方版权局控制下的版权代理公司率先实行业务改造,改善服务质量,引导市场走向良性竞争,带动提高版权中介服务市场整体水平的提高。转变国际版权贸易模式,将中介服务有效纳入“文化走出去战略”,鼓励技术、自然科学领域等方面的版权贸易交流,逐步扭转高新技术等领域的版权贸易弱势地位。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克服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使信息交易能够正常进行,就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避免诸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的失信和败德行为,因为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交易主体通过中介机构的服务可以弥补自身所掌握的交易相对方信息的不足,既可对内防范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又可对外避开交易风险。版权代理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能够帮助版权业者消除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帮助及时发现市场上的盗版产品。现在有一些出版社和音像公司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能够通过专业调查帮助发现盗版信息。要建立版权信托制度。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条)版权信托就是版权所有人将版权作为经济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该受托人管理,版权所有人享有经济利益。版权信托的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这种制度有利于版权财产的充分利用,其重要的方面就是版权所有人可以避免自己在版权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委托专家以其自己的名义管理版权这一信息财产,消除版权经济活动中的信息失灵。当然,这有待于我国个人信托制度立法的建立和完善。

三、强化版权协会职能建设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我国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就必须重新定位行业协会的地位,明确其性质和职能权限。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理分权,把一些权力下放给社会。同时,要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自律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保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建立从业规范、强化资格管理、开展自律监管、维护运行机制、推进行业制度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支撑。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政府部门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一般要通过行业协会贯彻到会员企业;而会员企业则要通过行业协会反映自己希望政府配合制止侵权行为的愿望和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将会取得很好的效果。要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赋予行业协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权限,特别是技术方面的一定权限,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史中,行业协会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至今,许多国家民间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仍非常重要。但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不明显,老百姓甚至根本不清楚行业协会到底是个什么组织。行业协会在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之前,一直与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有非常直接的联系。行业协会拿政府的工资,还要发挥相当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作为企业的“娘家人”却一派官方的口气,官方的做派。因此,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就必须重新定位行业协会的地位,明确其性质和职能权限。行业协会应该是行业内部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一个民间团体,性质是应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政府方面,应加快职能转变,尽速实现行政与协会脱钩,明确政府与协会职能领域划分。政府部门与官员应从各协会权力中退出,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下的、完全自主独立的行业组织。政府对于协会的作用应该是依法监督其合法性、指导业务、沟通信息等,协会负责人完全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政府官员不再担任协会负责人,提高协会行业监管自律能力;改善协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协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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