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代理制推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外贸代理制推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季国良[1]2008年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贸代理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形式,其作为一种通用的进出口形式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为其委托方代办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一种制度。外贸代理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并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而更加专业化,体现着社会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在我国,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近三十年的实践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是卓有成效的,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许多企业仍固守于单一收购制的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代理制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外贸代理业务操作不规范,外贸代理的内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际贸易资源配置最优化的重要方式。在现行外贸体制下,应完善外贸代理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功能,加强政府在外贸体制改革、政策引导、信息疏通和外贸代理运行方式设计方面的作用,遏止外贸代理业务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现象。外贸代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出更高要求,相关法律需要制定以及进一步修改,目前实施的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调和。在国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贸代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真正实现企业参加外贸经营活动的理性化,在贸易国际化、行业社会化、分工专业化的前提下,在自营和代理之间做出符合经济效益的选择。本文旨在为外贸代理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一个思路和解决措施,以有利于外贸代理制的完善,从而有效的推动外贸代理在我国的应用,实现社会分工,达到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

屠庆忠[2]2004年在《对我国出口退税实践的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是基于以下背景提出的:1、我国入世后的国际贸易形势不容乐观,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亟待提高。2、我国需要认真考虑如何运用合理的出口鼓励政策来提升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3、出口退税具有其它出口鼓励措施所不具各的独特优势。4、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机制不完善,存在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5、我国对出口退税理论方面的研究尚不完善,需要加强。本研究基于以上思考,针对性强,只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研究以出口退税的理论研究为基点,首先,通过建立国家层次和企业层次出口退税行为的概念模型,找到影响国家制定出口退税政策和企业退税行为选择的各项因素,为构建我国的目标出口退税机制奠定了基础;其次,对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程及运行现状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找到出口退税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第三,选取了七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税收制度及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并分析了有关出口退税方面国际贸易争端的案例,总结了出口退税方面的国际经验,以期为我所用;第四,分析了出口退税对经济系统的作用机制,并构建了出口退税运行成本的理论框架,模拟了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第五,基于前述分析,从五个方面阐述如何构建我国的目标出口退税机制,提出了配套改革的方法和策略。 研究表明,我国目标出口退税机制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构建:即增值税制度改革、退税率设置、退税管理办法统一、退税财政分担优化和退税管理的强化,最终方可达到总体退税成本最低和退税收益的最大化。更具体地说,一是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将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逐步转为消费型,并强化征税管理,为退税机制的优化奠定基础;二是在综合考虑国内国际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选择适宜我国的“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退税率,并建立一套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时灵活性的弹性退税率机制;三是伴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退税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将现行两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逐步过渡到以“免、抵、退”为主的单一管理办法;四是改革现行增值税共享办法,建立“先退税后共享”的新型退税负担机制;五是建立一套针对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 最后,本论文在构建目标出口退税机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配套改革的方法和措施:从企业内部来讲,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退税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正常退税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准,从根本上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从外部环境来讲,需要建立健全出口退税方面的法律体系,强化对出口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退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简化退税环节,并明确退税管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运用博弈论理论、一般均衡分析理论、耗散结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出口退税理论与实践运行中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以及二者结合上有所创新:对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程及运行现状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建立了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上的概念模型;分析了出口退税对经济系统的作用机制;提出了出口退税运行成本的概念,并建立了出口退税运行成本的理论框架;模拟了退税政策带来的经济效应;提出了一套针对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郜琳[3]2006年在《我国对外贸易收购制、代理制和自营制的市场前景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外贸体制改革几十年以来,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外贸企业的适应能力更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目前市场竞争加剧,现实形势对我国外贸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外贸进出口企业选择何种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面临着选择。我们应按照WTO的原则和要求,尤其加大代理制的发展力度,积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扩大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增加外汇收入,提升我国的国际贸易地位。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买断式收购制,已逐渐演变为普通的出口收购制。国有外贸企业已不再有国家特权,而是择优互补,自主选择相应的生产企业供货。一直受外贸体制改革青睐的代理制,在漫长艰难的二十年的历程中,推行的并不成功。不仅有观念上,政策上还有历史原因。新型的代理制可以是全方位的服务性理念,采用代理制的外贸公司不是单纯的收取手续费,而是要为生产企业开辟市场及营销宣传。在外贸经营权放开的新形势下,意味着更多的生产性企业在各方面的协调和人才培养上都将是利与弊的集合体。目前,外贸经营体制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制约外贸进出口发展的限制性因素,鉴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发展迅速,对外贸易经营体制迎合企业发展势在必行,而企业选择相应的经营方式也要通盘考虑。 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少量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在对我国外贸企业三种经营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针对我国现存的外贸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外贸经营模式,提出了当前我国三种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外贸收购制仍然继续存在于有发展眼光的外贸公司;积极推行和完善代理制,并提出新的代理制理念;扶持发展有能力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由此能促使我国对外贸易的跨越式的发展。希望自己的所作能为我国的外贸进出口的进一步发展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刘红[4]2004年在《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法律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在调整外贸代理关系的法律文件间呈现剧烈冲突现象却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所独有的。本研究以法经济学理论(Law And Economics) 为基础,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展开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法经济学理论以稀缺性假设、理性人假设、最大化假设为基础,把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认为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缘起于西方的代理制具有专业化分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功能,而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存在,使得外贸代理制的优越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冲突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与《暂行规定》的冲突,《民法通则》与《对外贸易法》的冲突,《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冲突,《合同法》与《暂行规定》的冲突。这些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立法主体多元、立法理念差异、立法技术粗疏、有效审查机制缺失、体制转轨交错、法律移植的不适应症等。其消极影响是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消解了法律的功能、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提供了寻租的可能、激励了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了代理制的推行。其积极影响表现为法律冲突是法律变迁的动力、权利保障的源泉、资源整合的契机。本研究在深入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表现、原因及影响的基础上,本着消除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建立解决法律冲突合理机制的目的,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1、维持既有法律框架下的对策,即法律冲突前提下的法律适用问题(1)遵循法的效力层次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效力优于《暂行规定》,《民法通则》效力优于《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文中强调切忌笼统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应限定在调整特别法律关系的特别规范、原则、制度范围内。(2)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必须<WP=8>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考量,在不违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基于这个目标,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间,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充分发挥外贸代理制的经济功能。2、突破既有法律框架,解决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途径(1)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代之以登记制;(2)完善外贸代理国内立法;(3)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与国际规则接轨。基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建设法律规范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研究分别就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1、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在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下,农户和中小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被剥夺了外贸经营权,被迫通过代理方式进行交易,农产品内外贸市场隔离。以粮食外贸的独家垄断为例,在独家垄断粮食外贸体制下,粮食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逆向市场操作,国家实行外贸管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实践证明,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既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效率的。2、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农户获得了农产品外贸经营权,可以自由选择以自营、订单农业、委托代理等方式出口农产品,但因制度约束、规模约束,缺乏自营出口能力,外贸代理适合小农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本研究在分析显名代理与其他代理方式不同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在显名代理情形下,受托人对自己所拥有的交易信息,难于实现排他性权利,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导致了受托人的“非显名代理偏好”。本研究最后指出代理本身也会产生代理成本,农户最终是否选择代理,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发展外贸代理的关键是提高代理效能,降低代理成本。

郭蓓[5]2000年在《我国外贸代理制推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代理制是国际贸易领域重要的经营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广为应用。目前,中国加入WTO在即,更多的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代理制将为其架起一座通向国际市场的金桥梁。因此,研究外贸代理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阐述了代理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情况及我国外贸代理的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运用实证分析工具对我国外贸代理制进行了全面研究。首先,剖析了我国外贸代理的缺陷,尤其是激励─约束机制及信息传导机制方面的缺陷,并与国外商务代理进行了分析比较。其次,提出了委托代理双方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激励-约束措施。最后,论述了代理制顺利运行所依赖的外部制度安排,阐明健全法律制度、组织制度及市场服务体系,是代理制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希望能为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合作提供有益的、切实可行的帮助,为政府部门制订外贸代理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周颀[6]2007年在《我国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贸代理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形式,无论是在我国或是其它国家,外贸代理作为一种通用的形式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为其委托方代办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近年来,不少人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本文作者针对上海专业性的外贸公司包括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及私营中小型外贸公司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研读了外贸代理制的有关文献资料,运用所学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代理模式进行了研究探讨。文章首先概述了外贸代理制的涵义及相关理论,外贸代理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然后从交易成本、战略营销和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加以分析,指出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拥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外贸代理制度具有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等经济功能,专业化的分工使得外贸代理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外贸代理制有利于强化工贸结合,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经济效益。因此,外贸代理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必要环节。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外贸代理模式进行探讨,并与国外通行的代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专业外贸公司代理模式在市场背景、法律基础、代理的核心内容、实施方法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外贸代理模式的发展对策。要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制定新的《外贸代理条例》取代《暂行规定》。指出政府应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经济环境,使外贸代理制健康发展;支持国有代理,鼓励私营代理,引进外资代理,使外贸代理多元化成长发展。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努力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规范外贸代理业务,加强对外贸代理业务操作的指导。逐步改变我国现行手续性代理和融资性代理的外贸代理模式,健全和完善外贸代理体制,建立国际先进的代理模式,走市场代理的发展道路,形成产品的完整的市场代理体系,为我国专业外贸公司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提供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文章最后还建议专业外贸公司从自身做起,彻底转变经营观念,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迎接外贸代理的新时代的到来。

张震波[7]2007年在《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现今的国际贸易中,大量的商事行为都是依靠代理完成的。商事代理人制度可以扩张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扩大其经营活动的半径,对促进专业化分工、节约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现今的商事代理业务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就其范围而言,既发生于国内贸易之中,更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既以有形商品为客体,又可以无形商品为对象。可以说商事代理在商品经济世界内,无所不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代理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例如日本,有7000多家代理机构,外贸代理额占其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德国60000多家,约占进出口总额30%。实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外贸国家管制下的外贸专营权的基础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产物。这样一种带有行政干预性质的代理制度的出现与经典的代理理论相悖,也造成了规范代理制度的法律体系的混乱。随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贸专营权的取消,外贸代理也应该回归到自然的代理理论状态下:即作为商事代理的一种本来状态。本文论述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与立法状况。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异的特性。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区别论,而英美法系立法基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两大法系在代理理论上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便是一个显著的标志。它逾越了代理法在两大法系的鸿沟,达成了代理法律关系有限度的统一,是至今为止在统一代理法方面最成功、最完备的国际公约。第二章按照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调整的演进的顺序,对不同时期下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法律改进的表现,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运作和矛盾冲突进行分析评述。传统的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外贸经营权垄断的基础之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冲突。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尽管在历史上存在着行政干预的色彩,但随着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放开,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都符合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是其典型形式之一。第三章指出以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为契机,对新形势下外贸代理法律制度进行新的法律定位,指出外贸代理应回归到商事代理的本质,同时分析阐述了现行法律体系对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调整及其缺陷。本文在第四章中对我国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指出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应该在继承大陆法系代理法传统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移植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经验、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并使之融入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说之中,完善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同时应当将外贸代理作为一种普通的商事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民商法规则中予以规范,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

陈涛[8]2003年在《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外贸代理制相比于我国的内贸代理和国际贸易代理,是较近时期才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受到其产生背景——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一直都受到很大的局限。从其确立至今的十几年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出现了诸多的不合理的问题和现象,给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的大力推行造成了相当大的阻碍。也有很多内地和台湾的学者论及该方面的文章和著述,但大都限于提出问题,而少有具体可行的对策和立法建议。笔者通过此文对外贸代理制度作一科学和系统的探究,力图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一些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固有的和新近出现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探索在我国目前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的国际形势和1999年我国新合同法的出台及民法典拟订工作的深入开展的国内新形势下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重新构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且迎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关于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主要是介绍和分析代理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代理理论,与我国立法中代理的概念相比较,并从中推导出外贸代理的概念,分析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并比较外贸代理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异同,突显外贸代理的特定性和其概念的独立性,为第三部分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重构部分做做铺垫性之论述。 第二部分,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纵横观。即从纵横两方面考察我国外贸代理制。其一,考察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与现状,从法律角度分析代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或即将面对的问题,如外贸代理制建立的基础存在的天生缺陷;现行外贸代理制与民法代理原理之冲突;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冲突;代理实践中边贸代理、外贸借权等不规范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关外贸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困难等。并分析了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新《合同法》的出台对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影响。其二,考察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货物贸易代理制的异同。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代理的法律运用以及国际贸易代理法统一化的尝试与成果,分析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与两大法系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代理制度之异同,管窥我国外贸法律制度的不足。 第三部分,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重构。考虑到我国外贸代理中固有的和新近出现的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以及为顺应我国目前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的国际形势和我国新合同法出台后及民法典拟订工作的深入开展的国内新形势之目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在体例上需要重新构架,内容上需要进一步完善.该部分在思考如何完善代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在完善代理法律制度方面,思考我国代理概念的选择和代理的法律地位,提出引入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操作一一认为应当否定显名主义,突破直接代理的局限性,引入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等思想,赞同将代理概念界定为“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的观点;确定民事代理制度提升至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相平行的独立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国外的间接代理和不公开本人的代理这两种制度重新加以整合,而创制出为己所用的一套较完善的代理法律制度。在重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方面,在分析外贸代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做出了具体的立法体例选择,并在内容的完善上对外贸代理的法律概念和具体法律形式作了具体的阐述一一认为外贸代理是商事代理的一种,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中的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外贸代理,但外贸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特别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要受到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和外贸政策的影响等,因应有相应的特殊法律规范,应考虑制订专门规定外贸代理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或条例等;立法体例选择上,未来民法典中规定适用于代理的基本规则,修改《对外贸易法》,在《外贸法》中明确外贸代理的概念,并对外贸代理的各种方式均予以规定,在性质和法律适用上予以明确,以及废止《暂行规定》,制订《外贸代理条例》规定外贸代理的具体实施规则;内容构成上,建议将外贸代理的概念界定为“外贸代理是指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接受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委托,代为办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业务”,外贸代理的具体法律形式应有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不公开委托人的代理和行纪四种。 第四部分,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整个外贸经营体制而言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自然也对外贸代理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该部分主要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两个方面的影响,即外贸经营权得以放开和外贸代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该部分还就外贸代理制的走向问题,反驳了外贸代理制“消亡论”的主张,指出在外贸经营体制改革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重构之后的外贸代理制,虽然会遇到外贸经营权放开的冲击,但同时也得到了更多的发展的机遇;外贸代?

盛宏丽[9]2003年在《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夕屯产尸 口 .一 .卜一, Thestudy aboutA

姚兵[10]2007年在《代理制下国有外贸企业服务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也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而长期以来中国的国有外贸企业受到相关政策的保护,处于一种“无竞争”的状态当中;随着WTO规则的不断演进,中国入世后的贸易障碍也随之减少,而国有外贸公司的经营优势早已不复存在。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是国有外贸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研究以服务质量对顾客满意的影响、作用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外贸企业的服务营销策略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针对目前外贸企业遇到的问题,利用服务质量与顾客满意相关理论,对外贸企业提高顾客满意的策略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了相关的战略性建议。另外,本文以外贸企业兰华公司为例,针对该公司在外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内、外部问题,以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理论为指导,发掘出实施稳定、有序、高效的外贸代理制度的营销策略。同时,本研究利用策略营销中的相关分析模型,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所面临的内外部竞争压力和机遇进行了梳理,找到了国有外贸企业与其他外贸企业的差距,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进而增加企业的绩效。本文以服务营销为视角,结合服务管理理论提出了国有外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战略路径和实施方案,这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参考文献:

[1]. 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季国良. 天津师范大学. 2008

[2]. 对我国出口退税实践的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D]. 屠庆忠. 中国农业大学. 2004

[3]. 我国对外贸易收购制、代理制和自营制的市场前景之比较研究[D]. 郜琳. 郑州大学. 2006

[4].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 刘红. 山东农业大学. 2004

[5]. 我国外贸代理制推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郭蓓. 西安理工大学. 2000

[6]. 我国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研究[D]. 周颀.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7]. 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D]. 张震波. 四川大学. 2007

[8].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研究[D]. 陈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9]. 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 盛宏丽. 安徽大学. 2003

[10]. 代理制下国有外贸企业服务营销策略研究[D]. 姚兵. 北京邮电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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