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_风险社会论文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_风险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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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难以想象的风险,使得当下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不确定。面对现代化发展的这一挑战,反思人类的行为,我们应加强责任伦理的建设,强调社会各主体伦理责任的承担,使之真正能够调节并规范主体行为发展的方向,为风险社会中人类的发展提供疗救机制。

一、现代社会风险的内涵

20世纪4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了诠释,有的称之为“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有的称之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阶段,也有的称之为“后现代社会”等等。还有的西方学者则另辟蹊径从“风险”的角度对社会的巨大变迁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是这一解读的杰出代表。1986年在德文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贝克首次使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后工业社会并进而加以理论化。

风险概念最早是在16、17世纪欧洲人开辟新航路和开始资本主义的早期扩张活动的背景下出现的。据吉登斯考证,风险概念最初指西方探险家在周游世界中冒险进入新的水域,后来渐渐转移到对时空的探索上面。它是指一个我们既在探索、又在努力加以规范和控制的世界。[1]随后“风险”逐渐成为商业行为和金融投资中的一个日常性概念,意指某项旨在赢利的行为可能承担的利益损失,这种风险是可以通过计算量化的。在此,“风险”是一个中性措辞,只与可能性以及损失和收获相关。

在以往对风险的研究中,大都是从“技术—科学”的角度阐述的,人们普遍认为风险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客观现象。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风险管理理应是一个技术性的程序,像现代生活的所有方面,可以通过目的和手段的理性计算来进行,通过采用简单的、逻辑的步骤序列就可以去识别并管理风险。在这样一个序列中,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被准确评估和恰当地管理,因此,一切似乎都可以被预测和应付,风险事件和不安全可以被最小化或被预防。在这些领域中,风险集中在风险识别,风险偶然因素的汇集,建立风险关系、对各种类型风险反应的预防性模型,以及限制风险影响的计划方案等问题上。总体来看,以往对风险的探查采纳了一种理性主义的途径,它的推论建立在专家的科学测量以及计算是最精确的这一基本预设之上。因此,这些研究者也可以说是采纳了一种现实主义的途径来研究风险。而风险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则没有被纳入到“技术—科学”的研究范围。

然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化工厂和核能工业的污染,全球生态危机问题更为严重。现实生活中,风险也扩展至一系列更广泛的问题上,比如,国际政治,它正变得错综复杂、漫无头绪,将会产生无法预测的风险;劳动力市场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离婚、疾病等方面的不可预测性等等。因此,仅仅从“技术—科学”角度理解风险已不能解释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难题,作为回应,“风险”概念自80年代以来已从单纯“技术—科学”的范畴扩展为一个社会理论的范畴,在更广阔的层面上探讨风险的社会建构和历史的特征。

目前西方学者从社会文化角度对于风险的理解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玛丽·道格拉斯提出的。玛丽在80年代早期提出一个对于风险很有影响力的观点,采纳了文化人类学的方法。第二类是对风险的社会学审视,其代表作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1992年出版的英文版《风险社会》。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采用了与贝克相似的观点。第三类观点是由多位理论家提供的,他们都吸收了米歇尔·福柯著作中关于规训的理论,探讨国家和其他政府机器合谋通过风险对话和策略对人们进行辖治与规训的方式。对风险的三种认识可以分别确定为“文化/象征”、“风险社会”以及“规训”的观点。这几种观点的共同看法是,风险不能被当作毫无疑问的事实和与社会、文化及历史背景相脱离的现象而简单地予以接受。相反,被专家以及被人们识别为风险的东西,应当不可避免地被理解为是社会文化过程的产物。而且,这样的风险将提供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功能。从社会文化的角度理解风险,突破了知识界对“风险”概念的“技术—科学”的理解,超越了自然科学—技术的角度,注重勘定社会—政治的风险及其影响。它不是以自然科学—技术的数据标准来评定风险度,而是使风险概念成为社会理论的关键概念。这些学者认为,在晚期现代社会,风险概念将有一些重要的新特征。他们注重探讨风险的以下方面:风险源自哪里,风险概念化的方式;风险责任的追究;专家知识在识别、仲裁、管理风险中的角色、作用;建立在不同美学、道德和政治预设之上的社会团体对于风险的不同观点产生冲突的方式;作为一个重要现象的风险的出现与更广阔的社会结构趋势(比如现代化和全球化)之间的关联;使用风险的象征符号作为对特定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谴责、辨别的手段。[2]总之,风险的社会文化理论大部分集中在宏观结构因素上,在他们看来这些因素影响了晚期现代社会中关于风险的强烈的关注。他们还认为在晚期现代化中产生的风险已经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所扩展,并且变得全球化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主题是对古老的风险计算和管理机制的观念上的一个深刻的限制甚至是颠覆。

从以上的梳理中可以看出,风险概念并不是古已有之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现代性相伴随的概念,它的发展始终与文明进程和不断发展的现代化紧密相连。因此,对风险概念的考察必须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把它放到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框架中进行。

二、现代社会风险产生的动因分析

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崛起,使现代社会风险变得异常复杂,风险类型出现多样化趋势,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同时,随着西方现代社会的演进,与工业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社会的风险存在着显著差异,比如,跨越时空性、不可感知性、风险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性,具有更快、更强的扩散性和更大的易受伤害性,以及风险具有关联性等。西方学者认为现代社会风险的产生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从人类自身行为和社会发展的角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人类行为不可避免的伴随性结果。人们的有目的行为不仅仅产生一种目的性结果,同时还要产生一种伴随性的结果。这种伴随性的结果与目的性结果不同,从一开始就不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所致,而是一种无意识的结果,是人们事先没有意识到、没有预料到的。这种无意识的伴随性结果既有能满足人们某种欲望的情况,也有给当事人以及第三者带来不快或负面影响的情况。在探讨伴随性结果时,有轻微和严重之分,还有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之分。另外还有可预料、可预测和不可预料、不可预测之分。即既有事先可以准确预料一定会出现伴随性结果的;也有大致预测可能会出现某种伴随结果的;还有完全属于突发事件,根本不可预测的情况。总之,如果是可能预测的,就可以事先采取对应措施,如果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无法事先采取什么对应的措施。这种伴随性结果随着行为的膨胀、目的性结果的扩张而同时扩大。由生物性的欲望产生的目的是有限的,在生物体生存的范围内一切行为在整体上是一个封闭的过程。但由人创造的社会愿望则是无限的,并且其行为也将是没有限度的,无论是时间或空间都可以无限地扩张与发展。无限扩大即意味着目的性结果可以无限地膨胀和扩大。往往在个人行为的情况下伴随性结果较小,相对于个人行为最终停留在个人的局限性中,由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组织行为则能够超越这种局限得以无限地发展,因而在组织行为的情况下伴随性结果规模巨大,并且变得难以预测。[3]

第二,人类理性的极度张扬。现代社会的发展秉持发展必然有益的观念,这种观念是随着基督教的出现而产生的,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成就进一步加深了这种观念。[4]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长期以来人们坚信社会进步是一个不依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逆过程,是一种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客观必然趋势。在哲学上这种坚信进步必然性的决定论是一种狭隘的客观主义,理论核心是客观主义的机械决定论。[5]这种理解偏颇的发展观和进步决定论,深层的原因在于人类过分相信和抬高自身的理性,认为凭借理性人类就可以认识和把握世界,掌握了知识就获得了驯服自然的力量,在理性的引领下,人类历史的发展必然以单线进程不断由简单、低级的阶段向复杂、高级的阶段转变。由于理性不仅有逻各斯的功能,还具有自我超越的特点,从而决定了社会历史进程不是普通的客观进程,而是不断地趋近完善、朝向进步的必然进程。

正是人类对自身理性的极度信任,使人们无限制地发展技术、无限制地开发资源,人的力量扩张和统治自然能力的扩张达到了极限,自然界的万物,几乎处处打上了人的烙印。人类理性的过度张扬,在推动历史前进的同时,其弊端也越发显露出来。然而,人们相信,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副作用,可以通过进一步开发更尖端的技术,通过进一步设计更精确的制度而得以解决。人类的理性至高无上,世界最终可以预测并且得到控制,可造就某种稳定性。事实证明,这是一种盲目的乐观主义,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握一切、预知一切,发展也不是预成的、逻辑上先定的。事实上,人类依赖理性在解决原有消极后果的同时,有时却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与危机,发展更为复杂,难以预测、难以控制,不确定性在增强。

人类理性的张扬导致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人为风险的增多,对人类构成了极大威胁。在贝克看来,风险社会与以往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人为风险的增多。吉登斯也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风险”,即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在工业社会头200年里占主导地位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严重,却由于经常发生而可以预料。另一类风险则是“人造风险”,即由于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它存在于自然和传统消失之后,是由人的发展,特别是由科学技术的进步所造成的。人造风险,使人们陷入到前所未有的风险环境之中。[6]

第三,科学技术不受控制的发展。由于人类过分相信自己的理性,导致人们坚信只要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就能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切问题,坚持科学技术至上论、科技万能论。这种片面的乐观主义导致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应有的理性。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极大限度地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同时,其负面作用却日渐显露。随着科学技术不受限制的发展,一方面加强了对自然的控制力,但同时也使这种控制达到极限,因为由这种控制所产生的,反倒是新的意外后果,即产生风险。现代化初期阶段,人们总是试图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定位并控制风险,通过进一步发展技术来规避风险,消除不确定性,认为只需掌握更好的技术、更多的知识,并且更准确地重建联系,就可对一切事情应付自如。事实上,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觉,这种思路,往往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使我们真正置身于后果严重的“风险社会”中。事实证明,为追求确定性而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却会引起更大、更长期的不确定性。尤其在技术资本主义时代,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为了执行和完成难度很大的确定性判断,各种门类的专业系统程序自身设计得超乎寻常地复杂,然而这种复杂性可能会将更多更大的不确定性带入这个世界,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的混乱无序,甚至会导致更为迅速更为彻底的瓦解和崩溃。[7]

总之,科学技术的线性发展,使人们陷入前所未有的风险环境之中: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风险无法通过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为追求确定性而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却引起更大、更长期的不确定性。因此,吉登斯认为:“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8]

三、责任伦理——风险社会的应对之策

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西方学者突破了“技术—科学”的局限,从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多维视角对其进行了解读,这对风险的深入剖析确实具有它特殊的意义。现代社会的发展并非是一个“一往无前”的过程,同时也存在一个自我限制的问题。而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也不能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一样不受控制,人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刻反思。如果现代社会不发生变化,仍执行同一种政策,那么现代社会的发展便会对抗其自身模式的基础和极限。[9]应该说,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有利于转换人们的思维方式,反思现代化,反思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一理论并没有给出应对社会风险挑战的具体举措。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重建责任伦理应是我们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有效途径。

责任对人类来说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无论是个人还是复数以上的个人组织的协作行为,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否则人类社会就难以存在。责任是社会成员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能力确认的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任务。每个社会成员,根据所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经过理性思考和自由选择,自觉自愿地承担和履行的任务,就是承担责任。因此,责任是行为主体对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社会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10]人之所以能够进行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在于人的自由。因此,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度是与人类的自由选择能力紧密相连的。历史证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的实践活动的重大飞跃,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也不断提高。因而人的社会责任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尖锐。

韦伯最早作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区分,并强调在行动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但总的来说,责任只是在20世纪后半叶才真正成为伦理学家关注的对象,它是对科学技术存在问题讨论的反应。把这一范畴引入伦理学的,当首推德裔美国学者H.忧纳思。他在1979年出版的《责任之原则——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中深入地分析了这一范畴,并认为这是一个伦理学视野的“新维度”: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未来的责任性。[11]

风险社会中,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尤为突出,人的预见能力是极为有限的,我们的行动常常导致无法控制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反思,责任伦理在风险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责任伦理是实践的,它不是专注于“良知”,而是更强调行动及其后果。我们的活动创造着现在,也创造着自己的未来,应该对自然、自身及子孙后代负责。责任伦理强调行为主体应该增强对行为后果的自觉。正是对道德责任的强调,可以弥补单纯的人类理性之不足,增强社会活动参与各方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人类行为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另一方面,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之所以非常重要,还在于责任一经行为主体认同,就会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就会成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动。特别是关系人类历史命运的重大责任被人们认同以后,就会产生远大的理想,就会产生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就会产生巨大的内在趋动力,促使主体积极顽强地履行责任。

在高科技时代,首先应加强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因为,高新技术不受控制的发展是当今社会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科技人员自然不应游离于道德规范之外,而应受一定规范的制约,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构成了个人责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科技工作者必须时刻不忘自己面对社会的重大责任,尽可能预见并为其科技成果的社会应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旨要,把科学技术应用于高尚的目的是科学技术研究和使用的一条重要的道德原则,对科技人员来说则是他们的道德责任。在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的时代,科技人员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都是本领域的专家,相对公众而言,他们对本领域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认识得最为清楚,因此,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对具有破坏公众利益潜在危险的有关研究和应用,自觉予以抵制,承担起对自然界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人类共同命运与前途的责任。总之,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团体应重视科技伦理,重视科技的社会价值,作为科学家本人,应当培养自己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责任感,从而增强对自身行为的自律。1931年,爱因斯坦曾对从事科学研究的年轻人说:“要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只懂得应用科学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应当是一切科技探索始终不渝的目标。……保证我们的成果能够造福人类,而非遗祸社会。”科技人员的社会伦理责任,并非只是发生在今天,早在古希腊罗马社会,医生们就订立了“希波克拉底誓言”,以调节医生之间、师徒之间和医患之间的行为准则。只是在当代,由于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巨大作用,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问题变得更为重要和突出。

其次,由于企业以追逐利益为第一要旨,因此,只要伴随性结果的负效应不直接威胁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无论对社会、对组织之外的第三者的负效应有多大,一般都不会主动重视这种负效应,更不要说努力制止、改变组织体的行为了。这种对造成社会公害的伴随性结果视而不见的态度是主体不负责任的表现,它是现代社会发展风险增多、环境危机和社会危机不断深化的重要根源。风险社会中应当加强对企业责任伦理的重视和强调,企业应审慎地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勇于承认自身行为对公众与环境带来的问题,自觉调整企业战略和行为规则,积极开展与各方当事人公开、平等的对话,真实地披露与风险相关的信息,真正履行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减少环境侵害的责任。事实证明,当今社会,如果企业不重视责任伦理的建设,对伴随性结果不加以规避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它的负面性,那么企业必然会不断地受到其他利害相关者和受害者的谴责,最终会失去所有顾客的信任,从而走向衰亡。

第三,风险社会要加强政府的责任伦理意识。风险社会中政府治理的环境将变得更为动荡、更为不平衡、更为复杂、更为变化多端,政府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回应挑战,满足公众的需求,政府必须牢固树立责任伦理意识。政府必须把促进社会民主、法治、自由,维护人权、社会公正、保护公共利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公共政策制定、评估中,政府不仅应重视事实前提,更要充分重视价值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更具人文色彩的价值取向。政府还应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是既对当代人负责任,更是对后代人负责的表现,是建立未来人类美好社会的保证。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人类应对风险社会的有力武器,这样的政府必将获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根基。

总之,风险并不是单一的“技术—科学”问题,它涉及很多更深层次的内容,因此,企图用计算测量,用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化解风险,不是治本之道,它往往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要想真正解决风险产生的根源,引导科学技术发展的正确方向,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责任伦理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是解决风险问题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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