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及其时代意义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论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及其时代意义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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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①这两段科学论述清晰地勾勒出了共同富裕——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客观而论,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从全民医疗保险格局的基本形成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再到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和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表明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并开始普惠全民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快速形成。然而,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调节作用却并未获得公众的充分认可。从2010年至2013年,在全国“两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候选项中,“社会保障”连续四年蝉联热度排行榜榜首,反映了公众的深切期望,而养老金“双轨制”下的权益与待遇不公现象更是引起强烈不满,其他保障项目亦存在着难以满足城乡居民福利诉求的现实差距,社会保障已成为导致当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国家发展全局的影响日益重大。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对未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取向众说纷纭的背景下,结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实,重温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无疑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一、对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的认识误区

马克思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者和伟大的经典作家,马克思的著述特别是《资本论》堪称百科全书,几乎涉及到了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文化等各个方面。但客观而论,马克思对社会保障的论述并不似对资本的解剖那样系统,而是散见在其多种著作中的有关章节,并融入其整个思想体系及其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分析之中。例如,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剩余价值学说、劳动价值学说,以及所有制理论等,事实上都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正因为马克思对社会保障的相关论述不是相对集中而是相对分散,加之其对未来社会的描述又是立足于整个社会制度的设想,我国理论学术界在讨论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时,往往存在着一些片面认识。因此,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并用以指导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时,同样需要“分清哪些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加以丰富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②

概括而言,对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认为马克思是否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持这种观点的人的主要依据:一是马克思除在论述社会产品分配中涉及到对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很少谈到社会保障或福利;二是基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社会保障措施的揭露与批判,认为马克思要埋葬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必然包含要埋葬其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理解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政府对福利问题的大量干预并未出现,只有极端有限的济贫措施与慈善事业,真正具有公平、共享意义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还未诞生,无产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几乎完全取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市场竞争、劳动者自身素质及劳动者为自身利益而斗争的结果。因此,马克思对社会保障的论述并不系统,他在《资本论》等著述中也确实是用批判的态度来描写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措施的,但这并不等于马克思否认社会保障存在的必要性。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写道:“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碍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③为了证明这一论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除了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发端——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外,还用了很大篇幅来叙述英国从1349年的第一个劳工法到经多次修订并于1867年实施的以加强社会保障的《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他说:“英国的工厂法是通过国家,而且是通过资本家和地主统治的国家所实行的对工作日的强制的限制,来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的渴望。”④在此,马克思是用肯定的态度来描述英国工厂立法及其对法国、美国、德国等许多国家的影响的。马克思指出:“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多么大的变化啊!”⑤

正因为目睹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下劳动者的劳动得不到合理回报,马克思明确主张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促进社会的公平。一方面,马克思对当时的济贫制度(当时的社会保障措施)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根据其具体实践将需要救助的阶层分为三大类,即“相对过剩人口的最底层陷于需要救济的赤贫的境地。……这个社会阶层由三类人组成。第一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作者注:指失业者)。只要粗略地浏览一下英格兰需要救济的贫民的统计数字,就会发现,他们的人数每当危机发生时就增大,每当营业复苏时就减少。第二类是孤儿和需要救济的贫民的子女。他们是产业后备军的候补者,在高度繁荣时期,如在1860年,他们迅速地大量地被卷入现役劳动军的队伍。第三类是衰败的、流落街头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属于这一类的,主要是因分工而失去灵活性以致被淘汰的人,还有超过工人正常年龄的人,最后还有随着带有危险性的机器、采矿业、化学工厂等等的发展而人数日益增多的工业牺牲者,如残疾者、病人、寡妇等等”。⑥在此,马克思不仅主张资产阶级必须采取社会保障措施让贫苦大众得到一定的保障,而且对受助者进行了分类。另一方面,马克思在论述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和著名的“六个扣除”理论时,更是十分直接、具体地肯定了基于共享和官办济贫事业的“扣除”的必要性。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是批判性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批判性的(这一点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但两者之间却是有差别的,对前者的批判是从根本上否定,对后者的批判却是在肯定其必要性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马克思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否定社会保障制度,批判和揭露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措施也不等于否定未来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他只是客观地阐述了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产生的特质及其充当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的缺陷,并且将其看成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一个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对社会保障的基本看法应当是持肯定态度的。

第二,认为马克思并未论述过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持这种观点的人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只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其对未来社会的描绘中也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设计与论述,而只是强调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等基本原理,这种看法当然也是片面的。众所周知,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资本家掠夺成性的野蛮资本主义时代,其理论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的序言中就说道:“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⑦最终目的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⑧马克思不可能完全预见到今天的社会保障发展模式,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正面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作用。因为马克思阐述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规律,其着力点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和谐,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因为具有这样的促进功能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事实上,马克思主张公平、正义、共享的思想一直贯穿其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之中,并认为真正能够完全达到公平、正义、共享的社会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归根结蒂是由这个社会的生产要素所有制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分配的不平等,即使实行有限的救济也不能改变分配格局的现实。而马克思设计的未来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可以确保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完全平等,所以能够在社会主义阶段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阶段则可以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其体现出来的都是公平、正义、共享取向,而这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⑨不仅如此,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劳动价值学说中无一例外地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例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论时提出的“六个扣除”理论,就是立足于当时预见到了未来社会用于共享的“扣除”的必要性和这种“扣除”会日益增加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可见,马克思虽然没有给出未来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具体方案或理论蓝图,但确实阐述了包括未来社会在内的一切社会对社会保障的客观需要,他对未来社会的公有制设想与“按劳分配”、“按需分配”主张,实质上已经为未来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石。

第三,混淆马克思的商业保险理论与社会保障思想。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都是人类社会应对自身风险的管理机制,但又分属于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采取的是市场手段来解决风险分摊与损失补偿问题,追求的是产业利润;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采取的是法定的强制手段,运用的是公共资源,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追求的是特定的发展目标。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理论学界对马克思理论中的商业保险思想与社会保障思想却存在着混淆不清、张冠李戴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混淆马克思对商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的论述。例如,马克思“六个扣除”理论中的前三个扣除的第三项扣险是关于商业保险基金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商业保险是用来应付不幸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它由专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是商业保险资本分享产业资本利润的途径,从社会总产品里扣除的这一部分也就属于保险基金或后备基金,这一思想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是非常清楚的。⑩而在“六个扣除”中的第二部分第二项扣除即“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与第三项扣除即“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则体现了马克思的共享社会成果的思想,应当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从社会总产品里扣除的这一部分也应当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可一些研究者却将两者混淆,甚至把第一部分的第三项扣除完全看成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牵强附会地将其作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会的依据。(11)二是混淆马克思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职能的论述。商业保险的核心职能是风险管理,发挥出来的是“损失分摊”与“补偿损失”的功能,马克思揭示了商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在于损失补偿,并以此来维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12)而社会保障的职能却是社会共享、社会公平,促进国民财富的合理与公正分配。商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社会保障属于公共产品,两者的功能虽有近似的一面,而职能却不可相提并论。然而,有些研究者却将马克思关于两者的论述混为一谈,将马克思论述的商业保险职能直接“转化”为社会保障的职能。(13)这种混淆甚至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两种制度的安排及其实践。

综上可见,对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确实迫切需要有认真的梳理和正确的解读。一方面,我们不能依靠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片言只语来推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看法,而是需要置身于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及其所处时代来发掘并理解其社会保障思想;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指望100多年前的马克思对今天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给出圆满的答案,而是要从他对人类社会发展大规律的科学判断及对未来社会公有制设想与分配主张中寻求指导。

二、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的批判性剖析

前已述及,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结构、生产方式、阶级状况等多方面都开始发生深刻的变革。一方面,资本家通过提高劳动强度、降低薪酬标准等方式层层盘剥无产者,财富越来越集中到资本家的手中;另一方面,无产的劳动者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工伤、失业、疾病、贫困等多方面的折磨,无产者在不堪忍受的条件下往往采取罢工、捣毁工厂机器乃至革命的方式来抗争。在这种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社会背景下,统治者被迫采取了一些社会保障措施。例如,英国伊丽莎白王朝于1601年颁布《济贫法》并被其他一些欧洲国家所仿效,后来,英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中也采取了一些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对此,马克思肯定了其必要性,他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14)“为了迫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最起码的卫生保健设施,也必须由国家颁布强制性的法律。”(15)然而,马克思虽然肯定了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却并不认可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措施的公正性。因为马克思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窥见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私有制下的野蛮与血腥,同时也发现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措施只不过是充当资本家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工具或手段在使用,从而对当时的社会保障措施及其影响等进行了批判。

第一,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更多地榨取剩余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在当时仅仅是资本力量薄弱的“拐杖”。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虽然有肯定英国《工厂法》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做法的一面,但他同时认为“英国的工厂法是通过国家,而且是通过资本家和地主统治的国家所实行的对工作日的强制的限制,来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的渴望。”(16)马克思进而强调,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只是资本主义生产与发展的一个存在条件,因为那些需要救济保障的贫民能够满足资本主义经济繁荣时对劳动力的需求。马克思说:“需要救济的赤贫形成现役劳动军的残废院,形成产业后备军的死荷重(17);……它和相对过剩人口一起,形成财富的资本主义生产和发展的一个存在条件”(18);“……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反比。(19)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20)联系到英国1601年颁布《济贫法》的背景及此后修订该法的历史,不能不说马克思论断的精辟。因为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发端的英国《济贫法》的出台,其背景就是工业革命产生了对大量产业工人的需求,而通过“圈地运动”所造成的大量流民恰恰是产业工人的重要来源。(21)恩格斯在其《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不仅详尽地描绘了时为世界纺织工业中心的曼彻斯特市工人阶级的悲惨境遇,而且也对当时的社会救济制度做了与马克思相同的阐述。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也装出一副大慈大悲的样子,——但也只是在他们自己的利益需要这样做的时候才如此”。(22)“英国资产阶级行善就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和穷人做买卖,对穷人说:我为慈善事业花了这么多钱,我就买得了不再受你们搅扰的权力。”(23)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措施不过是为了维护资本家所需要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满足资本家更多地榨取剩余价值的需要,它丝毫也改变不了私有制下到处充斥的剥削、压迫与掠夺,马克思对当时的社会保障措施的工具性价值判断,完全符合早期资本主义社会采取一些社会保障措施的出发点与归宿。

第二,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带有欺诈、虚伪的成分。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虚伪性,马克思从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住宅、培训教育等许多方面进行了深刻揭露。例如,马克思在批判资本家缩短工作日减少报酬以致工人陷入贫困需要救济时指出:“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的最初几十年间,英国的租地农场主和地主把工资强行降低到绝对的最低限度,他们以工资形式付给农业短工的钱比最低限度还要低,而以教区救济金的形式付给不足的部分。”(24)“因此,农业工人的工资被压到最低限度,他总是有一只脚陷在需要救济的泥潭里。”(25)对于当时资本家引以为荣的济贫所(院),马克思揭露说:“为了这种目的,也为了‘根除懒惰、放荡和对自由的奢望’,同时也为了‘减轻济贫税、鼓励勤勉精神和压低手工工场的劳动价格’,我们的忠于资本的埃卡尔特提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把这些依赖社会慈善事业的工人,一句话,把需要救济的贫民关进‘理想的习艺所’。‘这种习艺所应当成为恐怖之所。’在这种‘恐怖之所’,这种‘理想的习艺所’里,‘每天’应当劳动‘14小时,不过其中包括适当的吃饭时间,因此净剩的劳动时间是整整12小时’。”(26)……“需要救济的贫民的‘恐怖之所’在1770年还只是资本灵魂的梦想,几年以后,它却作为工场手工业工人自身的庞大的‘习艺所’矗立起来了。它叫做工厂。但是这一次,理想在现实面前大为逊色”。(27)对于资本家的这种欺骗伎俩,马克思进一步揭露和强调:“最近十年伦敦饿死的人数惊人地增加了,这无疑证明工人是更加憎恶贫民习艺所这种贫民监狱的奴役了。”(28)恩格斯也指出:“穷人们拒绝在这样的条件下接受社会救济,他们宁愿饿死也不愿到这些巴士底狱里去,这还有什么可以奇怪的呢?我听到过五件真正饿死人的事情,在死者死去的前几天,济贫所除了让他们进习艺所就不给任何救济,而他们宁愿挨饿,也不愿到这个地狱里去。从这方面说来,济贫法委员会完全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爱尔兰从1838年也有一个类似的济贫法,它替8万贫民设立了同样的藏身之所。在那里,这个法律也是为人所憎恨的,假如它在爱尔兰能够获得像在英格兰同样的意义,它也会引起穷人的更大的反对。但是,在一个拥有250万无产者的国家里有8万无产者受到恶劣的待遇,这又有什么关系呢!苏格兰除了某些个别地方,都没有济贫法这种措施。”(29)至于资本主义所谓慈善救济行为的效果,恩格斯一语概括道:“穷人从他们的穷兄弟那里得到的帮助,比从资产阶级那里得到的要多得多。”(30)由上可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虽然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社会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实质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在马克思去世不久,德国在1883至1889年间率先创立了工伤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但其创始者——有“铁血宰相”之称的俾斯麦却是一个残酷镇压德国工人运动的刽子手,当时的德国皇帝威廉一世之所以采纳了俾斯麦“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建议,即是基于工人阶级因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生活无保障、罢工运动此起彼伏、劳资矛盾尖锐对立,并且依靠血腥镇压也无法压制的情况而被迫采取的,这些社会保险政策的出台,被德国统治者称之为“消除革命的必要成本”,它并非出于资产阶级的自愿,而完全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31)不仅如此,1889年德国制定的养老保险法案规定,70岁以上的人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可当时德国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0多岁。这种制度的虚伪性由此亦可窥一斑。

由上可见,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的态度,是在肯定其必要性的同时揭露其欺骗性与虚伪性的,其剖析是异常深刻的。我们不能因为当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后来普遍建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甚至福利国家也风靡一时,忘记早期资本主义时代推出一些社会保障措施的真实动机与目的。如果没有“圈地运动”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和对产业工人的需求,不可能有英国《济贫法》的出台;没有不畏惧血腥镇压、风起云涌的德国工人运动,也不会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因此,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并非基于统治阶级的平等与共享,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资本家积累财富的剥削需要和在被压迫者激烈反抗的条件下被迫采取的怀柔之术,是直接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和私有制服务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只单纯地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中性”地看待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显然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当然,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作为私有制下无产阶级通过长期斗争获得的一个有利结果,也让工人阶级从中获得了一些实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资本主义社会正是依靠了这种具有社会主义元素的制度安排,才逐步缓和了阶级矛盾,挽救了其迅速腐朽灭亡的命运。

马克思的上述剖析,无疑为我们今天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措施的产生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三、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蕴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

尽管马克思没有在其著述中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对未来社会的构想中又确实体现出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

第一,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也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点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研究结论中。例如,在著名的“六个扣除”理论中,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作者注:指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32)马克思还指出,“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照社会需要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33)在此,马克思不仅强调了维持劳动者简单再生产和建立相关保险或后备基金的必要性,而且指出了这种扣除部分将在未来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会显著增加,这显然是科学的预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说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而且着重指出社会保障基金对未来社会的稳定发展、政治安定、国民教育有基础性的作用。恩格斯指出,“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交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34)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确实强调了资本主义社会与未来社会都需要社会保障的观点,论述了未来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将不断扩张的思想,这正是我们分析其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第二,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及提出的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原则,奠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石。马克思认为,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社会形态。他预测了未来社会形态的发展及其特征,科学地划分了未来社会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前者是后者的第一阶段),这一社会形态最根本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正是这种公有制才能实现劳动者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等量分配”,这就是“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35)不过,马克思也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按劳分配原则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同时,按劳分配原则也不考虑劳动者个人情况的差异,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的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这种在形式上的平等而在内容上的不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6)因此,在这个社会中,社会总产品在用来作为消费资料进行分配之前需要做各项社会扣除,而这从每“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7)这一点显然与资本主义社会由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是不同的,所以,就基于私有制的分配结构只限于维护一小部分人(资本家等)的平等、利益而言,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结构则是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平等、利益。与此同时,马克思认为,要完全消除按劳分配所蕴含的弊病,真正实现分配内容上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只有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后才能做到,即“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8)在此,每个人的义务既是平等的——都要尽己所能,又是不平等的——能力有大有小;每个人的权利既是平等的——都可取己所需,又是不平等的——所需有多有少;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不平等,其实就是最大的实质平等。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指出:“9.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步消灭。10.对一切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9)对于这样一个联合体,恩格斯在其《共产主义原理》中进一步描绘道:“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洽,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一切都将是废除私有制的最主要的结果。”(40)从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公有制其实是分配正义的社会基础,从而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的社会基础。因为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按劳分配部分包含了维持劳动者自身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及贫困救济等份额,而被扣除下来的部分又是用以满足全体人民生活保障需要的份额。至于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更是共建共享的福利社会。至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正义基石;二是劳动者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也意味着建立在劳动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具有公平性;三是从社会总产品扣除下来的部分应当通过社会福利的方式公平地提供给有需要者。因此,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及提出的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原则,确实已经为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石。

第三,马克思主张,未来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采取国家保险制。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被打碎后,整个社会的管理任务是由无产阶级国家来完成的,这当然包括社会保障在内。例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中,就主张在未来的社会应该“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实行普遍的免费的国民教育。”(41)恩格斯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他指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社会“……要求对工人的保险事业实行完全国家化”,(42)他还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所有的儿童,从能够离开母亲照顾的时候起,由国家机关公费教育。”(43)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保障事业作为由社会管理的事项,在未来社会里也是必须由国家或由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施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联系到20世纪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在苏联,以及由苏联开创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保险制的实践,可以发现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期待并非“乌托邦”。尽管苏联已经解体,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已经易帜,社会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因多种原因遭受了挫折,但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却成了整个世界的共识。无论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建设和健全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确实用这一制度安排促进了社会公平与共享。这一点从资本主义国家最初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时,被反对者指责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也可以得到验证。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曾被资产阶级内部的反对者称之为“简直是共产主义”。(44)英国首相张伯伦打算想仿效德国制定社会保险法律时,也对议会中的反对派说“你们对我说我的纲领是社会主义吗?”“当然,它是社会主义——济贫法是社会主义;教育条例是社会主义;市政工作的大部分是社会主义;每一种仁慈的立法措施都是社会主义”。(45)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全体国民确实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不同程度地获得了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权益,进而增进了平等与自由,传统的资本主义内部因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而生长了社会主义的因素,这从一个侧面不能不说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设想的胜利。

综上可见,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般规律的社会保障必要论,即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都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这一制度是化解相关社会矛盾并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必要举措。二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公有制基础,并需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有机统一,它实现的应当是全体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实质平等。

四、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实践

我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国确实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民生得到了持续大幅度改善。但也毋庸讳言,城乡居民的生活后顾之忧在不断增多,利益失衡格局与收入分配差距在持续扩大,公众对社会公平的认可度明显偏低,不安与焦虑情绪在弥漫。在这样的背景下,特别需要重温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并用以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

第一,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并努力增进公平性,让其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46)必须看到,由于对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矫枉过正,加之自由主义盛行和市场机制带来的效率至上取向,社会保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迄今仍未改变。现实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投入有限,水平偏低,还因城乡分割、地区分割、群体分割而存在着制度不公,个别保障项目甚至还呈现出放大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现象。因此,有必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共享的原则,通过加快制度建设步伐,持续加大投入,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并不断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让这一制度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格局、实现全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为此,应当将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的比重提升到整个财政支出的25%以上,争取全口径社会保障投入能够达到GDP的20%以上。只有建立有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切实解除人民后顾之忧,才能使社会财富在再分配过程中走向公正与合理,并使全体人民获得个人自由与全面发展。

第二,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为社会保障的长足发展奠定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在马克思看来,理想的公平分配形式只有达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则是逐步接近公平分配的过程。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7)恩格斯也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48)换言之,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主要社会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49)这三个“没有变”决定了我国仍要将坚持发展视为第一要务。为此,既要清醒地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保障与改善民生、刺激消费与扩大内需都必须以解除人民后顾之忧为条件,从而需要坚定不移地将加快社会保障发展与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也不能超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搞短期福利政绩工程,个别地方脱离权利义务结合型的医疗保险轨道而推行全民免费医疗,一些地方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脱离家庭与社区而大规模推进“大而全”的机构建设等,表明在加快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时还需要保持一份理性。此外,社会保障还应当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推动发展的直接动力。只有如此,才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进而为实现理想分配、建设理想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经济制度保障。前已述及,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制形态对分配具有决定性影响,只有公有制才能使分配公平变成现实。邓小平同志也将公有制与共同富裕相提并论,并反复强调“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50)作为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并担当维护公平、促进共富责任的社会保障,同样需要公有制来提供相应的经济制度保障。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早已被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所取代,私有经济比重在持续增大,在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此消彼长的过程中,利益格局也在日益失衡,市场机制下效率优先的发展取向,形成了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有利生成条件。在初次分配环节,呈现的是强资本弱劳工格局,资本所得长期畸形偏高,劳动所得长期畸形偏低。一些私人资本采取的是掠夺式经营,利润侵蚀工资、生产破坏环境的现象并不罕见,它造就了一个暴富阶层,也从反面证明了马克思对所有制与社会公平的内在关联论述的科学性。因此,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论述(51)并对国有经济私有化思潮保持高度警惕。与此同时,全面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构建长久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包括将国有企业的收益更多地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特别是那些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失业、下岗的劳动者应当得到相应的福利补偿;还可以将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出让收益中的一部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再通过完善税制来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所得,以便更广泛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有了公有制经济的支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必定更加可靠,更可持续。

第四,应当坚持国家主导、顶层推动,同时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文的第三部分已介绍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社会保障的构想是国家保险制,这种模式其实早在苏联与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时期付诸实践,也在我国改革开放前付诸过实践。尽管政府包办型的国家保险制实践并不成功,但国家保险制所确立的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主导、顶层推动却是经许多国家长期实践验证了的真理,因为没有国家主导和顶层推动便不可能确立国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一制度的公平性也会在实践中大打折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摒弃传统的政府包办型国家保险制,是适应经济变革与社会转型的正确选择,但若放弃国家主导、顶层推动就不符合这一制度的客观规律。因此,必须尽快改变社会保障特别是作为基本保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处于地方分割、群体分割的状态,及其导致的权益不公、劳动者流动不便等弊端。中央政府应当担负起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动制度建设的责任。在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关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需要坚持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制度框架,因为社会保险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它以参保人缴费为条件,与参保人的就业与收入直接挂钩,体现出来的是按劳分配的延伸效应;另一方面,现实中还存在着低收入群体或困难群体,以及并不直接参与社会劳动的老年人、残疾人与未成年人,对这些人也应当通过各种具有福利性的社会救助、公共设施(如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普享式的社会津贴和社会服务来满足其需求。

此外,还应尽快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这不仅因为立法先行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奉行的惯例,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长期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步伐非常必要,包括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迅速完善《社会保险法》等。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制,才能说社会保障制度走向了成熟,才能为全体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和日益公正的制度保障。

注释:

①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②李慎明:《带头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人民日报》,2012年3月30日。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6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3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0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⑧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⑨参见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第17页,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⑩参见许飞琼:《重温马克思的保险思想——兼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

(11)参见:桑春红:《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理论及其启示》,《兰州学刊》,2007年第9期;张鑫、孙莹光:《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保障思想之政治经济学分析》,《理论界》,2007年第11期;凌文豪:《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吴涛:《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对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李怡、宋军:《对西方和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的现代诠释》,《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2期;赵静、韩华:《批判与构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2)许飞琼:《重温马克思的保险思想——兼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

(13)吴宏洛、练晓荣:《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公平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吴涛:《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对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李怡、宋军:《对西方和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的现代诠释》,《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2期。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8~7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2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6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7)译者注:“死荷重”是运输业的用语,指运输工具自身的重量,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0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0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9)译者注:马克思亲自校订过的法文版中是:“成正比”。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0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0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1)在14、15世纪,在农奴制解体过程中,英国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暴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强占农民份地及公有地,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限制或取消原有的共同耕地权和畜牧权,把强占的土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莫尔在《乌托邦》(1516)中称为“羊吃人”。因“圈地运动”导致大批农民被迫出卖土地,或远走他乡,或到处流浪,陷于极端悲惨的境地。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于1601年颁布《济贫法》,通过损害申请者人格尊严的强制劳动,来转化产业工人。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8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7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2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0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0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0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1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81~582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8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31)参见李传柱:《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启示》,《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6期。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33)《资本论》,第3卷,第99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30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29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71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5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7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8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44)艾伦·帕麦尔:《俾斯麦传》,第240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5)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第487页,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46)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人民出版社,1963版。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32页,人民出版社,1971版。

(49)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5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第14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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