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下乡”到“权力在乡”——滇越边境瑶族村治变迁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瑶族论文,权力论文,边境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179(2010)04—0095—06
传统时期,瑶族依靠民间制度维持社会秩序,国家政权无法延伸到瑶族地区。及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才逐步化解了瑶汉之间的民族矛盾。国家通过乡村建设,权力“下乡”到瑶族乡村,在瑶族逐渐并接国家法治化道路的同时,也增强了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意识,使得瑶族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博弈凸显。较量中的利益关系再次使瑶族村治遭遇新的社会困境。因此,结合边区实践来探讨新时期中国乡村治理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同意权力”:瑶族传统村治的民间逻辑
宋、元、明、清时代,瑶族普遍有“先有瑶、后有朝”、“瑶归瑶、朝归朝”的民族抗争意识。明朝中后期,瑶族地区(广西大藤峡瑶山一带)仍然是“王不管、官不辖”的“化外”之地。瑶族不向朝廷进贡纳粮,在先祖世居的地方自由生息繁衍,国家力量在瑶族地区一直都很虚化。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一方面,国家通过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大传统来教化人民,并通过建设全国性的巨大工程为政治统治与社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地方社会的小传统与国家大传统互动,形成强有力的民间法。”[1](P28)民间法对民族利益的保有和民族社会秩序的维持都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社会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在国家政权不能强有力地延伸至基层社会时,基层社会仍然要解决有序运转的问题,包括提供基本的公共品,处理纠纷,及其他各种生产生活秩序。在维持基层社会正常有序运转中,家庭、宗族及以宗族为基础的地缘群体(尤其是村庄),就起到了基础的作用。”[2]由于国家力量未能辐射到瑶族地区,这样的社会背景为瑶族民间法(“瑶老制”、“寨老制”、“石牌制”)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广西瑶族学者莫金山,从血缘关系的角度将石牌划分为家族石牌、胞族石牌、姻亲石牌、支系石牌、地缘石牌五种类型。事实上,瑶族居住格局基本上以亲族群体为单位,即村落是血缘和地缘合二为一体。村民日常纠纷就是家族群体的内部纠纷。家事即村事,村事即族事。当出现村落纠纷时,族长出面方能化解矛盾。所以,以村落为单位建立的石牌事实上就是家族石牌,是瑶族村治中科学合理的“自治法”。当然,“石牌制终究以民族文化的面目出现,它的产生应该具有自己本民族特殊的社会原因和背景”。[3](P21)明朝统治者为了将大瑶山纳入统一管辖的势力范围,派兵镇压瑶族。为了生存发展,瑶族在瑶老的带动下,武装回击汉族。攘外和安内的双重任务进一步完善了瑶族民间政治制度。
瑶汉民族战争长达百余年,以广西大藤峡瑶民起义为转折点,瑶族失败,再无力组织兵力对抗朝廷。为了躲避杀戮,被迫退隐深山,形成“南岭无山不成瑶”的局面。在逃避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迁徙到贵州、云南和东南亚国家。迁居流动的瑶族为获得生计资源,不可避免地会与原地民族发生纷争。由于势单力薄,他们只能选择远离汉族权力中心区的边区山地息生。“无山不成瑶”的分居格局在云南、贵州及东南亚诸国仍没有改变。深山资源匮乏,虎豹猛兽也常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因此,瑶族虽然流迁,但仍离不开群居生活。事实上,瑶族在迁居的过程中,常以“信歌”的方式在瑶民之间互相传递信息,群体迁居,使得瑶族习惯法不但没有消失,而且还成为瑶族迁居流动时所依靠的重要组织。
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瑶族既恨又怕汉族,对汉族具有较强的仇恨心理。笔者近年到中越边境瑶族地区调查,常听村民说:“在过去,大人常给孩子们讲‘老汉’的故事。孩子若是吵闹,大人就用‘老汉来了’之类的话哄孩子睡觉。有外人到村里来,很多村民还会到山里躲避。”民国时期,云南河口县一带的瑶族(蓝靛瑶支系)村寨均有寨老。“寨老制是瑶族为了安定生活,发展生产而组织起来的民间活动组织。”[4](P67)寨老由群众公开选举产生,是村寨里德高望重、有一定文化、办事能力强的男性长者。寨老制度是瑶族原始社会末期形成的一种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四位一体的特有产物,在历史上对维护瑶族的生存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每年农历正月初二,寨老都要组织村民召开“聚众会”,商讨村寨大事。村民出山打猎,所获猎物先由寨老主持敬献神祇,然后全村村民再均分。村民婚丧嫁娶和添丁的事情,也要先报寨老。村民发生纠纷,寨老要出面调解。村里发生外侮或匪乱,寨老便组织村民抵抗。
然而,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逐步推进,瑶族内部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人民公社制度将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力地控制了乡村的政治、经济局面,削弱了瑶族民间传统社会组织势力。”[5](P87)“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立废变革,反映了国家权力向农村社会不断渗透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所谓的‘国家建设’过程,其结果就是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铺就一条自上而下的行政轨道,国家的计划、任务和政策等由此可以贯彻到农村,直达农户。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向上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化渠道。”[6](P45)国家一体化建构过程,使瑶族传统民间政治组织遭到破坏,瑶族民间制度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弱化,最终消失殆尽。河口瑶山乡水槽村民李小勇(瑶族,55岁)原是村庄权威人物,作为传统文化精英,颇受村民们敬仰。但传统制度的废止,使得曾经权威在身的李小勇变成了一个普通的村民。在村里,李氏现在仅仅拥有一定意义的“符号权威”。为村里的年轻人“度戒”、协助操办红白喜事、替村民做法驱邪成为其主要的生活事务。
二、“权力下乡”:转型期瑶族村治的国家意志
20世纪50年代,国家逐步规范和完善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国家政治制度逐渐取代瑶族传统民间制度,权力深入到瑶族地区并产生了较大影响。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有多少种民族?各民族社会文化发展现状如何?等等问题,中央和地方都没有清晰认识。为从客观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出切合中国民族发展需要的政策,摸清边疆民族的“家底”就成为建国初期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任务。1956年,国家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建了16个民族调查团,分赴全国19个省(区),开展民族调查,整编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等五种丛书,不仅为中国少数民族研究积累了丰富资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1952年中国第一个瑶族自治县大瑶山瑶族自治县正式成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瑶族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瑶族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区的社会事务。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在瑶族地区迅速开展起来。“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中国瑶族地区,由于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建立了人民政权,瑶族文化的变迁,主要是自上而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起的。”[7](P10)由于国家乡村建设在摸索中前进,也出现过各种严重错误。在广西大瑶山,为响应国家“以粮为纲”的号召,瑶民大面积伐木种粮,从而导致瑶族地区出现严重的“林粮矛盾”。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第五次到大瑶山考察时叹息道:“在这地无三尺平的山区里搞‘以粮为纲’,人们只有砍树开地。在贫瘠的山坡上长粮食,几年连种子都收不回,不得不丢荒另辟,把郁郁葱葱的山岭,刮成一片片的秃顶。山内的人劳动终日不得一饱。山外却因山上林少蓄不住水,多雨发山洪,少雨河成溪,涝旱相间,粮食产量年年下降。”[8](P495)这种情况在云南瑶族地区也很普遍。文山州麻栗坡猛洞乡老山、者阴山、扣林山一带的瑶族,由于受战争的影响,使当地瑶族贫困的生境更为严峻。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启动“千里民族长廊建设工程”,这些地区的瑶族的生活才有实质性的改变。新世纪初,国家又在边疆民族地区开展“兴边富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学生下基层当村官”行动,极大地助推了云南瑶族乡村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个案1:周志勇(25岁,汉族),云南建水人。2008年云南大学物理系毕业,参加云南省村官考试合格,分配到河口瑶山乡水槽村村委会任村官。一年多时间,由不适应到适应,周志勇全身心投入工作。农忙季节,村委会领导忙于农活,他独守岗位,走村串寨,不仅将新的观念带入村委会,而且还将大学期间学习的知识实践于瑶村。大到村民土地纠纷,小到村民家务农事,他都积极主动地去协调和帮忙,深受当地乡镇干部和村民好评。
国家政权建设为地方社会发展创造了重要的社会背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制度、政策、财政的支持,但更重要的是国家智力和人才的支持。“乡镇行政远离农村社会的力量。当前中国乡镇人口平均在3万人左右,区区数十人的乡镇行政无力将国家意志强制实施到单个农户,更重要的是,设在集镇上的乡镇行政因其科层化而往往缺乏对农村社会的渗透能力,若无村一级的代理人,乡镇行政就会成为所谓‘无脚的螃蟹’,致使其代理的国家意志无法进村入户,造成国家对农村社会介入能力的丧失。”[9]尤其是1980年国家实施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干部对乡村治理的作用就更为明显。“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村干部一方面要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贯彻执行,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和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充当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领导村民自主管理本村事务,成为负责管理乡村大家庭的‘当家人’。”[10]作为文化精英,大学生村官下基层具有以上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他们能结合地方实际,让国家意志或国家政策更好地服务地方,走适合少数民族农村发展的道路。云南河口瑶族地区,经历了历次政治运动和文化整合后,国家力量已深入乡村。各级政府有意识地培养和任用一些有文化的瑶族青年担任干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对瑶族乡村发展起到了主导作用。
个案2:李伟强(瑶族,33岁)。2003年,受外乡朋友的影响,他将自家的土地全部改种香蕉和菠萝,当年收入2万多元。在他的带动下,很多村民也开始转变传统的农耕方式,开始规模种植香蕉。2004年,为改善田地道路环境,李四处筹集资金,带领村民集资15万元修路。现在,下水槽村民基本上都骑摩托车到田地种香蕉。香蕉成熟,外地车辆可以直接到田地里拉运香蕉,销往外地。农忙既节约了成本,又提升了卖价。李伟强成了下水槽村真正的致富带头人。2007年,他被村民推选为下水槽村小组长。
个案3:邓洪国(瑶族,44岁)。邓洪国曾在河口橡胶厂做过技术员。1998年,他带领17户村民搬迁到离田地比较近的新寨居住,开始规模化种植香蕉。为了使种植的香蕉有更好的销路,他带领村民架电、修路,想法寻找香蕉市场。在他的努力下,迁居的17户村民都步入了致富的新路。村民建起了两层楼的房子。1999年,在邓洪国的努力下,地方政府出钱,村民出力,新建了一所希望小学。由于邓洪国富民有方,2000年,他被评为“红河州劳动模范”,并被村民公选为水槽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水槽村曾是一个集“山、少、边、穷”为一体的瑶族村寨。近年,由于国家外部环境的营造,香蕉、菠萝种植成为村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业结构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据调查,目前,水槽村的香蕉、菠萝种植普遍采取自主、长期雇工、合作、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水槽村村民的收入呈直线上升。1990年水槽村农户收入74万元,2008年上升到353万元。目前,水槽村已实现“三通”,经济生活发生了质变。水槽村的发展变化,村民小组长、村支书这些基层工作人员的作用不可低估。邓洪国、李伟强都是“先富再带领人民共富”的典型代表。自家积累了财富之后,他们首先想到将自己的成功经验推己及民,带领村民构建和谐共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权力在乡”:转型期瑶族村治的自主性行为选择
国家改造和乡村自治使得水槽村已经基本上见不到传统村庄迹象。作为国家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水槽村村民异地搬迁,整村迁居到瑶山乡“娘娘山”山脊上,与越南老街省瑶族村寨隔红河相望。村庄统一规划,红砖红瓦,村道平整。春风气爽,娘娘山顶俯瞰小村,“万绿丛中一点红”,一派祥和气氛。表面上看,水槽人比较尊重瑶族传统习俗,但事实上,“传统的记忆已成为表达现时经济利益的工具”。[2]很多时候,村民高举传统的旗号,并非纯粹为了表达传统或是记忆村庄,而是把“传统”改造成交换的“商品”,“工具性”目的相对明显。为了从国家得到一个什么项目,都要特别强调保持和发扬民族文化。河口瑶山乡汉塘村就是个典型的事例。本来该村是一个没有任何特色的贫困村庄,村名就是由于经常干旱少雨而得名。但为了改变村民贫困的生活,在乡镇领导干部的多次申述下,汉塘村在短期内变得更加“有特色”。在保护和传承瑶族传统文化“外衣”的包装下,2007年,汉塘村被地方政府列为民族文化重点保护对象,投入大量资金,伐木动土,开始着手打造汉塘瑶族生态博物馆的品牌形象。另外,传统文化“异化”现象在普通村民的身上也很明显。2009年8月,笔者一行到水槽村调查,入村第二天就“触犯”了瑶族习俗。由于初到村庄,没有任何村庄知识,我们冒昧到一个刚喜得贵子的家户。主家在亲朋的“开导”下,搬出一大堆瑶家风俗,非要我们“有所表示”。为了能进入田野,顺利开展田野调查,我们尊重水槽村的规矩,和主家结为“亲家”,非血缘关系上升为拟似血缘关系。整体上看,水槽村村民待人接物、言谈举止已接近城市居民。表面上,酒席上的礼仪也比较规矩,但酒席后,谁也不会拿酒席上的话“当真”。同龄人的辈分观念淡化,晚辈都习称长辈为“叔叔”,但双方都明白“叔叔”仅指一个符号身份而已,与直呼其名并无差异。
转型期,传统与现代之间呈断裂状,历史记忆已经模糊。在国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瑶族乡民正在选择自我发展的道路,主体意识浓厚。乡村社会的发展,崛起的新乡村精英迅速构建起明确的自我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政治。当然,社会变迁源于文化调适。“文化的本质在于适应,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不断适应,积累起来则形成民族的传统文化体系,新的适应又进一步带来文化的变迁。”_[11](P223)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关系都处于竞争和适应阶段,新的问题也将产生。在滇越边境地区的瑶族村寨调查,我们常听村民说:“现在要想当乡村干部,家里没有几个钱也不行,但是真当了干部,家里就会更有钱。”在村庄传统记忆大都已经忘却的背景下,构成村庄精英人物争夺权力时,他们必须有较一般村民更多的经济收入或外界交际。因此,凭借拥有资源的多少将不仅仅是以自我意识来影响村庄政治格局,也是农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大势所趋。
个案4:王正安(瑶族,45岁),五道河村香蕉种植大户。王正安的起家是从越南开始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王发现红河对岸的越南瑶村,闲置着大量的肥沃土地,于是便到越南边村租地雇人种植香蕉。短短几年时间,王就起家发财。2000年,由于越南政府加强边境管理,在越南没有市场之后,他回到瑶山,按照相同的模式租地规模化种植经济作物(2008年种植香蕉220亩、菠萝300亩、肉桂树200亩)。王氏的香蕉基地常年雇用中越边境村寨的村民。由于功成名就,1998年至今,王正安已连续两届当选为河口县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很受当地县乡干部和村民敬重。
个案5:李建荣(瑶族,52岁),曾任河口县财政局局长。李建荣敢于实践和追求,极有创新思想,看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观点。1977年,他辞去局长职务到苗寨教书,后在瑶山筹资开办香茅草厂。尽管由于交通原因,缺乏外部市场,工作不到两年就破产倒闭,但实践了自己的设想,李建荣仍感欣慰。由于考虑问题周全,至今在当地仍然十分受人尊重。瑶山村民甚至瑶山乡政府干部筹办大事时,似乎总觉得先听他的意见,做事更为放心。
中国乡村社会,“指挥或控制基层市场社区中各种社会组织的不是农民,而是有闲的绅士们,并且一般说来,两个不同层次组织之间的联系之所以实现,如果不是由于地方上层人物的参与,那么就是由于在基层集镇和中间集镇上都有商业利益的商人的参与”。[12](P52)当然,区域社会精英人物扮演的各种角色,存在着相互转化关系。王正安之前是一名普通村民,靠在越南种植香蕉发家,成为一名经济精英。王正安发家拥有了经济资源,为其取得更多的社会资本创造了条件。回到瑶山,他除继续做生意外,还是一名县政协委员,也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资源的丰厚,帮扶村民,形塑社区声望,又使他成为一名社会精英。李建荣从县里政府干部退居回乡,担当一名乡村教师,再后来投资办厂,其身份角色的变化更为离奇。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三重角色身份的转变,更加增强了他的社区威望。
社会发展变迁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是以‘现代性’和‘社会主义’为目标指向的动力和趋势相互作用、冲突和交互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13](P23)“改革开放实质上是发展战略或发展路线的根本转变。尤其是‘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越来越强烈的使社会生活‘价值/实质理性化’的冲动和趋势得到了遏止,社会生活开始比较迅速地重新向‘目的/形式理性化’的方向发展。”[14]水槽村精英人物角色身份转变的个体行为是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社会转型,乡村社会人际关系变得更加理性,地方社会“生活世界殖民化”(哈贝马斯语)。在这种“殖民化”生活世界中,国家体制外的村庄精英与国家体制内的乡镇干部成为新的利益群体。贺雪峰教授对中国村庄进行研究时,将那些不是村干部却胜似村干部的村民称作“大社员”。他认为,“干部特别是主职村干部在主持村政时,他面对的不是全体村民,而首先是大社员。他要让大社员不反对自己,他就要收买大社员。他当村干部的时间越久,越是敢于收买大社员,越久越可以在村中建立起一个所有村民都清楚的他与大社员们的关系网。这是一张具有既得利益色彩的强劲有力的关系网,一般村民谁也不敢或不愿去碰它,因此,他可以在村民普遍对他不满的情况下,依然将村政维持下去。”[15](P16)这种情况在滇越边境瑶族村治中已成现实。
四、“主体间性”:瑶族村治变迁中主体利益的诉求和博弈
于建嵘先生认为,“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国家、作为国家的代表者的地方政府、具有多重身份的社区组织、农民家庭及农民个人”。[16]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已成为依赖于国家而又具有独立于国家利益的社会行动者。乡镇干部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在其具体的工作职责中,他们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对上直接面对具体的县级干部,对下则直接面对老百姓。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县级领导常“下乡”,但很多时候都没有实质性的内容,都是到乡镇一级单位就完成“下乡”工作,并不能体察到村民的真实生活。乡镇干部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并且很多都是出生在当地,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迈出乡野的人。这部分人一旦掌握一点资源,为了不负乡民愿望,确实也会想办法代表村民到上级行政机构寻找资源。但是,这种由下向上的模式,成功的机会并不多。所以,一旦有机会得逞,“行动者”便最先考虑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地方,或者说关系群体。为了尽可能照顾到关系之外的人,以显个人的清廉和魅力,他们不得已再次靠近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因此,这部分人的工作性质常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跑工作”。由于常在“上面跑”,“下面的”关乎百姓利益的事务性工作就交由乡镇副职来完成。但是,乡镇副职由于没有资金和社会资本,工作中即使对村民有承诺,也未必能够兑现。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并且为了达到“拥有资本”的目的,向上级政府部门找关系也会逐渐成为他们的工作“旨趣”。这样,生活在乡村,真正代理村民实际利益的群体最终落在了国家体制外的村委会工作人员身上。
村委会作为国家给予一定政治地位的权力中心,原则上说,村委会工作人员也是政府在村庄社区的代理人,但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科层制度,他们与国家缺乏直接联系。村干部只能充当着代理人和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村委会不仅是一种社区性的自治组织,同时还是一个经济组织。这就决定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对社区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作为“代理人”要上传下达,作为“当家人”则要为村民寻找资源。村委会工作人员熟知当地村民真实需求,对地方实际较为了解。然而,由于根本不占有国家体制内的政治席位,这些熟知村民实情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任何权力资源,充其量仅是地方干部搞“形象工程”的二线参与者和协助者。这就导致一个二律背反的现象,即有资源的人不知地方实情,真正知实情的人又没有资源。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权利又受到作为村委会的支配。最终,为维护个人利益,游戏的发起和规则制定者便以惠民为借口,适当地“偏爱”这些围绕在游戏边缘的人(这也就是笔者在云南麻栗坡县上铜塔调查时发现的村内享受低保和扶贫资金的人都是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计等几家“有权人”的根本原因所在)。瑶族村治变迁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综合交叉,作为国家权力的基层代理人的乡镇干部,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同时,又具有独自的利益,使他们与国家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村委会和村干部作为乡村社区的当家人,又使他们与村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冲突,村治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和权力较量日趋激烈。但是,通过以上这种方式的利益“整合”,利益上层阻止了草根层的人组织村民集体行动的事件发生,为自己的贪污腐败制作了一套安全的外衣。
五、结论
滇越边境瑶族村治变迁交织着国家送“权力下乡”改造瑶族和瑶族融变并使“权力在乡”的双重过程。国家一体化构建力量打破瑶族传统生活逻辑,逐渐将瑶族乡村转型为法治型的草根民主社会。但在该历程中,瑶民自我发展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国家权力代理人富民意识的弱化,使瑶区村治主体间的利益纷争和腐败成为现实,阻碍着国家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国家政权建设和乡村社会改造应当回到村民这个主体上,让权力真正下放并让位于乡民,形成乡民主导村治权和国家实施乡民自治权的行为模式,中国的乡村治理才能步入良性理路,并实现富民固边和固边强国的国家意志。
收稿日期 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