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卜仁寺与清政府关系的综合探讨_拉卜楞寺论文

拉卜仁寺与清政府关系的综合探讨_拉卜楞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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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4-0106-09

一、问题的提出

学术界关于拉卜楞寺与清政府关系的研究,因受地域观念与史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研究人员稀少,成果亦寥寥无几。目前所能见到的成果,主要为两篇论文,即林跃勇的《清代拉卜楞寺与官方的联系渠道》与扎扎的《试述拉卜楞寺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

林文从理藩院、西宁办事大臣与陕甘总督三个方面论述了拉卜楞寺与官方的互动关系,并指出:“拉卜楞寺视清朝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合法当局,并主动向其靠拢。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联系,使清王朝达到了‘因俗而治’的目的,加强了对当地蒙、藏诸部的统治,拉卜楞寺则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①扎文则按照拉卜楞寺寺主活佛嘉木样的世系发展史,揭示了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指出:“就清政府而言,拉卜楞寺地位的提高并形成安多地区的佛教中心,为封建王朝统治藏蒙社会发挥了单用军政手段不易奏效的巧妙作用……正是在取得了清廷扶助的基础上,它的经济、文化、政教实力在安多星罗棋布的寺院群体中独占鳌头,建立起规模庞大的寺院集团,号令通达甘、青、川、蒙等广大藏蒙地区,影响波及中外。”②

可见,目前关于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完全建立在一种良性互动的立论模式之上。林文与扎文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拉卜楞寺拥护清朝,认同王朝国家的政治权威,并积极向中央政府靠拢,以此获得王朝国家的认可与扶植,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二是清朝通过将拉卜楞寺纳入到国家秩序之中,通过对其地位的认可、授予及合法化等手段,达到利用宗教势力羁縻蒙、藏各族人民的目的。双方关系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各取所需,互相满足,相得益彰的良性互动关系。

然而,笔者认为,清朝国家权力系统是一个自中央至地方的具有纵向等级的权力系统。因而所谓“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只能是拉卜楞寺与清朝国家权力系统高层级的良性互动,并不能代表其与整个权力系统的关系。林文虽然强调了拉卜楞寺与官方沟通渠道的多样性,注意到在国家作为元规则情势下,拉卜楞寺积极拥护中央政府以获取自身生存合法性,并获得在国家秩序内的位置。但他却忽视了拉卜楞寺与国家权力系统下层的关系,即拉卜楞寺与直接管理者——循化厅与洮州厅的关系。在一个权力系统中,所处的层级不同,所掌握的合法性资源及其行动效能,就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会影响到社会行动者对待不同层级的权力者的态度,进而决定双方的互动关系。拉卜楞寺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政教合一集团,虽然在政治上认同清朝的统治,并积极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靠拢,维持与其的良性互动关系。但在面对循化厅与洮州厅等基层政府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番景象。相对于后两者而言,拉卜楞寺或许更具有社会资本的优势。拉卜楞寺在政教两方面的属性,使其社会网络极为庞大:众多高僧大德奔走各地,使其教区和资源动员能力越出了一厅一府乃至一省的界限;在其教区内,拉卜楞寺众多活佛尤其是寺主活佛的魅力型角色,也具有地方行政长官不可比拟的权威优势;拉卜楞寺的著名活佛被册封为呼图克图尤其是驻京呼图克图,得以周旋于皇亲贵胄之间。拥有社会资本的差异,必然会导致拉卜楞寺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势必难同于其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关系,呈现出另外一种态势。

另外,扎文虽然明确指出拉卜楞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但他强调拉卜楞寺在清政府的扶持下,发展成为“第二西藏”,有效地“分解、减轻了清朝治理整体的青藏高原而带来的巨大压力”。事实上,与其说这是清朝扶持拉卜楞寺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本身就是清朝扶持拉卜楞寺的根本出发点。所以,扎文也只看到拉卜楞寺在清朝的扶持下迅速发展壮大的一面,而不可能看到当拉卜楞寺的发展规模与基本政策相违背时,清朝有可能采取的抑制政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拉卜楞寺也不会束手停止扩张的脚步,而是采取变通的办法,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悄然突破限制。

由此,我们认为,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实际上可能存在多个层面,既有清政府对拉卜楞寺的扶持,也有抑制和打击;而拉卜楞寺也同样根据时势和面对的对象,采取拥护、顺从、公关或不合作、对抗的态度。总之,合作与对抗的多重博弈存于其中。

二、拉卜楞寺的快速发展为宗教抑制政策的产物

拉卜楞寺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众多寺院中的后起之秀,迅速发展成为安多藏区清代中后期最大的藏传佛教寺院,得以跻身于格鲁派六大宗主寺之列,既得益于黄河南蒙古亲王的物质支持,同样亦为清朝“众封多建”的宗教抑制政策的产物。

明末清初,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的一支成为河曲地区蒙古诸部首领,管辖卓尼、迭部、夏河等地,并管辖土默特火落赤部遗裔。③1701年该部首领察罕丹津进京朝觐时,受封为多罗贝勒,1723年晋封为“青海右翼盟和硕特前首旗黄河南亲王”。其间,为了迎合清朝统治者的需要,察罕丹津迎请今夏河县甘加乡人、誉满卫藏的著名高僧嘉木样协巴·阿旺宗哲,于1709年选定大夏河流域上段的扎西奇地方,创建拉卜楞寺。罗卜藏丹津事变后,清政府为加强对青海蒙古的控制,将拉卜楞寺所在区域划归河州同知管理,并在循化厅成立后置于该厅管辖之下。

在河南亲王的引荐下,拉卜楞寺很快与清中央政府建立了联系。1720年一世嘉木样被康熙皇帝册封为“扶法禅师班智达额尔德尼诺门罕”,颁赐金册金印,准穿黄马褂。拉卜楞寺的教权获得了国家政治秩序体制内的确认,为此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此举对于清廷来说,则有另外一层意味。清朝扶持拉卜楞寺虽然是基于一贯推行的“行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的策略,企图利用拉卜楞寺达到牵制世俗贵族、麻痹下层民众以及稳定边疆局势的目的。但是对于清朝来说,无论是形成独大的蒙藏世俗势力,还是形成在宗教名义下的独大势力,都是其不情愿看到的事情。任何统治者,都不愿意在自己的统治下形成可能的潜在竞争者,并坐等其壮大,挑战自己的统治。因此,清朝虽然在名义上尊崇格鲁派,但实际上在整个蒙藏地区仍沿用了明代对西藏统治的“多封众建,重用僧徒”④的策略,只不过是将这种策略由对多个教派的支持转化为对一个教派内不同高僧大德——活佛世系的支持。其中表现最为典型的就是对班禅活佛世系、哲布尊丹巴活佛世系和章嘉活佛世系的扶持,抬高其宗教地位,划定其教区,使之成为区域性的教主活佛。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削弱教主活佛达赖喇嘛对整个蒙藏地区的影响,避免在宗教的名义下,产生可以与王朝国家政治权威相对抗的势力。

换言之,清朝统治者不仅在世俗领域实施众封多建的政策,涣散其势力,在藏传佛教内部采取的也是同样的策略。清朝决不允许教权集中在某个活佛世系手中,形成一家独大、一呼百应的局面,而是要将宗教领袖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成为稳定一方政局、麻痹一方民众的工具。为此,清朝还实施了针对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以杜绝和防止“掌教之大喇嘛呼必勒罕,皆出一家,几与封爵世职无异”⑤的局面。实行金瓶掣签制度,相比以往单纯依靠所谓宗教手段以及由某几个大活佛来操纵的转世认定仪式而言,起到了体现中央权威、加强对活佛管理的作用⑥,其根本目的,同抬高其他大活佛的地位一样,也是为了避免宗教权力的集中。不同的是,教主活佛的增多,是为了避免宗教权力集中在一个活佛世系手中,而金瓶掣签制度则是为了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家族手中。

清朝对拉卜楞寺的扶持,正是对宗教权力实施众封多建、涣散其势政策的延续与合理发展,在表面的扶持中,实则已经暗含宗教抑制的政策在其中。首先,清朝对甘青蒙藏地区的宗教政策的着眼点,在于通过条块分割状的教区划分,分别扶持,形成各区内的教主活佛,以避免来自其他教主活佛势力的深入并对其形成有效的控制。透过清代的宗教政策,可以发现清朝扶持哲布尊丹巴世系为喀尔喀蒙古的教主,扶持章嘉活佛世系为内蒙古的教主,而唯独甘青蒙藏地区没有一个大的教主活佛。清朝对其他蒙藏大活佛的教区划分中,并没有扶持一个甘青藏区大活佛世系作为教主。因甘青蒙藏地区南联康藏,北通蒙古,无论在地理上还是文化上都是南联北结的要冲,即使出自青海佑宁寺的章嘉活佛,也没有将青海作为他的教区。其次,清朝扶持拉卜楞寺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嘉木样活佛世系在传统上与班禅活佛世系、章嘉活佛世系交好,而与达赖活佛世系关系不睦,可以起到牵扯和抑制达赖活佛世系在甘青蒙藏区域社会中影响力的作用。

清朝对拉卜楞寺的扶持主要为赐予职衔名号、任命驻京呼图克图、颁赐匾额等。(1)赐予职衔名号。继一世嘉木样被册封后,二世嘉木样于1762年被乾隆皇帝册封为“扶法禅师额尔德尼诺门罕”,1772年加封为“扶法禅师班智达额尔德尼诺门罕呼图克图”,赐金册金印;三世嘉木样于1848年被道光皇帝册封为“扶法禅师”,赐金册金印;四世嘉木样于1901年被光绪皇帝册封为“广济静觉妙严禅师”,赐金册金印。⑦(2)任命驻京呼图克图。驻京呼图克图作为清朝册封的第二等级的活佛,可以使一位高僧或者活佛的身价倍增,因而可以视为重要的荣誉赐予。清朝在扶持甘青藏区寺院时,就给了拉卜楞寺一个名额。1759年,二世贡唐仓被封为驻京呼图克图,赴京供职。⑧此后,二世萨木察于嘉庆年间应诏赴京,任职驻京呼图克图达23年;1852年,四世萨木察应诏任职驻京呼图克图,1856年升任掌印喇嘛,1860年离开北京。⑨(3)颁赐匾额。这些匾额包括:1777年,乾隆皇帝为大经堂题写汉藏满蒙四种语言匾额,汉文居中,为“慧觉寺”;后,嘉庆皇帝又为弥勒佛殿赐匾“寿禧寺”,为贡唐宝塔颁赐“三宝慈光普照世界”匾额,为狮子吼佛殿颁赐“寿安寺”匾额;1827年,道光皇帝为德哇仓昂欠文殊菩萨殿颁赐“普祥寺”匾额,后又为德哇仓创办之西仓寺颁赐“般若洲”匾额;1881年,光绪皇帝给拉卜楞寺“喜金刚学院”颁匾。⑩

拉卜楞寺为了获得更大的资源,在区域社会中取得宗教竞争的优势,也采取灵活多样的策略,以争取国家政治秩序的认可与支持。(1)坚决拥护清中央政府的统治,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将这种信息传递到最高统治者的耳朵里。这是一世嘉木样时就奠定的良好基础。据说,一世嘉木样创建拉卜楞寺后,积极联络中央政府,并于1717年选派侄子温布·嘉央凯荞进京朝贡康熙皇帝,因而得到了清朝的嘉奖。(11)(2)与著名活佛世系建立亲密关系,并通过他们在中央政府为自己尽可能多地争取广泛的政教利益。这是拉卜楞寺建寺之始就确立的对外交往策略。嘉木样活佛世系与章嘉活佛世系、土观活佛世系保持着长期的密切关系。一世嘉木样与两个活佛世系建立了良好的师徒关系,以后历世嘉木样活佛都承继了这一传统。就土观活佛世系而言,历代均为驻京呼图克图,不仅在藏传佛教内部具有较高的声望,在清朝内部也具有很大的影响,亲王、世子拜二者为上师者众多,这就为拉卜楞寺及嘉木样世系在清廷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各种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奥援。(3)积极联络地方大员,一方面通过他们向中央政府为自己说话,另一方面则在地方事务中给自己留下更多的回旋空间。拉卜楞寺积极的资源供给,为自身发展创造了有利空间。故林跃勇指出:“拉卜楞寺视清朝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合法当局,并主动向其靠拢。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联系,使清朝达到了‘因俗而治’的目的,加强了对当地蒙、藏诸部的统治,拉卜楞寺则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12)

在双方看似良性的互动中,拉卜楞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二世嘉木样时已经将拉卜楞寺的宗教势力扩展到甘、青、川、藏、内蒙古等诸多地方,主持、倡建新寺40余座。据说,这时“包括各种经堂的‘一百零八寺’,已经形成”(13)。而自罗布藏丹津叛清失败后,整个蒙古各盟旗在青海的势力日渐衰落。在拉卜楞寺与黄河南亲王旗之间出现了拉卜楞寺“富厚,甲于西南各番”,黄河南亲王旗“日渐凌弱”(14)的局面。及至光绪年间,拉卜楞寺已经是“南连川境,西接藏疆,绵袤数千里。每得一处,即设置僧官,逐去土司,厚敛资财,是以寺日强富。……蒙古已为伊有,川藏暨洮岷、松潘各番亦多附伊寺”(15),势力非常强大了。

三、拉卜楞寺的快速发展与宗教抑制政策相伴

清朝扶持拉卜楞寺基于对藏传佛教总体上的宗教抑制政策,同时统治者也相信,尽管可以将拉卜楞寺纳入到国家政治秩序的体制内,使其作为自己在区域社会中的代理人,但任何代理人除了维护委托者的利益外,也是具有自身的利益追求与冲动的。因而,当清政府认为拉卜楞寺发展到一定规模,拥有相应的资源动员能力时,针对拉卜楞寺的宗教抑制政策就开始了。换言之,拉卜楞寺的发展既产生于宗教抑制政策,那么其快速发展也就不可能摆脱被抑制的命运。

首先,在宗教冲突中采取抑制拉卜楞寺势力扩张的政策。早在拉卜楞寺建立之前,在大夏河毗邻的隆务河流域就存在一个颇具规模的隆务寺。隆务寺始建于元代,弘传萨迦派教法。明代曾有多位隆务土官家族的高僧被册封为国师。大致在一世夏日仓噶登嘉措(1607-1677)时期,隆务寺改宗格鲁派,并采用活佛转世制度,由历代夏日仓作为隆务寺寺主活佛。(16)隆务寺与隆务土官结合在一起,经元明清三代发展,成为拥有众多附属寺院的宗主寺,势力遍及隆务河流域。拉卜楞寺建寺之初曾经保持着与隆务寺的良好法缘关系。然而,到二世嘉木样(1728-1791)时期,由于拉卜楞寺势力在隆务河流域的发展,触及到隆务寺的宗教利益,双方的友好关系逐渐降温。

导致双方进一步交恶的导火索为赛仓出走事件。一世嘉木样在创建拉卜楞寺的过程中,有两个得力的助手,即其弟子一世赛仓与一世德哇仓。一世嘉木样圆寂后,在转世的问题上一世赛仓与一世德哇仓发生矛盾,而德哇仓一方则占据了优势。及至二世嘉木样任命二世赛仓为拉卜楞寺总法台,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二世赛仓不得不出走德尔隆寺(又称沙沟寺)。因二世赛仓活佛有二兄均为隆务寺籍活佛,遂于隆务寺建立友好关系。1765年后,二世赛仓多次前往隆务河流域讲经说法,并与三世夏日仓缔结了法缘。1771年还应邀担任了隆务寺大法台。然而,经过隆务寺的多次调解,双方在赛仓活佛回归拉卜楞寺的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拉卜楞寺在二世赛仓活佛回归拉卜楞寺问题上的态度,更是让隆务寺的活佛群体感觉不满。不过,由于二世嘉木样在宗教界的威望以及与隆务寺主要活佛的良好私人关系,再加上他是国师三世章嘉活佛弟子,隆务寺也只得一直忍而不发。在三世嘉木样(1792-1855)掌寺初期,由于他和三世夏日仓之间的叔侄关系,两寺的矛盾并未公开化。随着三世夏日仓1794年圆寂和二世赛仓1813年圆寂,两寺的矛盾开始由缓而急,逐渐白热化了。

1813年,隆务寺将赛仓活佛世系回归拉卜楞寺的问题控诉到西宁办事大臣衙门。由于双方不断地互相指责,西宁办事大臣并未对此作出裁决。1815年春,隆务寺决定武力解决,对拉卜楞寺采取军事行动。拉卜楞寺得到消息后,一方面调集部落武装准备防御,一方面向西宁办事大臣告急,希望官方对隆务寺施加压力。官方尚未来得及出面,战事已经爆发。似乎是拉卜楞寺吃了亏,控告到西宁办事大臣衙门。西宁办事大臣纳尔松阿认为隆务寺私自出兵攻打拉卜楞寺,目无朝廷,欲与陕甘总督长龄商议派兵镇压隆务寺。长龄对此举不以为然,并建议朝廷撤换纳尔松阿。1818年8月,嘉庆皇帝指示:“上年拉布楞寺喇嘛,与隆务寺昂控争寺院,纳尔松阿辄听拉布楞寺喇嘛之言,札致长龄欲檄调撒拉尔兵三、四千名将隆务寺昂剿灭,实属冒昧。”(17)此事本由隆务寺启衅,首先挑起战火,但却未受到来自官方的惩罚,其中的意味非常明显了。自此以后拉卜楞寺与隆务寺形成了势不两立的对峙局面,德尔隆寺也正式倒向隆务寺集团。

受赛仓出走事件的影响,黑错寺与拉卜楞寺的关系也进一步激化起来。黑错寺始建于1673年,1710年成为拉卜楞寺的属寺。因黑错寺的讲辩师多为一世赛仓的弟子,二世赛仓活佛出走后,黑错寺极力摆脱拉卜楞寺的控制。《循化志》记载:

拉卜楞寺僧加木样,又名扎木养,不甘,于三十七年八月呈控。青海都统伍、同知张春芳未及细查,但照旧令拉卜楞寺选放。黑错不遵,拉卜楞寺僧又控。都统……令各管各寺……其后,都统伍离任,加木养又翻控……议令法台由郡王选放,不得仍放拉卜楞寺僧。而加木样不遵断出结,复控督宪……议以黑错寺与拉卜楞寺蒙古喇嘛本无干涉,番民公共香火,延请法台,自应听从民便……加木样未遂所欲,以审断不公,复控。青海移咨查讯……至五十四年,遂自放管事,逐出拉卜楞寺所放法台。加木样又控,经厅营会禀饬司查案,议详……应照从前各管各寺,咨明理藩院查照,并咨青海都统将加木样严加管束。(18)

由此可见,在黑错寺与拉卜楞寺的冲突中,清政府的基本措置就是各管各寺,用这一方法来抑制拉卜楞寺势力的扩张。而黑错寺则因为与拉卜楞寺的冲突不断,紧随德尔隆寺之后,走上了亲隆务寺的路线。

1845年4月间,陕甘总督布彦泰追查反清藏族首领束奴脱巴,进军到黑错寺地方。“黑错四沟番族胆敢纠集马步队一千七、八百人分股迎敌,先后拒毙官、土兵丁数十名”(19),布彦泰委派总兵站柱、知府庄俊元等添加兵力,前往黑错寺兴兵威慑,逼迫交出束奴脱巴等人。因该寺交出6名并非指名索要之人,站柱、庄俊元率兵沿那沙庄、灭力迭上庄开始屠杀。随后,清军继续增调军队,经过岔口,焚庄毁寺,藏民在清军优势兵力和火炮的攻击下遭到失败,大部分投往拉卜楞寺,由拉卜楞寺带至清军大营投降。(20)事后,本来拉卜楞寺可以借机将黑错寺的管辖权收回,然而清政府在分化瓦解的政策指导下,并未将处理黑错寺的善后事宜托付给拉卜楞寺。相反,可能由于沙沟寺从中转寰,隆务寺出面应承,于是即由“隆务具结承保,前督宪布、青海达责归隆务管束”(21)。自此,黑错寺正式成为隆务寺院集团中的重要一员。

其次,通过册封拉卜楞寺的竞争对手,将其纳入国家政治秩序,来抑制拉卜楞寺。清政府在扶持拉卜楞寺的同时,还根据将甘青蒙藏地区条块分割的原则,册封其他的大活佛世系,提高其地位,赋予其在国家政治秩序体系内的合法地位,实现互相之间的制衡,防止一家独大局面的出现。如为了提高隆务寺的地位,1767年,清朝授予三世夏日仓活佛“隆务呼图克图班智达”封号,赐银印。(22)为了进一步增强隆务寺的抑制能力,嘉庆年间,西宁办事大臣那彦成等人还以隆务寺昂在驱逐河北藏族部落方面做出贡献为借口,奏请:“查此次用喇嘛办理番情较为得力,嗣后循化各族,即责令隆务寺昂喇嘛根惇甲木错稽查约束。倘有不遵者,随时禀报惩办。”(23)从而使隆务寺通过昂之手获得了在循化厅所辖藏区广泛活动的能力,在拉卜楞寺向西发展方面设置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障碍。

不过,到同治、光绪年间,德尔隆寺内部出现裂痕,反拉卜楞寺联盟呈现出瓦解趋势,为拉卜楞寺向东渗透提供了契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朝首先应蒙古王公所请,批准三世赛仓于1872年朝贡同治皇帝,赐封他为“护国奉教禅师”。(24)紧接着,在1875年处理卡加因与隆哇争夺曼隆部落的武装冲突案件时,陕甘总督左宗棠遂令河州镇沈玉遂前往镇压。事后,沈玉遂“以番性崇信佛教,选择素为番众敬服之寺僧岁仓(今称赛仓)令其总管番族”(25),并由左宗棠发给执照。赛仓活佛世系正式成为清朝授封的区域性政教首领,统领北起土门关南至合作之间、西至达麦长石头的大夏河领域段。这就在拉卜楞寺向东发展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屏障。

再次,严格控制寺院所属教民,不准随意抢占,也不准各寺所属教民随意改宗。这似乎是一项主要针对拉卜楞寺所实施的政策。同治、光绪年间德尔隆寺内部出现的裂痕,主要表现为卡加寺与沙沟寺之争。卡加寺寺主江洛活佛为了在斗争中取得优势,主动倒向拉卜楞寺。而拉卜楞寺方面亦认为这是一个向东扩张,并进而瓦解德尔隆寺集团的绝佳时机,积极予以支持。这不仅与清朝的基本政策相违,亦为地方政府所不乐见。1889年,循化厅同知密禀陕甘总督,强调:“卑属西南两番其势宜分万不宜合,分则族各一心,其势易制,一经拉卜楞寺合并不独将来边患莫测,抑且差徭贡粮均为所霸持。”(26)限制拉卜楞寺扩张之意溢于言表,从宗教、民族两个方面达到“涣散其势”的目的。其实,地方政府早就多次以“不准蒙古喇嘛图占朝廷粮番”为借口,谕令拉卜楞寺不得私自扩张势力。如1876年就曾“谕拉卜浪(楞)寺护国禅师加木样呼图克图知悉……仰俟转禀中堂批示请领外,合行谕饬,谕到该加木样呼图克图遵照,刻将所管番族照旧约束,不许额外加增族分”(27)。1890年,循化厅同知在处理卡加寺与沙沟寺的冲突时,再次强调:“照依乾隆、道光、光绪以来旧案旧规,各管各寺,此百年绥靖之良规,实边民亿万百姓之厚福。……拉卜楞寺所属各番既严禁隆务、沙沟侵吞,而隆务、沙沟所属之黑错、卡家、隆哇、各拉布拉番族自有专辖责任。”(28)

拉卜楞寺虽然在总体上得益于清朝众封多建的宗教政策,实际上也不可避免地身陷其中,受到制约。不管拉卜楞寺怎样拥护中央政府、怎样灵活地协调与地方政府高层的关系,都无法摆脱王朝国家基本宗教政策的框架。1891年,循化厅同知在上西宁办事大臣的禀文声称:“查拉布塄(楞)设自康熙年间,其初甚微,近则南连川境,西接藏疆,绵袤数千里。每得一处,即设置僧官,逐去土司,厚敛资财,是以寺日强富。……所以道光二十六年,前宪鉴及于此,将黑错径归数百里之外隆务总管,不归该寺管辖。光绪元年,前督宪左将卡加归沙沟总管,亦不归该寺管辖。十五年白土坡之案,蒙我宫保恩宪远鉴边情,赏发执照,将卡加、隆哇各族仍归沙沟总管,不准归该寺管辖。远近无不仰颂我宪神明,遥鉴烛及隐微,深得安边驭番妙策:盖保卫沙沟即所以保卫边境,以分强势,并非情向沙沟也。”(29)可见,抑制快速成长的拉卜楞寺,实际上已经是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府的比较统一的认识和行动方针。

四、拉卜楞寺的反抑制策略及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面对清政府的限制,拉卜楞寺却并未就此停止自己宗教扩张的步伐。为了不触犯清朝宗教与民族政策的底线,拉卜楞寺充分利用蒙藏社会的特点与自己在藏传佛教内部的影响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首先,拉卜楞寺通过拉拢部落头人、建立供施关系的方式,扩张教权,或增强宗教对部落的控制。清代,部落仍然是甘青藏区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由部落头人掌管部落权力,因而只要拉卜楞寺与部落头人之间建立了供施关系,也就将该部落的教权掌握在了自己手中。如甘加千户就以拉卜楞寺施主的身份将“我族百姓地方募化与拉布浪(楞)寺”(30)。一些部落头人还通过捐献土地与建筑材料,建筑寺院的方式,将教权奉献给拉卜楞寺作为分寺。如佐盖部落就是由拉卜楞寺建立属寺后,由拉卜楞寺取得教权的。故佐盖部落声称:“原先佐盖五部中只有两座寺院,一座叫刚察寺,一座叫旧寺。两座寺院均由拉卜楞寺的恰盖仓设立,因此拉卜楞寺得了不少好处。后来,又有了佐盖新寺和日多玛两寺。此时四个寺院的池哇(法台)均由拉卜楞寺派遣。”(31)

其次,拉卜楞寺借助部落之间的冲突与联盟关系,扩张自己的宗教势力。甘青蒙藏地区因为受自然环境与气候条件的限制,资源极为短缺,部落之间的冲突就成为部落关系的常态。因而部落间的地缘安全极为重要,导致部落之间有向地缘联盟发展的趋势。这就为拉卜楞寺利用部落间的冲突与联盟,扩张自己的宗教势力提供了机会。其中,利用黄河南蒙旗扩张宗教势力就是极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清初,隆务河流域与大夏河流域土门关以上地区,均在黄河南蒙旗的掌控之中。当时,隆务寺与黄河南蒙旗也维持着友好关系。黄河南蒙旗不仅向隆务寺布施了僧人,还将一些附属部落布施给隆务寺,作为香火部落。1729年河州同知所管地域的划定及1762年循化厅正式设置后,隆务河流域中下游的同仁地区脱离了黄河南蒙旗的管辖。后因黑错寺与拉卜楞寺反目投靠隆务寺,及隆务寺所辖藏族部落在嘉庆朝以后出现了农牧分治,一部分部落游牧于黄河南蒙旗交界地带,双方互相抢掠,遂导致关系恶化。

同治末年,迁移到黄河南蒙旗境内的合日部落、官秀部落屡受多哇部落的侵扰、掠夺。在多次求助于隆务昂未果的情况下,他们转向了黄河南蒙旗。黄河南蒙旗与多哇部落素有积怨,于是三家形成了针对多哇的部落联盟。(32)及至1883年,黄河南蒙旗与隆务寺矛盾激化,双方发生大规模的武装冲突。(33)黄河南蒙旗与拉卜楞寺之间由根本施主与福田关系而奠定的联盟关系更加亲密。而加入到黄河南蒙旗联盟中的合日部落、官秀部落等放弃了对隆务寺的信仰,将教权交给了拉卜楞寺。

再次,拉卜楞寺通过将教民重新组合、安置的方式,扩大教权的地域空间。因为部落冲突或人口压力,部落内部的一部分人口脱离部落,成为流动人口。拉卜楞寺即将之召集起来,组建成新部落。非常典型的案例是玛曲作格尼玛部落。作格尼玛部落又分为六个依附性部落:(1)作格若旗,来自川西下麦,三世嘉木样时成为拉卜楞寺神民;(2)卡昭旗,来自青海河南蒙旗,为贡唐仓活佛世系神民;(3)参木郎旗,牧户主要来自乔科部落;(4)苏呼锐旗,主要由萨木察活佛世系从碌曲双岔部落迁来的牧户和嘉堪布仓的牧户组成;(5)知化卡哇旗,来自川西,与襄佐所属牧户合驻;(6)资呼郎旗,来自果洛等地,拉卜楞寺神民。这个部落的组成部分,来自不同地区,由于拉卜楞寺的宗教影响,才在地缘接近的基础上,组成了一个大的部落。该部落政教两权均归拉卜楞寺所有,由嘉木样从所属卫队中委派郭哇一名,三年一换,作为部落的最高统治者;每旗设大头人两名,由郭哇提名,拉卜楞寺任命,共同组成管理组织“格尔岗昂”。(34)

最后,拉卜楞寺通过拉拢寺主活佛的方式,拓展自身的教权。甘青蒙藏地区社会组织形态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小型政教合一制,由寺主活佛掌握着部落的政教两权。如果这些寺院的寺主活佛入籍拉卜楞寺,也就由拉卜楞寺掌握了部落的教权。因而,这也成为拉卜楞寺努力的方向。前文提及拉卜楞寺支持卡加寺江洛活佛就是典型的案例。此外,拉卜楞寺还利用自身完备的教育体系,通过利用其他寺院的活佛前来受教育的机会而建立起师徒关系,来拓展教权。此种情形,在1906年《河州南乡绅约为请拉卜楞寺另放池哇上循化厅的禀》中,表现的极为充分。该禀文称:“情因绅等南乡茨窪河地方,原有各会寺宇一所,以为乡民祈福善地。寺中旧有佛僧达来仓一名……滋因该佛僧幼年曾入恩治拉布塄寺学习经典,毕业后,随听该寺大佛指挥。”(35)

通过教权的不断扩张,拉卜楞寺在所辖教区内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出现了教权凌驾于部落权力的情势,在区域社会中政教合一的形态越来越完备。嘉木样活佛作为拉卜楞寺的寺主活佛,在教区内扮演着绝对魅力型权威的角色,在一般蒙藏人民心中拥有区域社会内凌驾于一切的权力。故有人评论道:“拉卜楞地方,佛教很昌盛。拉卜楞寺喇嘛,研究经典很有名望……因为释教宣化的结果,一般番民,只知寺院,不知政府;只知活佛,不知行政长官。所以拉卜楞寺院统属愈多,宗教势力愈大,而行政力量也愈觉低微了。……不管情节如何重大的案件,甚至是杀人案,只是凭着活佛吩咐,就可以立刻解决。这种情形,与其说是教权高于政权,毋宁说政教权合为一体而未曾分开。”(36)

拉卜楞寺教权高涨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承认,拉卜楞寺在处理区域社会事务时,相对官方来说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官方在处理地方冲突时,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拉卜楞寺的依赖。如地方政府在处理多哇与河南蒙古的冲突时,原以为只要出动军队,就能起到震慑的作用,迫使多哇部落尽快投案。没有想到的是,多哇部落非但不投案,甚至还做好了逃往他处的准备。万般无奈下,官方只好求助于拉卜楞寺嘉木样活佛从中调解。正如后来陕甘总督与西宁办事大臣在上奏朝廷时所言:“再查有循化属拉布浪(楞)寺嘉木样呼图克图素为蒙番所信服,当查办积案之时,该多哇番族虽慑于兵威,犹然心怀疑畏,志涉两端。经呼图克图切为开导,晓以德威,俾该番众顶经投诚,倾心向化,自此不敢再生事端,并具有承保甘结呈署存案,实属晓畅大义,志向可嘉。”(37)1899年,为解决咱由、双朋之间的冲突,西宁办事大臣还指示循化厅倚重嘉木样活佛:“查咱由、双朋互有嫌隙,恐酿巨患,唯该呼图克图香错素为番众尊崇,除谕令暂缓赴藏,俾资弹压,免起衅端外,仰即遵照此缴。”(38)

拉卜楞寺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无力处置循化厅所辖藏区内部纠纷时,所能依靠的重要力量,而拉卜楞寺的活佛们也正是在这种权力结构的错位中找到了自己可以大展拳脚的空间,并在双方的博弈中占尽了优势。以至于在1863年出现了西宁办事大臣将玉树地区委托嘉木样活佛代为管理的一幕。是年西宁办事大臣谕令嘉木样活佛:“照得四川属之业亥隆番子滋事将各处黄教寺院经卷佛像全行焚毁,并将与大皇帝承当差徭玉树番人数被掠去,又将承交马贡银两亦被抢劫……即令加木样呼图克图把抢去玉树番人全行追回。本大臣奏明归尔呼图克图管理……并将玉树番族内扎武百户、迭达百户、格尔吉百户、拉哈受百户等大小百户百长暂行归交该呼图克图管理。”(39)

尽管拉卜楞寺在处理地方事务中,给予了官方莫大的帮助。然而,也让地方官员大感颜面丧失。加之,地方上的大规模武装冲突多与拉卜楞寺扩张教权有关。如1889年,为了与沙沟寺争夺部落,拉卜楞寺就进行了大规模的武装动员。循化厅同知称:“拉卜楞寺……久为循化心腹之患……蒙番各地大半据为己有。……此案初起全循震动,附城四五十里中库、崖慢、夕厂三处番撒六百余名,悉被拉卜楞寺调去他处,可知约计实不下万众。”(40)结果导致“自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下旬,西南两番远近三四百里自杀焚烧,几有燎原不可扑灭之势”(41)。这使守土有责的地方官员对拉卜楞寺恨之入骨。再加上,在国家整体的宗教政策下,又没有拉卜楞寺广泛的社会资源网络和厚实的社会资本,地方官员在对拉卜楞寺无可奈何之余,心中的愤恨可想而知。在此种情形下,拉卜楞寺与地方政府,尤其是与之关系密切的循化厅及相邻的洮州厅的关系,是相当糟糕的。

关于拉卜楞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借用地方官员之口来表述,当可明白无疑。循化厅同知任期最长的为长赟,他在处理1889年拉卜楞寺与沙沟寺的冲突时,上报陕甘总督与西宁办事大臣说:

此次沙沟擅杀背叛之红布,亦应属应得之罪。至拉卜楞寺,本一蒙古寺院,今则蒙古日渐凌弱,该寺日渐强盛。本一念经僧人,今则私设犯刑地牢,私抽百姓税厘,贿买各处番目,勒令率众归降,供其差徭役使,即一嫁女者,亦必令出税羊一只。今复听信江洛涅力哇、买吾红布主唆,胆敢私起洮循番兵二千余众,勒令沙沟、隆哇、旦光滩、卡家、火力臧数百里内各粮户归降,并籍百余年前旧案将黑错粮番屠戮焚烧,掳去多人,迹见其凶残、贪暴、勒降拓土之心,实与元昊、赫连勃勃等无异,不日必为国家巨患。(42)

洮州厅同知在处理1898年佐盖与黑错冲突时,更是历数嘉木样活佛“为非作歹”及“为国家巨患”,并建议革除其呼图克图的封号。他气急败坏地说道:

……查嘉木样于十年前私自出兵,与俺果罗合相斗数年不下……上年五月犹敢私自构兵邻省,争取百姓。彼佛者流,力图强大,非蓄谋不轨,何得为此?……又该呼图克图凡遇地方官及委员查办事件,将见之时……倨坐堂皇,下列十八昂欠,听客跪拜其下。官见则盘足高坐,客入自坐两旁咨询其事。不如此,检查之件,终不能回覆。上司以一喇嘛而如此折辱地方官,国朝令典岂有如此制度?其为蓄谋叵测,居然番王也,已可概见!……嘉木样何圣人神道设教之基,世受国恩,不思力图报效,绥靖诸番,乃与隆务、沙沟相争,甫完又复逢例勾作内地粮番,争取邻省百姓。彼以清净为主之佛教,骄倨不法,力图强大,未知其心何居?……今既蓄谋叵测,逢例图占粮番,滋事邻省,自应禀请督宪、宪台据实奏明,先将该呼图克图新领印信销毁,以免恃符妄为,实为公便。(43)

无论是洮州厅同知隐喻的表达,还是循化厅同知直接将嘉木样活佛比喻为元昊、赫连勃勃,都表达了一种无奈中的痛恨,直欲以谋反的罪名将拉卜楞寺推上断头台,以铲除之而后快。

五、结语

拉卜楞寺作为安多藏区清代中后期最大的藏传佛教寺院,它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清朝“众封多建”的宗教抑制政策,是清政府扶持的结果。这与拉卜楞寺积极拥护中央政府的政治认同有关。尽管如此,出于王朝国家政治安全的考虑,清政府不愿看到拉卜楞寺政教集团发展成为一支难以驾驭的力量,因而与拉卜楞寺快速发展相伴的则是随之而来的抑制政策。但作为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政教集团,拉卜楞寺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不触犯王朝国家政治、宗教政策底线的情况下,进行着宗教扩张的反抑制策略。由此,在拉卜楞寺与清政府之间进行着多层次的博弈,表现为拉卜楞寺与清政府不同等级政治层面上的复杂关系。

由拉卜楞寺与清政府的关系亦可见,在宗教与政治之间存在多个层面的关系,只有从多个层面逐步检视,方可得其全貌。如果不能从当时清朝宗教政策的整体来检讨,就不可能看到扶持与限制并存;不能从拉卜楞寺与清朝政治体系的不同等级来考察,也不能看到抑制与反抑制的并存,也就不能了解在拉卜楞寺与清政府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毕竟,尽管拉卜楞寺真心拥护中央政府,但还是有自己的利益要求的。在清政府内部,同样也会因为在政治等级中所处位置的不同,掌握的社会资本各异,使得不同等级的政府在面对拉卜楞寺时会有不同的情势。从而也就出现了拉卜楞寺与中央政府、地方高层在扶持与抑制本质外的良性互动的表象;拉卜楞寺与地方低级官员在同样政策下的交恶。

注释:

①林跃勇:《清代拉卜楞寺与官方的联系渠道》,《西藏研究》2000年第3期。

②扎扎:《试述拉卜楞寺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西藏研究》1991年第4期。

③芈一之:《青海蒙古族历史简编》,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④赵改萍、侯会明:《论藏传佛教在明代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年第6期。

⑤《高宗纯皇帝御制喇嘛说》,载洛桑却吉尼玛《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陈庆英译,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314页。

⑥赵学毅、常为民:《清代中央政府对大活佛转世事宜的管理》,《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4期。

⑦樊保良:《西北民族论集》,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406~407页。

⑧原文作国师,有误。张庆有、耿登:《贡唐仓活佛传承世系概述》,《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⑨扎扎:《拉卜楞寺的社会政教关系》,青海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63~65页。

⑩罗桑开珠:《中央王朝对甘青藏传佛教寺院敕赐匾额简说》,《西藏研究》1997年第1期;林跃勇:《清代拉卜楞寺与官方的联系渠道》,《西藏研究》2000年第3期;扎扎:《试述拉卜楞寺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西藏研究》1991年第4期;扎扎:《拉卜楞寺的社会政教关系》,青海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8~60页。

(11)扎扎:《嘉木样呼图克图世系》,甘肃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12)林跃勇:《清代拉卜楞寺与官方的联系渠道》,《西藏研究》2000年第3期。

(13)苗滋庶等:《拉卜楞寺概况》,甘肃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14)《循化同知长赟为续报查拉布塄(楞)焚杀勒降紧急情形》,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681。

(15)《循化厅为番僧调查卡家、沙沟争佃案给宪台的详报》,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85。

(16)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安多政教史》,吴均等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295页。

(17)西藏研究编辑部:《清实录藏族史料》第8册,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809页。

(18)龚景瀚:《循化志》,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2~255页。

(19)西藏研究编辑部:《清实录藏族史料》第8册,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02页。

(20)西藏研究编辑部:《清实录藏族史料》第8册,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06页。

(21)《会办买吾、黑错番案委员等详报拟结折稿》,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25。

(22)蒲文成:《青海佛教史》,青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8~99页。

(23)宋挺生校注《那彦成青海奏议》,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24)原文作“护国奉教大师”,因其为由藏文翻译而来,似乎并不准确。根据清代定制,名号只分为国师与禅师两种。而且在清代中叶以后,国师基本上为章嘉活佛一人所设,故我们认为同治皇帝授予赛仓三世的可能为禅师这一等级的名号。扎扎:《拉卜楞寺活佛世系》,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25)左宗棠:《河州镇沈玉遂办理番案妥恰恳恩交部议叙折》,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5辑之杨书霖编《左文襄公(宗棠)全集》第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1884页。

(26)《循化厅为卡家、沙沟争佃上陕甘总督等的密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4287。

(27)《循化厅为不准妄增族分给嘉木样呼图克图的谕》,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58。

(28)《循化厅为隆哇与扎西寺、卡加与沙沟寺案上甘肃布政使的申牒》,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58。

(29)《循化厅为番僧调查卡家、沙沟争佃案给宪台的详报》,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85。

(30)《西宁办事大臣为甘家千户继任事札循化厅》,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59。

(31)《佐盖全体头人为旧寺与黑错寺冲突原委呈循化厅的禀》(原件藏文),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11。

(32)《贺尔族为抢夺多哇牛马、杀伤人命数目上的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707;《官受为被多哇抢夺牛马、杀伤人命数目上的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707。

(33)《会办蒙古、隆务寺番案委员上西宁办事大臣、河州镇的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733。

(34)《部落材料》,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14;《玛曲县调查概况》,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13。

(35)《河州南乡绅约为请拉卜楞寺另放池哇上循化厅的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3149。

(36)张文郁:《拉卜楞视察记》,新陇日报社1934年油印本,第30页。

(37)《陕甘总督、青海大臣为保查办积年番案在事出力各员的折》,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720。

(38)《西宁办事大臣为阻留嘉木样调解咱由、双朋冲突批循化厅的谕》,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3137。

(39)《西宁办事大臣为调解、管理玉树番族给嘉木样的谕》,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58。

(40)《会办委员为访查拉卜楞寺情形上的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684。

(41)《陕甘总督杨、青海大臣萨为甘肃循化厅属拉布塄寺番僧纠集买吾等族与黑错、沙沟、隆哇、隆务、卡家、扎喜等寺及上下火力藏等族互相械斗情形折》,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65。

(42)《循化同知长赟续报查拉布塄(楞)焚杀勒降紧急情形》,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681。

(43)《洮州厅为办理黑错与买吾冲突上陕甘总督、甘肃布政使等的禀》,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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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卜仁寺与清政府关系的综合探讨_拉卜楞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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