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战略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论文,思想论文,国际新秩序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富有远见卓识的邓小平同志一直关注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他回忆说:“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早在1974年我在联合国发言时,就用了很长时间讲这个问题。”〔1〕那时, 他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上发言,尖锐地批判了国际经济旧失序,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在中国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努力下,那次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但是,由于某些发达国家的顽固阻挠,国际社会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远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1988年,在世界格局即将发生大变动之际,邓小平同志非常及时地指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2〕1989年10月,他针对世界新旧格局交替进一步指出:“应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解决南北问题,还应该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使它同国际经济新秩序相适应。”〔3〕1990年3月,他又说:“我们对外政策还是两条,第一条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第二条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经济新秩序。这两条要反复讲。”〔4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国际旧秩序、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伟大斗争中,表现出了他的高度智慧和战略胆识。
邓小平同志之所以如此重视建立国际新秩序,是因为国际旧秩序严重阻碍了和平与发展两大世界问题的解决。二次大战以后,过去长期遭受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虽然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或者民族解放斗争,挣脱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桎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不平等和强权型的国际旧秩序,没有摆脱不利的国际环境。在政治上,“发达国家欺侮落后国家的政策没有变”〔5〕。 它们大搞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肆意使用武力侵犯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企图把弱小国家变成附庸,由它们“垄断世界”;它们以种种借口介入、插手、控制别国的内部事务,制造内战或内乱,混水模鱼,从中渔利;它们奉行弱肉强食的法则,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妄图以战争或其他方法剥夺别国的生存权利及其他权利。仅就全世界因战乱造成的难民来说,1995年3月就达到了2300万人,并且还在继续扩大〔6〕。在经济上,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通过资本输出、商品贸易、技术转让、经济援助等手段,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不等价交换、掠夺性开发、污染转嫁以及全面经济控制,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实现。其结果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现在世界上北方发达、富裕,南方不发达、贫困,而且相对地说,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7〕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的资料,发达国家瑞士的人均国民收入是36080美元,最不发达国家摩桑比克仅有80美元〔8〕。在这样的国际旧秩序下,“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和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发展问题更加严重。”〔9〕要解决和平与发展这两大世界问题, 就必须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来建立国际新秩序呢?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为准则。1984年10月,他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说:“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0〕1988年12月,他在会见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时讲到:“世界总的局势在变,各国都在考虑相应的新政策,建立新的国际秩序。霸权主义、集团政治或条约组织是行不通了”,唯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11〕。 1990 年7月,他在会见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时指出:“现在确实需要以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12〕。
为什么邓小平同志主张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呢?这主要是因为: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进步性。战后兴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国际关系中的革命的进步力量。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我们友好邻邦缅甸在1954年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确立新型国际关系准则的共同愿望,是国际关系的新时代召唤出的新事物,十分适合国际社会向前发展的需要。无论从整体上还是从单个原则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对旧的国际秩序的彻底否定和对新的国际秩序的设定,实际上就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宣言。这五项原则以主权国家并存为事实根据,能够适应主权国家消亡之前的国际关系的长期需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能够保证新秩序的进步性和稳定性。只有那些企图维持旧的国际秩序和不正当的既得利益的国家,才不愿意实行这些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公平性。“五项原则”的前四项都有“互相”的要求,后一项有“共同”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法律上的公平性,即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依照这些原则,国际社会各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五项原则中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三项原则,是从积极的肯定的意义上提出来的,要求国际社会各成员在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尊重别国的权利,自己国家所希望实现的权益,也要允许别国实现。这很类似孔子所提倡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邓小平同志有不少话都体现了这种精神。他在会见印度友人时说:“我们希望自己发达,也希望你们发达。”〔13〕他在谈到中美关系时指出:“两国相处,要彼此尊重对方,尽可能照顾对方,这样来解决纠葛。只照顾一方是不行的。双方都让点步,总能找到好的解决办法。”〔14〕五项原则中的“互不侵犯”和“互不干涉内政”两项原则,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意义上提出来的,既然各国都不愿遭受侵犯和干涉,也就不要把侵犯和干涉强加到别国头上。这又近似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邓小平同志1989年会见泰国总理差猜时讲的话就体现了这种要求:“我们搞的……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中国要维护自己的国家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同样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侵犯别国的利益、主权和领土。”〔15〕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普遍性。说“五项原则”有普遍性,首先在于它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何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无论何种宗教信仰和历史文化的国家,也无论是不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都普遍适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前苏联曾经以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列宁的话,认为“和平共处”原则只能用来处理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为其背弃列宁思想而武力侵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霸权主义行为辩解。冷战时期,有些国家以意识形态划界,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贴上了社会主义的标签,说这些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原则,也是不妥当的。其次。“五项原则”的普遍性还在于它能适用于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文化等各类关系,对于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经济新秩序以及文化交流新秩序,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邓小平同志是这样表述“五项原则”的普遍性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世界所公认”〔16〕。他还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能为不同制度的国家服务,能为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服务,能为左邻右舍服务,所有国家都可以接受〔17〕。他认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是这些国家发展关系的“唯一的出路”〔18〕。在当代,《联合国宪章》所载的七项原则也很有普遍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七项原则的精神完全一致。但是,联合国的七项原则是从约束联合国及其会员国的角度提出要求的,如“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上不能约束非会员国,再如“宪章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是说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的内政,没有规定国家间能否干涉内政的问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从规范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提出来的,比联合国的原则所涵盖的范围更普遍。
概括起来说,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才能保证建立起进步的公平的各国共享和平共同发展的新秩序,才能解决和平与发展两大世界问题,才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发展的新秩序。只有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才是合理的、可行的。相比之下,美国竭力鼓吹的由这个唯一超级大国扮演全球领导角色的所谓单极主导的“新”秩序,以及某些发达国家提出的以欧、美、日为世界轴心的三极“新”体制,都是企图维持强国对弱国、富国对穷国的控制,都不具有进步性、公平性和普遍性,都是不合理、不可行的。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19〕。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事关全人类的前途命运,尤其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邓小平同志给我们指明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战略方向,要求我们在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说:中国“在国际问题上无所作为不可能,还是要有所作为。作什么?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20〕。中国是生机勃勃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只要我们在国际国内问题上认真坚持邓小平同志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就一定能够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大有作为。
注释:
〔1〕〔2〕〔11〕《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282、283、 282—283页。
〔3〕〔15〕《社会主义的中国谁也动摇不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28页。
〔4〕〔7〕《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53页。
〔5〕《改革开放政策稳定,中国大有希望》,《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19页。
〔6〕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纪事》,1995年第2期,第59页。
〔8〕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62页。
〔9〕〔10〕《和平共处原则具有强大生命力》,《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96页。
〔12〕〔18〕《中国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60、361页。
〔13〕〔16〕《增进中印友谊,加强南南合作》,《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20、19页。
〔14〕《中美关系终归要好起来才行》,《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51页。
〔17〕《弘扬时代主旋律的旗帜》,《人民日报》1994年6月23日,第6版。
〔19〕《我们的宏伟目标和根本政策》,《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78页。
〔20〕《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