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维度_科学论文

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维度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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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57(2006)03-0010-04

现代科学技术正以空前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在科学技术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对确证无误的客观知识的追求并不一定导致善,客观性不再是科学的价值合理性的唯一依据,应将科学活动纳入伦理的规约之下。当前,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共同体已成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愈来愈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人类文明中的一个独特体制,科学共同体具有伦理实体的特性和功能,尤其在当今科技异化的现实背景下,伦理性已经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内在维度。

一、科学共同体及其伦理实体性

科学共同体是共同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共同体的某些一般特点,但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科学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初出现于17世纪,正式定名是在20世纪40年代,由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米切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在其《科学的自治》一文中首次使用。波兰尼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称为“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科学共同体的含义也有了新的扩展,一般指两种情形:一种是共同职业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一种是共同专业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前者指整个科学界,显示出科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相互关系,体现了科学共同体的外在功能;后者指由科学家组成的各种集团,是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关系性共同体,显示了科学界的内部结构。美国当代科学社会学家库恩认为,科学共同体与“范式”紧密联系。他借用语法上的" paradigm" 这个词,创造性地引入“范式”的概念,并引申出“范例”、“模型”、“模式”和“规范”等意,借此说明科学理论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性,并指出,“范式”既是认识论上的知识体系,又是知识的社会形式,是特定科学共同体的信念和准则,是科学共同体存在的依据,科学共同体就是拥有共同范式的科学家所组成的集体。当前,科学共同体的专业化、职业化日益突出,这“不仅使科学活动的社会性本质进一步凸现,从而扩展了科学活动主体的实践领域,密切了科学及其科学活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而且使科学共同体成为伦理共同体”[1] (P167)。在当今科技异化的现实背景下,科学共同体已日益与伦理相联系,具有伦理的特性和功能。如果蜕去科学共同体作为科学家群体或集体这一现实构型的外衣,便可以发现,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伦理实体或者是伦理实体在科学领域里的一种个别表现形态。

首先,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体现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体系。根据黑格尔对伦理实体的论述可知,伦理实体是“实体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2] (P253)伦理实体不是单个人之间通过契约而结成的,因为“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2] (P255)。由于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完成特定的社会功能,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3] (P18),因而它不是由单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构成,而是其成员通过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而结成的一种普遍联系的关系体系,它包含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其成员的单个意志。也就是说,作为科学劳动的一般社会主体形式,科学共同体不是单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实体性的意志,它超越了单个成员个体意志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体现了一种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其次,科学共同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共体”,即“共同体”或“公共本质”,泛指与个体相对立的各种范围、“社团”以及社会的一个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亚文化群”,科学共同体具有自身独特的精神气质、活动方式和动力机制,遵循某些特定的“范式”,显示出与一般社会群体或组织不同的独特的文化功能。可以说,科学共同体通过“范式”而成为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因为“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4] (P288)。科学共同体通过一定的“范式”保持其自身与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中,并且在其自身之内包含着这些个体,换句话说,科学共同体既包含了科学家个体又超越于科学家个体,是在科学家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因而是一种“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2] (P253)。

最后,科学共同体是差别与秩序相统一的实体。科学共同体不仅是一种必然的、普遍的关系体系和自在自为的共体,而且是一种体现差别与秩序及二者之统一的实体。从本质上来看,“科学共同体是这样的团体:它试图使自己的行为举止就像遵循着一个共同一致的和稳定的范式那样行动。事实上,虽然科学的内容有大量的变化和不断的变革,存在有范式的这种假定却有助于确定一个共同体的边界”[5] (P10)。可见,科学共同体是具体而多样性的,作为多样的具体存在,科学共同体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别;而且,科学共同体是一种具有一定规范范型的关系体系,它通过共有的“范式”把其成员统一和联系起来。作为成员的个体科学家,相对于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而言,是一种偶性的存在。科学共同体消融了个体的特殊性而达到了有机统一的普遍性和共性,因而使科学家个体获得了新的质的规定性,个体不再是孤零零的个别的和形式的存在,而成为共同体有机结构中的一员。正是这些差别的科学家个体的统一,形成了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秩序。

二、科学共同体伦理性的品质特征:伦理精神

黑格尔指出:“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2] (P173)“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6] (P8)因此,伦理精神就是实体或伦理实体最本质的规定性,伦理实体必须透过伦理精神才能建构与实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伦理精神不同于道德精神。伦理精神是共体或实体的“精神”,而道德精神是个体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强调个体对整体的自我确认,体现了个体的道德自我确证。伦理精神融摄了道德精神,同时又扬弃了个体道德精神的主观性和抽象性。“现代社会、现代文明最稀缺的价值资源就是共体的‘精神’,确切地说,是个体与共体相统一的现实而合理的‘精神’。无论对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进步来说,都是如此。现代文明和现代道德发展的合理性,既要扬弃抽象的整体性,也要扬弃抽象的个体性。”[7] 显然,伦理精神就是扬弃“抽象的整体性”和“抽象的个体性”、达致个体与整体的现实统一的理念。

科学共同体的现实形态是由科学家个体所组成的集体,但是从意义的层面理解,它又是一个伦理实体,具有自身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其伦理性的品质特征就是——伦理精神。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指科学家的内在生命秩序。科学家是科学共同体的最小单位,是科学共同体的基本构成。科学家是推动科学发展和应用的主体力量,其行为在科学应用的因果链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以义务、责任概念为表征的伦理问题,势必要受到法律限制以及伦理的规约。这就需要科学家建立自身内在的生命秩序,即道德精神的建构和“道德世界观”① 的形成。因而科学家必须坚持“义务的本质性”,透过道德意志的行为,执著于义务的本质存在,现实地扬弃道德与自然的矛盾,实现道德意识的自我确证。但是,科学家个体的道德意识具有特殊性和不稳定性,它无法代替科学共同体组织实体的道德意识和意志行为,不能实现科学共同体的道德确证。因此,科学家内在生命秩序需要进一步向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秩序提升和转化。

二是指科学共同体内在伦理秩序的体系。科学共同体虽然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态和社会构型,但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看,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或集体,具有特定的目标和社会功能,更具有独特的体制构造和规范气质。它通过其成员的道德行为而真正成为一个伦理性的存在,而正是由于这种伦理性,使科学共同体由一个超越个体的集体上升为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实体。因此,在科学共同体中,不仅其成员具有内在的生命秩序体系,而且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其自身更具有独特的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体现了科学家个体与科学共同体整体的和谐与统一。但是,这种个体与整体的统一仅仅是实体内部的伦理秩序,体现了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伦理性,还不能代替科学共同体与外部实体的道德关系,因而必须实现进一步的超越。

三是指科学共同体作为“整个的个体”的道德精神。长期以来,道德哲学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而忽略了集体或实体的道德主体性,因而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或者由伦理所造就的实体,往往逃逸于道德的规责之外。然而,我们虽然不能否认个体是道德的主体,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道德的最重要的主体是集体或实体,道德主体的本质性是集体或实体主体性。因此,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既指科学家个体的内在生命秩序和个体的道德精神,又包含个体与整体、实体相统一的“实体精神”,更强调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意志,它坚持实体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实体内部个体对实体的道德义务)之本质性,诉诸实体的道德行为实现道德与自然的统一,履行实体的道德责任。

三、科学共同体伦理性的实践意义

自现代科学发展以来,科学成果的滥用,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尤其是高技术的应用更是在极大地改变人类社会生活面貌的同时,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伦理负效应。这种危机的缓解需要社会的一致努力,在科学领域,科学共同体已经在相当意义上成为科学发展的主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科学的发展和应用,这就凸现了科学共同体伦理性的重要实践意义。

一方面,生态危机的消除亟待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伦理行动的干预。20世纪以来,由于在科学成果运用过程中忽视了伦理的规约,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能源枯竭、物种灭绝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人类面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问题,科学家纷纷呼吁科学与伦理的结合,强调科学家对社会的道义责任。但是,仅仅有科学家的道德意识还不够,由于“生态危机的文化特质是:人类实体为了更快更多地获得财富,以集体的有组织的即伦理的方式,对自然实行不道德的掠夺”[8]。这种以“集体”的方式所造成的危机的解决同样不能依靠某一个体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道德的主体已经不仅仅是个体,还包括或者主要是集体或实体。在科技领域里,科学家个体对道德义务的坚持与执着无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是科学家的道德意识难以克服特殊性和抽象性,它无法代替科学共同体组织实体的道德意识和意志行为。如果只有科学家个体对伦理责任的执着,而作为其组织实体的科学共同体却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科学的社会应用,就会以科学共同体实体内部的伦理性代替甚至取消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或实体本身的道德要求,进而造成科学共同体与其外部关系的“不道德”状态。因此,科学共同体必须坚持其实体道德义务的本质性,这种道德义务已经不仅仅是作为其成员的科学家个体的道德义务,也不仅仅是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伦理义务,更包括科学共同体这一“整个的个体”的道德义务。在这种义务中,科学共同体具有自觉的集体伦理意识,意识到自身是一个伦理性和道德性的存在,因而既能够克服其内在的主观感性自然冲动,在科学发展和应用中既能自觉服从伦理的规约,又能够以集体的道德行为对待其所面对的外在客观自然,实现与自然的“和解”与“和谐”。

另一方面,高技术的潜在威胁需要科学共同体保持必要的伦理警惕意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浪潮在给人类带来空前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的发展、克隆技术、基因技术等的突破性进展深入地触及了人类的日常生活乃至精神世界,引发了人际关系、伦理道德、人生价值以及人性意义等一系列问题,深深地困扰着人类,并对人类未来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潜在威胁。这就需要科学共同体乃至全社会主动反思高技术发展对人类的深远影响,努力揭示与廓清其中的价值负载、伦理意蕴和道德义务,担当起日益增长的科技力量所带来的相应道德责任。当前,科学活动已从个人或少数人的独立研究发展成为大规模、高度分工、高度组织化的集体活动。任何一项科学项目的研究及应用,都不是由某一位科学家个体所决定,而是由科学共同体集体参与。对科学的研究与社会应用的决策,科学共同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应对新科技革命的伦理挑战,更需要科学共同体的伦理意识和伦理责任。例如,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人的平等”、“人是什么”等深入到人的精神层面的伦理困惑和道德恐慌。应对这些潜在的伦理威胁,不仅需要科学家个体的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要诉诸于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呼吁和伦理警惕,这样才能对其利弊得失作出全面的权衡,才能对基因技术以及整个社会乃至人类共同体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科学共同体作为科学家群体的有机组织,具有自身的伦理要求和伦理责任。作为伦理共同体或伦理实体的科学共同体,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伦理精神”,伦理的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在个体的权力和需要之上,而是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与共同体以及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与生态和谐之中。因此,科学共同体的伦理性既是对“个体个人主义”又是对“实体或整体个人主义”的超越,它包含了科学家个体的道德性,但同时又扬弃了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的抽象性与个别性,达到特殊与普遍、个体道德性与实体伦理性的统一,并透过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担当起道德主体的责任,实现自然冲动的合理协调,从而建立起一个真实的伦理实体和合理的“冲动体系”。

注释:

①“道德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自我意识,是以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关系或矛盾为基本问题,是以履行道德义务的道德行动为本质的“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5—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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