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阿勒泰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836700;
2、新疆哈巴河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836700
摘要:近年来,随着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院除了需要处理日常的工作还要处理医疗纠纷,本文结合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对和谐社会视角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更加有效、合理、公平地处理医疗纠纷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法制逐步健全以及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逐渐增高。对于目前医疗纠纷发生频繁,医闹事件不断升级的状况,我们现行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模式不足以应对,因此,应当寻找、建立一种合理、公平的第三方机制,以更加方便、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医疗纠纷指发生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美容医学等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企事业法人中,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表明另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履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或提供医疗服务时出现过错,导致实际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存在争议、出现争执。多方面原因均可能导致医疗纠纷,除了医疗过失、过错,有时可能仅是因为患者单方面存在不满,医方并无任何失误及疏忽。这类医疗纠纷大多是由于患者缺少医学常识,对疾病的转归、医疗处理、意外事故等不理解,有的患者认知存在错误,认为进了医院就一定能治好疾病,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就将全部责任推给医生和医院[1]。
二、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于2002 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医疗事故的主要处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患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以往处理方式的弊端,但法官们对相关医学知识了解不深入,裁决案件审判力仍有所欠缺。于是案件又交给相关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审判,但这种机构又对相应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双方的案件衔接往往存在弊端,使得案件审判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不足[2]。此外,因为诉讼程序较为复杂,作为原告方的患者从案件起诉至最终审判一般要耗费很长时间和大量诉讼成本,并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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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谐社会视角下第三方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的必要性
医疗纠纷在我国社会管理内容中占有重要地位,医疗纠纷治理的效果对医患关系处理走向,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均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治理方式及利益群体呈多元化,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应该以和谐社会的大视角为出发点,积极借鉴公共管理及工商管理先进的思想理念、技术手段和知识理论,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借助制度优势,突破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限制及弊端[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对多元整合优势的形成及医疗解决方式的优化具有较大的意义。行政调解的实质为由司法以外途径解决纠纷,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论,运行的效率不足,效果欠佳。进行第三方调解,有利于程序设置公正的实现,能够改良当前的解决纠纷方式,例如调解、协商等。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引入还可以指导已有实践的民间性质的调解机构的运作和发展,优化、整合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和资源。
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
医疗行业风险高,医疗纠纷发生率的逐年升高给医院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有些医务人员因为苦于来自患者的压力,选择了固步不前、自我保护,这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及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我国现行的解决模式弊端明显,应该构建出合理、公平的第三方机制以更好解决医疗纠纷。
(一)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目前我国有些大中型城市已根据目前解决模式存在的问题建立了相关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有较多情况是医院及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但医疗本身技术性和风险性较高给患者带来危害,这种情况下若仍需要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责任,必然会打消医院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探索方面的积极性,过于自我保护,影响我国医疗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因此,应将目前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的范围拓宽,建立相应的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减轻其精神负担。
(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也很重要,该第三方机构具有医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是一个独立行政机构。该机构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专业性及独立性高;该机构的鉴定结果可作为司法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依据,司法机构可将其用作审判依据,保险公司可将其作为赔偿依据。此外,该机构的鉴定结果还可以用作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增加普通民众的信服度,还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支持。
五、我国现有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不足及展望
第三方调解机制已经在全国各地出现很多有特色的实践,积累了许多创新改革经验,并在逐步完善中。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该机制的发展仍无法全面满足人们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调解程序有待整合;公信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经费财源欠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目前,有很多地区建立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其他解决模式的衔接机制,例如:北京将卫生法学会和保险理赔联合,浙江宁波将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相结合。各地区应当将第三方调解方式和其他方式结合,将优势互补最大化,政府应大力支持并引入专业人才,提供充足经费,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处于医疗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逐渐增多的医疗纠纷和处理纠纷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问题比较复杂,加上比较紧张的医患关系,都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考验。为了高效、环保地处理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有效整合解决纠纷的资源,不断探索适合我国的医疗纠纷特点的多元体系,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牟祥,徐晓记.法经济学视角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必要性分析[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35(4):34-36.
[2]王将军,曹艳林,曾庆.对医疗纠纷调解中法律关系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13,33(4):59-60.
[3]贾敏,王欢.和谐社会下构建第三方机制解决医疗法律纠纷[J].知识经济,2013,6(17):52-52.
论文作者:王文婷1,孙银环2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6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8
标签:医疗纠纷论文; 第三方论文; 医疗论文; 机制论文; 方式论文; 机构论文; 和谐社会论文; 《健康世界》2016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