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介护人才国家资格简析
文/段译萌
聯合國規定當一國家或地區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占總人口比例超過7%時,該國家或地區進入老齡化社會,超過14%則爲老齡社會。日本于1970年步入老齡化社會,于1994年進入老齡社會。爲應對老齡化問題,日本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起就開始注重介護(介護一詞源于日語,在《廣辭苑》中的釋義爲:對老年人、病人進行日常生活上照護)人才的培養,并于1987年頒布了《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法》,如今日本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介護人才培養、認證體系。關注日本介護人才國家資格的形成與發展,可以爲我國養老人才培養認證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提供參考。本文以時間爲經、相關文獻爲緯,梳理日本介護人才國家資格的發展歷程。
一、日本介护人才国家资格出台前的介护人才概况
日本學界普遍認爲介護人才的起源可以從居家介護人才和福祉機構介護人才兩個方面來劃分。提供居家服務的介護工作者被稱爲家庭奉仕員,是家庭服務員(現今爲訪問介護員)的前身;在福祉機構裏提供介護服務的介護工作者被稱爲寮母(寮母是指照顧管理宿捨入住人員的女性)。
最后将四段波纹软管另一端旋入落果收集筒对应的端口,安装阀门,在落果收集筒下方放置收集框,当落果收集完成时,打开落果收集筒底部的片状式插板阀门,落果进入到收集框中完成收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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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長野縣出現的提供上門介護服務的“家庭養護婦派遣事業”被視爲日本家庭服務事業的開端。隨後“臨時家政婦派遣制度”與“獨居老人家庭巡回奉仕員制度”的出現標志着居家介護服務在全國笵圍内的展開。1963年《老人福祉法》頒布,享有國庫輔助的“家庭奉仕員事業”被納入居家福祉對策中,成爲解决長期卧床老人問題的對策之一。家庭奉仕員的主要服務内容有:换洗被褥、縫補衣物、打掃房間、做飯以及其他的一些日常家務。但由于長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數量的增加,對重度殘疾、卧床老人進行身體介護也成爲了家庭奉仕員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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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國家資格出臺之前,法律上僅對家庭奉仕員的從業資格和技能培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是由于家庭奉仕員業務最初是作爲縣級公共事業起步的,并在1962年開始享有國庫補助津貼。而寮母這一職業在二戰前就出現在日本的養老院中,從業人員多數爲不計報酬的志願者,隨着養老院收容人數的增加,即便不對從業資質作出要求,寮母的數量依然緊缺。所以當時無論是家庭奉仕員還是寮母,都不是在專門的教育機構中接受過正規培訓後才開始工作的,是靠日常生活中積累的知識與技能,憑經驗來進行介護工作。隨着日本社會老齡化進程的加速,介護需求的迫切化和多樣化的發展,使整個社會對介護工作者提出了專業化、正規化的要求。
路德维希·凡·贝多芬,诞生于德国波恩,他的祖籍是荷兰平民,后来由于经商,全家迁到德国。父亲喜欢酗酒是一位男高音歌手,母亲是女仆。艰苦的童年不像莫扎特一样享受家庭的温情,由于父亲想要培养他成为第二个莫扎特,既可以荣耀家族,也可以挣钱养家,把他当做音乐神童一样的炫耀。尽管他的童年充满悲惨,但他对这个时代和消磨这时代的地方,永远保持着一种凄凉而又温柔的回忆。他离开波恩,动身去维也纳投靠海顿,从此再也没有回过波恩。此后的维也纳,成了贝多芬后半生的新舞台。
與老人家庭奉仕員相比,日本的法律法規中并没有對二戰前就存在的寮母的從業資格和培訓作出明文規定。録用條件和培訓都是由各福祉機構自主進行的。從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開始,長期卧床和患有痴呆癥的老年人大量增加,導致寮母的數量與質量均迫切需要提升。1966年,全國老人福祉相關人員會議上提出“需要提高寮母的資質,舉辦資格認定的培訓并設置寮母培養機構”的要求。1972年,厚生省中央福祉審議會對老人院作出了新的定義,宣布老人院要從“收容場所”變爲“生活場所”。同時强調必須提高介護從業員的專業素質。1979年,全國老人福祉機構協會以特别養護老人院的寮母爲對象,組織召開了“福祉寮母講習會”。目的是對寮母進行培訓以提高其業務水平。其内容爲:前期基礎講座(10科目16學分)和後期實踐講座(9科目18學分)。通過對聽講者提交的各期報告和最終論文進行評價,最後授予“福祉寮母講習結業證書”。
谷光美(2012)認爲,區别于居家介護,“機構待遇”是指因住宅、經濟狀况、家庭成員間關系等生活條件出現問題無法在家生活時,被介護者入住福祉機構,接受寮母提供的介護服務。寮母主要負責入住者日常起居并予一定的精神疏導。
二、日本介护人才国家资格的制定
爲應對老齡化進程和多樣化的介護需求,1986年中央社會福祉審議會等團體在共同企劃分科會上,提出必須增加并保證福祉服務人員數量和質量的意見。同年,第23届國際社會福祉會議在東京召開,全球83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福祉從業人員、社會福祉教育專家以及行政官員等共計2500餘人與會。會上,就日本福祉專業化體系的構建以及相關資質設立落後的問題進行了討論。1987年1月,時任厚生大臣的齊藤十朗在記者會上提出在保健福祉領域中設立專業資格的構想。日本全國社會福祉協議會、社會工作者協會、日本社會事業學校聯盟紛紛表態贊成。1987年5月21日,日本眾議院通過了《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法》,這一法律的出臺標志着介護福祉士這一國家資格的誕生。
課程設置方面,指定培養機構(2年課程)的課程設置分爲一般素養課程(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外語或保健體育中任選4科)和專業課程(社會福祉概論、老人福祉論等18科)共計22科1500小時。其目的是培養能够運用社會福祉、家政、介護、醫療、醫學護理等相關知識和技術,通過合理的照護方式,解决被介護人問題的高素質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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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法》中對介護福祉士的定義爲:掌握專門的知識和技術,嚮因身體或精神上的殘障而難以正常起居者提供洗澡、排泄、進食等介護服務,并對其他介護人員和被介護者進行相關指導的專業人員。資格設立之初的取得方法有3種:畢業于指定培養機構;有3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并通過國家考試;修滿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科目并取得學分的福祉系高中畢業生可以參加國家考試,通過後可被授予介護福祉士資格。
三、介护福祉士课程改革
2007年3月,爲了應對大量認知癥患者新的介護需求以及介護服務相關咨詢業務的擴大等問題,厚生勞動省公布了“關于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法等部分法律修改方案的相關内容”,其中對介護福祉士的定義及獲取資格的方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將原有的“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術,爲身體或精神上殘障者提供洗澡、排泄、進食等介護服務”修改爲“提供符合其身心狀况的介護服務”。取消原有的指定培養機構畢業生無需參加國家考試即可獲取介護福祉士資格的規定,要求自2012年起,所有報考人員均需具有一定時間的學習經歷,在此基礎上方有資格參加國家考試(實際上自2016年起實施)。這兩項内容的修改,體現了被介護人的尊嚴與自我意願越來越受到重視,認知癥患者的介護問題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同年11月,培養機構的課程設置進行了修改,課程内容被重新劃分爲“人與社會”“介護”和“心理與身體的構造”三大部分,最低修業時間增加至1800小時。
介護福祉士資格設立至今,共進行了兩次課程改革。1998年,在福祉專業教學課程相關討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對介護福祉士應具備的素質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有豐富的情感和良好的素養,能够與被介護人進行溝通并能建立信賴關系。第二,根據被介護人的狀况,有計劃地進行介護服務,并進行自我評價。第三,尊重被介護人的生命與人權,進行以幫助其以自立生活爲目的的介護援助。第四,能够與保健醫療領域福祉從業人員進行合作。第五,能够在主動學習提高自身專業水平的同時,帶動其他人不斷進取。爲了配合《介護保險法》(介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目的在于减輕家庭對需要介護的老年人的護理負擔,是保障老年人享受介護服務的保障制度,日本于2000年4月1日導入該項制度)的實施,介護福祉士培養課程于2000年進行了改革。將修業時間由1500小時增加至1650小時;將原來的“一般素養課程”更名爲“基礎課程”,其内容與小時數不變;在專業課程中增加了介護保險制度與介護管理的内容;爲了更好地與保健醫療福祉領域進行合作,將原來一般醫學的60小時增加至90小時;强化關于尊重基本人權、支持自立、福祉理念等方面的學習内容;將居家介護實習納入必修笵圍;增加了介護過程展開的方法等内容。
新的課程設置中“介護過程”修業時間爲150小時,顯示出提供合理介護服務的重要性。新課程設置更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以往縱嚮構成的課程進行了横嚮劃分,使課程結構更加合理、體系更加清楚。但是由于增加了最短修業時間,2年内完成1800小時的課時量變得更加困難。
水上幸代(2007)認爲,《老人福祉法》頒布的同時,對于老人家庭奉仕員的聘用資格、相關培訓等問題在法律上就有了明確規定。1964年出版的《社會福祉六法》,在“老人家庭奉仕事業運營綱要”中提出,老人家庭奉仕員每年要接受1次以上的培訓。1985年,在“居家老人福祉對策事業的實施與推進”規定中,要求老人家庭奉仕員與殘疾人家庭奉仕員要接受“録用時培訓”和“定期培訓”。當時厚生省對老人家庭奉仕員應具備的必要條件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老人家庭奉仕員需滿足“身心健康、能够理解老年福祉并熱心于老年福祉事業以及有從事家務和介護工作的經驗并具備交流溝通能力”這三項要求。
綜上所述,隨着需要介護的日本國民數量的上升,介護的社會需求在不斷擴大,對介護服務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在《金色計劃》《新金色計劃》《福祉人才確保法》《介護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出臺的背景下,介護福祉士的培養課程也在不斷調整,日本已經建成了一套較爲系統的介護人才培養體系,并一直在朝着專業化、高質量化方嚮發展。目前介護人才培養機構共計487所(包括專門學校、短期大學、四年制大學等),截至2018年2月,介護福祉士的注册人數已超過155萬。
四、日本介护人才的就业现状
日本介護人才培養體系和資格認證制度雖然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日本老年人日益多樣化、個性化的介護服務需求,但依然存在人手不足、離職率高等問題。
2014年10月,厚生勞動省公布的“關于確保介護人才”的相關資料中指出“訪問介護員的離職率爲14.0%,福祉機構介護職員的離職率爲17.7%。已注册的介護福祉士中,目前從事介護工作的人員僅有60%。介護職員的平均薪酬和平均連續工作年數均低于所有産業相應的平均值”。介護福祉士的主要工作單位是特别養護老人院、介護老人保健機構等社會福祉機構與醫療機構。除此之外,近年來,在工商領域也出現了許多介護福祉士的用人單位。如以老年人爲主要消費群體的商品開發銷售公司等。這些用人單位的出現,使介護福祉士就業笵圍擴大了,但相比之下,福祉機構的介護工作更顯辛苦。在内格府公布的關于“對介護工作的看法”的社會輿論調查報告中,“夜班工作辛苦、工資低、工作前景不樂觀”這三點是社會上大部分人對介護工作的看法。這無疑也對介護人才的培養造成了負面影响。
藤原素子(2015)認爲,不從根本上改變介護從業人員的待遇和社會地位,既無法提高介護人才培養機構的入學率,也無法保證介護從業者的數量。小林光俊(2014)認爲,爲防止介護人才的流失,應注重入職後的研修,提高介護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提升作爲專業人才的自我價值。
總之,日本政府通過頒布法律法規、調整介護從業人員薪酬等方式一直致力于改善介護工作者的待遇與就業環境。近年來爲確保介護人才的數量,日本政府批準護理領域可以引進外籍護理人員來减輕本國介護人才短缺的壓力。但即便如此,日本介護行業的離職率依然高于其他行業。人才短缺、素質參差不齊、外籍介護員語言文化方面的障礙依然是令日本政府困擾不已的問題。在老齡少子化的背景下,如何保證介護人才的數量與質量,如何提高介護人才的待遇依然是日本政府與介護人才培養機構所面臨的難題。
【本文系吉林省高教學會高教科研課題2018年度立項課題“日本高等福祉教育研究”(JGJX2018D419)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東北師笵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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