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企业开放生存领域的几个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浅谈小企业开放生存领域的几个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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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有农场、垦殖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创办了上千家工、商、建、运、服企业。这些场办企业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清一色的国有;二是生产经营规模小;三是工业企业占绝大多数;四是全部是竞争性企业。这些场办小企业吸纳了农垦系统众多劳动力,对推动全省农垦经济的发展作过重大贡献,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却暴露出了一系列的深层次矛盾,致使亏损面扩大,亏损额有增无减,生产经营步履艰难。笔者认为,小企业,不是小问题。目前江西农垦经济没有活起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场办小企业没有活起来,如何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已经成为农垦企业改革中的一个突出课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求得新的突破。

一、排除认识障碍,积极推进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

目前,江西农垦对场办小企业的改革通常办法是,由农场、垦殖场给场办小企业的管理层放权,实行承包。这样做当然比过去行政直接干预更有利于企业发展。但是,带来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失控”,与资本增值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明确责任的管理层往往表现出明显的短期行为:过度负债用于轻率决定的投资项目,将技改贷款挪作他用,而把还债的责任留给所有者;有的经营者随意处置企业资产,任意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把承包责任制变成了“厂长、经理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给管理层实行承包的办法搞下去,场办小企业是难以真正活起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是难以实现的。

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视察上海、长春时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放活,有的可以实行兼并,联合或租赁,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这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经验的科学总结,也为农垦场办小企业的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从江西农垦的实际情况和场办小企业的自身特点来看,采取一些大中型企业无法采用的更加灵活的方式处理政府与场办小企业的关系,将自己拥有的企业产权部份或全部转让给企业的管理层、职工或其他产权主体,不失为一种明智的现实选择。

对场办小企业由实行承包责任制转为改变资产所有权主体结构,是一场触及深层次问题的改革。因其资产是国有的,因其不是在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调节权限,而是重组这部份国有资产,因此,转变观念,排除认识障碍,就成为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的首要问题。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是,如何看待“四失”。

一是“公有制主体地位会不会丧失?”有些人担心,场办小企业出售给职工或其他产权主体会丧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失去对场办小企业的所有权,并不等于失去国有资产。国家可以将出售资产得来的资金,重新投资到关系国计民生,增值更多的企业中去,其结果只能是壮大国有经济,而且股份合作制本身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

二是“国有资产会不会流失?”大量的场办小企业亏损和低效率运行,本身就等于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和流失,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是从根本上杜绝流失的主要措施。应当说,国有资产流失是个问题,但存量资产流不动也是个问题。两者相比,恐怕后者是更大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就不会流失。

三是“总场的管理功能会不会消失?”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不是什么都放,也不是只放不管,而是有放有不放,放中有管。一般来说,是“三放两不放”,即放开生产经营,放开改制形式,放开经营者选聘;不放松国有资产的监管,不放松对企业依法经营的监管。对于由场办小企业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总场则按照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对子公司重大问题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

四是“经营者的铁椅子会不会丢失?”改制后的场办小企业,要按照企业家的素质要求来选聘经营者,原经营者是再坐“铁椅子”还是“削职为民”,完全由自己的素质所决定,优者胜,劣者汰,这样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家的成长,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坚持因企制宜,正确选择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

在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方面,有些省市和垦区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江西农垦奋起直追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既要“立足农垦学习农垦”,又要“跳出农垦学习地方”,认真借鉴先行者的经验,因企制宜地选好场办小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

从各地和各垦区的情况来看,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九种:①通过兼并或联合实现产权重组,使劣势企业资源为优势企业所用,组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②国有固定资产租赁,租赁者自筹流动资金,在租赁合约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式经营;③国家以租赁形式逐渐收本,租赁者在租赁期限内逐渐获得产权,最终实现民有民营;④租股结合,使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成为企业经营的核心,形成股份合作企业;⑤将国有资产存量折股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然后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⑥在将原有国有企业折股的基础上增加非国有新股,形成混合型企业;⑦通过出售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加非国有增量,形成国有成份较低的股份制企业;⑧公开拍卖,实行国有资产一次性转化为非国有,实现民有民营,或成为外资企业;⑨对资不抵债又无人收购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应该说,各地各垦区在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中创造的经验是成功的。但是,江西农垦不能照搬照套,要从江西农垦场办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企业内外的条件,深入发动职工讨论和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做到不强求一律,灵活多样。

近两年各地各垦区改革的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这种改制方式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 被视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首选方式。 山东诸城市对274家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就有209家,占76%。北京、广东垦区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的改革,主要也是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为什么会受到如此青睐?原因有四:一是产权相对明晰,责权明确,从制度上摆脱了政府的附属物地位,有利于政企分开;二是强化了资产约束机制,特别是对经营者的选择和约束监督,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三是企业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一体化,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企业的责任心;四是坚持了公有制原则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并举原则,改制的阻力较小,有利于打开企业改革的局面。

三、采取谨慎原则,认真处理“两放”中的实际问题

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对一些实际问题处理不当,不仅达不到搞活的目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或其他的后遗症。因此,必须采取谨慎的原则,认真处理以下几个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

1.国有股设置问题。放开放活场办小企业,主要是把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主体,让其采用非国有的经济形式提高效率。如果在改制后的企业里设置国有股,就有两个重要问题得不到解决:一是国有股由谁持有?不是政府部门就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这样,政企仍然难以分开,行政干预仍然难以摆脱;二是国有资产没有从小企业中退出,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的目的没有达到,企业改制徒有其名。因此笔者认为,除在极少数国有独资公司和必须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中保留国有股外,在股份合作制中应不设置或尽量少设置国有股,最终全部退出国有产权。

2.产权转让价格问题。妥善地处理产权转让价格问题,事关场办小企业改制的成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企业的财产由两部份组成,一是资本,二是负债。从企业资产总量中减去负债,就等于该企业的净资产,或称之为所有者权益,企业产权转让的卖价,由所有者权益的多少决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资本市场,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是先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卖方底价,然后由买卖双方协议定价。这里的问题是,作价过高,造成无人愿意承让,作价过低,流失国有资产。为了防止转让价格出现大的偏差,应把握好三点:一是企业不能自己卖自己,即转让产权的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交易主体,而应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价格等事宜。二是不得由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先决定产权转让价格,在此之前,必须由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底价评估,国有资产所有者一定要到位。三是尽量避免采取指定转让对象而限制买方竞争的做法,也不要强求所有的场办小企业都改制成全体职工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在企业产权转让作价时,有一个特殊的产权关系问题要加以处理,即对老职工的创业利润进行估价。江西的农垦企业并不完全是由国家投资或由政府出面向银行借款建立的,而是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由农垦职工白手起家创建起来的,即所谓“借债起步,举债发展”。笔者认为,在农垦场办小企业改制时,应当承认农垦职工的这种创业贡献而适当地予以返还,如果产权受让方正好是做出这种贡献的农垦职工,则应当在价款中扣除。这样做,是由农垦的特殊性决定的,它与完全由国家投资的工业企业的产权转让作价有着合理的区别。

3.产权转让收入处置问题。按理说,场办小企业转让产权的收入应由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掌握,用于再投资。但在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取得突破的情况下,产权转让收入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置。当前,国家紧缩信贷,农垦企业的资金十分紧张,为了解决企业的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山东诸城市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把出售国有产权所得收入,作为企业对政府的债务继续留在企业,政府作为债权人,只收取本息。但是,这部份借款如同企业原有的银行借款一样,必须转到新业主的名下,将新业主的还款责任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发生赖帐行为而出现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把产权转让收入留在企业里,对于解决新业主的确无力将价款一次付清的困难,这也许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4.股权分配问题。场办小企业改制为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况下,由于卖方限定了买方的身份(如内部职工),又考虑到农垦老职工创业利润的因素,产权作价一般较低,获得股权本身就是一种获益。因此,股权分配就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要正确规定内部职工之间的股权分配份额,主要的又是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的股份分配份额。厂长(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份额大于一般职工,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较快发展,也符合职工利益。但持股份额的差距应以职工能接受为准则,差距太大,可能会使管理人员脱离其他股东的监督和约束,必将引起社会矛盾。另外,改制的场办小企业如要设外部股,也有一个股权份额问题。一般说外部股份额应大于内部股份额,这既有利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又有利于形成制衡机制。但是,对于外部股不卖给谁应有明确规定,比如,农垦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参与改制的政府官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职员均不得成为改制企业的外部股东,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舞弊行为。其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应尽量通过公开竞价而获得企业的股权。

5.土地使用权问题。到目前止,农垦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都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而在企业产权转让时不把这部份财产的价值计入资产净值,对原业主是个较大损失。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价值较大,受让方一次买断相当困难。权衡利弊,从有利于推进场办小企业改制考虑,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可暂不出售,改制后的企业在使用土地时,按交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处理。因为,土地这种资产的“本金”是不容易流失的,只要使用费是合理的,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6.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障费用问题。这是场办小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实际问题,解决的方法有三种:一种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医疗费、所需资金在产权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二是从产权转让价款中划出一部份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退休职工。三是划出一部份国有产权交给有关的社会保障机构,用所得的红利等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费用。

“两放”中的实际问题不只是上述几个方面,比如,企业总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才是向职工、法人与自然人出售的对象,那么,企业负债又如何处置?又如,场办小企业的改制是脱胎换骨的改造,需要各方支持,那么当地政府又如何履行制度供给职能,即积极稳妥地推动、指导、帮助与参与这场改制?对于诸如此类的一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在这场前所未有的变革中去实践,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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