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发展观论文,以人为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科学发展观”的概括。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六个“必须”的原则之一,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强调“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它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价值论的高度回答了“发展为谁”、“发展靠谁”以及“发展成果由谁享”这样一个核心问题,从而确立了“发展”的价值目标。胡锦涛在阐述“以人为本”时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也十分清楚地阐明了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目的决定方法的选择,“以人为本”确立了“发展”的价值目标,从而也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怎样发展”——科学发展方法的选择。因此,认识和确立“以人为本”,对于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至关重要,进而也是关系到能否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一
如果从哲学上来解读“以人为本”,那么它并不属于哲学本体论的命题,而应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价值论的命题。它与中国传统哲学所说的“天地之性,人为贵”相通,也与西方自文艺复兴以后出现的与“神性”、“神权”相对立的世俗人本主义有一致之处,而在现代价值论的语境中,则与“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观”相对立,明确肯定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就是说,人是目的,而“物”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这是对中国传统的“人为贵”的思想和“人本主义”的超越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摆正“人”与“物”何者为目的的关系,这对于克服GDP崇拜和片面的政绩观,避免重蹈以破坏资源、环境、生态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工业化老路,切实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以人为本”这一价值论的解读,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和发展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的思想。马克思曾把人类社会结构的发展分为三种形态或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是第一大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这里,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归结为社会结构和人的发展,实际上指示了“人”的发展三种形态,而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视为人的发展的最高形态,它既超越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又超越了人对“物的依赖性”,从而使“人的独立性”提升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当然是一个经过非常漫长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才能实现的,但毕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而社会主义正是以此为发展方向的伟大实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为逐步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创造着经济社会条件,因而确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既指明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同时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他说:“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据此,在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即“物”与“人”的关系上确立“以人为本”为价值目标也就十分自然了。
“以人为本”的实质是以人为目的,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同时,“人”作为社会历史运动的主体,是实践的人,而实践是人的实践;正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以自己具体的实践创造着“现实的历史”。这就是说,人的实践或实践的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不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不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也不可能被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之“本”即价值目标。只有在劳动者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而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又以自身的实践并通过实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样,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成为实践主体(人)的自身价值需求,又成为在实践中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可见,“以人为本”,不仅概括了人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而且还逻辑地包涵了人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动力,因而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解放人、发展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总之,“以人为本”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价值论的高度规定了“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成果由谁享”这样一个核心内容。
“以人为本”既有历史的具体性,又具实践的现实性。“以人为本”的历史观和价值观落实或体现于党的执政理念,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与古代社会由“人为贵”转换而来的“民为邦本”有本质不同。古代社会的政体是“君为民本”,因而所谓“民为邦本”在本质上只是君主安邦治国的手段,仅具“工具论”的意义,在君与民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要求的是“屈民而伸君”。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理念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则不然,它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战略决策和制订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发展”之所以是“硬道理”,就是因为只有“发展”(“科学发展”)才有可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能从价值观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也才能选择以科学发展的方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的概念,是“类”与“个体”的统一,作为类概念的“人”即体现为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感性的个体的人,因此,离开了社会每一个个体的人,“以人为本”也就成了抽象的空洞的口号。同时由于现实的社会又是一个存在着社会分层的社会,存在着既有获取较多利益的群体,也有大量的“最少受惠者”群体,所以,坚持以人为本,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不能把“以人为本”曲解为只是以社会某一些利益群体的人(尤其是获利较多的人)为本,否则,就必然会忽视甚至损害其他利益群体(尤其是“最少受惠者”群体)的“权益”,以致人为地扩大贫富差距,加重两极分化。这里所说的“权益”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利益”,而是指合乎权利的利益。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是普遍的和平等的,是每个人、每个公民所当有的利益诉求,即所谓“权利公平”。权利,首先是基本权利,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所在,是确立“以人为本”价值目标的根本依据。可见,所谓“以人为本”,首先应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人、每个公民应当享有普遍的、平等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胡锦涛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里将“权利公平”放到了首要地位,其缘由就在于,权利的平等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关键。近年来中央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等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还应指出,“以人为本”不可与“人才为本”相混淆,两者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人才为本”属于生产要素或“社会资本”的配置问题,实际上是实现发展的手段问题,如果把“以人为本”解读为“人才为本”,那就会导致“精英主义”,从而破坏“权利公平”,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损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毫无疑问,还必须防止、反对“以人为本”被商业所异化。现在有些人、有些企业主把“以人为本”仅仅作为一种时髦的宣传口号、广告语,而实际的行为却是搞假冒伪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克扣工资……,甚至不顾生产安全、无视工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利,酿成矿难不断,安全事故频发,这完全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本义,败坏了“以人为本”的尊严。
三
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全局性的问题,党中央所提出的5个“统筹”,本质上是社会关系问题,包括城乡关系、区域关系、经济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等,都直接涉及到社会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果各利益主体只是从本身的利益偏好和价值取向或只是片面地从某一些利益群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来对待和处理经济的和社会的各种关系和矛盾,那就会割裂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团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以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那就会扩大甚至激化矛盾,那就不可能做到5个“统筹”,6个“必须”,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就是说,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处理好、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为此,无论是执掌公共权力者,还是社会各利益主体,都应该确立“以人为本”这一根本的价值观。“以人为本”是高于社会各不同利益主体价值取向的最高的价值观,理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
价值观不仅仅是个认知问题、理论问题,本质上属于“实践精神”或“实践理性”,它既是主体的需求,又是支配主体实践的行为方针和思维方式,是人主体性的内质,体现为情感、意志、信念和态度,并决定方法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世界观的问题。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就首先要认同并在思想中真正确立“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权利公平”,“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信念。这实际上是一个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问题,即如何确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的问题,是关乎能否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很值得作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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