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通场全面开放的路径激励与政府贸易监管创新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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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领域目前正处于 WTO全面开放的关键时期。根据“入世”协议中中国政府对分销领域的承诺,将全面取消外资在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面的限制,除少数重要商品和仓储超市业态的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由中方控股外,要取消其他一切限制。兑现“入世”承诺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在这方面,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内分销领域贸易规制的放松,一直是最积极、最彻底的,几乎是一放到底。客观上讲,全面开放流通领域,取消贸易规制,对国内外贸易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提高消费者福利剩余,刺激国内需求,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着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制机构被利益集团俘虏等问题,特别是由于缺乏规制条件下的过度竞争与激励约束问题,使得放松规制的结果与其初衷大相径庭,导致贸易领域因政府规制的放松而出现市场秩序失灵,出现贸易产业效益的低下和社会福利与消费者福利的双重受损的结果。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问题:流通产业作为竞争性产业,面对来自不同成分、不同规模的进入者,政府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其规制理论依据是什么?又该如何进行规制激励约束?下面笔者将分析我国受规制产业存在配尔兹曼均衡,以表明流通作为竞争性产业也应受到规制的主张。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贸易规制的经验借鉴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由于流通业竞争性强,市场准入条件低,总量和结构容易失衡,因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流通业的规制。

1.根据国内市场发展进程稳步推进渐进式贸易自由化

上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的阶段。迫于国际压力和自身的要求,日本根据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特点,推行了有选择、有节制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它并没有开放所有市场,而是根据某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状况,扶持成熟后,再向外开放。由于日本实行的是有选择性的自由贸易政策,所以到了60年代中期,仍有 168种左右的商品受到进口限制保护。可见日本政府主动拖延幼稚产业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待发展成熟并具有国际竞争力后,才允诺对外开放。这种渐进推进的战略,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积累了市场开放的经验,分散了全面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即使有风险,由于开放领域的严格规制,也使风险可能造成的收益损失为最小。

2.规制生产与经营并制定扶植和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法律措施

为了保护传统中小商业企业,日本政府在1930年和1950年两次出台《百货店法》,用来限制“大中型中高档百货商场”的发展, 1970年日本政府又将其修改为《大规模店铺法》,将限制对象扩展到所有业态的大型零售店。1979年进一步修改后的法律对两种规模的零售店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指店铺面积在1500平方米(东京为 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的建店要经通产大臣审批;第二种指店铺面积在500-1500平方米(东京为 500-3000平方米)的零售店的建店要经有关主管机构审批通过。1992年以后,日本在美国的压力下有所放松,将规制的第一种大规模零售店的面积提高到3000平方米(东京为6000平方米),第二种大规模零售店的面积提高到500-3000平方米(东京为500-6000平方米)。 1994年日本再次修正《大店法》,规定1000平方米以内的店铺的建店、开张才不需要审查,只需提出手续即可。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流通规制方面是相当严格的。

3.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法国对流通业的规制相当严格。为加强政府对超市的规范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969年在各省还建立了规范商业管理的机构,规定不能随便建立超市, 1981年和1993年曾两度冻结超市的审批。1993年后,规定建设超过400平方米的超市要上报,由省经济部、城市发展部、工商会等部门批准,要兴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则要经由全国专家委员会投票决定。为防止过度竞争,还规定一定辐射区域内不能同时开设两个巨型超市,一个企业集团不能在同一区域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商店。

美国虽然崇尚自由竞争,但在流通领域也有严格规定。即在流通设施规划与商业网点的建设中将网点配置明确分为城市中心、社区中心等层次,分别予以调控,以保证投资合理、规模适度和有效竞争。并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设置市场准入。如果企业要进入一个受到规制的市场,必须取得专门机构颁发的执照,并证明自己具有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包括具体的投资计划、企业的资金来源与实力、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申请者才可能得到准入许可。

在日本,若外资流通业要进入流通产业,必须向当地的商工会、商工会议所等行业团体申请。《立地法》规定:兴建大型商店,应向当地居民做出说明;居民和自治团体发表意见;自治团体和建店者进行协商;自治团体的劝告等。日本之所以开放流通产业那么多年,而外资却很少独立开店,与行业协会在进入管制中的独特作用有非常大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正是由于严格的规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流通业才没有出现过度竞争与混乱局面。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流通业全面开放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流通产业进入规制的必要性。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对流通产业进行规制,只要不违反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是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定和国际惯例的;每个成员国都可根据国情,制定各种管理其境内服务贸易的法律和规章,以规制本国的服务贸易市场秩序。

二、贸易规制创新:理论依据分析

贸易规制是指政府对流通企业或私人交易活动进行的直接调控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经济行为。在中国流通业进入全面开放时期,流通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流通产业作为竞争性产业,面对来自不同成分、不同规模的进入者,下面我们将分析我国受规制产业存在佩尔兹曼均衡,来阐明流通产业作为竞争性产业也是应该受到规制的产业之一。

佩尔兹曼模型图

佩尔兹曼模型(Peltzman,1976)是一种规制的政治或立法模型。在此模型中,立法者做出规制决策以使他们所期望的选票数最大化。他通过给政治家在利益集团形成中充当一个角色,并为他们设定一个目标函数。这个目标函数就是取决于利益集团财富水平的“多数生产函数(Majority-generating Function)”。对价格或进入规制来说,利益集团可以是消费者和企业。假定S=S(p)代表消费者盈余,Π=π(p)代表产业利润,它们都是市场价格P的函数。则政治生产函数为:

M=M(s,π)

其中。消费者盈余在竞争性价格 Pc,π(Pc)=0时最大,而在垄断价 Pm,π′(pm)=0时最小。我们能够推导出一个政治生产的可能性边界:

在此,Π在π(Pc)与π(Pm)之间取值;见图。

假定M表示递减的边际替代率,“同等多数曲线”与图中的M曲线相似。则政治家所选择的规制政策,不仅要满足选票数的最大化,还将使政治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企业利润与消费者盈余之间相互转移的边际替代率,从而达到一种均衡。

规制价格解:

MaXpM(S(p),π(p))

分布在P∈{Px,Pm}内,因此,规制价格p*满足

在此,S=S(P*),Π=π(P*),其对应于图中的点A,该价格一定在竞争性价格与垄断价格之间。

在我国,由于产业组织的体制性等原因,我国流通产业形成了一种长期相对竞争的市场结构。在这一市场结构中,企业数目众多,经营能力严重过剩,市场集中度偏低,生产经营要素以低利润率甚至负利润状态长期滞留于其中而无法自由退出。相对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导致了企业过度竞争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产业组织绩效水平的长期低下,即销售额节节攀升,而利润却年年下降的经营怪圈。如何改变这种过度竞争的局面以实现这些产业的有效竞争,早已成了人们广为关注且令政府长期困扰的问题之一。根据佩尔兹曼规制模型,假设我国政府规制流通贸易的目标函数为政府形象函数,记为M(S(P),π (P)),其中S(P)P为价格,π(P)为流通产业利润。图中标明了立法者的不同无差异曲线,曲线M代表产生M政治支持的所有价格和利润组合,且无差异曲线的斜率为正,有。也就是说,假设政府在管理贸易时的形象一方面来自消费者利益集团的支持,表现为当P下降,消费者福利剩余增加;在该点,M=M/S>0。消费者盈余在竞争性价格Pc、π(Pc)=0时最大,但企业经营边界过小,其收益π(Pm)将最小。当π(P)下降时,此时市场就会呈现市场交易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局面,这点政府是不愿意看到的,即政府不会选择M;另一方面是来自贸易企业的无限扩张,即选择,表现为P的上升,π(P)的增加,产业急剧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业绩提高等。如果政府选择,应该说,此时政府的收益为最大,,而垄断价 Pm,π’(Pm)=0时最小。但政府的形象未必最优。因为,流通产业具有投资门槛低、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且具有充分竞争性等特点,如果政府过分追求企业的扩张,则跨国贸易公司会大规模地入主我国消费市场,使贸易领域经营边界无限扩大,投资经营主体势必呈现混乱的局面,此时市场就会出现经营行为无序、价格恶战此起彼伏的混乱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流通贸易分销主渠道一旦被外商占领或控制,政府调控贸易的能力将大为削弱,国内的生产企业将沦为国外流通企业生产自有品牌产品的厂商,国家也很难再有民族工业的品牌商品。这将最终迫使政府不得不放弃而选择

以上分析看出,政府在管理贸易过程中,既不愿意看到贸易领域由于片面追求利润、过分扩张规模而带来的经营秩序的无序混乱与分销主渠道被外商占领或控制,即不会选择完全偏向于收益最大化的价格Pm;也不会因为片面追求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而于企业收益而不顾,选择完全偏向于消费者的使贸易产业利润为零时的竞争性价格Pc,而是选择介于二者之间的使其形象最优的贸易规制,即价格P*。

三、政府贸易规制创新的路径激励

当前,我国流通贸易市场秩序失灵现象越来越多地引起各方的关注。一方面是各种低层次的价格竞争(俗称“价格战”)屡有发生,“家电价格战”烽火未熄,“出口大战”又如火如荼;另一方面,外商进入中国又大肆“圈地”,抢占中国市场,上千万的大型投资项目、数百亿美元的商品采购,有垄断中国消费市场之势。这种由于旧的流通体制的废立与新贸易体制的缺位所造成的体制下的“制度缺失”,一方面导致在贸易竞争过程中,竞争的无序化或恶性竞争,损害消费者与厂商的根本利益,不利于消费者剩余与社会福利的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大型贸易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利用其资金雄厚与全球销售渠道网络的优势地位,常常垄断一些商品流通的环节,如商品供货资源,做出一些反市场规则的行为,如近年来出现的所谓“进场通道费”,损害厂商与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根据国情与世贸规则,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如何规范与约束企业垄断与竞争的各种政府规制,确保流通领域的合法、有效竞争。

首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分销行业管理规制模式,学会按国际惯例办事。

外商直接投资将成为我国国内贸易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影响与作用日益增强。因此,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与监督,对于我国流通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至关重要。首先,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透明与公开制度。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并及时通知WTO,或在指定的公开刊物或媒体上发布,以保障各成员国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与公平性,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其次,应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分销管理体制与行业商会,树立各级主管流通的政府部门与行业商会的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变过去的直接管理为现在的间接服务与监督;最后,建立行业自律与调解贸易争端机制。全面入世后,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因此,我国今后一方面要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商会的协调作用,避免国内商家过度竞争与市场不规范运作;另一方面,行业商会要建立与学会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现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条款时,由政府特别是行业商会根据企业的投诉与调查结果及时做出应诉,以避免造成对国内市场与商家难以估量的损失。

其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流通市场结构体系,完善贸易保护与市场准入规制。

全面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完全履行WTO基本准则。但这不等于说我国的消费市场就呈完全竞争市场,就不需要政府实行必要的规制。事实上,在不违反WTO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一些先期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均各自制定有符合自己国情的规制政策,以避免过度损害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即使在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美国,也是如此。如美国为了控制进口商品数量,保护国内厂商利益,对部分产品实行关税进口配额;对奶酪、家禽等动物及制品等实行绿色保护,颁发进口许可证等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承担应有义务的同时,应依据WTO的准则,并考虑我国商业的实际竞争力,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法规来保护国内商业。具体来讲,第一,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流通市场结构体系。在不损害国内贸易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形成流通规模较大、数量相对较多的厂商结构,并逐步形成有效竞争与有限垄断相结合的流通领域的垄断与竞争市场结构。第二,制定与实施反倾销与反垄断规制。当一些国际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与低廉的价格对某一商品的生产与分销实施垄断或为了占领更多国内市场份额所实行的低价倾销策略时,则可依法加以制约。第三是实行环境保护与技术贸易壁垒规制。WTO成员国政府一般都设置环境与技术壁垒,以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如美国政府对凡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与认证制度,只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口。在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中,日本被迫承诺开放大米市场,但代之以严格的检验标准,除检测水平、杂质外、还有农药残留量等共53项左右指标的检测。因此,我们也可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管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消费市场。最后是借鉴国外政府对流通业规制的做法,加快贸易立法,推进流通发展规划听证制度,实现政府规制的科学化。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流通业中的大型零售店铺开设的规制,并制定有《大店法》、《市场交易法》、《买卖法》等。今后,我国流通业中政府规制应摆脱传统行政手段为主的做法,更多地重视规制手段的运用。在协调流通业发展中的竞争与规模、市场准入与本国流通业(特别是中小商业企业)发展等方面,政府应制定有效的政策与法规规制,以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三,重建我国商业信誉规制,提倡诚实守信经商,规范与监督市场运行。

千百年来,中国商人恪守“信任、承诺、诚实、守信、互惠”的商业准则,以货真价实、诚实守信、童叟无欺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在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市场经济规则不完善,商家在经营中片面追求收益最大化,导致市场秩序严重失灵,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劣充好、欺行霸市等比比皆是,合法的企业、优质的商品就会被非法的企业、劣质产品所代替,使市场呈现格雷欣定律,造成了今天的商业信誉危机。所谓格雷欣定律又叫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指在金融货币流通条件下,足值货币和不足值货币同时流通时,足值货币会被人收藏而退出流通领域,不足值货币就会充斥市场。在流通贸易领域,由于商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往往优劣难辨,而卖方却深知其中奥妙,结果是消费者可能会选择伪劣产品,而将优质产品挤出市场。从表面上看是消费者通过自身的选择将优质产品挤出了市场的,但实质是消费者不信任市场商品引起的,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不信任又是因为厂商破坏了市场的诚信规则,最终造成了今天的商业信誉危机。因此,必须加强商业诚信规则制,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必须规范与监督市场。政府管理流通贸易的一个基本的职能就是规范与监督市场,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形成与经营串谋,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转。其次,应发挥政府在诚信规制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与经营活动,不断加强公民的诚信道德教育;同时,政府也要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秩序。再次,加强厂商商业诚信的建设与约束规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作为知识经济中弄潮儿的经营者们应始终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始终把诚实守信放在首位,做到守法经营、信守承诺,积极承担厂商应尽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断提高厂商的诚信度和知名度。最后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努力把人们的日常社会与经济行为,约束与规范到法制规范的诚信体系之中,从根本上杜绝“格雷欣定律”在我国市场交易中发生。

四、结论

在流通业全面开放的今天,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市场流通秩序的校正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还必须依靠政府对贸易进行有效的规制,通过政府对公共利益调控的力量来规制市场机制的不足。首先,必须规范与监督市场。政府管理流通贸易的一个基本的职能就是规范与监督市场,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形成垄断与经营串谋,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转。其次,必须学会按国际惯例与世贸规则管理与规制国内外贸易,提高贸易交易的透明度,使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到最小限度。再次,保证政府规制的行为目标与社会商业最优发展方向一致性,还必须建立起对政府部门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以实现政府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激励相容。最后,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流通市场结构体系。在不损害国内贸易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形成流通规模较大、数量相对较多的厂商结构,并逐步形成有效竞争与有限垄断相结合的流通领域的垄断与竞争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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