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民主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647(2004)03—0009—04
一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的意思是“人民”,后者的意思是“统治 ”,两者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民主的价值取向十分明确,就是“人民的统治”或“ 多数人的统治”。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1]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同特定的政治统 治相联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 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就是说,享有民主的人总是借助 一定的具体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
无产阶级建政立制后确立的民主,称为社会主义民主,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因而它能够从根本上克服剥削阶级民主制度与劳动人民的权利相分离的状 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那么,是不是确立 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我们国家就能够自动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呢?不是的。马克思 指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 了。”[2]唯物辩证法强调本质和现实是不可割裂的,本质决定现象,但任何本质都要 通过一定的现象和形式表现出来,脱离现象和形式的纯粹的本质是不存在的。正如我们 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之后,还必须努力探索公有制的多样化实现形式一样,我们确 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之后,也必须努力寻求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唯有这样 才能真正兑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承诺。
共产党人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 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共产党执政后建立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为了实现人民民主 ,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和运用各项民主权利,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在建国后的 很长时间里,我们党对通过何种途径和形式确保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 济和文化事业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因而在实践中导致了以下两种结果:
一是在认识上割裂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本质和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误以为只要建立 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民主就自动实现了,国家和社会之间、党的领导 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就能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消除矛盾、协调 关系,因而我们在宣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地位高”的政治理念时,对这种民主的有效 实现形式问题并未予以关注,没有积极探索如何从体制、机制、法制等途径将社会主义 民主由制度形态外化为政治运作形态;同时,我们简单地将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做法等 同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对资产阶级给民主中那些可资借鉴的政治文明成果一概否定 ,其结果不是“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而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没能很好 地体现出来,使高度集权、家长制、官本位、个人崇拜盛行,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未能 得到切实的保障,政治参与形式极其有限,政治局面沉闷,社会几乎失去任何自主性。 邓小平所批评的“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 决呢?”的现象,就与此密切相关。
二是用搞群众运动的所谓“大民主”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方式,从反右斗争 扩大化开始,我们党逐步脱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在经济落后、法制不健全、公 共理性不成熟和社会的自我管理水平很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激进的“大民主”方式, 达到对“阶级敌人”进行专政的目的。“大民主”崇尚群众运动的自发性,采取“大鸣 、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运动方法,脱离了民主的程序安排和制度法律规范的约束 ,这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成为具有极大盲 目性而缺少建设性的民主实践悲剧。“文革”期间“大民主”发展到顶点,一些人出于 各种复杂的动机,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下,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手段 来对待社会上的“异己”力量,恣意践踏民主、自由和人权,导致社会的无序动荡和人 民群众对政治的反感冷漠,损害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声誉,这一教训是十分深 刻的。
二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必须“彻底发展民主,找出彻底发展的种种形式,用 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1]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讲,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 的优越性,在政治上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 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3]。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六大将“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列为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时期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 问题更加关注。当前,之所以要重视探索和丰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主要缘由有 :
第一,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人民群众既有物质文化方面的需求,也有参与政治 活动的需求。二十多年来,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 趋于复杂化,社会不同阶级、阶层、群众的人们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必 然会在条件成熟时提出一定的政治诉求,寻求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还像以往那样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仅仅停留在概念化的层面,只解决“有权 参与”而未进一步解决“如何参与”的问题,那么人们因利益驱动转化而至的政治参与 需要,就会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参与形式而无法顺畅地得到满足,从而导致街头政治甚至 暴力对抗等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形式的泛滥,引发政治不稳定,这种结局是我们所不希望 出现的。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中等收入者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将 持续扩大,人民将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按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等人的说法,这将“促 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4]。人 民群众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增进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政治责任感, 列宁所说的“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5]。这种状况也将有很大的改观,可见探索和 丰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引导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在我国当前是具备深厚的物 质基础、文化基础和群众基础的。
第二,这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 社会事力、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些内容,用法律规定出来就是权利,而实现权利的途 径就是民主。我们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 度化和法律化,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当家作主。法 治属于政治文明,同民主问题密切相关。从价值取向上看,法治崇尚权利本位而非义务 本位,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这样, 为了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的政治运作过程中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就必须探索 和丰富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保证他们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改变原先那种由党(包括领袖)代替人民当家作主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民主的实现形式丰富多彩,人 民当家作主才能具体化并得以实现,这反过来有利于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增强依 法治国的可操控性。
第三,这是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年代那种政府包办社 会的体制有了很大的松动,社会的自主性渐趋增强,基层民主应运而生,广大人民群众 通过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成为社会 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基层民主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形式过于单调呆板、对人 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大的问题,因而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显得格外迫切。只有 基层民主的形式丰富多彩,人民群众才能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讨论和决定身边 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增强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基 层自治组织才能改变目前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状况,真正按照“民 主、自治”的原则高水平运作,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基层民主搞好了,能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民主精神和政 治参与素质,为社会主义民主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模式和参照形式,促进社 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三
美国学者科恩指出,民主的具体形式就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即一种人民自治的 制度[6]。那么在当前,我国探索和丰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寻求这样一种人民 当家作主的管理体制,需要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呢?
其一,制度功能开发的原则。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 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尽管尚需健全和完善,但无可置疑的一点是,它对于中国这样的超 大型、传统性、后发型的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还是有很强的内在契合性和政治效能的 ,只要这套制度正常存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就有保障[7]。在这 一既定制度的条件下,制度运作对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精神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当前探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目的就是为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 势,使民主的形式按照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内在要求进行;忘却这一点而去过分突出和强 调民主的技术操作层面,就会陷入就民主形式谈民主形式的逻辑思维,就会不自觉地将 民主的实现形式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功能和精神中抽象出来,重蹈割裂社会主义民主 的制度本质和实现形式的覆辙。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 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8]这样 的做法,不管其“民主形式”怎样喧嚣庞杂,最终是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 。
其二,可行性原则。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 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9]现阶段探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既要充分考虑人民 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又要顾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制约因素,在不同地区、不同领 域、不同群体之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是相同的,但其实现程度有高低之不同, 其实现形式有多少、繁简、难易之区别,因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究竟应采取哪些民主形 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键是要看其实践效果,看其是否能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 ,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如何。总之,民主的实现形式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 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采取先易后难、先试验后推广、逐步深入的做法,而不能急于求成 或搞上下左右“一刀切”。
其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一原则是继承性、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现阶段探寻社 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要用“扬弃”的态度对待建国以来出现的各种民主形式,对 其采取有保留、有改进、有摈弃的措施,而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全面替代”、“全盘 更新”,因为这样会使民主的形式失去存继和创新的基础,在实践中极易引发政治动荡 ;二要注重现实国情的可承受能力(如第二点所述),努力在多元利益并存的情况下寻求 社会各方面力量都能够接受的民主实现形式,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营造一种宽容、和 合的政治氛围,以期减少阻力和内耗,增加动力和协调;三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 世界,面向未来”,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需 要,决不能为了追求一时性、轰动性而放弃或牺牲可持续性。探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形式,是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内在统一,因而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系,使其在可持续发展中显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
其四,借鉴原则。由发达国家主导的资本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 治和根本利益的工具,但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形式和做法,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有 益成果,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它们是姓“资”还是姓“ 社”。在20世纪后期席卷全球的民主化浪潮(即亨廷顿所说的“第三波”)中,一系列发 展中国家纷纷放弃原先那种带有专制特点的政治体制而引入普选制、罢免制、权力制等 民主形式,这一现象固然有发达国家的政治渗透和干预因素,但它至少从另一个侧面表 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民主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民主的实现形式具 有一定的普适性,不同的国度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我国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 模式,但在开放互动的世界中却必须大胆吸收、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 义国家所发现和创造的一切民主实现形式,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满民族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四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探索和丰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 ,关键是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建立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落到实处。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我国当前已 经在实践且尚需进一步完善的民主形式,以及对当前条件已经大体具备、可以实践的民 主形式作一点总体分析。
第一,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为方向,完善和推进民主选举。选 举是选举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有选择地推举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是有组织有民主的 人群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活因素,是人民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大代表 的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只在县级和县级下的基层才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 则实行多层级的间接选举(世界上多数国家选举代表或议员都是直接选举);二是在不少 地方,选举的结果是事先确定的,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缺乏竞争性,有的 甚至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为改变这种状况,目前亟需将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到设 区的市和自治州,然后扩大到省一级,并争取照邓小平的设想在本世纪中叶实行普选。 在普选制建立之前,应注重完善间接选举制,实行差额选举,开展竞选,特别要对选举 中的侯选人提名制度和介绍制度进行改革,让选举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参与候选人的 提名,确保整个提名工作符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要创造条件,让选 举人与候选人见面,确保选举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候选人的个人品德、政治主张和从政 能力。至于各级各类干部的选拔任用,凡是能选举的一律由选举产生,暂时不能选举的 ,在委任、聘任中也必须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 形式赋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扩展体制内的竞争因素。
第二,以正确反映社情民意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组织领导者的正确决策不 是一个或几个人依靠经验“拍脑袋”所能形成的,而是走群众路线、经过调查研究和集 思广益的结果。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失误,形成一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首先必须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开辟各级领导机关、各个不同 利益集团、各个不同层次的人员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对话,及时畅通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 、上情下达的渠道,彼此沟通,并通过对不同意见和建议的分析、筛选,从多种可供选 择的行动方案中选取或综合出一种最佳方案。在决策过程中,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物价、工资、住房、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社 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座谈会、探讨会、 论证会等方式确保决策的权威性;对违反决策的规则与程序而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 严重损失的,则要建立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必须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科学 研究单位、高等院校或社团组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各种民意测验和民意调查活动,就党和政府出台的方针政策、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各级领 导干部的政绩等展开问卷调查,征求社情民意。人民群众的支持率和满意度,往往是检 验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指针。
第三,以政务公开和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为核心,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 。民主管理就是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普遍、最经常的活动。民主管理总是同政治的公开性 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民群众如果不首先知政,就不可能参政、议政、督政、决政 ,不可能管理涉及切身利益的经济文化诸领域的生活。因此,除国家机密问题外,领导 干部的活动和国家的政治事务都应当扫除封闭性、神秘色彩和暗箱操作,提高开放程度 ,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政策”,做到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表决。目前,我国已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在城市推行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 ,在企事业单位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各级政府逐步推行 政务和财务公开,开展市(县)长接待日活动,开通市民热线电话,同时参照西方国家的 一些做法,开放各级人大的一些会议和司法机关的大部分审判活动,供有关方面和公民 个人旁听,这些民主形式对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都起到了重 要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必须加大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力度,解决城乡之间因 人分割而导致的种种政策性不平等问题,否则,如果二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就难以实 现城乡人民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平等权利。
第四,以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为重点,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是要使人民群众保 持一种健康的质疑意识,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全方位的严密监督,防 止权力被滥用。目前,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渠道非常有限,这对党和政府开展反腐败斗 争和坚持执政为民是很不利的。今后除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外,一要加强信访 和举报工作,有关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或者申诉、控告、检举,必须查清事实, 及时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二要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确保人民群众依法对不称职、搞特权、贪污腐化的分子进行撤换、弹劾、罢免、淘汰, 形成一种列宁所说的“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作用[10],使干部队伍真正做到优胜 劣汰;三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新闻舆论为人民群众讨论时 势、监督批评、揭露社会阴暗面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电视台、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 体开设的不少专题和栏目,在扬善惩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一些棘手的案件等方面发挥 了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今后应抓紧《新闻法》的制定,扩大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 和报道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公开性,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运用舆论工具对权 力实施监督和制约,保持社会能够经常听到各种独立的理性思考的声音。
最后,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结社自由。社团组织的崛起和壮大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 和多元文化发展的产物,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世界各国涌现出了一大批民间性的非赢利 、非政府组织,形成了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进程 [1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人民群众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和兴趣爱好,参 加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 其中培养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联合起来参政议政,表达自己的利 益和要求,这将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党和政府对社团组织要采取积 极引导、依法规范、依章办事、不干预内部事务的原则,发挥它们在促进社会关系的集 束化、提高社会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程度、增强治国理政的有效性过程中的作用,不断扩 展社会自主空间的数量和质量。
收稿日期:200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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