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标准应注重社会性_心理健康论文

心理健康标准应注重社会性_心理健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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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娱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这些变化的背后起着操纵作用的却是人们的意识观念。这一综合观念的改变是由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改变而逐渐发生变化的,其中心理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在变化着的现象当中,人们更注重生活质量、学习工作效率、娱乐的效果,而这一切又归之于健康,俗话说,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虽然有了健康并不等于有了一切,但人们已经能够普遍认识和接受的,或者说已经形成一定观念的是健康就是财富。应该说健康是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已提出“健康是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的综合”。近年来健康的概念又有所扩展,加入了社会这一因素。身体健康是基础,心理健康是关键,社会健康是目标。在此我想就直接关系心理健康的标准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关于心理健康的标准,虽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归纳起来不外从以下方面来加以确定:一是从统计学角度概括的定义,它是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找出正常行为的数值分布,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接近数值分布的平均状态,就被认为是健康的,如果行为偏离平均状态,则被认为是不健康的;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规定的,每个社会都有某些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行为标准,如果某个人的行为符合这些社会行为规范,他就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明显偏离这些社会规范的人就被认为是心理不健康的人;三是从医学角度来进行确定的,没有心理疾病症状者被视为心理健康的人,凡表现出心理疾病症状者被看作心理不健康的人,这一标准偏重于病因或临床症状;四是从个性等心理学角度来发挥的,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和谐的人际关系、完善的人格,与社会谐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就是心理健康的人,反之被看作心理不健康的人。

以上标准,我个人认为都是从不同的视角在各自的层面加以概括而界定的。应该说都有其局限性,所以心理健的标准应取医学标准的客观性,统计学的方法论,社会学的宏观性,心理学的个体性加以综合提炼,使人们有一较为明确、较为全面的标准。

从更高的立足点,更深的层次看,以上所列的四种标准又可大致分成两类:社会性和个体性。社会性的出发点是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心理行为是正常的,偏离这一正常范围的心理行为被视为异常,故统计学的标准即属于社会性范畴,社会学标准则无需多言。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注重个体的心理状态、心理特征,以达到自我实现所具有的那些心理特点作为异常与否的标准,它们偏向了个体性。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不能没有人。二者具有不可分离性,单纯地孤立地讲人性而摒弃社会性是违背发展规律的。推而开之,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也就应当既考虑个体性又研究社会性。把二者加以有机地结合,才能够使心理健康标准较为完整,较为明确。

西方人本主义的代表人物马斯洛认为:人的天性需在环境条件下才能发展成现实的人格或心理品质。如果环境条件提供了适宜的发展土壤,人就能顺其天性发展成良好的人格或心理品质。环境条件如果与人的天性所要求不一致,就有可能阻抑、扭曲了人的天性,发展出不健全的心理品质。波孟说“心理健康就是合乎某一水准的社会行为。一方面能为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能为本身带来快乐”。麦灵格讲“心理健康是指人们对于环境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具有最高效率及快乐的适应情况。不只是要有效率,也不只是要能有满足之感,或是能愉快地接受生活的规范,而是要三者都具备”。我国更有众多的专家学者对心理健康阐明自己的观点。虽然文语表述各有千秋,但大致内容包括:积极的情绪情感,坚强的意志,良好的性格,正确的自我意识,还应具有融洽的人际关系,适应环境,适应社会的能力。事实上,中外专家学者对于心理健康的看法有其一致性,他们既看到了社会对于心理健康的影响,又看重个人的自我意识、自我实现的主体作用。然而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本主义强调固有天性,认为现实人格是在先天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倘若异常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异常造成的。而行为主义者则反对天性而主张习性,在环境中学习并获得强化而达到心理健康。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赞同某一观点,反对某一意见,应当辩证地加以理解和认识。

前面我提到过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它是一个综合体不是简单的加数。生理健康是硬件,必不可少;社会健康是全社会努力的方向,要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成为健康的人,都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一个分子,确实是“关心人人,人人关心”的社会问题;以医学以及维护健康方面的研究表明,心理健康在健康方面的积极意义和重要性是无可厚非的。它对于人的生活方式、人格因素、行为特征、社会压力等导致的不健康或疾病都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因此,健康离不开社会健康这一大目标,更离不开心理健康这一关键。心理健康不仅是个体的愉悦和自我实现,而且是同社会环境(社会性)共同作用的结晶。为此健康离不开心理健康,心理健康也不能脱离社会性。换言之,心理健康的标准应具有社会性。

谈到心理健康的社会性也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社会适应;一是过渡社会化。社会适应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其实质也属于个体社会化范畴。从心理学和健康学的角度看社会适应就是要调节自己的认识、情绪、情感、意志,采取一种新的态度,愉快地接受自己,自觉地控制自己,以适应社会的规范、准则,达到与社会的目标和谐一致。不少人还将社会适应看作心理成熟的标志,看作心理健康的标准之一。这是基于社会是健康的,大多数社会成员是健康的原则的。倘若社会系统本身发生变态,而此时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单方面适应就会成为一种变态的心理反应。1961年美国学者丹尼斯提出:“过渡社会化”。他指出人们常常感到被社会强迫着去做违心的事。以往的社会化经验并不是简单地被相加在一起的,而是由每个人独特的方式将其融汇为一体。还有的人认为“过度社会化”是指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只获得了共性,没有获得或丧失了个性,是一种完全共性化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过度社会化”尚且缺乏认识,对“社会适应”却关注较多。然而,过犹或不及都是对社会健康标准的偏移,都会对心理健康的标准产生不良影响。故心理健康的标准应是综合的、较为全面的。在阐述个体的积极的心理状态,悦纳自己,顺利渡过社会变故和意外不幸的同时也须注重社会目标,其中既要考虑适应社会,又要分析过度社会化。即社会化应是双向的。

经综合比较众多中、西方学者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的探讨确与周燕有同感,“大多标准局限于个体层面,对群体、组织乃至社会未予涉及”。事实上仅就个体层面界定心理健康的标准,还会带来诸多理论上的误导和实践上的偏颇。本文强调注重社会性之一内容旨在向公众呼吁,向学者们呐喊,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心理健康不仅仅指个体,是单独个体的事情,还应涵概群体、组织和社会,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注重社会性的另一侧面是社会在不断变化发展,人的心理也同样是动态发展的。心理健康的标准就应当而且必须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强调能动地适应和改造环境,通过开发个人最大身心潜能求得身心的满足,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达到自我实现;注重社会性的第三个层面是心理健康的标准也应于各社会的具体现实相一致。如与社会目标、政治历史文化背景、价值标准相协调,否则生硬地完全背离历史政治文化背景、价值标准和社会目标,照搬套用别人的规则标准,其结果必然与目标初宗相违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改革开放的辉煌都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

社会改革即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心理健康及其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新课题。作为心理健康标准的界定或明确更应先行一步。我想我们可以从社会改革与心理健康相辅相承的关系及其发展得到启发,体会心理健康的标准(涵义),而感到心理健康的标准应注重社会性。

首先,社会改革本身就意味着向各个领域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东西挑战,意味着要健康、要进步,向着社会健康发展。那么处于这一社会的大多数人们就能够相应减少社会环境变异的顾虑。

其次,社会改革促进了人的个性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使人们冲破了种种限制个性发展的旧有观念的束缚,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发展意识。正如邓小平所说“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方式和精神状态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再次,社会改革促进了人的潜能的发挥。社会改革扩大了人们受教育的机会,提高了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为人的潜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条件。客观上也为人才流动,为社会产品总量的增加做出了贡献。

第四,社会改革促进了人的需要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人们需要满足内容的丰富性、需要满足途径的多样性、需要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趋向性,以及需要对生命意义的理解而必须保持心理健康的迫切性。因此也推进了人们对于心理健康标准的进一步研究、探讨,促进了社会健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社会改革在促进人们心理健康的同时,也潜存着威胁人们心理健康发展的因素。尤其是在关心健康,注重心理健康的同时更加片面理解和推崇马斯洛需要的最高层。大加赞赏甚至夸大自我的意识与观念及其实现的作用,更有不顾社会环境而一味追求个性而偏离心理健康的标准的所谓“自我实现”,导致了个性膨胀,一切以个人为重。唯利是图成了个人奋斗的目标,个人道德、社会伦理却成为羁绊。如此种种的病态心理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阻碍了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因而我坚持认为心理健康的标准要注重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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