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责任论文,火灾论文,事故责任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一般情况
(一)以侵权行为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性
面对火灾对人类的危害,人们一直在不断地探求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害的方法 。其中使用法律责任的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是防止火灾、减少火灾损害的重要手 段。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人们更重视的是刑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造成火灾 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法手段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1998年4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就 只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义务,规定了违反消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以及第53条规定的“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制裁手段 。同时,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诚然,国家法律通过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分子能 够起到惩治和教育作用。但是,这种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所侧重的,是对火灾事故责任 者的人身制裁和有限的财产制裁,是用公法的手段解决国家公法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并 没有很好地解决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即受到火灾损害的受害人的保护问题,诸如受害 人的损失以及权利的救济。在这个方面,如果不辅之以民法方面的救济和保护,受害人 因火灾而受损害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就不能得到弥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就不能 得到救济和保护,也就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 公法秩序和社会稳定也就没有办法完全得到维护。而在这个方面,民法侵权行为法的作 用是不可替代的。
1.侵权行为法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担侵权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认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都是 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侵权责任。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 行为引起火灾,会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都是侵害 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求,构成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就使火灾事故责任者有了承担侵权责任的 基础。侵权行为法的这种作用,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替代。
2.侵权行为法立足于对损害的救济和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恢复,因而使受害人受到侵 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使受害人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得到补偿。因此,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着眼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是对损失的补 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具有这样的功能,不能代替侵权责任所起到的对受害人进行 救济的这种作用。
3.侵权行为法虽然主要着眼于对受害人权利损害的救济,但是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 私法关系的调整,实现的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因此,通过以财产手段制裁侵权行为人 的方法,达到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同时,这种财产制裁的手段还具有 警示社会、教育他人的作用,通过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财产制裁,教育人们对火灾事故 危害性的认识、对防止火灾事故故意或者不谨慎的态度所应当接受的制裁,有利于整个 社会对防止火灾事故防范意识,保障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 火灾事故责任者,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 赔偿问题,因此,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 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 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 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 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是失火;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 灾,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也 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仍然属于民法 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 火灾事故。例如,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 不当,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好防范措施,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火灾,因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如果没有 人为的因素,无法归责于责任人,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 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
3.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还是纵火引起的 火灾,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如纵火构 成纵火罪,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 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 追究,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 行政责任的同时,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 权责任,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受害人权 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 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 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这不仅仅确定了这种侵权行为 的责任构成要件,而且也就确定了这种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在研究火灾事故责任的时 候,首先也必须解决对火灾事故责任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 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 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 导人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 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 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是特殊侵权责任 的问题,因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只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 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就是在特殊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火灾事故责任中,也有的属于 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所引起的,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有的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属性,要承担的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要适用过 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因此火灾责任事故,有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有的不属于特殊侵 权责任。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火灾事故责任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归 责原则: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适用该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应当 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该原则的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属于这个法定场合发生的火灾事 故,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包括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和动物致害责任,有人 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因产品质量缺陷,在使用中引起火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 。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引起火灾,如架设高压线引起火灾、煤气管道爆炸引起火灾等等, 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环境污染引起的火灾,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 ,也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动物致害的场合,是不是可以引起火灾事故,值得 研究。如果确实是动物的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注: 最近看过一个英国电影《黑猫》,说的是一个人训练了一只黑猫,可以做杀人等坏事。 这只猫看到油撒出来,就踢倒蜡烛,点燃油,造成火灾。这样的事件,应当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要适 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这是因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必须符合适用过错推定 责任原则的条件。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必须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 为,包括雇用人侵权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地下 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前面的三种特殊侵权责任是用人的特 殊侵权责任,后边的两种则是物件致害责任,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 特殊侵权行为属于用人的替代责任中,被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责任。例如,受雇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 程中造成火灾事故,或者被法定代理人监督的人造成火灾事故,都要由雇用人、法人或 者法定代理人承担火灾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物件管理不当,包括 地下物和地上物造成火灾事故,也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在其他方面,不得适 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责任。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火灾事故中,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有人认为,凡是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归责的,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这是不对的。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过错 责任原则归责的,还应当区分造成火灾事故的是不是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 责任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就要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归 责。判断的标准,就是除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以 外,其他造成火灾事故的,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例如,在生活中乱扔烟头造 成火灾,就是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火灾事故,这是典型的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 侵权行为,因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 任。这种火灾事故责任,是最为普通的侵权责任,本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但是,事故 责任本来就是一种综合性的侵权责任,有些事故责任总体上是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但是 有很多情形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只是为了研究方便放在一起阐释。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归责,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立法者在特殊侵 权责任中,对责任人确定更为严格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补偿。其中最主 要的表现,就是对行为人不问过错和实行过错推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特殊 侵权行为中,对行为人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 径行根据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确定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 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则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同样如此。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对行为人实 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然实行以过错的有无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但是对行为人 过错的认定,不是采用由受害人证明的方式,而是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在受害人证明了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 有过错,则自己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免除侵权责任,证明不足 或者不能证明的,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在火灾事故 责任中,如果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情况,则采用这样的规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有无。 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的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正常的举证责任规则,那就是谁 主张谁举证,能够证明侵权责任全部构成要件成立者,才确认其构成侵权责任。相比较 而言,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受害人请求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难度较大,因为 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受害人。而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 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因而有利于受害人而不利于行为人, 受害人的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失火或者纵火行为的违法性。火灾事故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消防法和其他 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法律的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违反消防法 规定的预防火灾、扑救火灾的义务,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所以是一种 违法行为。(注:郭晓霞:“论失火侵权责任与火灾保险制度”,杨立新主编:《侵权 法热点问题理论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 行为,究竟是引起火灾的行为,还是既包括引起火灾的行为又包括火灾本身,是值得研 究的。在我看来,只应当包括引起火灾的行为,因为构成火灾的时候,火灾本身就已经 是损害的问题了,因而火灾本身属于损害事实的要件。
引起火灾的行为,就是违反消防法的作为和不作为。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法性, 就是指引起火灾行为违反消防法和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规定。首先,违反作为公法的消 防法,是火灾事故责任行为的一个特点,就是必须违反公法的规定。其次,这种行为还 必须违反民法的规定,因为只违反公法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 民法关于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才能够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构成侵 权行为。
引起火灾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引起火灾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方式,即 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禁止义务,如违法用电、用火等引起火灾。采用不作为的方式 也可以构成,即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如未按消防法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有 扑救火灾义务而未积极采取扑救措施等而引起火灾或使火灾损失扩大等等。在上述的这 些行为中,主要是指引起失火的行为。在故意纵火引起的火灾事故中,也由作为或者不 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不过,纵火是以作为的方式为多。例如,采用故意作为的方式进 行纵火,或者明知会发生火灾,故意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也构 成火灾事故责任中的违法行为。
2.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应当分为三个 层次:首先,是引起的火灾。形成火灾,就构成了损害。所以,火灾是损害的第一个层 次,它已经脱离了行为的概念,成为损害事实的范围。行为引起起火,但是火的危害还 没有达到火灾的程度,没有成为火灾,不能构成火灾事故,更不用承担责任。其次,火 灾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问题。如果引起火灾 ,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就不是民法侵权行为法解决的问题。这里 面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火灾受到损害的是国家,那么国家也可以成为受害 人。不过由于国家的利益总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因此代表国家的公法人可以行使 这个权利。这些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火灾的损害,就构成火灾事故的侵权责 任。人身权利的损害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身体权在火灾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不大。财产权的损害,则是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损害。第三,是受害人的实际 损失,这是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就是因为人身权利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权利的实际损害,就是财产利益的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确定这个实际损失,对于构成侵权责任影响不大,但是对于确定赔偿数 额极为重要。
3.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的 要件表现有一定的特点,即行为先要引起火灾,由火灾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引起火 灾行为首先是要引起火灾。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行为本身并没有引起损害,因此与一般 的侵权行为不同,而是行为首先引起了火灾,火灾再造成受害人的权利侵害。没有火灾 ,仅仅是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并不能造成受害人的权利侵害。所以,火灾事故责 任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环节,而是两个环节构成,行为和火灾的发生是一个环节, 火灾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又是一个环节。这两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构成火灾事故责任构 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如果这两个环节不能环环相扣,缺少必要的环节,那就不能构成 火灾事故责任。
4.主观过错的要件。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主观过错的基本形式是过失,所引起的火灾 就是失火。失火的主观过错就是疏忽或者懈怠,在主观上的表现就是对自己应负的注意 的违反。在火灾事故责任中,故意也是存在的。不过,一般的故意纵火的行为,达到了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对侵权责任的追究是附带的民事责任,用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对这种情况,一般往往忽略对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对此,应 当引起注意,在对纵火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凡是构成对受害人权利侵害的,应当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否 则将会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当然,在过失引起的失火罪的处理中,也要注意 追究犯罪人的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火灾 的引起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其他原因,如意外事件、自然原因、受害 人原因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火灾事故责任。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 责的火灾事故责任除外。
(三)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就是指火灾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行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 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而对抗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这样的事 由主要有: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灾事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 具有一定的原因力,行为人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没有人为的原因,即不属 于不可抗力,但也可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免除侵权责任。按照古老的罗马 法谚“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这样的火灾事故损害,应当由受害人承受。 3.第三人过错。无论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火灾事故是由第 三人的过错所引起的,都要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以 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查证属实的,免除其损害赔偿 责任。
三、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确立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这就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 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这两 个条文规定的全部赔偿原则,都适用于火灾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的难点在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怎样 做到全部赔偿。一般认为,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是要对间接损失中确定的损失给予赔 偿。我认为,间接损失的赔偿不在于是不是间接损失都要赔偿,而是对间接损失的确定 ,即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间接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间接损失也要坚持对“可得利 益”的赔偿,这就需要对可得利益的准确确定。只要确定了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就应当 赔偿。可得利益的丧失,就是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由于火灾事故而没有得 到。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了的间接损失,就应当全部赔偿。
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就是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侵害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和精神损害全部给予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中已经有规定,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即可。对于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赔偿,应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给 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构成火灾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伤害,对其精神损害应当给予 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是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侵权行为造 成的损害,都通过财产的形式予以赔偿。对纯粹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财产的赔偿。对 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也应当以财产的方式赔偿。对于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还是 要以财产的形式赔偿。舍此没有其他的赔偿方式。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也称之为衡平原则,就是 在确定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数额以后,在赔偿的时候,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有 限,全部赔偿实际损失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那么就可以对赔偿的数 额进行衡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而不至于让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后 ,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这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理由是, 火灾事故往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受害人的损害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是 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极为严重,一方面是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有限性 ,因此在决定火灾损害赔偿数额时,一定要在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适用考虑当 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本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会使当事人陷入 生活困境。对这样的当事人如果确定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则脱离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本来 意义。必须考虑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负担能力 实际就是承受损害赔偿的能力,与当事人的整体经济状况有关。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 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按照这一原则的主旨,确定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减轻程度。
4.其他赔偿原则。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还要适用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的原则。受害人 在火灾事故构成中有过失(即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即加害人只对自 己过错引起的(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 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火灾事故责任中,由于火灾造成的损 失中,具有因火灾形成的新生利益的,这时应当实行损益相抵,即在全部损失的数额中 ,扣除新生利益,只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要特别注意适用损益相 抵的原则,这是财产损害赔偿中非常重要的赔偿原则。例如,火灾事故造成房屋的损害 ,就房屋损害而言,全部的损失是整个房屋的损害,但是房屋损害遗留下的残存建筑材 料就是新生的利益,应当在房屋损害的全部损失中,扣除残存的建筑材料的价值,其余 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责任人仅就实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
构成火灾事故责任,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火灾事故责 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这种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1.损害赔偿权利人。在火灾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因火灾事故遭 受损害、享有赔偿权利的人,即受害人。受害人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 的请求权。
2.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在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较为复杂。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就是侵权行为人本人,但是由于火灾事故责任的特殊性, 即行为人可能因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也可能因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品引起火 灾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还可能因受自己控制、管理的其他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而承担责 任,这样导致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 务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为人。行为人作为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自己 的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 为,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赔偿。(2)引起火灾的物的所有人 、管理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害责任,第123条 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致害责任,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 致害责任,以及第125条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等,这些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物件造成的火 灾事故,都应当由引起火灾事故的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有人都是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可以参考的立法例包括《日本民法》第717条规定,对因土地工作物的“设置或者保存 上存在瑕疵”发生的损害,不论该加害原因是谁制造出来的,工作物的占有者为第一责 任者,当占有者为防止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得到证明时,占有者得以免责,由 所有者负责任。在美国侵权法中,关于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物致害责任的问题,可 以从侵权法对出租人与租赁人权利与责任的界定中体现出来。出租人与租赁人权利与责 任,在美国侵权法上的规定主要与财产的占有与控制相联系,而与所有权没有什么关系 。也就是说,占有与控制决定责任。谁占有和控制着房屋,谁就有责任将其管好。因此 当房主将房屋租给房客,房客就占有和控制了该房屋,他就负有管理好这所房屋的责任 ,使他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合理的伤害。如果房主只将一幢大楼的房间出租给房客,房 主对这些出租的房间就不再负有责任,而只对一些公共地方(如大门、走廊、电梯、花 园、垃圾房)负有不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责任,因为他对这些地方还享有占有和控制的权 利。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如隐性问题即在移交房屋的时候,房主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的 房子有难以发现的严重问题,却隐瞒起来不告诉房客,如果这些问题对房客或其他人造 成了伤害,房主就要对之负责。如果房子本身的危险给在屋外的人造成伤害,如果该危 险在签定合同时就存在,房主就应该对伤害负责,如果危险不是由房屋本身而是由房客 的危险活动造成的,房主一般不负责任,除非他在签定合同时就知道房客从事类似的危 险活动。(注:郭晓霞:“论失火侵权责任与火灾保险制度”,杨立新主编:《侵权法 热点问题理论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3)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 人。在用人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责任人对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承 担民事侵权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同样如此。主要的情况是,一是雇工执行职务的 行为引起了火灾,雇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 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火灾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火灾事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在定作人指示过 失的致害责任中,加工人依照定作人的错误指示加工,引起火灾,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在这些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关系中,雇主、法人、法定代理人都是损害赔偿 义务主体。其之所以成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就是因为他们对引起火灾事故 的行为人具有体定的关系,构成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
(三)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
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1.人身损害赔偿。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一致的。即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范围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对此,应当按照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赔偿。2.财产损害赔偿。火灾事故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的财产损害 赔偿范围是一样的。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即 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确定,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果损害的财产是具有 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的纪念物品,还可以请求赔偿抚慰金。
四、火灾事故责任的分担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由于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巨大,行为人往往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就无法得到全部的补偿,受到损害的权利就无 法得到恢复。因此,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需要建立多种分担火灾事故损失的制度。
(一)保险制度
在救济火灾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保险将处在同类 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和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集合为一个整体,根据危险发生的频 率、损失的额度及保险金额,在危险发生之前由各单位和个人分摊一定金额,形成保险 基金,于危险事故发生后以此赔偿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仅仅依 靠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容易出现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问题。如果对火灾事故进行保 险,发生火灾后,保险人能够迅速以保险基金组织赔偿,以弥补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 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通过分散危险,既能迅速弥补受害人 的损失,又避免了使侵权行为人因负担巨额赔偿而陷入窘迫状态,更好的起到稳定社会 秩序的作用。火灾保险,是指以座落或存放于固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主要以火灾包括其他灾害事故为保险危险的财产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属 于财产保险。以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承保范围的财产 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广泛,但是要取决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范 围。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补偿责任:一是火灾、爆炸;二是自然灾 害;三是意外事故。可以约定保险人的特约责任,常见的附加险有:一是矿下财产损失 险;二是露堆财产损失险;三是盗窃险;四是橱窗玻璃意外险;五是企业停工损失险。 在火灾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火灾发生,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 内发生;必须造成损失,损失的载体必须是保险标的,且保险标的是在合同中定明的座 落地因火灾而受损失;火灾的发生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请求 保险人理赔,将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国家的责任
由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之巨大,有时候应当由国家来分担损失,以避免对受害人因 接受赔偿不足或者不能而造成的严重困境。在国家分担责任中,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 国家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例如,在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中,对国有公共设施设置或者 管理欠缺,造成火灾事故,对公众或者他人造成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力损害的,国家应 当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对此,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应当是国家赔偿责任。由于我国《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这一赔偿制度,因此,对这种赔偿责任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 各国规定这种国家赔偿制度是通常的惯例,是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我国,也 是有实践依据的。例如,在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中,实际的赔偿责任就是由国家即当地的 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由国库支付赔偿金。对此,应当按照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这 种赔偿责任。
在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没有可以归责的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无力赔偿全部损失,同 时又没有保险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对火灾事故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国家应当分担部分或 者全部,以使受害人不致于无法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