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本身_恐怖主义论文

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本身_恐怖主义论文

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自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恐怖主义论文,国家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子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和性质

探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中的国家自卫的正当与否,必应先行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和性质。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

国际恐怖主义有以下共同特征:

1.具有国际性。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恐怖主义关涉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如行为人的国籍国、被害人的所属国、行为指向的目的国、行为发生地国以及行为人所在国等。美国向联合国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提交的(防止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中称:在罪犯的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地国、犯罪指向的目的国和受害人所属国等五个因素中,如果涉及不同的国家,即应认为属国际恐怖主义。

2.政治性。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特征。如上所述,国际恐怖主义的目的是反对一个外国国家的。反对一个外国国家的起因往往就是由于被反对的外国对别国领土的侵占或实施的政策的问题而引起,所以实施恐怖主义的目的一般是迫使外国停止占领或改变其政策,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或政治利益。

3.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目的是针对外国国家和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因此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是多元的,它可以是个人,但通常都是由一个组织进行,且获得国家支持或者国家直接实施。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性质

国际恐怖主义是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国际犯罪行为。

1.国际恐怖主义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问题。并促进和激励人类之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发展;联合国是为达到以上目的而构成的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集体协助、保证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不仅要求所有国家遵守,而且各国有义务使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人民遵守。国际恐怖主义无论是个人、组织或国家实施都是违反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破坏正常的国际关系,侵犯了人类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2.国际恐怖主义是国际犯罪

如上所述,国际恐怖主义是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是侵害全人类利益的,并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故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际文件都将其界定为国际犯罪予以禁止和惩治。

除国际条约和有关国际文件将国际恐怖主义定为国际犯罪外,各国还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条约和有关国际文件规定的恐怖主义定为犯罪,使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罪行的规定付诸实施。有的国家建立了专门反恐怖法,如1977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控制国际恐怖主义法案》,1996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反恐怖活动法》。

从以上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国际恐怖主义属于国际犯罪已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实践。这样的实践作为国际习惯法形成的证据是无可争辩的,因此可以说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犯罪性质已成为习惯法规则。

二、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的自卫权

国际恐怖主义之所以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的参与和支持,或者说是国家恐怖主义的结果。那么对这样的国际恐怖主义,受害国可否行使自卫权呢?对此,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没否认。

(一)国家自卫规则简述

自卫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装攻击时(攻击者为外国国家或类似国家实体)可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国际习惯所确认的,并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受到武装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天然权利”。纵然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不得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威胁或武力。

按照国际法,国家在遭到外国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自卫措施,但这种自卫权的行使要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定的条件。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三个条件限制:

1.受到武装攻击

受到武装攻击是国家进行自卫的前提条件。因为一国首先使用武装攻击他国的行为是联合国宪章所禁止的。所以,当一个国家受到他国的实际武装攻击时,它就有权进行自卫以打击攻击者,将其赶出本国领土或迫使它停止攻击,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及合法权益。至于何为武装攻击?宪章没有解释,但一般应指武装或军事力量的使用去攻打别国领土或武装部队的行为。

2.自卫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安理会是联合国体系内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关,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断定当一国以武装攻击另一国的情势存在已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时,它有权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安理会采取它认为必要办法之前,受攻击的国家可以自行决定实施自卫,这是国家临时的紧急救助办法。

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当事国有义务将其所采取的自卫措施或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报告的意义在于由安理会来判断当事国的自卫行动是否合法。

国家自卫权的行使除受宪章规定的上述条件限制外,还应遵守国际法已确立的“必要”和“相称”原则,这项原则被视为包含在自卫的概念之中。

(二)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的自卫

讨论国家可否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自卫先要明确这种活动是否属一个国家的行为。只有当它属于国家或类似国家的实体所为时,才涉及受害国的自卫,因为国家自卫是针对别国的武装攻击行为而实行的。从上述得知,国际恐怖主义是针对外国国家的恐怖行为,并且一般都是在国家的支持或参与下进行的,甚至是由国家实施的。国家实施的恐怖主义属于国家行为自不待说,在国家参与或支持下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国际恐怖主义同样归属国家行为。因为个人或组织的行为既是在国家参与或支持下进行的,该行为就代表了国家的旨意。

因此“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认定此事件是本·拉登恐怖组织所为,要求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交出本·拉登由美国审判。在遭到拒绝后,美国开始了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主攻目标是拉登的恐怖主义组织基地)。美国在给安理会的报告中叙述理由时,声称这种军事行为是在行使“遭到武装攻击后天然单独或集体自卫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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