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款准备金率的规范化_央行论文

论存款准备金率的规范化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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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准备率调整的问题是金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注的热点,讨论的重点是存款准备金比例及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的改革的具体问题。笔者这里侧重谈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的规范化这样一个抽象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实行的是高准备率制度,其中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为13%,备付金率为5-7%。1998年年初虽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比率的硬性统一要求,但总的准备金比率至少也高于13%。若商业银行持有25%的流动性资产,则其非现金类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小于12%,这样,高的准备金比率规定限制了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采取支付利息的制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在人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率为年利率8.28%),商业银行吸收居民储蓄后(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为6.67%)转存中央银行仍有利可图,客观上抑制了商业银行参与货币市场的积极性,阻遏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不利于中央银行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转轨,减缓了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随着近年来经济金融改革的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不少金融机构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并无二致,若只对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现行准备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正本清源,规范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功能

我国存款准备金的提取不是为风险的防范和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活动的规范,而为了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实力。1983年9月国务院发文(注: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3年9月17日,国发[1983]146号。)明确在我国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银行必须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资金,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需按一定的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各专业银行存入的比例,由人民银行定期核定。在执行中,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人民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比例。”“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信贷计划执行”。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一九八四年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附件,1983年12月28日,(83)银发字第387号。)进一步明确准备金率“一九八四年确定为:企业存款百分之二十,农村存款(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百分之二十五,储蓄存款百分之四十”。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货币政策三大工具之一,它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存款准备金提取的初始目的是为了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我国的专业银行到现在的国有大商业银行无此经历,不会自觉保持流动性。1913年美联储建立后整个会员银行的流动性可由联储向其会员银行提供合格票据的再贴现来完成的。我国专业银行基本上一直是按计划指标发放贷款,无预算的硬约束,无破产之风险)。本世纪20年代后,派生存款理论发展证明了准备金制度的目标对于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作用,联邦储备银行相应将准备金制度的目标由保证银行系统的流动性转向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50年代后,随着货币供给对经济运行影响的日益突出,联帮储备银行又将准备金政策的目标扩展至货币供给量的控制。1951年以来,所有准备金要求的变动都是在减少(注:米尔顿·弗里德曼《货币稳定方案》1980年第八版宋宁、高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现在本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水平已降至6%(注:参见Claudio E.v.borio"monetary policy operating procedured in industrial countries",1997年3月

BANk FOR INTERNATIONAI SETTLEMENTS

Monetary and Economic Department)

1980年,美国的货币控制法规定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不论其是否为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银行,都要提取存款准备金。这一规定的初始动机是为了阻止成员银行为承受非成员银行不必承受的准备金负担而脱离联储系统,但这样的规定被纳入货币控制法,表明金融当局对准备金制度功能认识的深化。70年代M[,1]为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主要中间目标,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80年代,M[,1]为M[,2]所取代。事实上准备金制度不仅影响银行活期存款的创造能力,而且影响其他存款品种的形成和增长,故成为控制货币供给的重要工具。

我国央行成立之初,由于理论和实践不足,以集中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增强自身的宏观调控实力是很自然的结果。起初的文件中连“存款准备金”的字眼都没有,更谈不上基础货币、派生存款等相关经济范畴,故导致央行集中专业银行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是什么性质不追究(准备金事实上只能是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属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逻辑上使专业银行以派生存款缴纳准备金成为可能,从而使准备金制度失去控制专业银行信用创造规模的能力(若无规模控制的话)。显然,中央银行若只是以一定比例与专业银行对其资产进行分配的话,技术上专业银行有无限膨胀其资产的能力。从实践上看,一方面,专业银行从未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不能自主创造信用;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从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是强大的,直接的行政调控是当时的思想主流。如今,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也相应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转化。所谓间接调控,通俗地讲,应该是调控主体和被调控客体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各自决策,相互影响,通过一系列中间变量,以达到调控主体预期的宏观经济目标,从金融宏观调控看,从直接调控向间调控转变就是要增加被调控客体的活动空间。具体地说,存款准备金制度应成为金融市场活动中同性质主体必须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成为规范其信用创造空间的尺度,而不应是一种央行瓜分商业银行资产的一种类似于“税收”性质的活动。

二、解除信贷指标控制,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相对于信贷指标,存款准备金政策,实属新生事物。旧体制对这一新事物是存在明显的“排异”反应的。事实上,信贷计划与存款准备金政策无法在一种体制内相安共存。信贷计划的主要局限在于它在适应计划经济运作要求的同时,扭曲了我国银行的基本运作方式。既不能保证央行对货币供给的严格控制,又难以顺应市场的经济的客观需要。首先,信贷计划阻碍中央银行实行自主性货币政策。行政手段可以设定和控制一个信贷规模,却不能阻止各经济行为主体对货币供给的“倒逼”,政策性的“硬缺口”最终以突破年初确定的信贷计划而被填补,信贷计划无严肃性。其次,信贷计划扭曲了银行的基本运作方式,专业银行无法商业化。因为专业银行按存款准备金比率提交存款准备金后,资金的运作还有一道紧箍咒——信贷规模,有资金、无规模,仍不能增加贷款额。

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直接的计划控制办法不得不让位于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众所周知,中央银行信贷规模能控制的只有几家国有大商业银行(事实上执行起来也有很多问题),而这几家银行的信贷资产总量占总的信贷资产额的比重近年来一直在下降,1996年国家银行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为77.1%。即使控制住了这几家银行的信用创造活动,也无法控制整个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因为迅猛发展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变相办理存款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的信贷活动已不再适用规模控制手段,而改为比例和风险控制。且由于银行资产结构的多元化,贷款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例也相对下降。1995年以来,控制国家银行新增贷款仅能控制M[,2]增加额为50%左右。

调低存款准备金率不是说该政策手段在当今中国不重要了。为了让它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排除与它相抵触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主要工具——计划指标。因为存款准备金制度与新的机体——市场经济是相容的,而计划指标则不然。西方国家也有信贷直接控制,但不同于我国的信贷计划。他们的信贷控制不改变被控主体基本经济行为——利润最大化决策,只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的运作,而我国中央银行的信贷计划直接决定专业银行的行为。英国在1958年发明了“特别存款”技术,背景是50年代中试图使用30%的流动性比率及公开市场业务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宣告失败。“特别存款”是迅速缩小银行系统过量流动性的工具。事实上,若银行系统有过量流动性(即流动资产),这可能引起银行贷款扩大,而货币当局想要阻止这种扩大,可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来实现:其一,可以采取在长期金边证券市场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来筹资,但这将引起利率剧烈上升,而这将违反国债管理的要求(要求政府证券市场保持稳定状态);其二,可以把过量流动性转化为保持在中央银行手中的特别存款,直到货币当局想释放它时为止,以此来“冻结”过量流动性。在60年代,征集特别存款常附带指示,即银行应该减少放款来恢复其流动性比率而不应该用出卖投资方法。特别存款附带利息,利率和国库券利率相等。随着1997年实行“竞争与信用控制”,英格兰银行扩大了使用“特别存款”方案的范围。“特别存款”缩小银行系统流动性而又不造成这种融资大规模运转的混乱,辅助公开市场业务工具,它是英格兰银行进行货币控制的有价值的武器。1982年此工具停止使用。1973年12月英格兰银行还推出过“补充特别存款”方案,俗称“紧身胸衣”,背景是“竞争与信用控制”规定下未能控制银行贷款的增长。英格兰银行为各银行的带息合格负债的增长设置一个“规定比例”,如果超过这个比例,银行就必须把一部分存款存入英格兰银行。由于银行的这项存款收不到利息,这等于说银行要因超过规定比率而受处罚。而且,这种处罚的严厉性还是累进的,银行的带息合格负债增长率超过规定比率越大,所受处罚越严厉。1979年10月,英国取消了外汇控制,英国居民可以自由地从海外借款,因此“紧身胸衣”的基础被削弱,终于在1980年6月被废除。

比较中、英两国的金融直接控制办法,基本判断是:中国的信贷计划是体制性的、一刀切的,而英国的直接控制是间歇性、辅助性的、灵活的。我国在实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轨后,不排除在必要时使用一些特殊的直接调控办法。

三、结论

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无论其比率大小,现今其基本功能是规范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空间,影响货币供应量。基本趋势应是存款准备金比率不断下降。

2.中央银行不应对准备金支付利息,因为它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一般性资产的占用,而是央行的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商业银行持有的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此时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应是市场交换关系。我国应尽早改变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主要原因不应该是央行利息负担过重。事实上,中央银行无利润目标,亦无对应“成本”控制之目标。

3.存款准备率下调不应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在调低存款准备率时,若其他条件不变,货币供应量理应增加。(但不一定)仅调低存款准备率,并不必然增加货币供应量。事实上,各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普遍初步树立起经营风险意识,不再盲目追求信贷量的扩张,1998年上半年各银行信贷规模普遍宽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惜贷”现象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这里特别强调存款准备金制度之基本功能,目的是要根本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改变“放权让利”的旧思维,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重新塑造各自形象,规范各自行为,以避免发生存款准备金率“反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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