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问题、经验与完善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机制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4-0031-07
一、社会保障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日益扩大,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全体国民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网络之中,成为社会保障的参与者、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者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获得者。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调节劳动者和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体现在收入分配的多个层次中,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甚至三次分配,其中社会保障在促进居民收入再分配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在初次分配领域,社会保障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可以影响和改变初次分配的格局。[1]通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在内的薪酬体系的设计可提高劳动者的总体报酬,进而实现初次分配领域中的调节。间接地看,社会保障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低收入群体、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患病人员等群体提供帮助,可促进其素质技能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提升,增加个人和家庭的收入;通过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而为其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进而提高劳动效率、增加个人收入。在再分配领域,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和调节作用,运用社会保障的资源和机制扶弱济困,保障各类风险;通过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与待遇支付机制,实现对弱者和贫困人口的直接帮助,进而实现不同人群间的收入分配调节。其中社会保险通过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非完全对应性进行资金筹集与待遇支付,可以体现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因其显著的福利性,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更加明显和突出。从第三次分配或四次分配[2]来看,主要体现在慈善事业和民间互助方面,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直接投入下,通过社会和民间自愿的捐赠来筹集资金,帮助社会脆弱群体,进而实现更高层次的收入分配。
二、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机理
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覆盖范围、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融合性与便携性、转轨方案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从覆盖范围看,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越宽,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劳动者和国民越多,社会保障制度对这些劳动者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就越大。
从社会保障影响收入再分配的程度和水平看,社会保障基金规模越大,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就越突出、越明显。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受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筹集机制的影响,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决策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具体表现在筹资模式、筹资来源、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方面。
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待遇补偿机制来实现。筹资机制与待遇补偿机制的结合能够更加全面地说明社会保障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待遇补偿机制对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影响主要包括待遇确定的模式、替代率的设计、待遇资格的审查、待遇调节机制等方面。
社会保障制度的融合性与便携性均会对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产生影响。融合性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包容性,即社会保障制度将全体国民平等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程度,也可以近似地理解为协调性、开放性、整合性。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越融合,就越能较好地照顾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公平的作用,促进居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反之,容易造成不同阶层利益的分割、扩大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便携性是指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性、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的顺畅性,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或转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收入再分配作用的发挥。对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制度转轨方案如果设计得科学合理,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①相反,则有可能加剧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3][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转轨的核心任务是要处理好制度转轨成本的分担与转轨过程中不同群体之间的权益处理。在转轨成本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转轨成本的承担主体和转轨过程的时间长短。一般来说,完全由政府来负担转轨成本,有利于促进转轨过程中的收入分配,但是政府财政压力较大。如果完全由个人来承担,则容易增加个人(尤其是低收入者)的负担,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转轨过程中不同群体的权益处理是制度改革和转轨的重点,直接影响到“老人”、“中人”和“新人”的收入分配。
三、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的国际经验
国外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其一,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是许多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一些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在缩小收入差距的过程中,国外采取了很多措施,如调节税收、促进就业、发展经济、财政转移支付等,发展社会保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越高,收入差距越小,社会就越公平。国外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的水平与收入分配差距负相关,即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5]而且,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其他措施,David Jesuit、Vincent Mahler根据相关数据对13个发达国家1980—2000年的财政再分配进行对比研究后发现,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要大于税收。[6]作为福利国家的瑞典,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措施主要是社会保障,其所起的作用高达80%以上,而税收所起的作用只占10%左右。德国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要比税收显著。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更多地依赖于税收,当然社会保障所起的作用也非常突出。美国的基尼系数下降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的贡献高达40%以上。[7]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了关键的作用,日本政府通过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整与改革,改善了初次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经过社会保障调节后的基尼系数大体上比再分配前的基尼系数低0.02—0.07,再分配率在4%以上。从年龄差别看,70岁以上人群加上社会保障所得的收入与原始收入相比要大得多。[8]
其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是预防和缓解贫困的有效举措。很多国家在发展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在对全体国民提供普遍社会保障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低收入人口和贫困人口的帮助。国家财政通过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直接给予低收入人口和贫困人口生活帮助,有效地预防和缓解了贫困。英国建立了面向全体国民生、老、病、死、伤、残等内容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英国更加注重对低收入和贫困人口的保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社会保障更加关注低收入人口和穷人。2002年法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单身的标准是每月406欧元,无子女的配偶是608欧元,老年人补贴是每月569欧元,最低失业救济金是每天24欧元。有效的救济救助制度使法国的贫困率下降,贫困人口大幅减少。[9]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以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不断增加,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3%。[10]一些发达国家的数据显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贫困率呈负相关变化,即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高的国家,其贫困率较低;而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的国家,其贫困率较高。[11]
其三,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是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重要因素。适度的资金投入是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重要基础。政府是发展社会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加强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的效果和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尤其是一些对低收入群体和贫困人口的保障项目,更加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国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注重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国家,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比例也更高,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其收入分配作用的大小。2004年芬兰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和供款比例分别是:国家财政占55%、雇主缴款占22%、参保人缴款和其他渠道各占10%、地方政府财政占3%、政府的流动性担保占8%。[12]在瑞典社会保障收入来源中,社会缴款占总收入的42%,一般性税收占总收入的52%,资本收益占总收入的9%。[13]英国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较大,每年耗费中央政府的大量财力以维持其高福利水平。
其四,不同类型和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各不相同。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全体国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性与普惠性,主张建立和完善覆盖全民、保障内容全面、待遇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相对集中统一的资金筹集与支出行为,为包括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国民提供资金保障、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在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同时,通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发挥其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作用,具有不同程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至于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的调节程度,则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新加坡、智利等为代表的储蓄积累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一种制度化的自我保障,国家通过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促使国民进行缴费积累,强调个人的“自助”,是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主要依赖个人缴费进行筹资,社会保障待遇的获得主要依据个人账户的余额。储蓄积累型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较差,但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个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分配。以前苏联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为代表的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和单位为体制内的国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待遇,国民几乎不需要履行任何缴费义务,资金筹集以国家和单位为主,实行现收现付制。虽然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出了制度内的平等性与较强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但由于其覆盖面的局限性,社会整体范围内的收入分配效果不太理想。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是不同的,其中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最好。
四、中国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现了从国家—单位包办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向责任共担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转型。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也日渐增强。
其一,最低生活保障与收入分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针对的是贫困人口和遭受意外风险的人群,直接帮助这些人摆脱贫困危机。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家的财政投入不断增加,1999年国家和社会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仅为23.7亿元,2010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达524.7亿元,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445.0亿元。[1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在不断扩大。1996年共有84.9万城镇居民获得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2010年底全国城市共有1145万户、2310.5万低保对象。200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407.8万人,2010年底全国农村有2528.7万户、5214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15]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6年的169.6元增加到2010年的251.2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从2006年的83.6元增加到2010年的189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保障标准从2006年的70.9元/人、月增加到2010年的117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从2006年的34.5元/人、月增加到2010年的74元/人、月。[16]根据调查,低保户对低保制度的不满意的仅占8%,低保制度在保障贫困人口的生活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受到城乡贫困人口的普遍欢迎。
其二,养老保障与收入分配。这里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状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从1989年的4816.9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21574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011年底达32643万人。[17]养老保险主要采取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历年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绝大部分用于养老保险)不断增长,从1998年的21.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809.8亿元。(数据来自财政部历年全国财政决算数据)除去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实行给付确定与缴费确定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模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既具有个人账户的激励性,也具有统筹共济性。养老金待遇标准不断增长,据统计,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从1995年的321元增加到2008年的1100元,8年间增幅超过300%。[18]国家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1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②
其三,医疗保障与收入分配。医疗保障不仅影响个人的健康,间接地影响人们的收入,而且影响家庭的负担程度,直接影响人们的收入。我国形成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相结合的“3+1”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缓解城乡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为城乡低收入人口的医疗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随着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医疗救助比医疗保险更加具有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自2003年以来,我国相继在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从2005年至2007年,城市医疗救助人次几乎每年增长一倍,2008年以后仍保持较快增长,而医疗救助支出更是大幅增长。同一时期,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也发展迅速,救助人次2010年比2005年几乎翻了三番。[19]在快速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封顶线及报销比例逐步提高,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范围拓宽。这些变化有益于增强公平性和再分配功能,提高健康人群对于患病者、小病患者对于大病患者的再分配力度。
其四,失业保障与收入分配。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就调节收入分配而言,失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它不仅可以直接调节收入再分配,而且在调节初次分配上也具有更明显的作用。保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障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失业保障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其中失业保险金通过互助共济的形式向失业者提供帮助,实际上是一种从在职者向失业者的收入转移;失业救济金则更多是通过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对失业者提供直接的收入支持;另外,失业保障还能避免失业者由于丧失劳动收入而使生活陷入困境,预防贫困的发生,降低贫困发生率。就业是最好的保障,从促进就业的角度来看,失业保障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补贴等形式促进失业人员恢复就业,劳动者获得就业是其直接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途径;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也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获得劳动收入。此外,失业保障通过职业培训的形式,可以增强在职人员的劳动技能与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就业竞争力,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可以通过对企业给予支持,减少企业裁员。以上这些举措和功能都不同程度地调节着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发放失业保险金不断增长。1994年至2010年年末参保人数从7967.8万人增加到13375.6万人,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14317万人;1994年至2010年全年发放失业保险金从5.1亿元增加到140.4亿元。[20]
其五,教育保障与收入分配。教育是民生之基,财政投入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公共教育的财政投入对收入分配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加大公共教育投入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的公共性与收入再分配功能;可以普惠民生、促进共享,改善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果;可以直接改善教育工作者的收入状况,有助于扭转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长期偏低的分配格局;加大公共教育投入等于国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必然对未来的社会分配结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此外,还可以带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使更多的社会或民间资源投向教育领域,如实行捐赠配额奖励必将吸引更多的社会捐款,这是第三次分配。[21]自1992年以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规模持续扩大,从1992年的728.75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2231.09亿元,增长了15.78倍。2010年,全国财政教育支出12550.02亿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支持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现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改革目标提前一年全部实现;二是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三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四是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五是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22]
五、中国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总体不足。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不足,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还有贫困人口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更有大量的人口没有享受到应得的社会福利。在养老保险方面,与城镇就业人员数和全部就业人员数相比,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有限,还有大量的城乡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没有被纳入进来。在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方面,也只有60%左右。在实践中,一些灵活就业人员、乡镇企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被纳入进来,大学生也未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还没有将全部城镇就业人员纳入进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率也非常有限。非正规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中还有大量人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鉴于此,未来在逐步解决制度覆盖范围内不合理的待遇差距问题的同时,更要关注制度缺失带来的相当一部分人群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需要采取强制性与自愿性、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一些长期在社会保障之外的人群纳入进来。应该在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将所有城乡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在实践中应该通过建立政策支持措施将农民工、乡镇企业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儿童、城乡居民等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中。
二是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均衡。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均衡影响到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障的项目发展不均衡。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的发展相对较快,在国家投入、覆盖面、保障水平、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好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相比之下,针对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发展不足,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第二,社会保障的城乡发展不均衡。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城市人口,广大的农村人口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在城市,建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率先在城市建立,并且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农村;各项福利服务在长时间内成为城镇人口的专利,农村人口极少享有。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的城乡差距比较明显,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第三,不同群体社会保障的不均衡。一些群体由于职业的优越性和较高的收入,更加容易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并且享受相对较高的保障待遇。公职人员由于其职业的优越性而获得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一些低收入群体、非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完全被社会保障覆盖,即使被覆盖,其享受的待遇也比较低。针对这些问题,未来需要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调整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结构,增强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绩效。财政投入应该向城乡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应该向农村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加强社会保障财政投入,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在不同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财政投入责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进一步加大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来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水平,进而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完善。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度设计的碎片化。现行许多社会保障项目为部分人员“量身订做”,相互分割,在工业化、城镇化、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已出现了诸多弊端。制度的碎片化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也造成了对一些群体的忽略。中低收入群体不仅收入较低,而且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较差。第二,筹资机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筹资责任分担不合理,公职人员几乎无需由个人履行任何缴费义务,低收入人口需要按要求缴费。财政投入机制不健全,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总体不足是导致一些低收入和贫困人口难以获得较好的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筹资水平过高,容易对一些低收入群体造成压力。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高达40%以上。筹资水平的差异性导致保障待遇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差异性直接导致了他们之间享受医疗保障的差距。此外,缴费上限、下限、基数等制度参数的设计不完善也影响其收入分配效果。第三,待遇补偿机制不科学。目前社会保障的待遇确定以缴费确定的模式为主,待遇享受与缴费的关联性较大,这种待遇确定模式不利于贫困人口提高收入,虽然有社会统筹的因素,但力度还不大,互助共济的作用不足。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方法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没有形成“累退”的待遇享受机制;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基数的选择不尽合理,城镇职工的基础养老金参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则发给固定较低的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往往设定起付线与封顶线,而且门诊大多数不给予报销,不利于中低收入群体减轻医疗负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低保政策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明显。[24]待遇调整机制不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的待遇调整措施大多数是临时性、随意性的,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调整机制,不利于低收入群体的待遇享受。为此,必须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第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衔接。应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协调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可进行整合。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进行中央机关单位的公费医疗改革。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行适度整合,加强社会救助的法制建设。第二,完善筹资机制,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支持。社会保障应该在遵循公平优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基础上,对中低收入人群和贫困人群给予特别关注。建立科学的责任共担机制,适当调整基本社会保障项目的缴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该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中,履行适当的缴费义务;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可适当逐步提高。在筹资模式上,应该加大社会统筹的成分,适当降低个人账户的比例。第三,建立向低收入和贫困人口倾斜的待遇补偿机制。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应该完善现有的固定给付与缴费确定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模式,建立待遇享受与待遇适度关联的“累退”型待遇享受机制。探索建立适度的最低待遇担保机制。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增强互助共济功能,缩小甚至取消个人账户,降低或取消起付线,提高或取消封顶线,扩大药品和服务的报销范围;探索新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如后付制、按人头付费;应该适当放松门诊和慢性病的报销门槛。失业保险应该提高补偿水平,缩短补偿时间,注重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工伤保险应该坚持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补偿,简化补偿程序,平等对待所有类型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应该完善瞄准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四,建立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应该在遵循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下,设计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总体来说,社会保障的待遇调整是刚性的,即是向上调整,而非向下调整。在坚持总体待遇水平提高的同时,需要建立差异化的待遇调整机制,重点提高低收入群体和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之向社会平均水平看齐。综合国内外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实践,应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相结合进行调整,提高低收入者的待遇水平。
(单大圣、侯建林、侯慧丽、江翠平、石金群等参与了课题讨论,并提供了部分研究资料)
注释:
①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转轨过程就是一个纠偏的过程,有利于纠正社会保障实践中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促进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
②数据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2012年1月20日新闻发布会上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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