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反倾销内在关系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16(2001)01-0030-04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是一个不可逆转、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尤其是随着社会、科技、经济、贸易的发展,全球化进一步加剧,这必然带来贸易与投资大规模的跨境流动,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关系加强,使各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世界经济及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各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频率加快,国民经济更趋于开放,从而促使各国间生产、交换和消费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就迫切需要一个国际性经济贸易组织来协调世界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世界贸易组织(WTO)应运而生。它的成立是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GATT运作了47年后的一个飞跃,它与GATT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到1999年7月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加入WTO,使这个组织成为“经济联合国”。
WTO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魅力,首要原因在于WTO坚持开放的贸易体制,推进贸易自由化,大大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避免了要素之间的价格扭曲。它的职能主要是积极鼓励扩大市场准入,通过相互间的市场开放为彼此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并提供公平、完善、有力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贸易环境。WTO是国际型组织中唯一一个美国没有否决权的组织,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不是某个国家有意操纵的产物。它发挥着当代最大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的作用,力争使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一两个世界强国的利益。因此,中国作为当代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地参与到世界经济竞争与发展的体系之中,这对于中国未来的改革、开放与发展不仅重要而且是十分迫切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大势所趋。
然而,在世贸组织条件下,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和大国操纵多边决策进程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WTO仍不能算作是一个“自由贸易”的机构,更确切地说,它是一整套致力于开放、公平和非扭曲竞争的维持有规则的贸易的制度性安排。因此,WTO是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宣言、决定和谅解裁决,规定了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形成了较为广泛有效的纪律约束机制。同时,它的竞争规则和管辖范围以及对各成员权利义务的调整极大地影响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形成和发展。贸易保护机制作为WTO许可下的竞争规则,对世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意义的自由贸易赖以维持和发展的合法依据。
但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传统的贸易保护方式,如高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配额限制等,已日益显现出阻碍自由贸易的弊端而不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在此情况下,各国对本国贸易保护的手段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其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利用国际社会所允许的反倾销措施。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反倾销措施将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被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所以如何正确理解WTO与反倾销的关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正确对待WTO与反倾销的关系
1、反倾销问题是WTO的重要内容
WTO的宗旨是为了“维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增,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发展产品的生产与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是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WTO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规定各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与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各成员国在享有WTO提供的自由贸易权利空间的同时,也要承诺并履行WTO所赋予的义务而不再使用传统的贸易保护机制。因此,反倾销措施以其简单易行、见效快、针对性强而被列为各国保护本国工业的首选工具。
反倾销的产生是源自于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出现。倾销是指产品在正常的贸易渠道中,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销售的行为。倾销行为在国际贸易中比“倾销”一词出现要早得多,在16-17世纪,它曾是大英帝国用于抢占海外市场、实现其殖民掠夺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这种行为后来为许多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而逐渐成为世界贸易正常发展的严重障碍。倾销中的这种低价销售通常是为了打入其以前不曾占有的市场或扩大已有的市场占有率,它往往给进口国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损害,并且通过正常贸易途径难以抵御。
随着国际市场的发展和倾销行为的加剧,从20世纪初西方各国便相继建立起反倾销的国内立法,从而产生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经济造成损害为认定条件的法律上的倾销。这些国家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及实践为反倾销国际统一法的形成准备了必要条件,但上述国内立法在损害认定和处理程序上都偏重主观色彩,使得立法难以真正实施。直至1948年关贸总协定(GATT)建立,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善。
GATT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它强调开放和公平竞争,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这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主要就是指倾销和补贴。根据国际贸易近两百年的实践,GATT认识到反对倾销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是重新启动和推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之必须。GATT制定了一整套反倾销的国际贸易规则,将已经存在的各国反倾销国内立法统一到国际范畴。WTO取代GATT以后,GATT中曾有的反倾销、反补贴和在严格前提条件下进行保护的种种规定,都在WTO协议中得到了延伸和澄清。反倾销问题从此成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我国“入世”的历程来看,反倾销问题一直是中国加入WTO谈判的一个争论焦点。历经数次唇枪舌战和一波九折,中国终于和美国达成了“入世”协议,标志着中国渡过了“入世”道路上最重要的一关。但中美双边协议的主要内容中仍然规定“美国公司和工人可强烈保护自己免遭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倾销和补贴的损害。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毋须遭遇法律挑战。”该条款在中国进入世贸之后15年内维持有效。可见,虽然达成协议,但中美之间关于反倾销问题的争议仍然十分尖锐地存在。
中国加入WTO的另一个重要的谈判对手欧盟,其各成员国都曾纷纷表示支持中国“入世”的诚意,但中欧谈判中仍有一些大的障碍需要克服,对于布鲁塞尔欧盟政策制定者来说,基于欧盟的立场,需要同中国在7个方面的谈判取得进展,其中“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就是重要的一方面(另外6个方面分别为:关税,非关税措施,国家贸易,投资,贸易技术障碍,服务)。[1]
与之相应的是在实践中,我国也正面临着国际上空前的反倾销指控。造成这种局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关的分析也层出不穷,但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似乎已经形成一个定势,即一味地强调客观原因(欧美为首的其它国家对中国的歧视),而忽视了反倾销的本质意义。
2、WTO与反倾销的内在关系
(1)辩证统一的关系
如前所述,WTO是以维护和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为己任,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而在WTO许可下的反倾销法却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这已是一个无需回避的问题,但既然反倾销条款是作为GATT(及WTO)的基本原则存在,而不是这些原则的例外,自然有其更深层的原因。
我们不会忘记,在GATT成立以前的100多年里,自由贸易曾是西方列强用以摧毁别国经济的有效武器,自由贸易被滥用了。当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本国的经济不被这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冲垮,反倾销法应运而生。一定程度的限制措施是用以实现公平贸易的条件,抵偿性关税(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也是如此。在WTO所维护的现代自由贸易条件下,倾销正是利用贸易自由化所形成的开放条件进行的,因此在对待倾销和反倾销问题上,任何纵容或过分批判都会使人们更加怀念在此之前的闭关锁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所以,WTO及GATT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自由贸易并不是WTO及GATT的根本目标或目标实现的评判标准,而只是实现其宗旨的主要手段。从中也可以看出,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实为对外开放与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它是以自由贸易思想和贸易保护主义两者制衡为理论基础的。合法的保护主义是一种自由贸易安全的保证。
随着WTO管辖范围和纳入成员的不断发展,以及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减少,各国滥用自由贸易的潜在危险性会不断增大,但正是WTO为各国提供了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充分有效的保护才使各国愿意和能够实行对外开放,走上实现贸易自由化的道路。没有这种保护,现代自由贸易不可能获得今天这样的成功。可见,正是在这种保护与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下,反倾销及反倾销立法适应了自由贸易所蕴含的内在本质要求,与WTO统一于维护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的宗旨下。
(2)相互促进的关系
反倾销法是GATT及WTO为了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而制定并赋予各国实施的权利,这充分说明了反倾销法对贸易自由化的促进作用。在WTO所维护的自由贸易中,不是以某个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而是强调以维护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为准则,因此任何损害和可能损害他人的行为在WTO的自由贸易机制中都将受到打击。只是早年在关税壁垒存有之下,倾销行为对进口国造成的影响受到严格的限制,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不太显著。但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渐打破,倾销对各国造成的危害性日益明显,甚至已超过任何其它关税壁垒或限制措施之时,反倾销措施才被纳入国际贸易多边规则之中,并成为捍卫自由贸易成果不可缺少的法律保障。
同时,WTO以其突出的国际地位和统一规范的法律制度强化了反倾销法的保护功能,保证了其实施的公平性,并且提供了公平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了反倾销法的有效实施。反倾销法之所以具有简单易行、见效快的特点,原因在于它是WTO赋予各国的合法权利,受限制的一方不能对此采取报复行为。另外,WTO的强有力也体现在它是综合各国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形成而又凌驾于各国国内立法之上而存在,当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以国际法为准,所以迫使各国纷纷对其反倾销国内立法进行修改,使之与WTO反倾销守则趋于一致,约束了各国在执行反倾销法中的歧视行为。我国之所以在反倾销案件中屡遭不公平待遇,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不能适用国际反倾销公平机制保护自己。如果我国不能加入WTO,不仅不能分享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反而相对于其成员国来说,我们面临的是贸易保护的例外歧视对待,其实是一种更大的贸易保护机制。
二、WTO与反倾销是中国发展自由贸易的两个有力武器
各国都想在实现自由贸易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又要避免滥用自由贸易可能带来的损害,这是各国在决定本国的经济发展与政策时的现实依据。因此,中国也应该把加入WTO与反倾销作为我们发展自由贸易的两个必备的武器。具体表现如下:
1)任何一个想成为经济大国的国家,尤其像中国这样本来就由于独特的社会制度而成为国际上“众矢之敌”的国家,无论多么谨慎行事,也难免会和其它国家发生贸易摩擦。在什么架构下解决摩擦,是按照双边的游戏规则解决,还是按WTO多边的限制规则解决,就显得特别重要。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制定和完善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创建并维护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在这样一个与国际统一规则相一致的法律保护体系下才能有效避免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遭受的歧视性待遇。
2)作为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向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门开放,外国商品也会源源流入我国,有的泛滥成灾,如果仍然采用以往的政府手段加以抵制,必然成为国际社会非议的对象和制裁的借口,而必须以符合国际惯例、为国际商业界所认可的手段代之。因此吸收、借鉴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已是势在必行。而且从技术上讲,对国外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在确定倾销之后采取什么手段制裁,都有赖于国内立法加以明确。
3)中国加入WTO以后,一旦配额制度取消,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反倾销指控增加似乎不可避免。我们要做的不仅是充分地保护自己,同时也要尽力规范自身的行为不去损害别人。如果我国的出口商不能明晓保护与自由的辩证关系,做到谨慎行事,而是固守以低价占领市场之模式,或在国内自相残杀、争抢出口跑道而不能彼此协调一致对外,那么将会在不得不去应付纷至沓来的各种反倾销指控的同时,丧失世界贸易自由化给我国带来的机会。
无论美国把自由贸易的旗帜举得多么高,其根本立足点都是为了维护美国的利益。所以,中国的对外开放也应被作为实现中国经济发展的手段和途径之一。我国一定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加快入世步伐,同时要遵循WTO的合法规则去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我国经济腾飞。
收稿日期:20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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