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破产偿还机制发展企业债券市场_企业债券论文

建立破产偿还机制发展企业债券市场_企业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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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年,我国债券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到2008年末,全部债券余额为149809.15亿元,成为亚洲第二大债券市场。但是债券的结构还不甚合理,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所占比重在80%以上,企业债券的存量(包括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下同)仅占7.5%。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之所以困难重重,是因为存在诸多瓶颈问题。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瓶颈

企业债券为什么在过去一些年里一直发展缓慢?这里有认识上的原因,例如,把企业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定位于个人投资者,把债券市场的组织形式定位于证券交易所等等。同时,也有一些客观情况,例如,我国在上世纪九个年代初曾经出现过一些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情况,导致主管部门对企业发债的审查超乎寻常的严厉,并坚持要求发债企业由银行提供担保。但这些事件背后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对此,人们的研究并不多。当然,作为发债主体,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在信用等级上有差异,这一点大家都不怀疑,但仅仅这一点上存在差异,也不至于产生这么大的影响,而且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其所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也并非完全一致。那么,企业债券发展滞后的客观原因究竟在什么地方?

我认为,客观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二是企业破产偿债机制不健全;三是企业发债担保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这三个原因是相互联系的,最终都影响到企业破产偿债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1.缺乏足够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关于金融生态环境,很多专家已经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就像自然界一样,金融也有自己的生态环境。这包括人们的金融意识,例如,融入资金需要还本付息,融出资金能够取得收益,但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作为一种基本的理念,应该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也包括维护金融活动正常进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系统,谁如果借钱不还本付息,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还包括政府和其他执法部门对正当金融活动的支持,对非法融资活动的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总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了良好的金融文化、金融法治和金融秩序。一个企业发行债券固然首先是这个企业本身的事情,但同时也与金融生态直接相关。

首先,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企业发债时就不会考虑到期如何偿还的问题,甚至还会把拖欠债务看作是一种本事。一些企业认为,既然欠银行的钱可以展期,可以慢慢偿还,为什么债券到期拖一下就不行呢?在这些企业,既没有正确的荣辱观,也没有良好的信用文化,连老祖宗传下来的借债还钱、父债子偿等一些古训也完全置于脑后。对它们来说,过去在向银行借款时可能也是这么做的,并且还得到了某些好处,现在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发债,这并不奇怪。

其次,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就会在社会上蔓延。个别企业不讲信用,欠债不还,如果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被政府列入黑名单,失去许多经营机会,那么这些企业就可能汲取教训,改邪归正。反之,如果个别企业的赖债行为得不到制裁,不仅它们不可能从中汲取教训,而且还会感染其他企业,形成一股歪风。一些人之所以认为法不责众,往往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有关。

再次,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市场约束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为了使发债企业规范自己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企业的市场约束。例如,要求发债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等等。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市场的这种约束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信息披露对于投资人监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债务偿付能力有重要作用,但如果某个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劣,欠债不还的行为既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不会遭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即使问题披露出去,发行人也不怕,投资人也无可奈何。

2.破产偿债机制不健全

破产偿债机制是企业无力偿债时,通过进入破产程序,将企业拥有的资产变卖后偿还债权人的机制。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资不抵债就得破产清算的机制。

企业资不抵债时破产,并不只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从整个社会来讲,这表明这家企业经营状况非常不好,已经无法用收入弥补支出,进而无法用资产补偿负债,企业已经变为净负债,这样的企业,只会浪费社会资源而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因而已无存在的理由。让其破产,去掉这个社会资源的净损耗者,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大有好处的。

企业资不抵债时破产,对企业的股东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情。从感情上讲,股东总是希望自己的企业兴旺发达,而不愿见其破产倒闭。但是,如果企业扭亏无望,与其继续惨淡经营,还不如申请破产。因为惨淡经营的结果,是增加新的亏损,加大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股东必须重新注入资本,否则企业便无法继续经营,其资产还会继续减值(设备老化、无形资产消失)。若为上市公司,则其股价一落千丈,最终成为垃圾股,届时将变得一钱不值。若申请破产,则还可让好企业收购、重组,使其资产能够卖出最好的价钱。即使做不到这种程度,进行破产清算,也不至于所剩无几,蚀光老本。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破产对股东更多的是一种保护,因为股东在破产中损失的最大限度是其出资额。而如果适时申请破产,其遭到的损失会降到最低限度。因此,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等许多在金融危机期间申请破产的行为都被称为“破产保护”。

企业资不抵债要破产,对债权人来说当然也是一种保护。资不抵债,表明企业已经无力偿还所欠的债务,不管是银行的债务还是广大企业债券持有人的债务。如果不破产,债权人只能眼看着债务人所剩资产日复一日地减值,直到一无所得。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他们投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承担如此巨大损失是不对等的。因此,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让债务人破产的申请。而如果企业在资不抵债情况出现后立即向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情况就会好得多:重组无疑有最好的结果,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基本不受损失或只受较少损失;如果破产清算,债权人能够从清算中得到的权益也会多一些。破产偿债机制,正是从保证债权人得到补偿这个角度出发来看待破产与偿债之间关系的。

破产偿债机制对于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种机制使市场和投资人对发债企业的监督能够产生实际效果。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关注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问题,投资人必然会采取一系列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甚至诉诸司法部门。企业不讲信用的后果将是破产倒闭,代价非常惨重。因此,发债企业不敢随意胡来,市场的监督也能起到实际的作用。反之,如果没有严格的破产偿债机制,企业就无所顾忌,市场和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也就成为表面文章。这种机制也有利于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发债人加强了自律,投资人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权益的维护,这可以减少对信用风险的恐慌,有利于市场的正常运作。

3.企业发债担保体系尚不健全

企业债券市场长期滞后,也与发债体系不健全有关。通常情况下,发债企业首先用其本身的信用作担保。那些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因为其背景好、偿债能力强,所以不仅企业本身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而且其发行的债券也能够评得较高的信用等级,但是,这种企业只是少数。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仅以它自己的信用作保证还不够,还需要由其他的企业或银行为其增加信用。因此,发债担保体系是否健全,对于能否扩大企业债券的规模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强调发债担保体系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发债都必须依靠担保体系,也不意味着只要有了担保体系,企业发债就万事大吉了。信用担保毕竟是第二还款来源,对于发债企业而言,最要紧的是具有良好的第一还款来源。但是,当第一还款来源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能够找到第二还款来源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在许多时候,发债担保带有以防万一的性质,但它对于提高人们对发债人的信心、对于在发债人出现危急情况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很长一个时期中,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担保体系很不健全。首先,能够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机构很少。企业多数缺乏相互提供担保的能力;专门的担保机构实力很小,无法为更多的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银行虽然实力较强,曾经被列为最主要的担保机构,但去年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其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后,也只好作罢。其次,由于社会诚信缺失,企业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多含虚假成分。有的企业为别人提供担保,其担保数额远远超过自身的能力,这种担保实际上只剩下一个形式。由于发债担保体系很不健全,一些发债信用等级处于临界点,只要有第三者提供担保就能达到较好信用等级的企业也就失去了发债的机会。

如前所述,造成当前企业债券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是以上三大瓶颈问题,下文将逐一讨论如何突破瓶颈,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在金融生态环境不良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即使资不抵债,也不愿意主动提出破产,偿还债务。为使企业债券有一个较快的发展,必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在全社会进行诚信教育。诚信作为一种道德标准、社会文化,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诚信为本”是对我国传统信用文化的精辟概括。但是这种理念和文化近些年却遭到破坏。因此,通过教育使人们回归诚信,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关键。当然,这种教育不能仅仅靠说教,必须用事实来说话。例如,前些年,一些金融生态环境不好的地方,厂商(包括外商)不敢去投资,银行不愿去放贷,使这些地区成为投资者不愿也不敢问津之地。要用这些事实来教育人们:失信于人,不但害人,也必害己。

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还要对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进行批评、处罚。对其中严重违法的行为,如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则要依法严惩。我们的司法机构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使不守信用、缺乏诚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沉重的经济成本。对诚信缺失的人和事要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在这方面做好表率。大量的事实表明,政府能否讲诚信、守信用,对于整个社会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是政府诚信状况的反映,政府在这方面应当有所作为,而且也是能够做出成绩的。

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我们需要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监测系统和信用状况数据库。在这个系统里,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数据都录入其内,违约事件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存储起来,供需要了解它的机构和个人查阅,这对于督促每个机构和个人自觉守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已经建立,这个系统的功能包括了上面所说的内容。但是,这个系统目前还不够完善,它记录了机构和个人违约的事件,但只局限于机构和个人与银行往来中出现的违约事件,除此之外的信用状况还无法记录,例如,某家企业发行的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这些问题绝对是很严重的违约失信事件,但在目前的征信系统里还无法反映。因此,要根据新的情况,增加和完善征信系统的功能,使之对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着力建立破产偿债机制

1.尽快建立破产制度

为建立破产偿债机制,首先要在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破产偿债机制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研究破产制度以及破产与偿债之间关系的。要建立健全的破产偿债机制,前提是企业破产的制度必须真正建立起来。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破产是不可想象的,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企业破产的现象慢慢被人们所接受,先是经营不下去的非国有(营)企业出现了破产,后来也有少数国有企业破产。当然,其间也有一些是为了逃废债务而搞的假破产。随着实践的展开,破产制度的建设也得以启动。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2006年5月又颁布了经修改的《企业破产法》。但是,破产法的颁布只是破产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怎样才算真正建立了企业破产制度?从法律方面讲,不但要有破产法,还要有与破产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否则很难具体落实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企业资不抵债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要求,但如果当地人民法院不受理怎么办?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政策方面讲,由于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十分紧密,企业破产对政府的影响很大,所以政府对当地企业破产有很强的发言权,政府必然会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政策来体现它的意志。因此,政策本身也成为企业破产制度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政府的政策应当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破产采取的各项具体政策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从具体执法部门讲,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企业破产中的各种问题,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有一种观点,叫做优先保护弱势群体。把它放到企业破产问题上,就成为保护债务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中国人一向有同情弱者的传统,这从一般意义上讲是对的。但是,在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应当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凡是合法的利益,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法律都要保护。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把钱借给企业这个债务人后,已经无法在事实上支配这些钱,而且也很难得到比债务人更多的有关这些钱使用的信息,一旦企业破产,还要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也是弱者,更应得到保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2.破产要和偿债相结合

破产制度建立后,要研究如何把它和偿债问题结合起来,这也是健全的破产偿债机制所要解决的。破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破产后重整,这是为了重整而进行破产,通常也称之为破产保护,它的侧重点放在保护企业上。当然,这种破产因为有人买单,即将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买下来,对其员工进行较好的处理,对债务如数偿还,所以对债权人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对社会的震荡也较小,政府、企业和债权人都比较愿意接受。但是这种破产方式是有条件的,例如,破产的企业有较好的资产、较好的产品、销售渠道、品牌,有愿意并购破产企业的机构等等。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的条件,就完不成这类破产。另一类破产是企业破产后即进行清算,这样的破产情况就不如前一种了,因为这通常是在无路可走情况下进行的破产,而且能清算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总量上肯定要少于债权。至于能收回的资金,则比清算资产更少。因为员工的工资和破产补偿、清算费用、资产变卖时的损失等等,都要从清偿资产中扣除。在企业破产法中还规定了另一种破产:已经解散但还未清算或清算还未完毕的企业,在发现资不抵债时,负责清算的机构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是清算过程中的破产,与当事人主动提出破产有一定区别,从结果看,与破产清算比较接近。

要把破产和偿债结合起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政府不能只考虑保护企业而不关注债权人。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尽量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现象的初期,就让企业选择破产保护。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股东的工作。因为股东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初期,总想挺一下,而不愿意破产。对此,不但要向股东指明企业发展的趋势,而且要向他们提出明确的要求:不想破产,就要注入资本。对于已经错过破产保护最佳时机的企业,则应让其尽早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这些企业来说,破产得越晚,其资产损失得越多,债权人能够得到的补偿就越少。

3.债权人要学会自我保护

要健全破产偿债机制,对于债权人来说,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在破产偿债的问题上,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如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股东、企业和债务人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从理论上讲,法院和政府部门应当主持公道,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股东、企业和债务人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争取更多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实践中,股东、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各不相同,一般都会持不同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能依法抗争,维护自身利益,最后难免吃亏。因此,债权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始终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对处在资不抵债边缘上的企业,更要高度关注。对于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如其债券价格发生了异常波动,就要查一查原因,特别是查看其近期财务的变动情况。第二,要密切注视企业的最新动向。有些企业不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有的甚至掩饰真相,搞虚假信息,一旦正式公布相关信息,其决策已经完成,债权人只能被动接受了。第三,要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自我保护措施。在企业刚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可先召开债权人大会,商议对策。如果认为企业能够通过破产保护实现重整,应尽量推动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的申请。如果企业执意不同意,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让企业破产的申请。

企业债券的债权人比较分散,不像银行,可一家独立行动。但企业债券的债权人也有银行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例如,企业债券的债权人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加大对债务人的监督,让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跟踪评级,并提出非常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使发债企业必须面对市场的压力。

此外,债权人对那些宣布解散的企业也要特别注意,如果这些企业尚有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在其宣布解散之前,必须对偿还债务作出明确安排,并得到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对企业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可能性要进行详细调查,否则,就要向法院提出诉讼。在企业宣布解散并进行清算时,债权人要派代表进入清算过程,以便掌握内情,免遭暗算。一旦发现资不抵债,就要求负责清算的机构立即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偿债机制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也是法制和政策环境营造的过程,还是债权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赢得社会尊重的过程。各方的努力多一点,这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会快一点。

合理发挥发债担保机制的作用

广义的企业破产偿债机制,不仅仅是在资不抵债时让负债企业破产重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或进行破产清算,使债权人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包括负债企业如何通过外部的担保,使其在破产时能有更多的还款来源,提高偿债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义的破产偿债机制还应当包括担保机制的作用。当然,担保机制本身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使单独进行研究,也有很多内容。

1.担保的真正目的和作用

担保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提供一种偿债保证,一旦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担保人便要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担保机制是信用增级机制,即在债务人原有的信用之上再加一个信用,使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得到提升。信用增级的目的是什么?是使债务人能够得到贷款机构或投资者的认可,愿意将钱借给他,或者以较低的利率将钱借给他。由于债务人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因此,信用增级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降低融资成本,而是能够融到资金。

为什么一个本来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在得到担保以后,可以提高信用等级呢?根本原因就在于担保为债务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都是针对某一笔具体的贷款或债券提供的,在这笔贷款或债券到期需要还本付息时,如果债务人无力偿付,担保人就要替他偿付。这样,贷款的银行和企业债券的投资人就不会蒙受损失。也正因为这样,银行和投资人才愿意借钱给企业。

这里,需要弄清一个问题,担保增信是有条件的,既不是所有发债借钱企业都需要担保,也不是所有发债借钱企业都能够得到担保。有的企业信用状况很好,经营状况也很好,这些企业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它们根本没有必要在借钱时寻找担保。例如,中国的联通、网通等公司,作为电信行业的巨头,其现金流非常充裕,信用记录也很不错,因此,不论是其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银行和投资者都信任它,根本不需要担保。而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企业债券的发行都要求这类企业在发债时也必须有银行担保,实在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得到担保。银行也好,担保公司也好,在向企业提供担保之前,是要作尽职调查的,它们只对那些基本条件尚可,只差一点火候的企业提供担保,否则,如果给那些根本无力还债的企业作担保,那就必赔无疑,谁也不会做这种买卖。因此,担保的直接作用固然是在发债借钱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能够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但其最终的作用,则是调整企业的信用状况,使银行和投资者增强提供信用的信心。

2.大力发挥发债担保机制的作用

首先,要正确认识发债担保的特点。

债务人的担保会因债务人情况的不同,特别是负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发债担保的特点,这样才有利于建立发债担保机制。

发债担保与对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有很大的区别。这表现在:第一,发债担保的保额数目比较大。一般而言,企业发行债券的数额,多则几十亿元,少则几亿元,这都是一笔贷款数额所不可比的。担保的金额大,一旦发生不及时偿还本息事件,担保者所要投入的资金数额也大,特别是当发债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时,担保人因需要投入资金而引发损失的机会也更大。因此,担保人本身需具备更强的实力。第二,发债企业的信用状况一般比较好。由于发行债券需要公布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且必须有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因此,只有少量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才会申请发行债券,比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数量要少得多。因此,对发债企业提供担保,遭受损失的概率一般要低于向贷款企业提供担保。第三,发债企业一旦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损失的金额也比较大。发债企业在市场的严格监督下运行,一般情况下不敢轻易发生到期拖欠本息的事情,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一定已经无力回天,因而所受损失也大。

上述特点是相互联系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发债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必须实力雄厚,对发债企业必须有充分的了解和准确的估计,熟悉资本市场的运作,能够应对突发性事件。

其次,要大力推进发债担保机制建设。

为了推进发债担保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发债担保市场。过去,企业债券的担保是因为发债审批机关强制要求才进行的,发债企业本身并无内在要求,提供担保的机构也并不考虑担保存在的风险,担保并没有形成一个市场。由于这是一种非市场化的担保,担保的作用并没真正得到重视,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担保市场,发债企业和提供担保的机构都按市场原则进行:要不要担保,由发债企业判断;能不能担保,由担保机构判断;以什么方式和价格担保,由双方谈判决定。在这种条件下建立的担保,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风险和收益明确,担保资源可以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支持发债担保市场的运行。为实现企业债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目前,有三种情况需要改变:一是要改变对是否进行担保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担保能够发出债券,为什么还要叫发债企业去找担保?如果没担保债券就发不出去,即使不规定企业也得找担保。这一点,在制度上完全可以放开。金融债券的发行对担保就没有硬性的规定,发行也没有受到影响。大金融机构当然无此需要,小金融机构发债时,有的自找担保,有的则由大金融机构做主承销商,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担保作用。二是要考虑改变由金融监管机构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担保业务的做法。银行可以开展担保业务,这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监管机构不准商业银行向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是不适宜的。监管机构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防止风险向银行集中,这一问题在目前确实存在,但不能因噎废食。更恰当的做法是监管机构通过风险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担保业务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防控这些风险,而不是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三是改变管理部门规定债券投资品种的信用等级、有无担保机构的做法。目前,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必须有银行担保,这实际上限制了保险公司对企业债券的投资。

再次,要创新企业债券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的创新,包括担保主体、担保物品、担保类型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就担保主体而言,由于发债担保的数额大、要求高,完全由一家机构去承担,这类机构肯定不会多。那么,是否可以让几家小机构联合起来提供担保呢?如此,担保的机构就会大幅增加。就担保的物品而言,银行的担保当然最简单:资金。但是,其他的财产只要满足担保要求,同样可以作为担保物。例如,设备、房地产、有价证券,这些都可以折合成资金;再如,某些权益,像股权、林权等,如果能存在稳定的现金流,也可以作为担保物。况且目前林权已经可以作贷款的抵押物了。就担保的类型而言,现在发债担保的类型不多,不外乎银行担保、企业互相担保这几种,今后是否还可以再增加一些类型呢?例如,由发债企业的几家关联企业作担保,或者由发债企业的下游企业联合作担保。对于期限较长的企业债券,可考虑采取分段式担保。总之,担保的方式也应当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形态和资产形态的多样化,不断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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