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组织发展的概念--基于对672家中小企业的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的中小企业治理模式研究_自组织论文

自组织发展观:中小公司治理模式研究——基于672家中小公司实地与问卷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观论文,问卷调查论文,公司治理论文,小公司论文,家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对中小公司的认识,经历了淘汰论、存在论到发展论三个阶段。由于资本市场、市场信用体系、区域文化、企业资本结构、经济规模效应、知识能力等因素,对中小公司发展的影响存在被组织与自组织关系,那么中小公司内部治理如何克服在信息不对称下,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以及小股东搭便车和代理人机会主义等行为而寻求发展,对此,课题组针对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治理结构的文化、融资、市场信用机制等相关因素,对湖南省中小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实证和问卷调查,然后针对调查数据,对中小公司自组织形成的三会合一、三权合一的内部委托—代理模式效率进行分析,并针对该模式现阶段所具有的自我保障、自我激励、自我监督的“三自”原则效率,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一、公司治理模式综述

公司治理在不同公司法系、资本市场、市场信用体系、区域文化、企业资本结构等因素影响下,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权力安排,形成了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目前,公司治理存在“趋同论”的观点,李维安[1]认为,各国公司治理相互借鉴、学习,取长补短,无论是英美、德日公司还是家族公司,都致力于规制“内部人控制”的效率冲突问题,在治理理念和内涵上存在大同趋势。根据制度环境,Moerland[2]将美、英和日、德公司划分为市场和网络导向型;依据公司组织内、外部运行关系,Berglof[3]划分为内部型—外部型、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从公司变迁角度,彭海华[4]划分为政企合一、承包制、公司治理等模式;从公司追求效率角度,程新生[5]依次将公司划分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和治理型内部控制等四个阶段的演进控制模式;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关系,冯根福[6]提出通过政府引入中小股东代理人管理协会,设计出双委托模式;从集团化角度,任佩瑜[7]等提出混合公司治理结构;郝臣、李礼[8]从制度环境划分为外部监管、家族监管、内部监管等模式,从人力资本划分为股东至上、双边治理、员工至上等模式,从企业成长划分为公司治理、古典治理等模式方面进行了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司之间的“恶意收购”中发现,所增加的财富与被解雇的雇员财富的减少是一种零和游戏。崔之元[9]将美国29个州对公司经理必须为包括股东、劳动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修改的公司法情况介绍到中国,目前,公司治理认识较为统一的是单边治理和共同治理模式,原则是效率,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于信息获取、不对称性及个体有限理性和败德行为,资本信号比个体能力信号更清晰,并且当个体行动的贡献难以观察时,资本所有者要承担风险后果,资本应该委托劳动。[10]但是,当企业隐性市场信息资源个人化,其监督、订约及净损失代理成本将提高,代理人将获取一部分剩余索取权或剩余控制权。[11]因此,出资者和雇员共有的“劳动雇佣资本”成为必然。

在费茨罗和穆勒的非流动性模型中,决定委托代理效率的是资产流动性,当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使用的不可重复性和绩效的难以直接度量性越强,将产生套住效应,资本非流动性越强,就越有可能分享企业剩余。[12]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取决于信息结构和治理结构之间的互补性关系,不同信息结构将对应不同的治理结构,而且是权变的。[13]所有权的资产易变性将向影响资产平均收入较大一方倾斜。[14]

虽然上述公司治理模式各不相同,但实质就是法律制度、经济契约、权利制衡等关系嵌入董事会结构中。周其仁认为,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两种生产要素特别契约的博弈均衡结果。[15]而人力资本具有的专用性及产生的团队效应将分享企业所有权,[16]是资本还是劳动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与事件的信息收集及监督成本有关,与产权无关,[17]并出现了管理者治理模式。但是, Short和Keasey对股权结构同样分散的英美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由于相关法律不同,英、美公司主要是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分别控制董事会,从而形成不同治理结构的不同治理效率。[18]

针对影响中小公司发展的因素,早期的研究文献大多从家族企业的社会文化角度进行研究,克林·盖尔西克[19]认为,所有权、家族、企业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家族企业发展中的一个教训;福山[20]认为,华人社会是低信任度社会;李新春[21]认为,在信任差序格局下,困扰家族企业发展的是市场失灵与信任和忠诚结构;储小平[22]认为,社会关系资本结构是华人家族企业创业及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包括家族、泛家族与制度化等信任结构之间的融合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关键和重要的社会关系资本。

随着许多学者运用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中小公司的发展发现,影响中小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企业的控制权与发展的矛盾,卢福财、刘满芝[23]认为,只有突破家的狭隘观念,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对个人、组织信任转变为对制度的信任才能扩展;乐国林等[24]认为,其结构演变决定着家族企业演化发展的方向。

由于任人唯亲、机会型成长以及企业隐性知识资源个人化,[25]子承父业模式是家族企业主流继任模式。[26]但是,苏琦、李新春[27]认为,家族企业对外部环境反应过大或过小都对企业生存周期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王宣喻[28]等从企业形态、管理岗位、控制权三个维度对私营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内部治理结构演变的决定力量的临界点是非家族成员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马丽波、付文京[29]从产权角度提出家族企业应构建复合型契约行为的治理模式。

Myers从融资成本角度分析,企业融资具有顺序性并依次按内源性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优序融资理论”进行;储小平、王宣喻[30]认为,私人家族企业是愿意在保留控股权的基础上与人分享所有权,但通过正式制度融资发生信息披露的风险,又是影响私营家族企业融资渠道选择及能力递增的关键变量;陈晓红[31]对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调查认为,权益性融资是唯一可指望的融资渠道并具有强制优序融资性。

综上所述,不同公司在不同国家、不同资本市场、市场信用体系、区域文化、资本结构、经济规模效应、知识能力等因素影响下存在不同治理结构和效率,那么,我国中小公司在外部因素影响下,针对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安排以寻求发展值得研究。

二、中小公司问卷调查样本与信度

课题组针对影响中小公司的运行因素,对湖南省14个地区中小公司治理状况进行实证和问卷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其中,课题组成员走访了112家中小公司,发放调查问卷298份,收回208份;通过政府、行业协会等渠道向中小公司发放问卷702份,收回532份,总计回收问卷740份,经查验,剔除无效问卷68份,有效问卷共计672份。

问卷采用因子分析法评估效度,一致性分析评估信度,问卷设计内容各因子部位一致性检验系数均大于0.81,整体系数为0.870;其中,抽取4因子进行效度检验,贡献率累计为75.46%,说明问卷条目具有良好的同质性和鉴别效度,问卷结构分布较为合理,内部一致性及稳定性较好,测验结果与相关测量工具和经验评估结果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如表1所示。

三、中小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与调查状况

1.文化背景影响董事会成员结构

从传统文化背景角度思考,中小公司对超出熟识社会以外的交易预期报有怀疑态度,“一是起点上的不信任,二是永远的不信任”。因此,“华人文化对外人的极端不信任,通常阻碍了公司的制度化”。“圈外人”要在中小公司内部特殊的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中建立相互信任,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32]数据显示, 87.8%的受访者认为成员之间的社会文化背景对董事会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如表2所示。

2.融资环境约束下决定股权高度集中

良好的融资环境对中小公司治理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54.32%的受访者对我国目前中小公司融资环境不满意,认为我国目前融资环境不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如表3所示。

上述数据也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中小公司贷款必须具有足额资产担保或抵押,并推行新增工业贷款零风险管理目标和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其中小公司融资渠道(方式)选择如表4所示。

3.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影响股权和董事会结构

在理论上,资本市场融资困难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应表现为分散态势,而实际却是高度集中,如表5所示。究其原因,既是金融资本市场的信贷政策约束,也是法制、政策以及信用等因素影响,使得中小公司的融资途径主要通过内部少数成员根据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人际关系内源性融资发起设立,如表6所示。

在各种因素影响下,中小公司考虑更多的是企业控制权风险问题,而并非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企业规模最大化,并将“安全第一”作为公司的最高目标,选择规避风险的“紧控型”控制权安排,如表7所示。

正如克林·盖尔西克在研究家族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时所归纳的三环模式一样,中小公司所有者既是家族成员,也是管理者。因此,中小公司针对内部关键岗位安排时,考虑更多的是对企业或企业主的忠诚因素,如表 8所示。但是,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当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困境时,仍然有80%的企业将外部人纳入考虑范围,以此扭转企业面临的困境。

四、中小公司权力安排:内部权力相互制衡机制

在股权高度集中下,中小公司虽然采用二元治理结构,但实际运行却是演进的一元结构,在该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之间交叉任职,形成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合一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组织结构,其董事会的作用如表9所示。

这种通过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委托制衡关系,隐含合约议定交易成本的方式,实现合理目标预期的自我选择,决定了组织内部的紧密性和对外的封闭性,如表10所示。

由于股东天然是董事,董事长和经理层又大多是董事,这种通过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委托,交叉任职制衡关系,逐渐成为中小公司内部的基本组织原则,并由此派生出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合一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组织自然结构,所形成的股东大会职责就是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职责就是经理层的职责,三个职责的重叠也改变了董事会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方式和内容,如表11所示。

富有戏剧色彩的是,有23%的受访者认为监事会的职责是协调、沟通矛盾冲突各方的桥梁。而较为合理的解释是中小公司内部寻求观点、方法、利益冲突的协调方式。这是因为亲情与公司事务交叉纠缠,突发的矛盾和冲突不能及时化解,往往延伸到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冲突,放大了矛盾冲突风险,其家族与公司兴衰为唇齿相依关系。

但是,公司内部的监督职责并不因监事会机构形同虚设而有所削弱,反而随着公司内部的交叉任职结构,监督职能在组织各环节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原因是在交叉任职结构中形成的重复博弈,相互间的行动信息难以隐藏,形成“你知道我知道你的行动,我知道你知道我的行动”,并在奥尔森有选择惩罚机制下,任何个体的败德行为,都将通过相互监督,降低了监督成本,提高了效率,如表12所示。

在这个监督制衡机制中,当公司决策者的决策与公司制度发生冲突时,一方面希望与制度相抗争或修改制度以达到决策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业主个人声誉(包括股权)所形成的家长式个体权威,并在公司内部等级身份信任差序规则下,“更多地忠于人,而较少地忠于原则或思想”,[33]并有肝胆相照说。如表13所示。

中小公司董事会不仅具有决策、监督职能,还兼有股东大会、经理层等综合职能特征,其董事会成员不仅是资本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同时还是监督者,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合一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该结构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及小股东搭便车等公司病症不复存在,公司治理下的委托—代理问题,成为了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合一的内部相互委托—代理的重要组织管理形式,经理层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实质就是对自己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成为了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相互惩罚的组织内部制衡机制。

五、制度环境约束下的自组织选择:三权合一的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

中小公司按照公司治理范式要求寻求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三会合一、三权合一的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是否符合企业效率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分析。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总存在某一时刻,仅仅依靠资本所有者个人能力或家族合力无法使得资本进一步增值时,就面临以下经营管理模式转换选择:(1)降低企业发展速度,将企业发展规模与个人经营管理能力或家族合力相一致,保持家族资本性质不变,即努力维持企业现状;(2)将家族企业的资产或不同职能部门分别交给家族内最亲近的人各自经营管理,俗称分家;(3)在企业或社会中,选择已通过长期观察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或值得信赖的机构或朋友推荐的人来经营管理企业,即聘请职业经理人;(4)将家族企业改造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上述经营管理模式转换选择中,由于中小企业受市场经济制度力量作用,组织发展过程必须按公司治理结构形式的“被组织”制度进行,存在路径约束,其组织化过程并不是自身自发、自主过程,而是在外部动力驱动下的组织过程或结果,是一种远离平衡态。[34]

然而,中小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公司治理结构却又是“自组织”的发展需要。协同学创始人哈肯认为,自组织系统演化的动力是系统内部各子系统通过竞争而协同,从而使竞争力的一种或几种趋势优化,最终形成一股总的趋势即“序参量”并表现出新的有序状态。[35]

同时,按照耗散结构“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理论”,“被组织”系统会不断地从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并带来负熵,使整个系统从无序性不断到有序性,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就能自发地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和新的组织。因此,中小企业能否在“被组织”过程中,实现公司治理范式要求的关键,就是能否从资本市场中获取资本能量,将职业经理人纳入到公司治理结构的“被组织”过程中来,给企业带来负熵并实现“序参量”有序最大化。

在国外,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下的公司治理是通过发达的资本市场、银行体系及人才经理市场,较好地满足了公司“自组织”对资本和人才能量“序参量”有序最大化需要,形成了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种不同模式,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形成,虽然各国公司治理模式都在相互借鉴、学习,“取长补短”,并有“趋同说”。但是,公司治理模式属于企业制度范畴,是企业长期受社会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展演变的结果,不论内部治理还是外部治理模式,也无论是英美还是德日模式,都与企业内部条件、外部制度效率有关,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相应的经济效率。

因此,我国中小公司真正实现公司治理范式要求的条件是:(1)外部制度效率保证委托、代理双方合作博弈信用;(2)外部资本能够提供给中小公司“自组织”的资本能量“序参量”的有序最大化需要;(3)市场信用机制和人才经理市场声誉机制的有效建立。否则,资本结构单一且高度集中的局面就难以改变,三权合一的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就必然是我国目前中小公司治理“自组织”发展的自然形态。

这种模式的形成可能并不是中小公司治理“自组织”选择愿望,也不可能达到一般意义的公司治理最大效率,但将外部制度效率因素纳入到中小公司自组织过程中,在董事会不能观测到经理层的努力程度下,特别是当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增量,将取决于外部法律、制度、规则等对内部合法产权和契约的保障程度时,选择帕累托次优的赫伯特·西蒙的满意策略,将是规避公司病症的最优选择。

因此,三权合一的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的形成,较好地反映现阶段中小公司“自组织”能量“序参量”有序最大化合理性的一面,既降低了公司在规模约束下的监督、激励治理成本,又满足了市场机制“被组织”运行的形式要求。

六、中小公司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结论与建议

1.中小公司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的效率结论中小公司在内外部因素影响下,自组织选择了三权合一的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其模式具有“三自”原则效率特征:

(1)自我保障。从中小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因素分析,当围绕产权或契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控制组织运行机构,表面上看是为提高剩余索取权的边际收益,其实最后决定企业效率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法律、制度、规则的强制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和经济性。

(2)自我激励。中小公司的资本一一对应,最能反映市场经济本质,当交换主体双方资本明晰时,产生交易的内生和外生变量的道德风险最小;当交换主体一方资本明晰时,则极易为交换资本不明晰的一方提供外生变量的条件而出现内生变量的道德风险;当交换主体双方资本都不明晰,则产生交易的内生和外生变量的道德风险最大。

(3)自我监督。公司大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既是董事,又在经营层中交叉任职,股东会的建议和决策,就是代表自己的意志。因此,代理人和委托人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所表现的自身利益至上的原则,从而具有积极的相互间监督动力,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减少了公司的监督费用。

2.完善中小公司内部相互委托—代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中小公司三权合一的内部委托—代理模式并非是一个完美模式,对进一步完善该模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内部组织制度,防范绝对权威。中小公司的个体权威在选择偏好下,有可能将制度模糊或有选择的制度安排,因为,制度边界越模糊,个体权威的相机治理频率越高,重复性的多次讨价还价,使得个体权威扩大了在组织制度公共领地的好处,损害、套牢、锁定其他股东利益和资本,从而降低组织运行效率。

(2)建立董事会会议信息披露及会议议题实名制制度,防范卸责行为的发生。无论公司权力集权于董事长,还是经理人,都应将非程序化的例外经营管理事件、财务会计明细等信息加以披露,强化内部审计,提高相互监督的效率,因为在相互委托—代理过程中,仍然不能有效杜绝合谋的可能,策略性地歪曲或采取理性的无知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来影响权威决策。

(3)建立内部竞争、淘汰制度。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资本的话语权决定了内部权力的结构安排,内部权力的有序性阻碍了竞争的效率性。因此,建立内部竞争、淘汰制度,是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但是,公司内部通过竞争后,临界点仍然存在,将面临真正意义的公司治理选择,引进外部人代理,进一步完善三会分立。

(4)建立董事会成员内部职工代表制度,保障员工利益。在中小公司中,普通劳动者存在较强的可替代性,不具备与资本所有者平等对话的能力,作为利益相关者,他们没有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与劳动保障的问题越来越最突出,并不断导致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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