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 沉重的话题——2000年舆论监督历程的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舆论监督论文,历程论文,沉重论文,话题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的世纪,人们盼望着新的开始。但是,不管我们赋予2001年多少异乎寻常的涵义,许许多多的历史重负也无法就此解脱,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执着地前行。中国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法律保障以及功能定位,就是这样一个跨越世纪的沉重话题。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失范、失衡、失序甚至失控。我们这样的一个人口众多且发展极其不平衡的“超级社会”,从“初级阶段”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过渡进程中释放出来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能量,往往超过人们的想象。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权钱交易、买官鬻爵、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巧取豪夺、杀人越货、假冒伪劣等等腐败与罪恶,就必定滋生蔓延,肆行无忌。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监督机制,就没有现代化本身。而舆论监督以其公开透明的特性和迅捷广泛的传播影响力,成为现代的监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中国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的历程可概括为:顽强推进,步履维艰。由于逐渐深入的舆论监督触及到了越来越多的既得利益,引起的反弹和抵抗也日益频繁和强硬。因此,围绕着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空前强烈,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改革进入更加艰难的攻坚阶段。
刚刚过去的2000年,中国社会开展舆论监督的努力,可以从十个方面加以总结。
1 推动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制化,继续呼唤新闻立法
从2000年年初的“两会”,到年底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天津召开的“新闻与法”研讨会,新闻界和社会各界这样的呼声贯穿始终。
“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呼吁:近年来舆论监督出现良好势头,但同时也遇到一些阻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应尽早立法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和委员们指出,开展舆论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推动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他们谈到,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了公开揭露、批评和剖析,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引起了很大反响。代表和委员将舆论监督的现状概括为:中央高度重视,群众呼声很高,新闻媒体积极行动,舆论监督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他们认为,当前的舆论监督一是要坚持,二是要改进。建议形成行政性的法规或管理条例,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安全、不违反相关准则的前提下,被监督者不能拒绝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做到事实准确,有利于推动实际工作。要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没有立法不行,成了“两会”上的一种共识。许多代表和委员以提案、建议的方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舆论监督法规的事宜提上议事日程。
2000年12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天津召开“新闻与法”研讨会,与会专家和一些新闻媒介的负责人在发言中认为,舆论监督需要法治,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没有法律的准绳,舆论监督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因得不到规范,新闻媒介或新闻工作者有时会被商业化倾向诱导,走入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行一己之私的误区。
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 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六条要求
2000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北京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上,就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六条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坚决为舆论监督提供司法保护。
这些提法表明了法院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支持。为使之制度化以及更具操作性,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后,如能将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认,对形成健康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将具有积极的实质意义。
3 各地党政部门陆续出台一些办法和措施, 表示支持舆论监督
继2000年开全国先河出台《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之后,珠海市市委2000年又颁发《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新闻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推出了几项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这些规定包括: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积极与新闻机构建立联系制度,请新闻单位将发现和掌握的案件线索随时移送检察机关,主动争取新闻单位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的重大案件,要主动与有关新闻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及时查办;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查办工作的宣传力度;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等。
2000年,吉林省政府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阻碍新闻舆论监督。安徽省则明确表态,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权力机关和公务人员。
青海省委表示,新闻单位对西部大开发中带有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应该予以公开曝光,猛击一掌,使人警醒,这有利于彻底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单位也提出了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办法,他们认为新闻监督要与司法监督联手。对新闻媒体曝光而不能解决的违法违纪事件,司法机关将作出快速反应,并按照法定程序介入干预。本系统干部职工若有违纪违法及不良作风问题,一经新闻媒体曝光,查实后均按下岗处理。作出此项规定的还有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一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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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开展舆论监督,产生了相当大的社会效果
2000年,海内外广泛关注的胡长清、成克杰等严重经济犯罪受到依法严惩,厦门特大走私案等一批重大案件被查处,表现出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反腐败斗争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2000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查结案件13万4千多件,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4146人,地(厅)级干部331人, 省(部)级以上干部21人。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这中间,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产生了巨大的力量。
新闻媒介主动出击,对横行在中国社会中的种种黑暗与罪恶展开舆论监督,产生的作用和社会效果是难以想象的。2000年,从“你不让路,老子一枪打死你”的河北霸州的杜书贵,到为了十几块钱的水电费和几句口角就枪杀房东一家三口的河南禹州的刘德周,一个个败类在舆论面前现了原形,最后受到了法律严厉的惩处。如果不是新闻媒介冲破重重阻力去报道真相,一些滔天罪行很可能经人粉饰反而成了“天下太平”。
5 “打记者”现象频繁出现, 各地记者协会维权力度加大
2000年1月8日,中央电视台当天的《今日说法》节目题为《记者被打之后……》。电视台女记者王蓉蓉对着镜头泣诉:“这段路,我感到非常长,我觉着仿佛到了头、到了生命的尽头……”,“作为一名法制类节目的记者,常常揭露社会的一些负面现象,可轮到自己头上,为什么就没有人保护”。
其实,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对此高度重视,省人大、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纷纷去电去函,要求依法惩处殴打记者责任人。中国记协一位姓张的同志还冒雨往章丘,督促此事解决。但最终也没能要到一个满意的“说法”。
到2000年底,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的境遇并没有改善。12月28日,有记者在洛阳采访震惊中外的“12·25”火灾惨剧,他在殡仪馆警戒线以外拍摄了一张遇难者亲属认尸结束后的照片,一名民警发现后硬拉走了记者,并对着一排正在执勤的警察说:“这个记者在拍照”,于是呼地一下上来五六个警察,一把夺过摄影包,从中掏出相机,曝光胶卷,并里里外外地翻查摄影包,其间还有两人将记者手臂扭住。
毛宁住进医院,北青报记者采访被打;采访广东东莞塌楼事故记者被群殴、相机被抢;记者采访造成多人死亡济南重大塌方事故时竟被打晕;采访山西煤矿爆炸事件的华商报记者曾一度失踪,为逃避追打,记者流落山林;3家媒体记者采访江门事故遭围攻殴打;深圳记者被打、 摄像机被砸;拍了“不该摄录的镜头”,上海两记者厦门遭殴打;衡南发生暴力殴打记者事件……
这一年,记者采访被打,可以概括为八个字:没完没了,愈演愈烈。
11月24日,针对各地连续发生的粗暴干涉记者采访事件,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负责人发表严正谈话指出,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是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支持和保护。
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负责人指出,新闻记者正常采访,实行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符合党心民心,其正当权益不容侵犯。中国记协“维权委”对肇事者表示强烈谴责,对被打记者表示慰问,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这些侵害新闻工作者正当权益的事件,严惩肇事者,并呼吁全社会为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6 权力机关聘新闻媒体作为其“舆论监督”顾问, 效果还有待观察
2000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了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负责人为检察宣传顾问,这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此举的目的当然是希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和舆论监督的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反对消极腐败、制止滥用权力。
无独有偶,2000年岁末,新闻媒体纷纷报道——《青海重视舆论监督,诚聘记者作顾问》,西宁市委领导12月13日邀请中央驻青的主要新闻单位记者,表示西宁市欢迎新闻单位对政府工作的舆论监督。他们说,中央媒体的新闻记者对一些问题抓得准、反应快,一些问题一经新闻媒体曝光,就可以迅速得以解决。这就是舆论监督的力量。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这一点与政府思想相一致。西宁领导说,西宁市舆论监督的政策比较宽松,对一些反响大、效果明显的报道,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重奖。
权力机关重视舆论监督,当然可喜。但是作了“顾问”,是否还能客观、公正地对所“顾问”的权力机关实施舆论监督,还有待于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7 舆论监督的方式引发诉讼,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2000年,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偷拍偷录”、“隐性采访”的方式不断引起争议,并引发多起诉讼,值得媒介关注和深思。
例如,福建一家报纸因以记者暗访的形式报道某酒店存在“色情服务”而被告上法庭。11月24日,法院一审判定媒体败诉。1999 年11 月25日,该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为掌握证据,该报记者在暗访时曾作了录音,并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不予采信。参与审理的法官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录音资料要征得对方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偷拍偷录”、“隐性采访”近年来成为我国新闻媒体越来越经常使用的采访方式,由此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此前湖北也曾经受理过类似案件。“隐性采访”的方式目前在我国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依据。可以说,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范前,这是一个“雷区”,今后一段时间,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8 新闻媒体有无法律上的“采访权”, 成为舆论监督过程中的一个焦点
2000年,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被拒之门外,拒绝的理由是“你凭什么来采访”、“我为什么要接受你的采访”。可以说,采访权问题,已成为能否推进舆论监督的一个关键。这一年,中国足协与多家媒体发生的风波,是这方面问题最尖锐的一次凸现,最后竟然发展成为一系列的“连环官司”。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在我国法律中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达信息、让公众获得知情权的特殊职责,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利延伸出的舆论监督权利,实际上肯定了记者的正常采访权。
9 网络开始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媒体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络的信息传播已成为舆论的重要制高点。在我国,网络也开始成为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媒体。2000年,除了胡长清、成克杰等严重经济犯罪以及厦门特大走私案等一批重大的腐败案件,一些震惊中外的天灾人祸,如乌鲁木齐大爆炸,贵州煤矿、内蒙煤矿、山西煤矿大爆炸,东莞商业街发生大坍塌,重庆发生氯气泄漏,引发国人中毒的假冒食用油和“毒米”,使北方城市空气普遍严重污染的沙尘暴,等等,都由于网络传播的介入,而使公众迅速了解了事实真相。
网络媒体的出现,对传统媒体形成很大的压力,在开展舆论监督方面,也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局面。
10 围绕“入世”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关于舆论监督定位的讨论正走向深入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报道或评论是否就是事件的最终结论?“入世”后我国新闻事业及舆论监督的格局是否会有所变化?舆论监督权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延伸,还是独立的监督力量等等,都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讨论。
事物的发展一般都是动态、开放、多向的,所以舆论的形成也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通常不是一篇新闻报道或评论可以盖棺论定的。从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来说,应清醒地认识到:媒介就是媒介,它既不是法院,也不是行政权力机构,只应该通过深入采访,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对有关具有新闻价值的人或事件进行报道或评论。至于受众如何反应、事态如何进一步发展,则绝非新闻媒介所应当刻意制造或导演的。这样的自我“角色”认识,在我们的新闻媒体中还并不普遍。
以上诸方面,远非我国舆论监督现状的全部,但应该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回顾以往,从中也可以看出舆论监督这个绝不轻松的话题,在新世纪的许多重要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