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交易的缺陷和非营利定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交易论文,缺陷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6)02—0036—06
一、引言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1];因而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选择权利。根据科斯定理的理解[2]: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如果产权交易的成本为零,则产权不论是归国有、集体,还是个体,都能带来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都会形成帕累托(pareto)最优效率;相反,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这种交易成本必将影响着产权界定和资源配置,从而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微观经济学认为产权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被认为是帕累托有效的;因此产权交易无缝隙化往往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方式[3]。
产权市场的出现就是围绕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产权交易成本而存在和发展的。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价格发现是交易的核心,而产权交易市场就是通过信息的发现来为买卖双方找到合理的价格;因此产权市场的职能应具备信息聚集功能、价格发掘功能、制度规范功能和中介服务功能。下面我们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先来量度我国产权市场的缺陷。
二、我国产权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一)体制性缺陷
1.产权交易机构的所有制模式。我国的产权交易机构主要分为事业性质、企业性质和“混合模式”。事业性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主要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树立产权交易市场的权威性和政府政策的有效传达;而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的产权交易机构,有利于提高机构的经营积极性;混合制似乎想实现这两种模式的互补。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几个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并试图按照《公司法》进行运作。如果把产权交易机构作为营利机构来经营,这种营利来源往往来自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而营利模式来源于国家行政权力。如果把这种国家行政权力用于企业化或者混合模式,似乎是不合时宜的。
2.政府不但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也在扮演“收银员”。Jefferson和Rawski利用比较法印证了我国产权改革中,由市场调节比由直接的政府干预指导更富成效[4]。而在国内产权交易活动的实际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不但作为产权交易的“运动员”;同时掌管着产权交易的规则和方式的制定,扮演着交易中“裁判”的角色,这种多角色扮演和相互间的难以协调性极大地扭曲着我国产权交易“脆弱的需求空间”[5]。脆弱的需求空间表现了我国的产权交易更多是国有企业之间的数字游戏,不但不能起到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经营的目的,反而抑制了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我国产权流动重组的信心,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和资本全球化的进程。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政府,不管是出于本地区长远经济发展考虑,还是出于政府形象考虑,都不应该在已经扮演产权交易“裁判”和“运动员”的同时,把产权交易机构作为营利渠道从而再来扮演“收银员”角色。
3.缺乏“资金池”的风险投资机制。风险资本是推动产权交易最有活力的因素,风险资本的活跃程度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也最能促进经济效率的优化[6]。在资本全球化的今天,依靠风险资本的“资金池”(Fund Pool)来推动地方经济的资源培植和经济效率优化已经是不可抵挡的趋势, 然而我国产权交易的主体过多地足限于国有性质的坚冰,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想介入我国产权市场的审批和身份对待还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相应成本往往比国有企业高,因而难以形成围绕产权交易机构的“风险资金池”。
4.地域条块分割限制了产权流动。地域条块分割在我国产权流动中的表现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当产权流动影响地区财政收入的时候,政府往往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干预;二是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时,涉及银行和税务部门(如出口退税)的变化时往往划转比较困难;三是各地方人文和经济水平差异抑制了不同企业的产权流动。应该说地域条块分割给产权流动带来的约束是刚性的,甚至是企业不可逾越的;但同时这种产权交易的成本往往是非理性和不确定性的,如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二)机制性缺陷
有关数字显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年交易额由1994年的5.7亿元发展到2004年的3612.35亿元,如今上海联交所已成为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市场平台[7]。2004年全国产权市场的融资额已超过证券市场, 产权市场作为继股市、期市、汇市之后的第四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平衡和协调发展是资本市场整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8]。但是行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机制,致使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机制性的缺陷。
1.竞争机制非有效性。市场调节的竞争机制的前提是市场自由,不同类型的企业都能够参与产权交易的自由,才能够形成资源配置优化的产权市场。有效的竞争机制建立的前提要求:一是自由性,企业产权交易后的存续、所有制形式、规模均应取决于产权市场的选择;二是民营性,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应该也必须是以非官办的、非政府控制的经济主体,以此独立地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三是透明性,交易的双方力求提供既全面又准确的交易的信息,而且能够信守承诺;四是自律性,自律既是自由企业的特征,也是自由企业存在的基础。
由于我国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体制性缺陷,致使产权交易主要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而且往往缺乏透明性,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其次缺乏由竞争而形成的市场价格,以致市场上资源配置机制不能有效形成;这些都决定了我国产权市场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安排性”,这种内在安排性导致了竞争机制的失效。
2.评估标准不健全。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机构大多与政府部门有着一定的挂靠关系,行政干预的力度较大,而且不同地区之间评估结果往往有很大的差异性,缺乏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对企业的资产尚缺乏科学的、规范的、权威的评估方法,社会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甚少,所以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太大,对交易产权不进行公正的评估,损害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加上市场竞拍机制不完善,幕后交易、人情交易、关联交易盛行,尤其是腐败分子的存在,更是加大了产权交易的成本。
3.信息披露机制不成熟。交易的基础是信息,产权市场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信息聚集功能,应该说也是最能表现积极的功能[9]; 但是目前我国的产权市场还远远不能起到信息聚集的平台作用。首先是信息失真,目前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报表,不能有效体现企业的人力资本状况,不能有效反映企业的技术水平等一系列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指标。其次是信息缺乏更新,信息披露的时间太长,缺乏有效性。第三是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不全。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产权市场基本存在有场无市的局面,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信息聚集功能还远没充分建立,缺乏与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联系的信息机制。
4.监管体系不健全。一个成熟的监管体制,至少要在行政权力、司法介入与私人执行等三个层次实现全方位的监控。而在中国的产权市场上,一方面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协调性差;另一方面,产权交易市场的机构定位模糊,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产权交易市场又承担监管职能;第三,产权交易市场作为监管部门权力不足,连基本的查账和民事诉讼的权力都不具备,以面向企业职工、企业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私人起诉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至于司法方面,我国在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不健全。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我国产权交易的约束监管机制很不健全,使得不规范交易、场外非法交易的现象频频出现。
(三)规则性缺陷
首先,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产权市场、产权交易的统一法规。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规范;但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国有产权,也有民营产权;既有监管机构,也有中介机构。因此,对整体产权市场而言,此办法仍无法涵盖。
其次,由于各地设置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差异和起步时间不同,此前我国许多省市都颁布了一些产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10],如《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等,然而由于产权交易自身的开放性,交易业务可能跨地区、跨国家,一旦涉及到跨区域性交易,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无法溯及,因此造成产权交易方必须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来克服这种差异性。
再次,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产权交易的《产权法》,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所涉及的关于资产、债务、税收处理以及人员安置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我国产权交易更多需要还要依赖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力量和审批制度,不符合一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要求,变相增加了产权交易双方不可预知的交易成本。
三、我国产权市场的功能性缺陷
(一)结构性缺陷——整体实物型交易
由于股份制发展和产权市场发育水平的原因,我国产权市场上目前的交易主要表现为实物型交易,由于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所以往往是一种整体出让。这种整体的实物形态存在的企业产权交易方式,不但涉及的金额庞大,而且整体出让所带来的废旧设备、职工安置、隐性债务,以及交易后的设备调试、转产乃至停业整顿等往往给买方带来沉重的交易代价。
(二)运行效率缺陷
1.交易佣金缺乏弹性。目前我国有近300家产权交易机构,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组织形式,只要是政府指定的交易机构,只要担负着产权交易的监管职能,不管是国有产权交易还是其他产权交易,其搭建的产权市场就应该是非赢利的,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平台都不应该向进场的会员单位收取会费甚至提取高额佣金,这与市场竞争机制下的收费完全不一样,否则就是行政垄断,坐收暴利。产权交易双方犹如结婚登记的男女,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中扮演“登记”和“公证”的角色,而不应该按照男女的身价来浮动收取结婚登记费用。
2.只进行一对一的产权协议转让。虽然根据此前国资委“3号令”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国有股转让实际上还是以一对一式的场外协议转让为主导方式。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一对一的产权协议转让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由于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和可分性的基本特征,加之处于不同行业和地域的各个产权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一对一的协议转让不仅交易效率低,难以体现市场公开竞争条件下的公平和公正,而且交易成本奇高。
(三)可运行缺陷
1.产权交易市场缺乏服务。我国的产权交易所蜕变于政府行政部门,不但普遍缺乏既通晓经济和法律,又熟知工程和技术,同时还熟悉国际惯例的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好普遍缺乏服务于产权交易的意识,不但不能为产权交易起到信息聚集和信息发布的功能,而且有的产权交易所甚至还存在市场封闭、信息闭塞的问题,这与其收取价格不菲的佣金所应该提供服务不相对应。
2.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缺乏。产权交易行为的产生所引起企业内部要素的重组,必然会对企业的职工造成冲击,甚至会有一部分人因此而失业。当前我国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大多未把产权交易同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而是采取由买方将卖方企业的职工“包”下来的办法,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条件下的无奈选择,但势必会导致产权交易企业的负担。
四、我国产权市场建设和管理问题的根源
如上所述,我国产权市场的缺陷的根源在于产权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深层次原因的表象就是我国产权制度的财产关系“封闭性”、资源配置“内部性”、经济成本“外部性”,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对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不清晰导致的。
(一)我国产权市场建设和管理弊端的历史根源
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短期内国有资产的不可流动性决定了目前我国大量企业的财产关系“封闭性”,尤其是实物型交易为主的产权交易方式使我国国有资源难以在动态中很快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时,行政权力在我国产权交易中干预是非常大的,许多先前依赖于政府的企业很难马上进入市场和适应市场,致使这类企业的产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性”资源配置,难以启动产权市场机制。由于我国产权交易的不可交易性,致使我国产权市场还存在经济成本“外部性”的弊端,因为正是对产权调整的阻止,对权利可交换的禁止,才妨碍了对外部性问题的克服。这些弊端造成了市场及其运行机制的失效,使市场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优化的作用。
(二)产权市场定位的缺失
20世纪70年代迅速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深刻阐明了制度和人类行为的关系,帮助我们认识中国产权市场的各种缺陷。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目前还不能完全从高度中央集权和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脱胎而出,作为制度创新最主要的主体的政府和交易所还不能够对本身的经济利益作明确的稳定的界定并作为唯一目标来追求,而是有更多的政治、社会利益的考虑。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谋利倾向导致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交易成本因而升高。中国产权市场一哄而上的非理性和地方政府的利己主义,其起源是产权市场的营利性,这种营利性加剧了交易的复杂性和交易成本的昂贵;这些反而抑制了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
五、我国产权市场非营利组织定位和路径选择
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机构,是介于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也可以称为社会的第三部门);它可以在市场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非营利组织可以也应当有盈余。产权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于其交易对象将由实物型产权转化为证券化的标准型产权。在我国目前国企改革和工业结构调整关键时期,产权交易主要以实物型产权转让为主期间,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定位为政府公共部门的没有盈余的非营利性组织,淡化其参与产权交易的行为,逐步强化其服务职能;取消名不副实的佣金制,更改为收取固定的“登记”手续费制度,减少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随着国企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基本完成,国际和民间资本逐步参与我国产权交易,产权市场的法制环境基本完善之后,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将以证券化的标准型产权为主。此时,产权市场可以定位为有盈余的非营利组织;但是由于其以信息提供功能为主的服务功能的完善,所得盈余将用于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和作为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其路径选择和对策如下:
(一)建立产权交易协会,加强自律性管理
尽快建立产权行业公会自律组织并确认其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产权交易行业公会在国家和地方产权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起适合于产权市场发展的会员制度,形成一套对会员的自律和约束有效的管理规则,对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进入资格和职业操守进行认证和监管。同时,产权交易机构的自律性监管应该对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由各产权交易机构组成统一的监督控制网络,重点针对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从对象、责任和内容等三个不同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加快产权交易信息聚集功能建设
目前,占90%交易量的产权交易机构均签署产权项目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拉开了全国产权市场联合的序幕;但是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准生证”都是各地政府给的,在行政上谁也“管”不了谁,因而很难实现“大统”。但是,从市场需求和实际操作上来看,产权是没有行政边界的,行政划分、条块分割、无序竞争都很无法抑制全国性产权信息平台的建立,这是产权流动的规律和趋势所决定的。北京产权交易所更是通过路透公司的金融资讯平台向全球投资机构发布中国项目信息,加速了信息聚集的进程。
(三)推行产权经纪商制度
产权经纪行业在产权交易中起着沟通信息、促成交易、活跃市场、加快产权流动、合理配置资源等中介服务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产权交易均是通过产权经纪商将分散、无序、低效率的产权交易活动组织起来,按照共同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集中有序的交易。但是我国产权经纪行业仍然是规模小、能级弱、运作水平低,在行业规模、发展层次和提升功能等方面都远未到位[11]。产权市场的发展需要具有市场化运作能力的产权经纪机构,也需要高层次、多技能、有实力的经纪从业者,但更需要在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条件下,塑造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经纪示范者。因此,在加快产权经纪行业发展的进程中,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行业的规范发展。
(四)大力推进产权交易证券化
综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达到一定程度后,产权交易就是以价值型产权交易为特征的产权交易证券化逐步取代初期的实物型产权交易;而且,一国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产权交易证券化的程度越高。产权必须同时以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三种形态存在才可以随时相互转化,才能保证产权交易连续性的流动性。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产权作为单元化的、均质的、可流动的、证券化的资本,可以不受产权流动中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和限制,可以很方便地进行流动和重组。产权交易证券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1]:一是交易品种的证券化,即把不可分割和不能流动的、实物型的产权转化为可以分割和易于流动的、价值型的产权;二是投资方式的证券化,即越来越多的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通过购买股票和债券的方式参与投资活动,而不是以实物形态收购别人的工厂或自己开办工厂;三是经济关系证券化,表现为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形成了围绕证券运作的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
(五)建立风险资本参与产权交易的“绿色通道”
目前我国实行的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与风险资本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不尽吻合,由于风险投资的“专业化、导师化、国际化”,所以不管是产权交易的“进口”还是“出口”,都应该为风险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设置“绿色通道”机制;并尽可能按照市场指导的方式予以办理。
收稿日期:2005—12—09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502006)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