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干预探讨_法律论文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干预探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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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09)04-46-04

在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而全面,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经验。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部分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司法社会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探讨司法社会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概念,首先需要了解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目前被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学者普遍接受的说法是:“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1]即: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价值指引,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为科学基础,以个案、小组、社区等一系列专业方法为介入手段的科学的助人活动。其工作领域涉及多种有服务需要人群,其中因犯罪人及违法犯罪嫌疑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具有相应的服务需要而进入刑事司法领域。

司法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引,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的助人活动。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配合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和缓处考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及暂缓起诉考察工作、配合审判机关的社会调查及暂缓判决考察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帮教安置及犯罪矫正工作等等。

综合以上论述,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是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身份应隶属于司法机构,还是应隶属于独立的NGO组织,目前我国各地根据地区资源特征做法不尽一致,尚需要进一步尝试和探索。

二、司法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探讨社会工作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首先需要了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导理念、法律框架及所需的社会条件,然后再观察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及专业特色是否与之契合并能否服务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也就是说,对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定位是否一致?其次,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是什么?其是否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空间?最后,中国少年司法改革应具备的社会条件是什么?社会工作专业凭借什么专业优势可以成为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以上几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宏观上回答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契合是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体系的先决条件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2]少年司法的理念也就是指导少年司法制度设计和运作的信念体系,根据这个体系,来指导少年司法的具体实践。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既随着对儿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突破国界与其他国家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因独特的文化传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概括起来,包括几下几点:首先是国家监护权理论,其次是教育刑理念,再次是少年宜教不宜罚思想,最后是恤幼思想。[3]

以上少年司法的理念与社会工作专业指导理念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社会工作是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它界定了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意义,界定了社会工作的技巧和方法,它贯穿社会工作实践的始终。发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以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作为其价值基础。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它强调以人为本,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人的物质和情感需要,如果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人就会获得善良、成熟、正义或生产的状态,通过它们,人和其社会的大部分问题都将被解决,人和社会最终会达到完美的境界。人道主义思想弘扬了科学和理性的光辉,强调了对人的关注和尊重,并承认人与生俱来的在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权利。[1](P39-46)在人道主义理念引领下,平等、尊重、接纳、自决等社会工作专业操作层面的价值观应运而生。社会福利观念是社会工作价值的灵魂,社会福利观体现了对人的关怀,提出人是有需要的个体,这种需要首先来源于与物质和身体的需求,社会应为这些需求的满足提供必要的条件。其次是来源于发展及社会功能增强方面的需求,社会也应为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社会福利观念的提出同样在强调对人的尊重及社会对公民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将案主遇到的问题归咎于案主本身。在人道主义和福利观念的引领下,社会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正是由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念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指导理念的不谋而合,才为二者的合作奠定了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社会工作专业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少年立法的内在要求

毋庸置疑,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必然要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规定;二是国内法律规定。我们在探讨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最重要的有三个,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于违法犯罪的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如《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第40条规定:“应采取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或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北京规则》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者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随后《规则》又多次提到要“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提倡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方式,动员志愿人员和其他各项社区服务。《利雅得准则》提出预防少年犯罪政策的重点应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各种志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的、平等的伙伴。

我国少年立法与联合国青少年立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其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部分特别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调了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必要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同样强调了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对以上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法律依据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需要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在内的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是联合国立法和国內立法的内在要求,同时国內外少年立法又为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使其成为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必不可少的专业力量

在国家监护、教育刑、少年宜教不宜罚、恤幼等少年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在国内外少年立法要求少年司法应以非监禁、教育等处遇为主的规范和要求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就必然产生对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介入的需求。然而在现阶段,社会工作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介入的深度和广度都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的观念和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人们对社会工作专业到底在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中具有那些专业优势还未达成清晰地认识。

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专业优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以平等、尊重、接纳等为专业价值观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加顺利地走近、帮助、引导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少年。众所周知,进入司法领域的少年,无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犯罪人,要想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首先在观念上要将之视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特定的服务需要,同时又是需要尊重的社会个体。只有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下才能真正接纳这些少年并被这些少年所接纳,也才能最终帮助他们。社会工作在助人的过程中坚持人本主义价值观,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都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人是可以改变的;认为人具有从社会获得服务的权利;并且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是有责任的。以上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专业参与少年司法过程的原始动力,并能够真正实现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基石是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保证儿童的利益,帮助儿童顺利地回归社会。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恰恰能够满足少年司法制度的这些内在需求。

其次,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坚实基础是一系列科学知识和理论。介入到司法过程的社会工作不仅要依靠社会工作者的热情、经验和悟性,同时更多的是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知识为基础。专业的社会工作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为理论基础,可以对少年违法犯罪个体因素、群体因素、社会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准确客观地界定少年的问题与需求,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科学地介入与引导,帮助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工作的理论优势使社会工作对少年司法环节的介入更加理性、更加科学也更加规范。

最后,社会工作专业具有多种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方法和手段。社会工作在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个案、小组、社区、社会行政等专业方法,并注重各种专业方法的整合运用。以上专业方法都具备系统地工作步骤与工作环节,科学而规范,可以从微观、中观、宏观等多个层面去介入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并最终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三、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领域和范围

目前在我国少年司法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哪些领域,其介入的途径又是什么?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需要大量的实践和探索才能做出全面的回答。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途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专门论述,本文中,笔者基于目前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程序和对国内外经验的观察只对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几个领域做出初步的回答,以求抛砖引玉,得到更有价值的回答与思考。

笔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少年司法过程的始终,具体来讲:

首先,司法社会工作应介入少年犯罪预防环节。众所周知,针对成人的刑事司法的起点是犯罪侦查活动,然而笔者认为,既然少年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预防少年犯罪,那么就不能不关注少年犯罪前的预防工作,也就是说司法社会工作的起点应在现有司法环节的状态下进行有效地前延,当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前延的具体途径还需要进一步商榷,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前延的群体应是少年犯罪高发群体。比如据少年刑事犯罪的统计资料显示,服刑人员子女和生活在社区,失学、失业、失管的闲散青少年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他们当然就应该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人群,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及时评估这些青少年的问题与需求,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引导和帮助,在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同时预防犯罪的发生。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上海市已经建立了独立的社工队伍专门去做社区青少年工作,北京市也对十八个区县社区闲散青少年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与研究,并为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司法社会工作应介入少年犯罪司法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刑事司法环节。以上三个刑事司法环节承担着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和审判少年犯罪人的重要工作。作为执法活动,其应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其少年司法活动都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众所周知,少年司法的指导思想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司法活动在揭露和惩罚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服务于少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正工作,少年司法过程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也需要对少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区环境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找到未来帮助教育的突破口。目前我国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部门已经开始积极尝试和探索利用社会力量教育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形成社会帮教一条龙来完善少年司法过程。比如就公安机关而言,2005年上海市制定了违法少年缓处考察制度,也就是说对违法少年暂时不罚,规定一定的考察期,由社区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帮教,如其在考察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行为,就不再对其前期的行为进行处罚,此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地尝试借助社会力量推进少年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工作。在我国有些地区,审判机关利用专业力量开展的少年案件社会调查及暂缓审判考察工作同样做得有声有色。

最后,社会工作应介入少年犯罪案件矫正及帮教安置环节。社会工作介入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工作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区别于监狱及社区警察的执法管理职能,他们运用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准确评估少年犯罪人的需求、制定有效的介入计划,并利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去帮助、引导、教育少年犯罪人。社会工作者是少年犯罪人矫正和帮教环节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伴随着少年犯罪形势的复杂化,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对专业力量的介入产生了很大的需求。在我国一些发达的城市,社会工作专业对犯罪少年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以及帮教安置都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是尚未形成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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