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的马克思主义_生产社会化论文

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的马克思主义_生产社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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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它坚持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否定和纠正了片面地按照所有制形式来区别姓“社”、姓“资”的错误倾向。它坚持了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建立在生产社会化的物质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抛弃了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异己事物的传统观念,为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的伟大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 生产社会化 社会主义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

苏联在解体以前,已有七十年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国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方面也有将近三十年的历史。然而,无论苏联还是中国,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中都没能从实践上解决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道路问题;理论上当然也不可能形成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成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以及九十年代初苏联的解体,都充分表明:这个问题的解决,对社会主义事业及人类历史,其意义是多么的重大而迫切。

严重的挫折并不能阻挡历史前进的潮流,而只能激发马克思主义者继续前进的斗志,并为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提供历史的经验和借鉴。在这种情势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就适应新的历史形势的要求而出现了。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的发展。

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尤其是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发展,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二是要根据实践的检验,敢于抛弃某些不符合当代历史条件但却长期被认为是权威性的理论观点,创造性地提出符合于客观现实的新的理论观点来代替它(它们)。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正是这样一种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据实践的检验而勇于弃旧创新的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究竟从哪些方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课题,需要从各个有关的学术领域不断地进行大量研究,才能逐渐取得更加深入、更加完整的认识。本文只想从经济思想的角度,谈一点个人学习中的体会。

个人在学习中感受最深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基本原理,否定了片面地依据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形式来区别姓“社”、姓“资”的错误倾向。

第二,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必须建立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物质基础上的思想,重视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对实现生产社会化的意义和作用,摒弃了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事物的传统观念。

2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实行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只能取决于当时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而不是任何人的意愿所能够左右的。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①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私人性质是相反的,生产力愈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愈加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的冲突就愈加激烈,这种冲突终将导致一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革命,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以社会主义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而实现矛盾的解决。

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不仅对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整个历史过程是适用的,对其过程的各个具体阶段以及具体国家、具体地区、具体部门的情况也是适用的。由于各不同时期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程度不同,由于各国家、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和不平衡,在以社会主义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更落后的所有制时,应采取什么样的步骤和形式,唯一的依据也只能是生产社会化所达到的状况或水平,而决不能凭主观愿望和权力来强行进行这方面的变革。马克思曾经告诫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②

离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不问生产社会化所达到的程度或水平,只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判断某种经济形式或某种经济政策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或资本主义性质的,实际上是一种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错误观点,以这种观点指导的行动,是一种过左的、主观主义的行动,是企图提出自己所不能够解决的任务,其遭受挫折乃至失败,是势所必至的。

在承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人们中间,对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是从来没有人公开提出异议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中,却曾长期出现过片面依据生产关系来判断姓“社”、姓“资”的错误倾向,而且,在一定时期中还曾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

例如,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就曾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中出现过一味求快、求大、求高、求全和求纯的情况。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③人民公社的优越性,被概括为“一大二公”。“大”指组织规模大,“公”指公有化程度更高,范围更普遍。一大二公论的提出,表明主要从生产关系方面判断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发展程度的思想,在当时已发展成为支配性的倾向,并且开始具有了自己的理论表现形式了。

其实,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只是由于它的生产关系适合于社会化的现代生产力,从而能够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由于什么不同社会化生产力相联系的“大”和“公”。因为,如果不考虑生产社会化的问题而只谈公有制,那么,公有制在历史上的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存在的:西周的井田,汉代的盐铁、平准,俾斯麦的铁路、邮电,不都是公有乃至国有吗?原始公社制还是以公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呢。显然,这些公有制都根本谈不上什么姓“社”的问题。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某些具体阶段、某些具体部门是否实行公有制,以及实行什么形式的公有制,也必须以生产社会化的状况为依据,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实行公有制就一定姓“社”,就必然具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大”的问题也是如此。公有制的经济组织达到什么样的规模,公有的范围到多大程度,也只能以生产社会化的状况为依归。建立在手工劳动基础上的大规模公有制经济,照样是落后的经济。商周时代已有数十人乃至上百人实行简单协作以及部分复杂协作的国营矿场和冶炼场,井田上的农业劳动也是“千耦其耘”。然而,这种“大”一点也不能改变它们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极其低级、落后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考虑生产社会化的状况而一味在公有经济规模方面求大,也无助于解决姓“社”的问题。在生产力仍十分落后、手工劳动还占主要地位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几千人、上万人的大集体经济,既不意味着生产力的解放,也不能促进群众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的增长。既然如此,它们的“大”而“公”就不能成为它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具有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依据。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首先从理论上批判了这种脱离生产社会化而片面地从生产关系方面区别姓社姓资的错误倾向,一再指出:

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④

(姓“社”或姓“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⑤

中国人民所以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首要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制度适合于社会化的生产力的要求,从而能够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发展速度和劳动生产率。但是,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这样的优越性是一回事,如何使这种优越性充分实现出来是另一回事。在中国,由于原来的基础薄弱和一段时间中工作的失误,生产发展水平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发展生产力以缩小并消除这种差距,不能不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针对这种情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并且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社会化的水平制订了“三步走”的宏伟战略构想:第一步,在本世纪八十年代使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首先解决广大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在九十年代再翻一番,使全国人民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在此基础上,在下世纪“用三十到五十年再翻两番,……中国就达到中等发达的水平。”⑥

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中国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方面不能是一味地求快、求大、求高、求全和求纯,而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在分配方面,以按劳分配为主,允许某些非按劳分配的形式存在。

在公有制方面,除国家所有制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性质的私人经济,也允许存在,作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此外,还大力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从而在经营方式方面必然出现外人独资经营和中外合资经营,在企业性质方面存在私人(外资)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

既然在所有制方面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在分配方面就必然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允许某些非劳动收入的合法存在。按劳分配本身就是承认差别的;允许某些非劳动收入的存在,更不免会在个人财富方面存在差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分配制度方面的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需要更高的生产力水平;既然现有生产力不足以实现共同富裕,那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既是目前唯一可能实行的办法,又是能够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办法。由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而且国家还可采用一些方式(如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进行一定调节,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不致于导致社会两极分化。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通过改革达到了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状况,从而解放了生产力,大大加速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几年,经济发展速度不但大大超过了过去近三十年,而且达到了同期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速度的最前列,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历史已经证明,并将越来越有力地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是能够科学地回答有关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各种复杂问题、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这种革命运动的革命理论。

3

如果说,片面地从生产关系来判断经济性质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只是在社会主义运动的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种错误的、但却是有严重支配作用的思想政治倾向;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事物的观念,却是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早就明确提出过,并且有过一系列理论论证的。恩格斯曾说过: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⑦

当时,无产阶级还未取得政权,还没有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实践;几十年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在这方面不断提出了新的问题。

从俄国十月革命开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国家多是原来经济落后的国家。这些国家资本主义不发达,农民在总人口中占大多数,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低而且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不可能像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所设想的那样,通过剥夺剥夺者在全国范围中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只能对已经实现了生产社会化的资本主义生产实现公有化,变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而对农民的小私有制则只能首先予以保留,然后逐步通过合作化的办法将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这样,不但在农民的小私有制尚存在时必须保留商品关系作为城乡经济联系的形式;在把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后,也仍然必须保留商品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商品生产已不是私人的商品生产,而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特种的商品生产”。⑧

这样,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仍存在商品生产的问题就通过实践的检验而获得了一个新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见得意味着商品生产的立即消灭。

但是,这种以社会主义的两种所有制并存为“特种商品生产”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的论点,并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消灭商品生产的传统论点。因为,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理论,集体所有制不过是在这种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存在的事物,它在将来必然要提高到全民所有制,而在整个社会只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时,商品生产终于还是要消灭的:

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⑨

这一新的论点,实际上是把原来认为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所有制不相容的传统论点,解释为不是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切形式,而只是和全民所有制不相容。这一论点不仅隐含着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终将消灭的结论,而且必然会把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限制在相当狭隘的范围之中。于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尤其是主要的、大型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产品交换采用直接的计划调拨而不作为商品来流通等制度、等主张,都在这一论点中找到了理论基础。苏联对集体农庄所用的大型农业机器,长时期中都集中于国营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而不卖给集体农庄,其理论依据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

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同商品生产的关系的传统理论,又遇到了一次新的历史实践的检验。当时,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某些原来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也利用机会实现了经济起飞;而社会主义国家却普遍未能利用这一机遇,以致经济发展陷于停滞,反而扩大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差距。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僵化的经济体制妨碍及时有效地吸收和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直接的原因。

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的一个普遍的、共同之点,是把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表现,而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看作社会主义的异己事物,商品生产只允许在一定时期中在比较狭窄的范围中存在,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是同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经济形式:一种社会化的生产,要求一切生产要素和生产品能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按照最有效益的原则充分畅通无阻地流通;如果流通发生阻塞,或者受到限制、干扰而不能流向更有效益的部门,社会生产就会发生浪费、损失,这是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不相容的。由于各个别生产者和生产单位的情况不同,生产同一商品的劳动耗费不同,在流通中必须折合成同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才能互相比较,互相交换;而这种社会必要劳动在一个无限复杂多样的社会生产中是无法直接计算的,因而只能通过市场的力量形成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价值形式来担当这一要求。

从现代以及可以预见到的未来的情况看,商品生产尤其是它的高度发达的形式市场经济,仍然是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比较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体制,而计划经济却不能灵活地、顺畅地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下,一切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产品的流通,取决于计划部门的工作。计划部门的工作无论多么努力,它们所使用的手段无论多么先进,也不可能及时掌握合理配置资源、安排社会生产和流通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信息的不完备必然使计划部门的工作无法及时反映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同时,计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不发生主观方面的失误,而这种失误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往往是非常广大的,甚至是全局性的。

这样,在六、七十年代之后,实践提出的问题迫使人们进行新的思考。于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或先或后地、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改革的要求,而经济改革的热点,越来越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联系起来了。

但是,要重新认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把人们的思想从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的异己事物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

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所以曾持有这种观念,主要是由于:

(1)他们认为商品生产只是同私有制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既然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就必须消灭商品生产。

(2)认为商品生产必然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

(3)认为商品关系使物统治人,因而保留商品生产就不能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4)认为商品生产必然导致生产无政府状态。

(5)认为在社会掌握生产资料以后,对社会必要劳动就可直接按劳动时间计算,因而就不再需要以价值作为衡量尺度,“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⑩。

从商品生产的历史看,尤其是从社会主义时期商品生产的历史看,这些论点的依据并不是很充分的。

直到资本主义时期为止,历史上所存在的商品生产确实都是同私有制相联系的,确实都是私人的商品生产;但是,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公有制条件下也有可能并有必要保留商品生产;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尝试都受到了客观经济力量的惩罚。

资本主义是从私有制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但私有制商品生产也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比资本主义早几千年,但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商品生产的发展都没有导致资本主义;只是在封建制度解体的时期,当社会上出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出现了大量雇佣劳动者的情况下,才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为资本主义社会。既然私有制的商品生产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的发展也必然会产生资本主义,并且动辄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发展同资本主义复辟危险联系起来的说法,就更是没有根据了。

马克思主义奠基人关于商品生产必然存在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看法,也是就私有制商品生产来说的。即使如此,他们也一再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私有制商品生产而产生的生产无政府状态,从未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只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无政府状态才成了一个严重的、有巨大破坏力的事物。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尚且如此,如果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也必然导向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就更加令人难以信服了。

关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可以劳动时间直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从而不再需要价值,商品生产也就不再需要的说法,是以私有制下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千差万别,因而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计算社会必要劳动的情况为前提的。(11)实际上,直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的障碍,并不止是私有制,还来自各不同生产者生产条件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不会随生产资料的公有化而消除的。各部门、各地区、各生产单位、各个人之间生产条件的差别,在公有制条件下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化后即可直接以劳动时间计算社会必要劳动的设想,在现时是不可能付诸实现的;在未来要怎样才能解决,目前还是一个无法科学地加以回答的问题。

至于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物统治人,从而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就不能实现人的真正解放这个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需要专门研究的问题,本文不可能深入这一研究领域。这里只想指出一点:人类的彻底解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不是随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化就可立即实现的。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凡是可以促进人的解放的事物,就都不应该拒绝利用。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商品生产的发展对人的解放可以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2)。商品交换只考虑价值,而不承认商品生产者的阶级、等级身分;商品流通要求突破一切地区的、权力的限制。因此,商品生产的发展有破坏人身奴役、超经济强制以及劳动者被束缚于土地上等种种陈旧事物的作用,而这些对劳动者人身奴役的制度,要比商品生产条件下物对人的统治,是更落后得多,更野蛮得多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越来越表明: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必须存在,而且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还有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更有破坏某些残存的、不符合生产社会化要求的落后事物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但是,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事物的传统观念,对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问题,束缚力量实在太强大。不解除这种束缚,要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体制方面实现有关的关键性改革步骤,是很难做到的。这一传统观念的要害,是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从本质的范畴来理解,认为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是在本质上同资本主义相一致的;而计划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一致的,不可分离的。对这个传统观念不予突破和否定,要改变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地位的改革,就会被指责为否定社会主义,复辟资本主义。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历史功绩之一,就是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以及计划经济,从本质的范畴划入工具的范畴。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13)这已经相当明确地把市场经济从本质上同资本主义分开,明确地指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有物了。

1992年初,他又进一步指出: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4)

既然商品生产、市场都只是发展经济的手段或工具,那么,把它们看作同社会主义本质上不相容的异己事物的传统观念,就最终失去了自己的论据。社会主义就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市场经济来加速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

这就为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第9页。

③④(1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16页;第314页;第236页。

⑤⑥(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第226页;第373页。

⑦⑩(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7-308页;第334页;参阅第331页。

⑧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1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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